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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技术保护中的利益平衡问题

2015-05-30董钊

今传媒 2015年12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版权

董钊?

摘  要:技术的发展致使网络侵权行为泛滥,于是,iTunes Store作为一种合法的网络数字交易平台应运而生。但由于iTunes Store的版权保护技术过分限制消费者的使用权,引起了强烈的争议。最终苹果公司于2009年彻底取消旗下1000多万首数字音乐的DRM限制。iTunes Store模式的变迁反映了版权方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而在两方利益的博弈过程中,介于两者之间的传播者具有关键的协调作用。

关键词:版权;DRM;利益平衡;iTunes Store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12-0029-02

一、引 言

传统时代,版权者依靠控制作品载体从而实现控制作品的版权。网络技术的发展,消除了作品的载体形式,使得作品的复制与传播不受时空限制,可以随时下载并与他人分享作品[1]。种种因素使得网络版权侵害行为愈演愈烈,版权者的利益遭到前所未有的损害。2003年4月28日,由苹果电脑营运的iTunes Store(2006年之前为“iTunes Music Store”)正式上线开张,开启了全新的网络销售音乐时代。此外,苹果还采用了数字权利管理技术(DRM)限制了用户对文件的拷贝与传播,如从iTunes下载的文件只能用iPod播放、文件最多在三台获得授权的计算机上播放等。这一系列举措有效保障了版权者的利益,但另一方面,为保护版权而采取的技术限制手段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产品体验,一直备受业界指责。直到2009年1月,苹果公司宣布对其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的1000多万首歌曲将逐步取消数字管理权限制。

上述内容表明,技术不仅对版权方造成威胁,却也为保护版权方的利益(如,DRM)提供支持。技术本身是价值中立的,但就其如何维持好消费者与版权方的利益值得我们思考[2]。苹果公司从推崇版權的技术保护到取消数字管理技术,为何发生这样的转变?版权方与消费者的利益冲突在哪里?这一过程中苹果公司是如何协调版权方与消费者的利益的?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二、iTunes Store的利益冲突阶段分析

1.第一阶段(2003~2007年):技术保障版权

(1)一种创新的版权保护模式。iTunes Store除了向用户收取单曲0.99美元的费用(欧盟0.99欧元;英国0.79英镑),更关键的是采取了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限制了用户的自由复制与传播。iTunes Store的数字权利管理的核心技术称作“Fairplay”,所有iTunes Store所提供的歌曲都通过这种技术被编码,它对从iTunes Store购买的文件实施以下控制(以下为2003年的标准):①作为私人使用,文件可以被不限次数地拷贝到CD光盘上;②文件可以被拷贝到任何一台iPod音乐播放器上;③文件最多同时在3台获得授权的计算机上播放[3]。

iTunes Store证明了技术并非是版权制度的死敌,技术也能保障版权。这种创新的作品交易模式将数字资源传播合法化,同时为版权人和传播者(苹果公司)创造了一种新的收益模式。

(2)版权保护技术惹争议。尽管Fairplay实现了一种创新的版权保护模式,但其对于控制用户复制和传播的手段却过于严苛。Fairplay限制了复制次数,阻碍了用户自由使用其购买的音乐作品,干涉了消费者正常使用作品的行为。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Fairplay显著降低了用户的产品体验,也由此苹果公司遭受了持续的非议。

2005年1月,一位iTunes Store的顾客Thomas Slattery将苹果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苹果公司以Fairplay技术禁止用户所购买的音乐在其他播放器上播放,这一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2006年6月,挪威官方表示,苹果iTunes网站违反了挪威国内的法律,强制性要求苹果iPod用户选择其音乐下载服务。此外,包括德国、法国、芬兰在内的多个国家均对苹果iTunes网站的捆绑强制性运营措施表示了强烈不满。

2.第二阶段(2007至今):逐步撤销版权保护技术

2007年2月,Steve Jobs发表了一封“关于音乐的思考”的公开信,呼吁四大唱片公司放弃反盗版保护技术——DRM,其主要观点如下:(1)DRM并非完美的反盗版手段,黑客总是能找到破解DRM的方法;(2)DRM严重损害了合法使用者的利益,非法使用者却不受DRM影响;(3)DRM刺激了人们采用非法手段来获取不受限制的音乐作品;(4)大多数的音乐作品是通过不加DRM限制的CD销售的,通过有DRM技术保护的音乐销售量只占少数[4]。

Jobs的观点可谓针针见血。DRM并不能显著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相反,却严重损害了那些“遵纪守法”的使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即使取消DRM也无妨,因为有技术保护的音乐作品销量只有少数,对唱片公司总收入的影响甚微。在Jobs发出公告后两个月,EMI公司率先放弃反盗版保护技术。2009年1月6日,苹果公司发表了关于iTunes Store的声明,宣布正式取消音乐作品的DRM版权限制。

三、iTunes Store的利益平衡问题

一直以来,业界过分关注版权者的利益而推崇版权保护技术,却忽视了消费者本身的合法使用权益。直到iTunes Store过于严苛的DRM保护,人们才重视起技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蚀问题。矛盾的激化要求版权方让渡一部分权益给消费者,最终,四大唱片公司答应取消DRM限制,妥协的前提是制定灵活的收费机制。从限制到反限制,反映的是版权方利益、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

表  iTunes Store模式变迁前后对比

2003年前 2003~2007 2007至今

版权方 iTunes Store成立之前,存在少数的网络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市场整体并不规范,存在严重的侵权现象,版权方往往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彻底性 提供正版音乐,版权受到技术保护,每曲获得65美分的收入 提供更高音质的音乐作品,每曲收费更灵活,取消版权保护技术

传播者

(苹果公司) 提供合法的音乐交易平台,并从中获得收益 游说唱片公司取消版权保护技术,制定更灵活的收费标准

消费者 每曲支付99美分,可获得较高音质的作品,但在使用上受到限制 每曲支付费用灵活,可获得更高音质的作品,文件的复制与传播不受限制,原先购买的作品可通过补差价获得无DRM的版本

利益

平衡 消费者的需求得到很好的满足,版权方利益受损 版权方与传播者获利,消费者使用权益受到损害 版权方、传播者与消费者的利益保持动态平衡状态

1.版权方与公众利益的矛盾

“从经济角度上看,当保护一个因素的成本超过了从这种保护中获得的利益时,重新使用一个因素的成本变得不适当。在这点上,对作品接近的需要将胜过对激励的需要[5]”。另一方面,iTunes Store的DRM技术对播放器的限制,无形中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受保护的音乐后,就必须购买与之匹配的设备,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此外,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也限制了其他社会大众的合理使用权,如,限制了其他音乐创作者在这些正版音乐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由此,为了维护公众利益,DRM技术最终退出了iTunes Store的数字音乐平台。版权的“权”不仅仅是版权方的权利,消费者的合法使用权也是其应有之义。现今数字时代商业模式应严格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因为它保证了作品的合法传播与合理使用,能最大程度地实现作品本身的价值[6]。

2.传播者与两方的博弈

在这场限制到反技术限制的演变过程中,苹果公司作为版权方和消费者的利益平衡中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起步之初,Jobs以DRM为保证游说各大唱片公司出售正版曲目,iTunes Store作为网络合法数字资源交易平台应运而生,这种创新的版权保护机制令唱片公司不禁赞好。苹果公司作为“经销商”,在这场营销中收益颇丰。在这场博弈中,作为中间方的苹果公司不断改变自己的立场,调整两方的利益。正如学者黄玮婧和苏静(2012)所强调的,新技术时代,传播者在利益平衡链上的位置逐渐凸显。为维护版权方的利益,苹果采取技术保护手段;为维护消费者的使用权益,其放弃技术控制手段,通过调整曲目单价来弥补版权方利益。作为传播者的苹果公司,因为其“合法性”和“合利益性”,从中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赞誉。iTunes Store的例子反映了数字时代的传播者既要做到“合法”,也要保持“合利益”,前者是前提,后者是基础,只有两者兼顾才能具备长久的市场竞争力[7]。

图  传播者作为两方的协调和交易中介

版权由于其本身的私人属性和公共属性,自有其矛盾性:作为鼓励版权方知识创新和经济利益的保障,應限制大众对作品的传播;另一方面,赋予社会公众对作品接近的权利,又能促进文化事业发展,这就要求版权人适当放开对权利的掌控。在这一场利益的博弈中技术是“价值无涉”的,它既可以对版权方带来威胁,也可以限制社会公众的使用自由。因此,作为技术本身在限制与反限制中也应当找到平衡点:技术保护措施应当是防御性的而非攻击性的、技术措施应当是可调节的而非固定不变的。当然,除了技术保护措施,亦可以更温和的方式处理两方的矛盾,如在产业链上引入广告商,消费者在观看广告之后可以免费下载正版音乐并播放3次,既不影响用户体验,也维护了版权方的利益。此外,作为中介的传播者应时刻关注两方动态,在两方的利益之间不断寻找平衡点,这一点iTunes Store是很好的典范。它在数字音乐领域取消了版权保护技术,而在其它受Fairplay保护的领域(电影、电子书以及电视剧等)也适当放宽限制范围[8]。通过不断的调试,iTunes Store逐渐发展成为优越的网络作品交易模式。一方面,iTunes Store的运作为用户提供了一个简单实惠的合法消费平台,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盗版的猖獗,并且对于消费者树立合法的使用意识起了不小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将每个作品所得与版权方分账,确保了版权方的利益,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创作的积极性。尽管iTunes Store可能并不完美,但毫无疑问,其有效地平衡了版权方与使用者的利益,为网络经销商提供了一种可供参考的赢利模式。

参考文献:

[1] 金冠军,郑涵,孙绍宜.国际传媒政策新视野[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

[2] 胡铁强.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立法之批判与选择[D].中国政法大学,2012.

[3] Apple Press Info.Apple Launches the iTunes Music Store [EB/OL]. http://www.apple.com/pr/library/2003/04/28Apple-Launches-the-iTunes-Music-Store.html,2003-04-28.

[4] Steve Jobs: Thoughts on Music[EB/OL].http://en.wikipedia.org/ wiki/FairPlay#cite_note-21,2007-02-06.

[5] 冯晓青.试论知识产权扩张与利益平衡[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6] 袁泳.数字技术与版权领域的利益平衡论[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1999(3).

[7] 任寰.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J].知识产权,2005(3).

[8] 王博阳.苹果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版权制度的未来模式?[J]. 电子知识产权,2009(6).

[责任编辑:传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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