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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挂靠情况下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2015-05-30郑保征

2015年2期
关键词:被申请人申请人仲裁

作者简介:郑保征(1987.08-),男,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河北省委党校2012级在职研究生学员。

案情简介

申请人徐某,2009年通过招聘到本市某认证有限公司从事资格认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单位委托人才代理机构为申请人缴纳了自申请人入职至其申请劳动仲裁当月的社会保险费。本案被申请人为本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某认证有限公司拥有共同的法定代表人,且两企业在相同地址办公。徐某自称2011年11月经其本人申请调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12年10月8日因个人原因辞职,2012年11月9日起再未到单位上班,随后申请人到本委申请劳动仲裁。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申请人不仅完成了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也完成了某认证有限公司安排的工作,申请人的报酬按照其所评估项目合同金额乘以双方约定的比例计算。

被申请人在接到仲裁委应诉通知后,提交答辩意见,称申请人并非该单位员工,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单位借用申请人资格证进行环评工作并向申请人支付费用的行为,并不能作为判断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同时,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对账单,用以证实申请人与某认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坚持认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盖有被申请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和显示单位名称为某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环评上岗证书。被申请人称其无法核实申请人提交工作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且工作证明有可能是该单位在申请人报考从业资格证时为其出具的,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凭证;行业的特殊性导致环评上岗证显示的工作单位并不一定是申请人实际工作的单位,该证据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业务关系。

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返还扣押的资格证书。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中,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由于借用环评资格而发生的业务往来是否可以视作劳动关系,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交了被申请人单位为其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并且申请人的环评资格证书中显示其工作单位也是本案被申请人单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完成该公司工作的事实也不持异议,双方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管理,申请人从事的工作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而且从被申请人处获得劳动报酬,这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应当支持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了盖有被申请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和显示单位名称为某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环评上岗证书,但是考虑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对于相关资格证书考取的规定,以上两份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并不固定,申请人所获得的回报,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其具有的环评师资格,且数额并不固定,因此,本案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过于牵强,不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笔者赞同采用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决。值得注意的是,被申请人与某认证公司为同一法人,且办公地点相同,申请人又同时完成两个公司的工作,这就容易给认定劳动关系造成障碍。本案,申请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工作证明和环评上岗证书。被申请人质证称,工作证明有可能是该单位在申请人报考从业资格证时为其出具的,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凭证;行业的特殊性导致环评上岗证显示的工作单位并不一定是申请人实际工作的单位。分析申请人从事环评行业实际状况可知,申请人提交的工作证明和环评上岗证书仅能够证明,申请人借用被申请人的行业资格考取了环评资格,并不足以说明申请人即为被申请人单位员工,申请人在为被申请人单位完成环评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的同时,也依靠其认证资格完成某认证公司的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某认证公司为申请人缴纳了2009年入职至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综合以上情况分析,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基于劳动关系基础上的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诉讼主体不适格,故本委裁决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请求。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扣押的证书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非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故不予审理。

启示与思考

由于部分行业准入和承接工作要求的特殊性,催生了本案出现的特殊“用工”形式——证书挂靠。证书挂靠,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资质证书挂靠到企业名下的行为;若挂靠人为企业员工,则企业名正言顺地运用证书;若不是,挂靠人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支付一定的費用。由于国家对以建筑业为代表的部分行业企业资质有特殊要求,这些行业的企业在从事某种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企业资质包括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业绩等。企业需要承接更大的工程,就需要升级企业资质,就催生了证书挂靠这个行业,证书挂靠是不为国家所提倡的,是不合法的,但是作为普遍存在的现象,令我们不能忽视。本案申请人的证书挂靠,就是认证行业和环评行业对企业资质的限制造成的,特殊的“用工”形式给我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挑战,具体而言,分析本案申请人的诉求不难看出,其试图借用国家重视维护劳动者权益向单位施压,通过仲裁渠道向资格证挂靠单位索要其资格证书,这就要求我们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不仅要充分考虑案件基本事实,更要深入思考案件的外延,既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又不能给少数抱有“钻空子”想法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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