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传统“礼治”思想反思视域下的现代公民意识培养
2015-05-30焦芳明
焦芳明
摘 要:“礼治”作为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统治者治国理民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方法,在历史上曾发挥着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等级秩序、提高民众道德文明素质和维持社会稳定的作用。在现阶段,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育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已成为国民教育的重要任务。在这种背景下,“礼治”思想与公民意识不可避免地发生碰撞。因此,反思传统“礼治”思想的合理因素和永恒价值,实现与公民意识对接,对于培养现代公民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礼治;公民意识;培养;反思
“礼治”是我国古代社会统治者治国理民的根本指导思想和方法,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维持着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推动着历史的发展和进步。扬弃“礼治”思想,对于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礼治”思想概述
1.“礼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其一,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要求严格遵守等级秩序。体现尊卑贵贱的“五伦”是“礼”的核心,是天道之理,不容冒犯;所谓“正名”,就是每个人都要按照礼的要求,规范言行,履行义务。其二,以家族为本位,坚决维护宗法血缘关系的神圣性。其三,抬高“礼”以“天道之理”的身份治理民众。鼓吹“礼”乃“承天之道”,以此“治人之情”。
2.对“礼治”思想内容的评析
(1)“礼治”思想中的精华。“礼治”作为治理国家的一种有效方法,包含着合理的因素和永恒的价值。“礼治”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和谐”。这主要体现为人际关系的和睦融洽、社会秩序的和顺稳定以及民族国家关系的睦邻友好等三个方面。另外,“强调亲情伦理,宣扬亲人之间的爱”“人民群众是国家的根本与社会的基础”“通过实行惠民政策来取得民众的拥护”“施政者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等思想仍富有现代价值。
(2)“礼治”思想中的糟粕。作为封建社会的产物,“礼治”思想从整体上呈现出落后性。它强调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以维系剥削阶级的宗法政治;存在禁锢、虐杀人性的因素,成为压迫民众的工具;还有夸大“礼治”、忽视法治的倾向以及不合时宜的繁缛仪节,等等。
二、现代公民意识对传统“礼治”思想的扬弃
传统“礼治”思想推崇个人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和义务,所体现的“自己给自己立法”的道德自觉至今仍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不容否认的是,其内含的阶级思想、顺民思想、秩序思想、王法思想等极大地阻碍着现代公民公平意识、主体意识、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的确立和培养。扬弃“礼治”思想是反思其对于现代公民意识培养意义的重要步骤和前提。
1.阶级思想向公平意识的转化
“礼治”思想缺乏一种普遍的、平等的理念,其追求的是一种各安其序的等级社会。阶级思想鲜明的内涵其中,一方面基于血缘宗亲的关系而自然形成,比如,长幼、亲疏之分;另一方面则因个人的才能、禀赋、品德后天形成,比如,上下、尊卑之别。
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当下中国社会追求的“公平差异”,在承认社会差异的前提和基础上,使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和平共处、共同发展,达成社会的和谐状态。剔除传统礼治中的阶级思想,代之以公民的公平意识,并赋予时代的精神,将使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培养无疑具有现代价值。
2.顺民思想向主体意识的转化
“礼治秩序对社会中的个体实现了精心巧妙的组织与确定……却把个体‘长幼有序固定化,使其身在其中而不能动弹,没有个性出路。”传统“礼治”重视群体意识的培养,在实际运行中表现出压抑、遏制和抹杀人的自由和个性。“正是因为‘礼的束缚,使得人民大众缺乏自我独立的意识以及对待政治的积极态度。”消除顺民思想的流毒、确立公民主体意识是现代公民意识培养中的重要任务。
3.秩序思想向规则意识的转化
秩序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前提。“礼治”思想试图将社会个体、家族群体、社会阶层等固化到应有的等级秩序中,以维持社会的良性有序运转。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礼治”思想内容之一的秩序思想,有别于现代社会所要求的规则意识。秩序思想是人治化的产物,而规则意识则是法治化的结果。秩序思想与无自由挂钩,而规则意识在于维护大多数人的自由。秩序思想维护的是特权阶级的利益,而规则意识则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将“礼治”下的秩序思想转变为法治下的自觉规则意识,是国家现代化和公民现代化的需要。
4.王法思想向法律意识的转化
虽然“礼治”思想中也有“治法”的要素,也不排斥法治(古代社会的法治是刑罚律法),但是,“法”始终无法脱离“礼”而独立发展,以至引礼入法、礼法合流也未使法治形成真正的制度。在实际上,封建王法则沦为了伦理道德体系和君主行政命令的附庸。
现阶段,培养公民法律意识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法律制度的建立、执行与监督的前提。剔除封建王法思想,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是当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三、现代公民意识培养对于传统“礼治”思想的反思
公民的公平意识、主体意识、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顺利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塑造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关键。
1.培养公民的公平意识
公平意识是社会成员在利益分配、机会选择、社会待遇、制度设置等方面的公正感。培养公民的公平意识,必须以社会的公平为基础。而社会的公平则依赖于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及分配公平等。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的根本保障。
在现阶段,我国在解决影响社会公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时,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切实保障公民各方面的利益,保证公民能够比较公平地享受受教育的权利、工作就业的权利、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进而营造维护社会公平的制度环境,培育公民的公平意识。
2.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
公民主体意识指的是人们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国家的公民,而不是臣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自己是作为一个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加入到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中的。作为主体,公民必须具有独立自主、自由平等和竞争创新的主体精神。
在封建社会,“礼治”思想指导下的民众的主体性在最大程度上被抑制,甚至被扼杀,最终使民众养成了依附型人格。在现阶段,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应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互相促进、融为一体。在此前提下,公民的主体地位要获得确认,这需要法律作为保障,真正将公民的主体地位法律化、制度化,切实保障公民的主人翁地位;公民的主体地位获得确认,还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条件,使得“经济与政治”彻底分离,明白自己是社会的经济主体;公民的主体地位要获得确认,仍需要人们在文化上自觉意识到国家的合法性来源和公民授权的客观性,明白国家是客体,自己是国家的主人。
3.培养公民的规则意识
公民规则意识是指整个社会成员对规则现实的主观反映,即社会成员关于规则和规则现行的思想、观点、认识和心理的总称。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使我国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普遍较弱,因此,只有培养公民的规则意识,才能让每一位公民都乐于按章行事,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首先,要提高公民对规则的尊重感。规则的作用是引导人们有序地发展,所以我们不仅要服从规则,还要从内心尊重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公民对规则的认同感。其次,要提高公民的责任感,这是公民规则意识形成的基础。在现代社会,每个社会成员只有行使了公民责任和义务,才算是一个真正的公民。最后,要重视对领导干部、青少年和公民教育工作者的规则意识培养。领导干部和青少年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中的客观历史地位以及自身的特点使得他们必须是公民教育的重点对象。而能否打造一批德才兼备的师资队伍,这关系到公民教育目标、内容、过程等能否得到贯彻落实,关系到公民教育能否取得成效。
4.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公民对法律体系的认识和态度,是人们关于法律及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公民法律意识不能自发地进行,必须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加以培养和提高。首先,要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只有司法公正,执法必严,人们才会接受与信任法律。其次,要深入持久地进行普法教育。在现阶段,“礼治”内含的义务本位观念、等级特权观念和畏法厌讼观念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教育,向公民灌输法律知识,使他们自觉地抛弃传统法律观念中的消极因素,自觉培养现代法律意识。最后,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倡导和推动。在我国,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政府对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弘扬和推动的。但是,单纯依靠政府,未必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全民的积极参与,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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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郑州大学音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