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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证某品牌西藏红花面膜品牌涉嫌违规宣传

2015-05-30于向向

2015年28期
关键词:广告西藏

作者简介:于向向(1990- ),女,河南洛阳人,研究方向:少数民族新闻传播事业研究。

摘 要:通过对于西藏红花产地以及其在西藏种植历史的考证,从“品牌创立时,西藏并无西藏红花种植”、“文成公主入藏故事”与“产品虚假说明”,揭露某品牌西藏红花面膜品牌“借花蒙人”的本质。

关键词:某品牌;西藏红花;西藏;广告

最近查找申报涉藏内容的机会,了解到“西藏红花”的广告,寻找其相关的资料时,并发现了某品牌牌西藏红花面膜涉嫌违规宣传的问题。某记者的文章《“借花蒙人”**牌西藏红花面膜涉嫌违规宣传》中曾提到了关于该品牌的各方面的观点:专家解释指出广告中不应医疗术语、“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不清楚,需要请示上级”。但是对于该产品中西藏红花是否是产自青藏高原记者并未进行考证。这也正是本文的写作初衷。

一、藏红花并不产自西藏

早在李时珍的《本草纲目》中就对西藏红花产地有了明确的记载:

“番红花(藏红花),出西番回回地面及天方国,即彼地红兰花(即红花)也”①。

根据李时珍所述,其原产地可能是希腊、小亚细亚及波斯(今伊朗)等地。当代最早对西藏红花处进行考证的学者是王质彬1979年6月的文章《藏红花产在西藏吗?》。

“其实它并不出自西藏,而是产在距西藏很远很远的南欧和西亚。”

那么为什么“西藏红花产自西藏”的说法一直被人们广为接受呢?总结许多知名学者的观点,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藏红花产自西藏”最早见于赵学敏著的《本草纲目拾遗》:“藏红花(土红花附),出西藏。形如菊。”②同样“以赵学敏及其著作在中国本草学史上的地位而言,此言一出必然会引起药材产地的严重混乱,且对后世的影响非常之大。”③故该说法的盛行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类似赵学敏的本草学大师的反复误导,一直以来“藏红花产自西藏”的说法便一直充斥于各类书籍和文章中。甚至直到今日,身边的很多朋友也都认为藏红花产自西藏。

第二,在海上交通便利之前,藏红花作为商品通过陆路来进入中国,即先从西班牙、希腊、伊朗进而到印度,然后由印度经过喜马拉雅山,而后进入西藏,最后由西藏转销至中国内地。作为内地人,用的红花只知其来自西藏,久而久之就把红花名称上冠以“藏”字了。

第三,“在中草药里,有不少药材的前面冠以地名,表示它的原产地,就像辽沙参产在辽宁,南银花产在河南,杭白芍产在杭州等”。这种冠名在很多情况下是成立的,所以很自然的一提到“藏红花”我们就因其冠以“藏”字而理所当然地认为其产自西藏。

总之,无论何种原因,历史都应予以澄清。

二、西藏红花品牌创立时,西藏并无西藏红花种植

目前,某公司旗下的西藏红花品牌在国内各大化妆品店及网上都有在售。该公司旗下拥有专业的面膜研发中心,和经过GMPC认证的加工基地。该公司的西藏红花品牌就深受消费者喜爱,被誉为‘面膜专家。在其旗舰店的网站看到的品牌简介如下:

“13年前,公司团队深入西藏,继续吸收藏族的文化精华,同方堂研发团队发现了西藏红花、高山冰泉、雪莲花、红景天等排毒美肌护肤圣品,并带回了研发室研制出了“西藏红花面膜。”

在该公司的品牌介绍中明确提到是从西藏带回的藏红花,故就有必要考察西藏红花在西藏种植的历史。据我所掌握的资料,13年前,即2000年之前时,并无资料记载2000年前时在西藏有藏红花种植。而藏红花真正在西藏花种植始于2003年自治区农科院1平方米的土地上。据此可推断,该品牌的研发团队发现、带回并研制出的“西藏红花面膜”并非真正产于西藏的藏红花。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的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就确立了广告应当具有的真实性的原则,其作为广告内容的最一般性规则。该品牌面膜创立时并非取自西藏种植的藏红花,却在其宣传文字中明确写出“在西藏发现了西藏红花并带回了研发室研制出了“西藏红花面膜”,构成了广告违法。

至此,已经完整地回答了本文开始时提到的问题即:该品牌西藏红花面膜品牌的创立时的原材料西藏红花并非产自青藏高原。随着深入的研究,进一步的发现该品牌在品牌介绍、广告宣传上的违法行为。

三、引经据典,增加“神秘感”

提到西藏,就不得不提到文成公主。文成公主入藏的故事历来为人们所称赞。在其品牌简介中,写到文成公主入藏的故事。而读完故事,全然不知作者为何将文成公主的故事放于此,是何目的?该品牌介绍中文成公主的故事已经违反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属于虚假广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广告主提供的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在广告宣传中有意的夸大产品的质量、性能、功效等,却严重的脱离了商品的实际。

广告主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该品牌介绍引用与自身品牌无任何关系的“文成公主入藏”的故事,以期增加品牌历史感,属明显的广告主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的虚假广告行为。

广告主提供的广告语辞模糊、模棱两可;其使用“汉族也吸收了不少藏族的文化”等语词模糊的话语,利用措辞的技巧和理解的偏差,造成语意的模棱两可。

四、借花蒙人的本质

文章《“借花蒙人”某品牌西藏红花面膜涉嫌违规宣传》中摘录到一盒“该品牌西藏红花面膜”的产品包装盒上,位于在产品说明的上端的两段小字,具体的介绍西藏红花的药用价值。该段文字如下:“西藏红花又名藏红花,生长在海拔4000多米的青藏高原,生长环境高寒缺氧、日照时间长、紫外线丰富、昼夜温差大;无任何污染,药用有效成分积累高,生物活性强。藏药医典《四部医典》、《晶珠本草》记载:可调节血液循环、养颜化瘀、抗疲劳、抗衰老。因其珍惜难求、价格极其昂贵,有‘植物黄金之美称,是历代进贡珍品、皇家御药。”

《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于药品混淆的用语。而在该文字说明中“无任何污染,药用有效成分积累高,生物活性强”。“无任何污染”的说法明顯有夸大的成分,同时“药用成分、生物活性属医疗用语”。

五、化妆品广告的反思

化妆品行业存在明显的宣传虚假行为。目前的广告行业中,虚假广告特别是化妆品的虚假广告十分猖獗。宣传者将化妆品的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进行虚假夸大,并借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于药品混淆的词语,来进行化妆品宣传。

广告主缺乏基本的广告法律意识。广告主普遍的法律意识不高,对于产品宣传很多情况下只讲求效果的最大化和利益的最大化,而忽略了广告法的基本规范。法律意识在很多地方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从而造成了许多广告主进行虚假的违法宣传。

化妆品市场不规范,缺乏有效的信用机制。很多情况下,面对着广告主的强大宣传,受众被动的接受并相信信息,而并没有有效的信用标准。

广告法的普及需要一个逐渐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加强化妆品广告违法行为的量化制裁制度的同时,建立新闻媒体单位化妆品虚假广告责任追究机制。然而,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完善的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作者单位:西藏民族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注解

① 李时珍:《本草纲目》,人民卫生出版社1979年版第三册,第968页。

② 赵学敏:《本草纲目拾遗》,人民卫生出版社1983年版,第105页。

③ 唐永明,范晓岚,王彪:《藏红花药材名称及产地正误》,《时珍国医国药》2004年第15卷第7期。

参考文献:

[1] 李时珍.《本草纲目》[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

[2] 王质彬. 《藏红花产在西藏吗?》[J].《植物杂志》,1979年,03期

[3] 唐永明. 《藏红花药材名称及产地正误》[J].《时珍国医国药》,2004年,07期

[4] 单宏权. 《藏红花产在哪里》[J].《开卷有益(求医问药)》,1999年,05期

[5] 冯微. 《“借花蒙人”某品牌西藏红花面膜涉嫌违规宣传》[J].《商品与质量》,2006年,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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