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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紧缩时期的侵权法和刑法

2015-05-30韩冰

2015年3期
关键词:基本权利侵权人救济

国家紧缩时期的侵权法和刑法

韩冰NICHOLAS `J McBRIDE

译作者简介:韩冰(1990-),女,汉,山东济宁人,硕士研究生, 四川大学法学院。

原文作者简介:NICHOLAS J McBRIDE,作者系剑桥大学彭布罗克学院。

“我们认识到国家已经破产了。”——最高法院首席法官①

关于国家衰退的讨论尚未波及和困扰法学界。但新闻工作者②和经济学家③早已开始研究,特别是从2008年经济危机初现端倪时起。相比过去,英国未来将很有可能全面衰退。但时至今日,法学界尚未思考国家前景,也没有考虑未来国情对法学研究的影响,更没有对法律体系的架构和作用做理论设想。④如果这种情况没有改观,那么法学界在基础问题上的沉默将会成为一个悲剧。我们须要用知识和经验形成有效的解决对策,来应对未来可能遭遇的困难。本文,我将从三个方面来打破这种沉默:(1)解释认定英国处在经济持續下滑边缘的原因;(2)阐释如果将侵权法和刑法视作对公民基本权利确认和有效对抗他人的保障,持续性的经济下滑未来对侵权法和刑法可能产生的影响;(3)提出这两部法律应如何应对未来的挑战。

1、社会为何崩溃

目前英国尚未进入紧缺时期——我定义“紧缺时期”为“持续的经济下滑时期”。如果我们认为英国正处于紧缩时期,则是因为本届政府在各方面削减开支(包括司法领域),如果经济下滑导致税收大幅度减少,各个领域财政经费都会减少。然而财政总支出不变⑤——只是将不同领域财政支出力度做了调整,比如减少司法体系的开支以偿还国家债务逐年上涨的利息;⑥国债将会继续增加,因为英国政府(无论其政治趋向)的开支大于包括税收在内的财政收入,从1950年起63年中有45年都是这种情况。在可预见的未来,政府工程账目仍为赤字,⑦这将致使未来5年国债计划增长35%。财政支出更多地用在偿还国债上,减少了在其它领域的运作力。

所以,如果没有发生糟糕的事情,未来政府在诸如司法系统等领域减少财政支出的情形将会继续。我并不想讨论侵权法和刑法的发展,如果没有发生糟糕的情况。通过本文我们将思考,如果出现不好的情况,侵权法和刑法未来如何发展。例如英国出现明显经济下滑,导致政府财政总支出严重削减,司法等领域(具体目前无法确定)受到影响;甚至是现在准紧缩时期已经开始削减财政支出了。

我认为,财政支出受到收入的牵制,既显示出政府一直以来的无能,又释放出一个信号——英国正面临非常困难的局面,必须考量法律体系的发展之路。Joseph A Tainter经典权威之作《复杂社会的崩溃》⑧写道,所有社会——如古罗马帝国——都是由于相同的原因导致了社会的崩溃。Tainter认为,社会不断完善、结构更加复杂,都是为了解决各种问题。一开始,这些完善措施简单易行。但边际报酬递减定律地适时出现,使得社会解决各种新问题的成本资源越来越高。善于技术创新和领土扩张的社会容易开拓资源,而在缺乏“能量”增加的社会,所有资源都会被用以应对当下的问题。用一个词来形容社会“竭尽所能以保持原状”——所有资源都被调动起来仅为了勉力维持现状。因此社会很容易崩溃:没有余力应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而这些问题——若确实出现——会对社会造成沉重打击。就好比一台设置了逐渐加速的跑步机,跑步者最初对其加速尚感轻松;但随着跑步机速度越来越快,跑步者为保持同速会消耗更多体力。如果没有能量增加,跑步者必须使出全力,但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承受再次加速了。最后肯定会从跑步机上摔下来。

这个比喻清楚地说明,现在英国非常符合“竭尽所能以保持原状”。政府(无论政治趋向)负债累累,财政赤字显示(基本确定)英国已经达到了利用所有社会资源解决现有问题的底限。所以当新一轮国内外问题出现,很容易遭受重创。英国已经没有资源和能力来解决新问题了,这些问题一旦出现,肯定会造成经济衰退。如果导致经济大转折的新问题没有出现的话还好。但生活——和世界——并不总能尽人意。⑨我的问题是,当糟糕情况出现,侵权法和刑法应怎样改变。

2、国家紧缩时期侵权法和刑法的结构

侵权法和刑法是典型的调整人们行为活动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赋予人们基本权利来对抗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进一步解释:A享有权利对抗B的x行为,而B的x行为是出于法律上的义务且使得A受益,但是A不必为B的义务履行而做出行为支持或提供条件。法律赋权于A以对抗B——B也可对抗A,就是为了调整A和B的行为、维护财产关系。⑩侵权法确定了主体对抗他人的基本权利内容和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刑法——至少是其核心理念B11——就是要惩治任意侵害法定可对抗他人的权利之行为人。这两部法在目前准紧缩时期已经受到了巨大的压力;在未来紧缩时期很有可能陷入崩溃的边缘。

先说侵权法。准紧缩时期侵权法遭受的压力体现在以下方面:

(1)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增加。B12经济压力增大导致原告更倾向通过起诉他人侵权获得赔偿,也使得被告更容易违反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规定。

(2)鉴于侵权法对商事行为成本和保险费的影响,政府(ⅰ)设定律师代理侵权案件的费用限额;B13(ⅱ)尽可能强制由小额诉讼法庭受理侵权诉讼请求,使原告即便胜诉,其诉讼费用也不能从被告的赔偿中获得弥补;B14(ⅲ)阻止劳动者依据严格责任原则起诉用人单位。B15

(3)由于财政压力,政府已经(ⅰ)通过立法把儿童排除在医疗事故案件对原告的法律援助对象之外;B16(ⅱ)2010年取消了49个地方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

(4)侵权请求人能委托的代理人的质量下降,因为律所受原告委托打“不胜诉无费用”的官司,限制了其代理诉讼中的开支,也没有经济能力代理复杂侵权案件;B17在复杂案件中,经济能力较差的原告往往自己行使诉讼权。B18

再来看看刑法:

(1)被刑事起诉的被告人B19和被警告触犯刑法的人B20的数量都总体减少。这可能导致犯罪率降低,也让人想到政府在刑事司法系统上财政力度下降,对警方全力侦查办案造成了很大的压力。B21

(2)财政压力使得地方法院关闭(2010年减少了93个),政府允许刑事法庭寻找增加财政收入的办法,如向企业低价售出法院大楼,或为犯罪人付钱减免起诉提供便利。

(3)政府减少了对刑事被告人的法律援助资金,2005年6月-2010年11月,实际共减少了20%。通过提出减少75%有资格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律所,以及用招标的方式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报价最低的律所签订合同等方式,来减少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资金。

总结:(1)侵权法和刑法实施过程中所遭受的压力反映了法律对权利的保护力度不够;(2)特别是侵权法,并不能完全尽到保护贫困人群权利的责任,同样,贫穷的刑事被告人所能接受的司法援助也越来越少,在案件中不能保证公平正义得到充分地伸张;(3)很明显,未来这两部不够完善的法律对特殊时期大量侵权案件是难以适从的。

3、权利简化是解决办法吗?

人们可能会想,简化侵權法和刑法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可以使这两部法律即使是在紧缩时期也能充分维护权利。权利简化有自身的优势:B22(1)法官可以更明确地判断原告的权利是否被侵犯,从而降低诉讼成本、快速结案,易于原告主张损害赔偿之诉求。(2)鉴于人们藉以对抗他人的基本权利类目越多,越是对经济发展的束缚,所以简化基本权利、保留其核心内容可以大幅度缓解经济压力。(3)警方侦查破案的资源更加集中,因为权利范围在缩小,警方则更能集中力量处理故意违法犯罪的案件。

谈到权利简化,我们有必要区分形式简化和实质简化。形式简化是指将复杂制度简单合理化而不改变原有的实质内容。一个典型案例是法官Atkin在1932年Donoghue v StevensonB23案件中审理当事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将很多情况归结为一项法律原则。另一个案例是法官Hoffmann建议,将案件最初依据Wilkinson v Downton侵权规定变成依据过失侵权法的规定。B24实质简化是指删除原有制度中的内容。如20世纪90年代后期,删除或省略了英国过失侵权法中对纯经济利益损害赔偿请求的规定。

我们很确定刑法可以采取形式简化(侵权法较少采用),但如果要充分简化权利,就必须采取实质简化的方法——然而目前还不清楚实质简化方法是否可行。B25原因有二:

(1)康德派侵权研究学者为实质简化权利提出了最有可能实现的方案。他们认为,基本权利应该紧紧围绕着一个核心价值,比如“自治”或“独立”。B26问题在于——研究学者在论著中写道B27——事实上侵权法赋予我们用以对抗他人的所有基本权利,都可以被认为是保护“自治”或“独立”,或其他核心价值。所以,“回归本源”的简化方式易于操作。

(2)在国家紧缩时期,很可能会出现大量扩大基本权利的要求——特别是在经济领域,比如他人不得干涉职业前景、经商或信用等级。虽然有一些案件确认了这些权利,但目前仍非常弱小,B28而且经常被康德派学者谴责,认为其超出了公民“自治”或“独立”保护的限制。B29但是,国家紧缩时期财产和其获取方式都十分缺乏,这样经济上的确权要求肯定很普遍。

4、法律史中的两个经验

如果权利简化并不能完成调整侵权法和刑法适应新情况的任务,那么我们可以追溯到法律体系伊始,回顾过去君主和谋士在资源极度紧缺的情况下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做法。Sir John Baker说,中世纪律师对“权利请求”和“侵权控诉”做了根本区分,权利请求是原告主张其享有某些权利,侵权控诉是原告声称被告已经侵害了其权利:B30

“权利主张——请求权——可以从侵权控诉得到不同的对待结果——抱怨。权利是一直持续的…并且必须小心谨慎地完成对权利的证明;相应地,皇家审判的庄重仪式也是保护这些权利…另一方面,侵权是过去的行为,一开始只有当侵犯了国王赐予的安宁时才会被皇家法庭审理…起初轻微侵权行为不在皇家审判的范围之内。”B31

我们从中可以得知:第一,确认原告主张的现有权利比证实既有权利遭到侵害更重要;第二,侵权控诉不是同等重要。侵权(或犯罪)只有当破坏了国王统治下的和平(“用军队和武器”犯罪)时,才开始由皇家法庭裁断和补救;其他犯罪行为在14世纪中期某些“犯罪案件”里才开始被皇家法庭受理。

这些区分为紧缩时期侵权法和刑法的再调整提供了可行方案。我们必须证明权利的持续存在,而有限的政府资源可不必如此,否则我们不能坚称人人享有一切基本权利。但对于侵权控诉,必须判断哪些侵权或犯罪是最亟待解决的,然后集中资源优先解决。

5、权利主张

请求权必须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首要地位,目的是为法律主体赋权对抗他人。B32幸运的是,这样的请求权不常见,因为很少有人会持续地侵权——所以即便在紧缩时期的压力之下,我们认为,迎合这样的权利主张对司法体系的运行并不会造成过多的负担。而且这类请求权人通常为财产所有权人,因为是原始权利所有者,财产受到持续性侵犯而造成了侵权。请求权人往往可以通过其财产上的诉讼保险制度来负担诉讼费用。因此我们处理这类权利主张的能力和效率受经济的影响较小。

此外,更明确的承认所有权请求权可以扩大法律实质简化的范围(请求权人有资格主张受害的规定),使得诉讼成本一般不会太高。特别是英国法律缺乏对所有权救济的规定B33意味着,本应明确为财产请求权(“返还所有物,或者赔偿损失”)彻底变成了侵权告诉(“非法占有我的所有物处置和转让,作为补救,有义务赔偿我的损失”),从而造成法律制度中概念的曲解——何种情况下才是当事人应当做出改变,或者侵害了他人财产权(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物,无论其主观是否故意,都为非法),以及侵害发生后应当采取何种补救措施(侵权人有义务赔偿所有权损失,不管其是否占有)。B34法律确认所有权救济制度,可以规定所有权人享有排他处分权、他人无权恶意处分,使确认和处理侵权行为变得更合理更易于操作,减少了法律对可起诉侵权行为的规定。

6、侵权之诉

通常认为,只要基本权利遭到侵害,那么国家就应该对侵权提供补救措施——“有诉(或者更准确地说,‘不法侵害)则有救济”。但在紧缩时期,我们需要判断哪些损害应当受到国家救济,而哪些应得到其他方式的司法补救。为此,我们须牢记以下图表,它把所有能想到的违反法定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个人违法,即违反了维护他人利益的法定义务,和公共违法,即违反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定义务。个人违法又可分为侵权(A侵害了B可对抗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违约(A违反了其与B签订的合同)。B35

为判断何种违法损害最应受到国家救济,我们要:(1)按照需要国家救济的重要程度为侵权行为排序;(2)依据救济措施的重要性,确定该序列等级中违约和公共违法的位列。做到了以上两点,我们就可以轻松判断国家在紧缩时期,应当集中资源对何种违反义务的行为优先调查和裁决。第(2)项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B36我拟在本文按照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排列位阶。

7、侵权行为的位阶序列

在排序之前,我们要先区分侵权人的主观为故意还是过失。B37

侵权人主观故意是指D实施侵权行为时已经认识到行为(认识到行为本身即可,不对违法性做出判断);主观过失是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行为。法律是指导人们应对故意侵权的有效工具。法律(1)让可能违法的人了解法律对人与人之间行为方式的规定;(2)让守法的人确信,守法不会使他们在人际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如果法律是为了确保人们注意到他人的基本权利,那么必须对故意侵权做出规定。

至于过失侵权,法律规定了对过失犯罪情形处以惩罚的类型,引导人们避免过失侵权。但效果值得怀疑——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已经违法——但可以提高警惕减少过失侵权可能性。然而,法律对预防措施的需要程度远不及故意违法行为,所以我们将故意侵权排在过失侵权受国家优先调整的位列之上。

我将故意侵权再细分为两类:(1)恶性侵權,(2)一般故意侵权。调整前者比后者更加重要,除适用一般侵权的理由之外还有特殊理由。这里有两个问题——何为恶性侵权?为什么比其它违法行为更应予以规定?我们回想《主祷文》中区别了应该宽恕的“罪债”和请求从中解脱的“邪恶”。所以,罪债是能够容忍的,邪恶是绝不可触犯的。现在对邪恶的定义使我们较难理解邪恶的恶性,因为人们普遍认为邪恶包括严重的罪债。B38但Terry Eagleton说“邪恶比人们的理解有趣得多”。B39他——和其他人——认为,本质上邪恶包含了对现实的特殊态度:包括对现实的抵触。B40邪恶之人——不论他们是否自知(通常不自知)——会“回避真实”。B41所以邪恶更倾向存在于虚无的假现实状态。因此,有多少种形式的邪恶,就反映了人们有多少拒绝接受的现实,但最深刻最危险的邪恶之人回避的现实,就是人类发展繁荣。

GK Chesterton认为,“人类的想法无正确性” 的虚无主义思想是一种“阻碍思想发展的观点。”B42同样,虚无主义观点使得人类无法发展繁荣。首先,这种想法使人们不在乎自身发展,也不为此做出必要的努力和牺牲。其次,人类的发展繁荣只能在与人交往的社会中出现。但如果人类繁荣无关紧要这一观点甚嚣尘上,那么人们就不理解社会生活的意义,为了能在社会中和平相处而受到社会规范约束的理由。最后,社会瓦解,B43人类的繁荣不再可能。这种想法对其真正实现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国家必须严厉打击实施及教唆他人有这种想法的人。此外,如果国家不这样做——坚持人的发展,打击反对势力——那么其合法性就会被破坏。人的发展非常重要的思想观点,和推动社会繁荣的作用,是国家至高权威的两大基础。因此制裁恶性侵权是重中之重——可认为故意侵犯基本权利和仇视或漠视人的发展的行为。

过失侵权可以依照以下两点简单分类:(1)侵权造成严重后果比起造成轻微、甚至没有造成后果的,更应迫切得到解决和处理。(2)国家应该首先向没有其他补救方式的被侵权人提供救济措施,而不是向还有其他补救方式的侵权人。以上两点加起来可得出结论,在所有的过失侵权中,应对没有其他补救形式的侵权损害提供救济;有其他补救措施的侵权行为应排在最后。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根据国家处理和裁断的重要程度,排出受理侵权行为的序列:

8、国际紧缩时期应对侵权行为

任何时期——包括紧缩时期——的法律,必须对所有故意侵权行为做出规定,不论其主观恶性还是一般故意。所以在紧缩时期,我们必须先制定规范故意侵权行为最高效的方案,如果还有剩余的资源则可应对位阶较低的侵权行为,这些侵权又比违约和公共违法行为相对重要。

目前,法律通常从两条路径规定故意侵权——犯罪(通常故意侵权与犯罪等同)和民事侵权。国家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对犯罪人处以最严厉的刑罚——当法庭已查明犯罪事实,根据2000年《刑事法庭(量刑)权力法》,ss130-134确定赔偿金。侵权之诉的提起取决于被侵权人,如果法庭认定侵权事实,那么侵权人有义务赔偿损失。故意侵权成立,法庭可能对侵权人处以惩罚性赔偿,当(ⅰ)犯罪人没有受到刑罚时;(ⅱ)职务犯罪或谋取金钱的违法行为时;(ⅲ)仅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不足以惩罚其行为时。B44

这两条路径确保了侵权人:(1)为其侵权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2)在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如果国家软弱、贪污腐朽,或仅仅是暂时不能(有些故意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构成犯罪)刑事判决和处罚,那么转而通过民事方式对侵权行为予以处罚。当被侵权人不能采取民事救济途径时,国家就通过刑事制裁给予其赔偿和救济。但资金的短缺可能使得(1)和(2)都不能有效地实现。没有对贫困的被侵权人的法律援助项目,只有三种人可以成为民事侵权之诉的原告,我们把他们称为“幸运儿”:(a)原告很富裕;(b)原告找到第三方——如保险公司、工会或律师事务所——为其支付诉讼费用;(c)原告有时间也具备法律知识自己提出诉讼。如果警方、刑事法庭、公诉人都没有足够的财政支持,那么就不能通过刑事诉讼取得(1)和(2),也不能向经济能力较差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在经济紧缩时期,国家不太可能提供充分的财政拨款使得两种司法途径都能顺利开展——至少在司法体系运行的两种方式未发生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毕竟,目前减少对司法体系的财政拨款,意味着民事救济方式已经不能为所有应该通过民事侵权之诉维权的人提供渠道了,刑事制裁也承受相当大的压力。面临着在这两种运作方式上都要节约司法成本的困境,国家很有可能将民事法庭“私有化”,让其自主筹集资金,这样就只有“幸运儿”可以承担诉讼费用、提出民事诉讼。国家可以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高效地侦查审判刑事故意犯罪。在这样一种司法体系之下,那些不能承担诉讼费用的“不幸的人”就只能完全依赖刑事诉讼途径来处理案件、伸张正义,但由于司法资源的稀缺,这条路可能走不通。有没有其它解决办法呢?

我们迫切需要调查一种可能性——在它尚未成为现实之前——即要求法学院毕业生必须在律所工作,代理民事故意侵权案件,胜诉才能得到报酬,满两年才能拥有律师资质;通过这样的制度,重新保证民事侵权之诉的顺利进行。与其相差无几的“国家法律公司”(简称NLC)有很多优势。(1)民事案件中,无法委托律师事务所提供(自称)代理诉讼的人可以向NLC寻求援助。(2)年轻、经验不足的毕业生在NLC工作,意味NLC的运营成本很低。(经济紧缩时期,可廉价得到需要的办公室。)NLC的资金来源有诉讼代理费、城市律师事务所的慈善捐赠和国家的少量补助。(3)在NLC工作,会让有上进心的律师成长得更快,因为他们得到了很好的法律实践和代理诉讼平台。从而拓宽思路,找到从事法律职业的其它可能性,而不单是在大城市律所中工作。(4)如果城市律师事务所——紧缩时期很有可能——遇到财政困难,那么它们同样也乐意看到NLC的产生,这样就可以有两年时间补充性“歇业”。

有人对NLC方式提出异议。在我看来都是较易解决的。异议如下:(1)一旦限制NLC代理故意侵权案件,NLC经济状况就会出现问题;(2)聘用年轻没有经验的毕业生在NLC工作,意味着委托人可能接受低水平的法律服务,NLC不希望这样,也不希望由于涉及领域的专业度不够而发生缠讼,这也会导致经济问题;(3)NLC对既已存在的人身伤害律师事务所是严重的打击,会抢走他们的客户;(4)诉讼不是件好事,我们不能用建立NLC的方式鼓动大家诉讼;(5)要求律师在NLC工作两年,侵犯了其公民自由权;(6)也会使国家有权(通过提供或保留在NLC工作机会的方式)决定一年中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数。

异议(1)是一种担心——虽然很难说紧缩时期将有多少故意侵权行为B45——但如果扩大NLC的代理范围,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其代理范围可涵盖2a甚至2b的过失侵权行为,也可包括违约行为。异议(2)可通过规定“NLC在提供代理服务时不对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得到部分的解决。异议有合理之处,让经验不足的毕业生来代理诉讼是不妥的。但是异议本身也承认:经验不足的代理比根本没有代理好得多。异议(3)无意义。可以向律所支付代理费的委托人会这样做;实际上,NLC可以从介绍委托人去普通法律事务所中赚取介绍费。只要NLC代理的案件局限于须要证据充分确凿才可裁断的故意侵权案件,那么异议(4)几乎没有意义。但假如业务范围拓展至过失侵权,异议(4)就有分量了——请求权人会提出毫无价值的普通律所不会接受的诉讼,NLC的状况就值得担忧了。然而,如果规定NLC除确信诉讼有潜在价值之外不接受委托,那么问题就解决了。异议(5)也无意义。如果要求医学院的学生必须读六年的医学学位(其中一年与医学无关)都不算侵犯公民自由权的话,那么要求律师在NLC工作两年也不能算是侵犯公民自由权。可规定:如果NLC没有为想要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提供工作机会,那么要在NLC工作两年的要求就对其不发生效力,当事人可以直接开始申请律师资格,异议(6)也就得以解决。

我认为,NLC制度是经济紧缩时期保障刑事和民事两条道路追究故意侵权责任的最佳选择。同时,也增大了经由NLC处理过失侵权案件的可能性——通常通过民事侵权之诉来解决过失侵权案件,要求侵权人消除和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和损失——经济紧缩时期就可以在民事法庭起诉和审理,特别是那些别无他法救济的损害后果严重的侵权。但也许资金不足以让NLC具备这项职能;或NLC的工作内容也可以包括违约。B46此外,国家可能担心,NLC的出现使得人们能够“轻易”起诉商业贸易,这将会导致何种经济结果。所以即便建立起NLC制度,国家也不太可能快速审理没有其它补救措施的过失损害侵权案件,至少被侵权人不是“幸运儿”的案件。这个问题也可以解决,我们需要尽可能多的向过失损害侵权提供多种救济途径,把过失侵权的数量降到最低。B47

我们可以很快想到其它可供选择的救济方式,但还是要先调查研究。多种对过失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可以:(1)要求大型企业(特别是报社和工厂)建立企业内部“纠纷解决中心”(简称DRC),所有向DRC提出申请的人都相信他们有权请求调查处理申请;(2)允许大学和法律研究中心为请求其处理案件的各方无偿裁决案件;(3)责令违反旨在保护人们健康安全法律规定的公司,建立专项资金以补偿受到、或可能受到的侵害。B48

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提供多种渠道的救济方式意味着,即便是可以支付诉讼费提起民事侵权之诉的“幸运儿”,也采取这些方式。这样就减少了(1)专门研究民事诉讼的律所和(2)民事法庭的工作。我们不可漠视这种情况发生。侵权(包括故意与过失)的民事解决方式要求很多律所愿意接受委托提起民事诉讼,还要有历来民事法庭裁断的大量判例,这些先例不断改变我们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认识。B49但对于过失侵权损害案件,当事人选择其他救济方式是“第二佳”选择,最佳选择是让经济条件好的请求权人寻找合适的法律代理向民事法庭提起诉讼。

下表總结了以上探讨的所有情况,按照侵权行为的重要程度序列,对应了不同的解决方式:

1a和1b故意侵权(恶性和一般故意)√√NLC援助有可能

2a过失侵权、造成损害后果且无其他救济途径通常不可√资金允许则可提供NLC援助不可

2b过失侵权、造成损害后果且无其他救济途径通常不可√很可能不可不可

2c过失侵权且有其他救济途径通常不可√基本不可√

如果(1)可以建立NLC制度,要么(2)拓展NLC工作内容帮助2a类,要么(3)尽力把2a变成2c类,这样(4)紧缩时期经济条件差的被侵权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只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过失侵权。我对这个结果很满意。只不过(1)、(2)和(3)都需调查其实践的可能性。

9、两种未来

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准备,当糟糕的情形发生时,英国司法体系将陷入崩溃的边缘。民事救济法庭的大门也被关闭,只有能负担诉讼费用的人繳纳(1)审理费和(2)合理的律师诉讼代理费才可以起诉。其他人仅能靠刑事诉讼维护其基本权利;但刑法往往只规定故意犯罪,没有过失侵权的规定。就算如此,因为政府没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刑法体系的正常运转,现在的司法官员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正直的品性,刑法的保护力度肯定被严重削弱。

但是如果我们有所作为,就可以扭转局势。如果我们开始思考司法体系在国家紧缩时期的运行方式,那么即便在资金严重短缺和人们没有像现在这样尊重他人权利的情况下,都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途径。我们必须现在就思考这些问题。我希望本文可以为大家得出紧缩时期侵权法和刑法变革的合理结论做一些铺垫。(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摘自《Guardian》2013年2月6日,对政府削减法官养老金提案的评论。

②参见Michael Lewis, Boomerang等。

③参见Larry Elliott and Dan Atkinson, Fantasy Island等。

④其它研究“国家衰退”“经济危机”的文章与我要阐述的问题毫无关联。

⑤2009年中央财政支出£624bn,OBR预计2016-17年突破£700bn。

⑥2011-12年国家债券的利息支付高达£48.6bn,多于教育(£33.5bn)和国防(£45.7bn)支出。5年前(2006-07)国债应付利息为£30bn,利率为现在的10倍。

⑦OBR,《经济和财政展望》,2013年3月。

⑧剑桥大学出版社,1988年。

⑨能引发英国毁灭性经济危机:中国的经济危机(程致宇博客);英国利率增长可能引发恶性循环。

⑩参见Susskind, Tomorrows Lawyers: An Introduction to Your Future等。

B11我没提到涉及侵犯公众权利的刑法。

B12CRU数据显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从2006-07年到2012-13年增长了47.5%。

B132012年《法律援助,审判和惩罚犯罪法案》,“胜诉费用”应从原告获得的赔偿中支付,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最高占25%;为特殊案件委托人应承担的费用做了最低限制。

B142012年3月,政府宣布将抬高小额诉讼法庭审理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案件的限制,从£1000(此为一般限制)调至£5000。

B152013年《企业和监管改革法案》,s69。

B162012年《法律援助,审判和惩罚犯罪法案》。1999年《司法审判权利法案》。

B17参见Jason Rowley, The business of law in a brave new world.

B18参见民事审判委员会报告Access to Justice for Litigants in Person(2011-11).

B19参见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Annual Report and Accounts,2011-12, 82, 84.

B20参见司法部Criminal Justice Statistics Quarterly Update to September 2012, 5.

B21警察系统中央资金计划从2010年最高额£2.8bn到2015年实际降35%。

B22参见Richard A Epstein, Simple Rules for a Complex World.

B23[1932]AC562。

B24Wainwright v Home Office [2004] 2 AC 406。

B25议会法律顾问办公室2013年提出“善法计划”,更倾向形式简化。参见网站“good law”和2013年3月报告When Laws Become Too Complex。

B26参见“在恶的原则之外”,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34 (2006), 216等。

B27康德派惯用研究方法是在文章开篇说明研究该法律领域的理由是其与侵权法核心价值理念——保护“自治”和“独立”不一致(通常的说法是违背了“矫正正义”);最后又得出相一致的结论。

B28参见Spring v. Guardian Assurance Ltd [1995] 2 AC 296等。

B29参见Benson, ‘The basis for excluding liability for economic loss in tort law in Owen (ed).

B30有著作描述了救济制度的趋势,侵权人为其违反了对被侵权人的最初义务而承担第二义务。Steve Smith精彩论著“责任、义务和损害”批判了这种观点,指出法律不能强制侵权人,而是法庭处罚侵权人。参见Zipursky, Rights, wrongs and recourse in the law of torts等。

B31参见Baker,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gal History 4th ed.

B32法律援助仍支持请求人申请禁令:2012年《法律援助,审判和惩罚犯罪法案》规定法律援助可以发出禁令限制(1)家庭暴力;(2)骚扰;和(3)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法律援助也支持人权保护令。

B33参见Dyson and Green, The properties of the law: restoring property through crime and tort.

B34全面阐释见Weir, A Casebook on Tort, 10th ed, 483-6.

B35为方便说明,省略了平衡违法。

B36参见下面n46。

B37有学者先区分侵权客体是否包括人权。在本文没有意义,因为所有基本权利都是人权。

B38参见Kramer, The Ethics of Capital Punishment: A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 of Evil and Its Consequences等。

B39参见Eagleton, On Evil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10), 95.

B40可能因为如此,小丑、广告代理商、色情小说作家和官僚永远不能摆脱人们的怀疑。他们诱使人们进入可选择的、不真实的状态。

B41参见Jacques Maritain, St Thomas and the Problem of Evil: The Aquinas Lecture 1942 .

B42参见GK Chesterton, Orthodoxy, chapter 3.

B43参见Stanford M Lyman, The Seven Deadly Sins: Society and Evil, revised ed.

B44参见McBride & Bagshaw, Tort Law, 4th ed, chapter 30.

B45上一次經济严重紧缩时期在二战后爆发,犯罪率显著上升。

B46未来国家不会过多保护严重违约,所以将违约排在过失侵权之上。

B47公众倾向规定故意侵权,意为即便故意侵权有其他救济途径,国家仍要优先解决。

B48如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s404,FSA可要求金融公司建立客户赔偿机制,调查失利原因并赔偿客户相关损失。

B49参见Luban, Settlements and the erosion of the public realm, 83 (1994-95), 261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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