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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宝的法律问题

2015-05-30赵柯

2015年3期
关键词:余额宝法律问题基金

作者简介:赵柯(1990-),女,汉,陕西渭南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12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支付宝联合天弘基金推出了一种理财产品——余额宝,在全民理财的时代,必然引起人們的广泛关注。余额宝这种金融创新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去关注,比如余额宝基金主体的信息披露问题,隐性逃避备付金支付问题,隐性高息揽储问题等。

关键词:余额宝;基金;法律问题

一、 余额宝的概念分析

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针对支付宝用户的账户余额推出的一项增值服务,用户可以把支付宝内的余额转入余额宝之中,被确认后即视为购买了特定的基金理财产品,能够获得比银行活期储蓄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产还可以随时网上购物、随时支付款项、转出等。

讨论余额宝所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要分析其所涉及的主体,余额宝在设计上存在三方面的直接主体,分别是支付宝公司、天弘基金公司和支付宝客户。支付宝公司推出的支付和增值功能兼具的余额宝,是基金买卖客户资源及第三方结算工具的提供者;天弘基金推出增利宝基金产品,并嵌入进余额宝之中,是基金的销售者;支付宝客户把支付宝账户余额转入余额宝内,从而实现对增利宝基金的购买和持有,即是基金的购买者。

二、余额宝的基金主体信息披露问题

那么就目前余额宝的运营状况来看,本人认为其所面临的首要法律问题就是支付宝平台及天弘基金对基金购买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余额宝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现实表现

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基金法》十分强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基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然而作为投资品种的余额宝,在销售时却有意淡化风险提示。

第一,余额宝官方网站对其风险提示不明显。余额宝的官方网站仅在主页下方“常见问题”一栏中存在对消费者风险方面的提示:“资金转入余额宝即为向基金公司等机构购买相应理财产品,余额宝首期支持天弘基金‘增利宝货币基金,货币基金作为基金产品的一种,理论上存在亏损可能,但从历史数据来看收益稳定风险极小”①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里,官网仅仅用了小五号的淡色字体,如果不仔细翻看则很难发现。

第二,货币基金本身存在风险。对基金公司来说,它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较弱,只要基金出现大幅缩水或出现投资者集中将投资赎回的情况,而基金公司手中所持流动性资产又不敷支出时,货币市场的基金必将面临严重的被动局面,这种情况在2006年时就出现过。天弘基金的管理规模在一百亿元左右,按规模在业内排名是五十名左右。历史上几乎没有发生过货币基金出现年度亏损的情况。但货币基金作为基金产品的一种,并不等同于保本金的银行活期储蓄,理论上依然有可能亏损。

第三,对余额宝的宣传存在片面性。在网上搜寻有关余额宝的宣传时,发现有一股公关力量在网络中推动着一种讯息,那就是将余额宝的功能、收益与存款等同起来,片面强调其高收益率,淡化其中存在的风险,会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误导。支付宝方面将余额宝的收益与银行存款利率进行对比,存有偷梁换柱的嫌疑,银行存款是固定保本收益, 而余额宝作为理财产品, 给出的是理论收益, 无论是支付宝抑或是天弘基金, 都没有办法保证这样的收益。

(二)余额宝信息披露问题的解决方案

面对互联网的这种金融创新,在立法上,应该完善这方面的缺口,专门立法对这些网络平台销售基金进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报备制度。证监会应该加强对余额宝的监管,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市场准入,依法进行备案,还应该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如果其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违反程序,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余额宝隐性逃避备付金支付的问题

余额宝还涉及到减轻保证金压力问题。根据央行的规定, 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客户备付金二者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这就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暂存周转的客户资金越多,需要另外准备的保证金也就越多。如果支付宝按日均资金沉淀规模约一百亿元计算,那么需要准备的相应保证金就需十亿元以上。支付宝日均资金沉淀资金规模越大,其保证金以及注册资本所面临的压力也就越大,利用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理财收益, 会吸引客户将资金从支付宝转移到余额宝中, 这就可以大大地减轻其注册资本压力。在这一点上,支付宝的做法打了法律的“擦边球”,有过界之嫌。原因在于用户将其支付宝平台上的余额转入到余额宝中购买一定数量的基金后,余额宝内的资产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用途,也即用户的钱在支付宝还是余额宝中,在消费、转账等实际上并未有任何区别,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其目的是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支付宝通过此种方式减轻自身备付金压力,实质上是与该法案设立意图背道而驰,对当事人的资金安全构成了风险。

四、余额宝隐性“高息”揽储问题

我国自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吸收了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在运用风险匹配原则审慎监管要求的同时,加强了微观层面的风险控制,为防止理财产品过度杠杆化,极力防止有着“高息揽储”性质的理财工具的运营。

转过头,我们来考察余额宝业务,惊人的发现余额宝自问世以来,不到6天的时间内,其增利宝客户突破一百万人,在国内所有个人有效基金开户数中占比达到了2.6%。从余额宝业务的实际运营效果来看,达成了互联网的“揽储”奇迹,取得这种“揽储”实际效果的关键因素,在于余额宝的高收益率。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收益率在0.350%-0.385%,余额宝推出的基金收益率一度达6.299%,是银行同期活期存款的10多倍。

高流动性、高收益理财产品一向是银行重要的揽储手段。基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央行曾叫停了很多短期理财产品,以遏制银行名义上是借理财产品实际上是行“高息揽存”之事。余额宝的高收益率并不是建立在“高息”的基础上,而是其与天弘基金公司合力推出的基金产品的高收益率。余额宝的这一运营方式的推出,无“高息揽储”之名,却在很大程度上有“高息揽储”之实。对于该问题,可能考虑到目前余额宝处于推广阶段,其尚不支持储蓄卡网上银行划转,对于储蓄卡快捷支付和储蓄卡转入存在一定的最高额限制,还有仅引入了天弘基金公司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仅有增利宝一个产品,因此银监会、证监会对于余额宝这种隐性的“高息揽储”问题还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但从长期来看,若国内监管环境进一步放松,余额宝限制因素就會减少,产品线相应丰富起来之后其“拉储”能力势必会走到一个全新的台阶,对商业银行的储蓄,尤其是短期及活期储蓄业务会构成极大的冲击,到时为保证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营,笔者有理由相信,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会对支付宝平台与基金公司合作的这种隐性“高息揽储”行为进行一定的规制。

结语

支付宝目前尚未取得基金销售牌照,不能作为销售主体来直销或代销基金,由此利用新《基金法》出台的契机,采取与基金公司合作的方式,更深入地涉及金融理财业务。但支付宝是否能在政策的监管下“大展宏图”,还存在一定的变数,在6月21日,证监会要求支付宝就余额宝业务所涉及未备案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限期补充备案,倘若其逾期未备案的,将进行调查并处罚。由此可见,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余额宝的上线一直处于监控之中。面对支付宝平台上庞大的资金,立法和监管部门都应当审慎履行自身职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实现监管方面的无缝对接,在保证广大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的同时,更好地促进金融创新。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宋艳泓.支付宝染指基金销售证监会认定余额宝有问题[J].IT时代周刊.2013年7月。

[2]宋奕青.余额宝凿出星星之火[J].金融.2013年总第495期。

[3]许永强.余额宝动了谁的奶酪[J].学习参考.2013年。

注解:

①“余额宝”, https://financeprod.alipay.com/fund/index.htm,201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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