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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知悉权的比较研究

2015-05-30霍建平

关键词:大陆法系启示

摘要:刑事被告人知悉权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更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文章通过对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这一权利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其异同点以及本质,为完善我国刑事被告人知悉权提供可鉴之处。

关键词:刑事被告人 知悉权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启示

知悉权是刑事被告人获得被指控犯罪的内容、性质和理由的程序基本权。赋予刑事被告人知悉权,主要是为了通过使刑事被告人及时了解被指控的罪名和理由,确保其有效进行防御准备,同时也为了保证刑事被告人拥有为获得释放而迅速采取必要措施的能力。知悉权是刑事被告人进行防御的基础,是其行使以辩护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的前提。英美法系国家对侦控机关的告知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一般要求在讯问前告知其权利,即沉默权和委托律师帮助权和指定律师帮助权,而大陆法系国家是在预审法官讯问时要求进行权利告知。对于证据的知悉,英美法系通过证据开示制度来实现,而大陆法系通过律师阅卷权得以实现。

1 英美法系国家对知悉权的规定

1.1 英国 英国法对侦察机关和检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做了详尽、周密的规定,在《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及《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执行守则》中均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①讯问时享有的知悉权。英国法明确要求告知刑事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是否必须回答以及做出回答或者不回答的程序性后果。另外,在对刑事被告人提出指控前,必须给他一份书面通知,告知指控的具体犯罪及其必要事项。②逮捕、羁押时享有的知悉权。刑事被告人在被逮捕、羁押时,应当被告知法律处境和理由。如果被延长羁押,被羁押人有权要求告知继续羁押的理由。另外,刑事被告人有权知悉将自己被逮捕的事实及羁押的地点告知其亲友的权利。逮捕一旦被解除,刑事被告人应被告知逮捕处于被解除的状态,否则,逮捕违法。③被提取标本时的知悉权。在提取指纹之前,刑事被告人应当被告知提取指纹的原因。在提取刑事被告人的体内标本时,应当被告知无合理原因而拒绝提供标本,将在他受审时对他产生不利;他有免费取得法律建议的权利;刑事被告人有权知悉他被提取标本的原因及提取标本的授权。④被辨认时的知悉权。对于辨认的目的、是否参加辨认,刑事被告人有权知悉,同时对于拒绝参加辨认产生的法律后果,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有权进行知悉。⑤对证据的知悉权。通过证据开示制度来实现刑事被告人对证据的知悉,相关法律规定警察有义务将侦查过程中获取的材料进行记录和保存,并向刑事被告人进行开示,而对于控诉机关获得的新的证据,还规定二次开示,使刑事被告人知悉控诉方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

为了保障刑事被告人知悉权落到实处,英国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也就是说对没有进行告知而取得的证据,将会以程序违法之由而被排除适用。

1.2 美国 美国刑事被告人知悉权的规定集中在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六条和《美国刑事诉讼规则》中,同时通过联邦法院的一系列判例所确立的规则对此进行完善,这一权利几乎涉及到诉讼的每个环节。具体如下:①被逮捕时的知悉权。1966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确定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该规则标志着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进行程序性保护的正当权利的确立,并由此确立了沉默权,明确了侦控机关的告知义务。②搜查过程中的告知。警察持证进行搜查之前,必须敲门并进行告知,才能要求被允许进入住所。如果强行搜查,则构成非法搜查。根据美国证据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搜查取得的实物证据将被排除。警察无证也可进行搜查,但必须是紧急情况,并应进行告知,同时,应当告知刑事被告人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处境和享有拒绝被搜查的权利。③审判前羁押的知悉权。美国对审判前羁押实行“逮捕前置主义”。以控方提出请求为前提,司法官在命令羁押之前必须举行听审,以确定是否应当将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听审过程中,刑事被告人应当被给予作证、提供证人、反询问证人或以提交文件等方式提供信息的机会。可以看出,刑事被告人能够在庭审程序中知悉控方证据。④美国通过证据开示制度实现刑事被告人的知悉权。《美国刑事诉讼规则》对于开示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通过控方向辩方开示证据,被告人可知悉相关情况。美国通过米兰达规则确立的沉默权制度,对刑事被告人知悉权的实现进行了强化。没有进行告知,获取的证据将会被以非法证据规则进行排除,以此来对刑事被告人知悉权进行保障。

2 大陆法系国家对知悉权的规定

2.1 法国 法国刑事诉讼法对该权利的规定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告知义务和律师阅卷权。①告知义务。在初步侦查阶段的告知义务方面,法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1、2、4做了明确规定。刑事被告人被拘留后,享有被告知的权利。分别有:拘留的事由告知他人的权利、指定的医生为其检查身体的权利、拘留20小时后要求会见律师的权利、拘留结束6个月内向检察官了解结果的权利、沉默权的告知等。在预审阶段的告知义务方面,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作了明确规定。预审法官对刑事被告人第一次进行讯问时,应对到案人的身份进行查证,同时应对案件受理情况以及相关事实和罪名进行告知。必要时,预审法官在进行讯问中,应告知被审查人有权根据本法规定的理由,在整个审查期间,提出书面要求或者申请撤销审查。在第一次讯问结束时,被审查人应告诉预审法官自己的个人通讯地址。②律师阅卷权。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与其律师可以自由交换意见。因此,律师知悉的内容也能够合法的被被告人获悉,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预审阶段和审判阶段,均规定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并且对提交查阅案卷的范围、最后时限、查阅地点都做了规定。另外,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违反刑事诉讼程序并且已经危害到相关当事人的利益时,行为产生的结果归于无效。通过这样的规定使刑事被告人知悉权获得保障。

2.2 德国 德国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的各个环节详尽的规定了被告人的知悉权,特别是在准备程序和中间程序中。①德国侦控机关的告知义务早于其他国家,在被进行身份确认时就享有被告知的权利。在被进行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令,并被告知指控的犯罪行为和拘传的原因。在被初次讯问时,应被告知指控的罪行和所适用的处罚规定,可以随时与辩护律师进行商议。②逮捕时的知悉是通过逮捕令实现的。逮捕令应当载明:被指控人、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以及适用的刑罚和逮捕的理由。③在预审程序中,要告知被告人提出反驳意见和相应的证据。在起诉书副本中被告人可以知悉:被起诉的犯罪行为、该行为的法律要件、证据、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等。④在正式审判程序中,被指控人享有申请法官回避权,为了保障该权利的行使,应当告知参与审判的法官姓名。法庭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向法庭陈述。法院如果考虑变更起诉罪名时,必须对被告人进行告知,同时给他进行辩护的机会。法院作出判决时,应当向被告人告知上诉和申诉的权利和程序。⑤辩护方的阅卷权。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整个诉讼程序中都能查阅卷宗和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在此过程中,辩护人可以与被告人自由地交流,因此,辩护人知悉的内容被告人也可知悉。德国法律也不例外,为了保证刑事被告人知悉权得以实现,同样设置了相应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即警察违反告知义务取得的证据,将在诉讼中被禁用。被告人未被告知可以获得律师帮助,获得的言词证据也将被禁用。

3 两大法系中刑事被告人知悉权的异同及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①两大法系在刑事被告人知悉权方面,均规定了明确的告知规则,侦查机关在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负有向其告知罪名和理由的义务。②两大法系都对刑事被告人知悉权规定了较宽的范围,特别是英国法的规定更加具体。③英美法系国家通过证据开示制度,保证刑事被告人对证据的知悉;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律师阅卷权的规定对证据加以知悉。④两大法系都规定了刑事被告人知悉权的保障制度,明确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将承担不利后果。一是違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二是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归于无效。

纵观各国对刑事被告人知悉权的规定,我们能够发现告知义务的一般性标准,主要包括告知的内容、方式、监督实施等方面。反观我国相关法律,对知悉权的规定较为粗略,因此,我们应当借鉴上述国家,在宪法中应将刑事被告人知悉权作为基本程序权予以规定,并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将这一权利的内容予以细化。

参考文献:

[1]霍建平.论刑事被告人的知悉权[J].前沿,2014(10).

[2]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基金项目:2014年度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重点课题“刑事被告人知悉权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IMRTVU——ISR201405。

作者简介:霍建平(1974-),男,内蒙古卓资县人,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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