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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诉信访制度的发展及完善

2015-05-30李思然李艳

2015年34期
关键词:完善问题

李思然 李艳

摘要:信访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飞跃式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信访制度在给我们带来一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本文从信访制度的发展演变入手,从信访的实际适用中分析信访制度带来的一些问题,并且提出了一些完善办法。

关键词:信访制度;问题;完善

一、涉诉信访制度的历史发展

信访,顾名思义就是人民群众写信求决和上访告状。在具体工作中可分为广义信访和狭义信访两种类型。信访制度在我国拥有悠久的历史。进善旌,诽谤之木、敢谏之鼓是中国信访制度的发展源头,纳言也可以算作中国古代最早的信访官职。之后,周王朝建立了路鼓和肺石制度。秦汉时期的闻鼓与华表之木、南北朝的谏鼓和谤木,以及清代的叩阍制度。古代信访制度一般要求逐级上访,严控越级诉讼和越级上访的行为。

自从信访制度设立之初,信访制度便成为连结政党与人民群众的枢纽和中坚力量。不可否认的是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起到了调整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但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史无前例的巨大社会变革,在带给我国社会发展进步巨大生命力的同时,也带给我们从未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一些根本性的、作用巨大的、人数众多的矛盾日渐凸显。

二、涉诉信访制度存在的原因

我国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一个矛盾多发的时期,这些复杂的矛盾和问题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具体而言信访制度的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历史角度来看。在中国,信访制度自古有之,具有历史传承的因素,并且自古以来,中国百姓对于人治有一定程度上的迷恋,老百姓内心充满了清官情节,历史上民不告官的传统依然有效,民告官没有好下場的例子就是最好的教科书,老百姓习惯性的把希望寄托在领导的身上,对于法律制度和法定程序在同等条件下充满了不信任。第二,从上访者的角度来看。在现代社会,虽然我国一直在努力进行法制建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仍有许多在程序上以及制度构建上的缺陷。这些缺陷使得在现实生活中老百姓去上访要比诉讼的金钱成本节省很多,并且比诉讼更加有效率。司法机关跟行政机关和其它官方组织或半官方组织关系密切,在行政诉讼中,很容易偏袒强势群体一方,这些原因都极大损害了法律的形象和老百姓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以及信心。第三,从立法者和执法者角度来看。我国信访制度的主要功能应该是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解答有关政策法规,然后转交给有关领导和单位、部门来解决,说到底就是一个“分流”的机关,最多还有一个“督促”的功能,处于辅助的地位。而现在信访却成了老百姓的一种最为有效和便捷的救济方式。从这一点上看,主要是由于职责定位模糊,导致信访部门什么都管,导致老百姓大事小事都去信访,过度依赖信访。

三、涉诉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信访职权规定宽泛,信访总量逐年上升。我国正在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有些行政机构的分工不够明确,一些少数行政机构负责着许多尚未具体分责的功能,目前中国信访制度就是这样,总是给老百姓无所不能的错觉。

第二,信访机构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责重但权轻。我国的信访机构纷繁复杂,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各级党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都建立了信访机构。但是这些信访机构之间并没有实质上的联系,这就造成了上访者这里上访完换个地方继续上访的问题。各级信访机构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资源和实际权力,老百姓经常把信访部门当成了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并且在潜意识里面信任信访制度超过诉讼制度,出现权责错位。

第三,信访制度具有浓重的人治色彩,不符合我国现代法治精神。现行法律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缺少严格的程序规范,各信访机构的运作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裁量幅度较大。信访机构一般缺少独立处理问题的权能,遇到问题时依然主要依靠领导意见和指示,造成同种情况不同处理的结果,以至于误导一些人放弃诉讼、复议等法律救济途径而去上访,由于责任不落实,相同情况不同处理,致使群众反复、多次上访。

第四,过激行为时有发生,造成恶略的社会影响。老百姓有时会使用一些较为极端的方式,扩大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使更多的人相信信访并且效仿,带来了恶劣的负面效应,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各级地方政政府和某些执法部门,在处理上访问题时,往往使用行政强制力,或者对信访群众进行变相打压或者直接报复,激化了本来的矛盾,扩大了问题的解决难度。

四、涉诉信访制度的完善途径

信访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严重问题,只有将信访制度改革与社会的巨大变革,法治社会的建设相结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才是治本之策。

第一,加大普法力度,在人民群众中加大对诉讼意识的宣传。让老百姓知道怎么诉讼,走正规法律途径的优越性。完善立法,优化执法,做到诉讼与信访相分离,在诉讼活动中充分吸收信访简单、便捷、效率高的优点,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逐步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让法律在百姓心中扎根,切实有效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畅通信访渠道,建全合法、合理、文明的信访秩序,不断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和有关的信访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信访活动的程序,明确具体责任,规定处理期限,及时、适时结案。信访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探索研究信访制度存在的社会基础和法理依据,使其真正融入到我国具体制度中来,与现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制度相匹配。严格遵守信访活动的三级终止制度,即信访活动最多经过三级行政部门的处理,防止过度信访、常年信访的现象产生。通过合法合理地整治信访活动,使信访活动走上现代法治的康庄大道。

第三,提高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公信力。应该提高上访活动的社会成本,例如规定信访人员应在穷尽司法救济途径时,才可以使用信访程序。若在老百姓心中诉讼不如上访权威有效,这便是中国现代化法治建设的不足之处。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强化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更加重视法院的审判地位。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以程序正义为前提,以实体正义为核心。逐步在信访活动中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提高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使其更好地为需要帮助的信访人员服务。逐步使信访活动日渐走向高效和便民。

第四,扩展合法、合理信访的渠道。逐步建立互联网上信访的便民服务,信访人员不一定需要到达现场就能解决问题。这样又提高了信访活动的效率,也解决了信访活动带来的一些负面的社会问题。做到线上线下信访相互关联,老百姓足不出户提出问题,各级政府更快速地了解问题、解决问题。

最后,笔者认为无论信访制度带来多少社会问题,他都是一种适应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的进言制度,是表达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信访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也不是孤立的,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转型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之一。我们能做的不是探讨信访制度的存废,而是应该研究如何完善信访制度,使他更加适合当今的社会发展,更加反映当今的民意所指,更加规范有序的发挥作用。(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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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三奎.当前我国信访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思考[N].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2010(3):9~12

[3]张红霞,孙翠.我国信访制度的现实问题分析与对策探讨[N].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2(2):26~28

[4]赫广义.当代中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07,(4):71-75.

[5]陈晋胜.和谐社会构建视野下的中国信访制度分析[J].法学论坛,2008,(5):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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