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礼治”思想的内蕴及对“依法治国”的启示
2015-05-30邵龙宝
邵龙宝
摘要:荀子强调礼的制定、运行、遵守都要合符“道”,这是礼治的实质。“礼治”一方面突出仁义和礼义的教化功能,另一方面又突出“礼”的强制性、制度性和规范性,使得“礼”与“法”有机统一,在本质上实现同一。荀子“礼治”思想对我们当下“依法治国”的启示是:其一,礼治思想内蕴着朴素的辩证法,依法治国必须辩证地应用道德和法治,两手都要硬就是中国特色的“礼治”;其二,抽取了道德的法规是徒劳的,而缺乏对法律的信仰的法规是僵化的教条;其三,用“礼治”收拾“人心”、“道心”,用“法治”引领社会的价值观导向;其四,创造性转化荀子的礼治思想必须放在现代性视域中加以反思批判,在双向展开中继承和弘扬荀子的礼治思想精髓。
关键词:荀子;“礼治”;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B2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15)04-0110-07
荀子(公元前313-238年)堪称儒家杰出的唯物主义思想家,现存《荀子》32篇主要论述了他以社会秩序为目标,用礼义来规范民众的行为,在治国理政中提升民众的道德觉悟和人格境界,在教化民众的过程中实现治国理政的根本目标。“‘礼在荀子这里,作为社会法度、规范、秩序,对其源起已经有了高度理知的历史的理解”。[1]人们已经形成的共识是,荀子“礼治”思想的实质是“隆礼重法”,“礼治”的实质是“重法”,故有人认为,荀子虽然属于儒家,实际更像墨家和法家,与孔孟不同,他的学生韩非子和李斯则是战国时代法家的集大成者,一个从理论上阐述了法家的观点,一个在实践上运用了法家思想来治理国家,他自己也被所谓正统的儒家排斥在“道统”之外,而实际上,在中国两千多年实际政治治理实践中,荀子思想似乎比孟子所起的作用更要大一些,有的外国学者给他戴上了“中华帝国政治文化最重要的建筑师”之桂冠。重温荀子的礼治思想对今天中国社会的全面依法治国有着各种启示效用。
一、荀子“礼治”思想的缘起
中国古代的礼内涵十分丰富,其中对荀子的礼的认识主要是“礼治”和“礼制”两种,有的学者认为“礼治”重在道德感化,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礼制是制度的硬性规定,荀子的礼主要指“礼制”而不是“礼治”,笔者以为荀子的礼的内涵和实质,是礼治,是强调仁义和礼义作为礼的根本,是软约束与硬约束的有机统一,荀子早就看到了礼治的内蕴是二位一体的,即道德和法律有机统一的社会治理功能。倘若仅仅从“礼制”的视角来看待“礼”,使得荀子的“礼”成了只有硬约束的僵化的法规教条。
在荀子看来,礼治缘起于人欲,“人生而有欲”(《荀子·正名》),“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和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荀子·正名》)。欲和性都是自然天性,欲望的发生不依赖于人的外部社会条件。“礼以顺人心为本”(《荀子·大略》),何以顺人心呢?“礼者,以财物为用”(《荀子·礼论》)。“人之生固小人,无师、无法,则唯利之见也”(《荀子·荣辱》),“凡人之性者,尧舜之与桀跖,其性一也;君子之与小人,其性一也”(《荀子·性恶》),“夫贵为天子,富有天下,是人情之所同欲也”(《荀子·荣辱》),“贫愿富,贱愿贵”(《荀子·性恶》)。欲望有自然生理欲望,如“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荀子·性恶》)、“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荀子·非相》);有物质上的贪求,如“食欲有刍豢,衣欲有文绣,行欲有輿马,又欲夫余财蓄积之富”(《荀子·荣辱》);还有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欲望,如“目好之五色,耳好之五声,口好之五味”(《荀子·劝学》、“夫人之情,目欲綦声,口欲綦味,鼻欲綦臭,心欲綦佚。此五綦者,人情之所不免也”(《荀子·王霸》)。可见,荀子所主张的人性恶意谓本性趋利避害,都要满足自身的欲望,实际上是指自爱好利、趋乐避苦等非道德本能。非道德不是反道德,“性—情—欲”都是“受之于天”,他强调“化性起伪”是为了将人引向礼义社会,因而仁义礼智的品德和礼仪均为后天习得。
荀子认为人的吉凶荣辱并非天帝裁决所定,贫、病、祸、凶是自己造成的,是每个人的不断攀升的欲望造成的。他说:“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荀子·正名》)倘若“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荀子·性恶》),“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争夺——犯分——乱理——穷——归于暴”无疑会引发社会动荡,天下不安。由于人的不断膨胀的欲望与生存资源相对匮乏的矛盾和冲突,“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荀子·富国》)。人们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经受了尖锐的争斗,甚至引发战争,为了保存自己,人以自己的聪明智慧创造了宗教、道德和法律。荀子礼治的产生同样缘起于不断膨胀的欲望与生存资源的相对贫乏这一对矛盾。黑格尔曾说:“人性是恶的这句话,意思要更深刻的多。”[2]417恩格斯也曾指出:“自从各种社会阶级的对立发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2]417历史的长河淌满了鲜血堆满了尸骨,而河的两岸的人们正在男耕女织、卿卿我我、谈情说爱、生儿育女……河床代表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两岸代表了文明,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荀子也看到了人性、欲望与生存资源相对匮乏的矛盾,看到了历史发展的这一辩证法,礼治正是出于对这些矛盾和问题的洞察应用而生的。
礼治的本意是对待欲望应节欲、导欲,不能去欲、寡欲,荀子主张人应该能驾驭自己的欲望,同时应顺应天时地利即自然规律做到“天地官(管)而万物役”,使天地万物为人所服务。他主张人禽之辨在于“义”,在于用“义”来驾驭欲望。他在《王制》中说:“水土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不仅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他还说:“在天者莫明于日月,在地者莫明于水火,在物者莫明于珠玉,在人者莫明于礼义。”(《荀子·天论》)同时,他也强调人与禽兽的区别还在于人讲求“礼仪”,而禽兽根本不懂得什么叫礼仪。孔子教诲孔鲤“不学礼,无以立”, 还说:“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不知礼,无以立也;不知言,无以知人也。”(《论语·尧曰》)孟子继孔子的“仁”发展了“义”,荀子则注重对“礼”的阐发。孔子重德行,孔子把君子作为由贵族身份的表征转化为以德行和品格为标准,荀子进一步诠释身份与礼义的区分和关系:“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荀子·王制》)荀子注重对礼的思想的阐发,把礼规格化,把礼作为一种社会标准,为君王的合法性作辩护。荀子偏向经验和人事,关注社会整体秩序,侧重是从社会脉络方面出发,不太喜欢玄虚的神秘主义,倾向唯物与务实,重视人为的努力。孔子重仁,孟子重义,荀子重礼,用仁义即圣王及礼法来“化性起伪”,他们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儒家的仁道是针对人性兼具群己善恶两端提出的对治原则,用社会性的仁来对治个体人的本能欲望,饮食男女兼具本能、社会性,本能仅仅靠道德自觉有时候难以奏效,还需社会制度上即礼的约束,礼乃社会性的制度、礼仪和规范。孔孟强调人的道德自觉的重要性,荀子更注重社会制度对人治理的价值和意义。
二、荀子“礼治”思想的内蕴
荀子的礼有四层含义,其一是制度,其二是仪式,其三是规范,其四是由规范内化为德性。荀子认为礼有三个根本,天地是生命的根本,祖先是种族的根本,君长是政治的根本。“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荀子·礼论》),荀子将礼泛化到天人关系的一切方面。礼不仅是人的立身之本,也是一个社会长治久安的政治基础。礼是治理民众的标准,是宇宙、自然和社会运行的规律,是天道地道和人道的内在法则,最完备的礼使人依据自己的身份表达情感和礼节仪式,并且发挥得淋漓尽致。天地因为有了礼而风调雨顺,日月因为有了礼而明亮圆润,四季因为有了礼交替有序,星辰因为有了礼有规律地运行,江河因为有了礼奔流入海,万物因为有了礼繁荣昌盛,人的爱憎的情感因为有了礼就会有所节制,喜怒因为有了礼就会把握得恰如其分,国家和社会用礼来治理就可以让万民臣服,用礼来整饬君主就能使君主英明通达,万事万物有了礼就能秩序井然,和谐太平。所以,礼是最高的准则、根本原则。礼虽为形式、制度、规范,它是有德性仁和义的内涵的,他认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荣者常通,辱者常穷。通者常制人,辱者常制于人,是荣辱之大分也”(《荀子·荣辱》),“保利弃义,谓之至贼”(《荀子·修身》)。荀子认为仅仅靠道德自觉和人性之善不能实现治理国家的目的,而要创设一种制度,进行一种制度安排来解决天下纷争和礼崩乐坏的社会状态,但他并非只强调制度的硬性教条,而是以仁义和礼义作为内涵来创设一套“礼制”即政治制度,用仁义和礼义使之深入到人心、道心之中,以达到善治的目的。所以本文没有沿用一直以来人们研究荀子惯用“礼制”一词,而认为应该用“礼治”这个词更正确和恰当。荀子认为“天下大治”是因为“起礼义,制法度”、“得礼义然后治”(《荀子·性恶》)。他强调“先义而后利”(《荀子·王霸》)、“义以分则和”(《荀子·王制》)、“分何以能行?曰:义。”(《荀子·王制》)“义”是道德规范,是“礼”的思想内涵,故“行义以礼”。“夫义者,内节于人而外节于万物者也,上安于主而下调于民者也。内外上下节者,义之情也”(《荀子·强国》),礼治的内蕴是“义”,“义”能“内节于人”,又能调节上下左右统治阶级的关系,“上安于主而下调于民”,从根本上达到礼治的功能和目的,减少治理成本,提升臣民的道德素养,减少强制执行刑法法规、法令的所需费用,从而节约封建社会制度运行的总成本。荀子说:“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荀子·大略》)义、利二者之于人的地位并非平等的,“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荀子·大略》)。然而义能否战胜利,关键在于统治者对待义利的态度和作为:“上重义则义克利,上重利则利克义。”(《荀子·大略》)“义”还能调节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即“外节于万物者也”。可见,荀子所倡导的“义”是具有非正式约束机制的“软化”功能,它是礼治的实质,是以孔子和孟子的仁义为本根的,是礼治的内蕴而不是徒具形式的空壳和形式化的教条,决非其它东西所能替代。礼义是礼治的指导思想,“礼制”是宗法等级社会限定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和规范;这种制度又是以各种礼节仪式来体现的,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硬化”性制约,是一种正式约束机制。尽管这种仁义和礼义要服从“明分使群”,而“使有贫富贵贱之等”,其表现形式为“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礼论》)。荀子和孔子、孟子一样都是讲求“克己复礼为仁”的,都是主张社会应该有等级结构的,荀子的作为是使得人与人的等级结构在制度层面分得更清楚,人人各安其分,整个社会就和谐有秩序了。他以礼义为指导思想,以道德规范设计一种制度。“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荀子·劝学》)。荀子同样强调“以义制利”、先义后利、“约之以礼”(《论语·雍也》),也和孔子的治国理政思想“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一致,荀子的礼治是软约束与硬约束的完美结合。
我们从荀子对礼的阐发中可以看到,礼在荀子那里与儒家的“道”十分相近,天的风调雨顺、日月的光辉明亮、四季的秩序井然、星辰的有规律的运行、江河的奔流入海……都是“礼”的作用,实际上是与“道”作用相似。人若悖道而行,是君主的话就治理不好国家,一般人的邪僻浅陋之说一进入礼的道理之中就没命了,粗暴傲慢肆意放荡轻视习俗的任何事一进入礼的道理中就垮台了。荀子的这些论述其实都是在讲儒家的天道、地道与人道,礼的创造和体系化都不能离开儒家的“道”的运行,实际上也不能离开道家的“道”的内蕴。“礼”是宇宙、自然、社会和人的身心运行的总规律,是社会道德规范的几点。掌握“道”,能体悟“道”、证悟“道”,甚至践履“道”的人才是君子,荀子说,不掌握“礼”的人是没有原则的人,遵循礼才是贤人君子,遵循礼来思考叫做善谋,按照礼来行事叫做坚定,爱好礼的人是圣人,圣人是道德的极点,这些论述中的“礼”都可以与儒家的“道”化等号。荀子还讲到礼节仪式要和人的情感、身份、需要的满足等内外表里的关系协调好,这就是中道。如果能做到中道、适度,就成了圣人了。所以,圣人的厚道是靠礼的积蓄,圣人的大度是靠礼的深度,圣人的高大是靠礼的深刻,圣人的明察是靠礼的透彻,所有这些都在谈“道”,礼的制定、运行、遵守都要合“道”,这个“道”才是礼的实质,是礼的真正内涵和意蕴。生死为大,对待生和死的问题,要尊重“礼”、敬畏“礼”,荀子用大量的篇幅来讲丧礼实际上是要人们尊重人性,要按照天道、地道和人道来实行孝道,完成小辈为人子应尽的的责任和义务。
在荀子的礼治思想中必须强调他的援法入礼,我们前面阐发了礼治的实质是仁义和礼义,还应指出,他的礼治思想的另一个特点是从法律维度诠释礼、解读礼,使礼成为一种本具有宰制性质的法律意义上的礼,此时的礼治就演化为礼法,是一种类似于法的存在。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把“礼”视为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准则。这样,礼就成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起着宪法的作用,起着对各类规定、具体法律、法令的根本大法宪法功能和作用。由此可见,荀子的礼治一方面突出仁义和礼义的教化功能,是其礼治的实质,另一方面又突出“礼”的强制性、制度性和规范性,使得“礼”与“法”有机统一,本质上实现同一:违背礼、触犯礼就是违背法、触犯法,即:“非礼,是无法也”。“非礼”等同于““无法”;礼不仅具有法律功能,而且自身就是法律;违反法律应受到刑罚制裁,违反礼同样应受到刑罚惩罚。这也叫礼法连用、合礼法为一体。所谓“礼法”,是从礼治入手,揭示礼法的纲领和基本含义,“礼法”包括仁义、礼义的内蕴、等级名分、政令制度,具有三重内涵。
三、荀子“礼治”思想的当代启示
(一)荀子的礼治思想内蕴着德法兼治的朴素辩证法。荀子的礼治思想虽然产生于宗法专制主义社会,但它以礼法制度为表现形式,重视仁义和礼义内蕴的教化对当代“依法治国”是有特别启迪价值的。荀子说:“故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职而不通,则职之所不及者必队。故法而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故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荀子·王制》)在荀子看来,礼制和礼法体系建立起来之后,还要在制度运作中进行仁义、礼义的教化并引导民众对规范的遵行,在执法过程中要遵循“道义”、“礼义”、“公平”、“中和”的原则。
荀子深知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都是社会规范,有其相通之处,但产生各异,他们的社会功能也不一样。法律的最大效用是使社会有序化发展,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正常生活的需要,法律是作为与人的利益相匹配的系统来发挥作用的,而道德可以积极地影响社会从有序化进一步走向道德风尚更高的境界,为社会有序化和保障人们获得应得利益的法律制度的确立,施法的实践和审理过程均因与道德引导结合起来。正是因为荀子从人性的深处看到了依靠个人美德是不可靠的,所以他才特别强调礼治的裁制性、强迫性、控制性、制度性的刚性力量。礼治思想一方面突出仁义和礼义的教化功能,另一方面又突出礼制的强制性、制度性、规范性,使软硬、内外、高标准、底线要求的有机统一。礼治思想包含了以道德来保障法治的实现,用法律来保证道德对人心的影响。但在软硬的统一中,他强调礼治的刚性、硬约束的目的归根结底还是为了使人心道心得到改善。荀子曾提出“信法”、“良法”、“治法”、“义法”、“道法”等概念,是他的礼治的实质内蕴,具有强烈的道德价值判断味道,是荀子礼法思想所追求的根本精神。在荀子“信法”、“治法”、“义法”、“道法”当中蕴含着“公平”、“正义”、“善”的价值理念,“信”即追求法律的稳定性,“治”乃是以社会有序为导向;而“道”和“义”都蕴含着对“善”的价值追求。今天我们党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在治国理政实践中树立法治思维,就是要运用法律防止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各级领导干部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要在心中确立起对法律的信仰,这就首先要使自身具有中国人之为中国人的良知,注重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修养自己的道德人格,要深刻认识到宗法专制主义的遗存仍然弥散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倘若领导干部德性有问题就有可能在自己的工作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就难以做到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有了德性的修养就能从根本上杜绝侥幸心理,不会去琢磨打宪法法律的擦边球、钻路线方针政策的空子。确立法治思维方式,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修养官德,防止“潜规则”祸国殃民、坑害自己。因此,法治思维方式不同于道德和政治思维方式,但是确立法治思维方式的前提和基础是道德人格的修养,对民众和干部的法治教育要与道德人格的引导教化有机结合起来;在强化法律的制度性、权威性的同时也要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本性。
礼治与法治的统一和互动才是真正的“善治”。“善治”是“最佳的法治运作模式和实现方式,它依据于良法,要求最大限度的正当性、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呼唤最高的责任、互动与效率,在最大的范围内实现人民当家做主”[3]。礼治与法治的统一和互动才是真正的“善治”,“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要仰赖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精髓,其基础和前提是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发掘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收拾“人心”和“道心”的丰厚资源。
(二)抽取了道德的法规是徒劳的,缺乏对法律的信仰的法规是僵化的教条。荀子礼治思想的实质归根结底还是重视道德教化的功能,给予我们的启示价值是抽取了道德的法律是徒劳的,而缺乏对法律的信仰的法规是僵化的教条。今天中国社会并不是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备,而是人们对法律缺乏敬畏即信仰;并不是对法律真正无知,而是人心道心出了问题。
现代法不同于传统的礼法,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秩序、意识、理想、信仰;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的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法又是刑,以刑罚为后盾的,同时法是理念、是精神的存在:它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当中,存在于社会意识之中;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应该成为人们的一种信仰:使人们能据以指导行为、体验生活、衡量现实、解决矛盾,为实现合理的社会关系及自己合法的需要与利益而全力以赴。现代法的广义内涵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正义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法律以道德为其内在价值。不符合道德标准的法不是良法,没有道德内涵的法规是徒具形式的教条。法律所讲的公开参与、客观、平等、公平等法治程序的形式要件本身是合道德的,依法治国推崇“善法”、“良法”。
法律信仰是个体对法在理性认识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感,是对法的绝对的相信,同时身体力行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有机融合、升华的主观心理和精神境界。荀子提出的“信法”、“良法”、“义法”、“道法”等概念实际上都带有对法的信仰的意思。“良法”是指有德性的人制定的符合道德和人性的法律法规,符合正义地去施行的法律、法规。“义法”旧指合乎某种道义标准的法律,又指义理法则;道法是指讲仁道懂得天道、地道和仁道并身体力行的人所施行的法律法规。荀子强调只有造成国家混乱的君主,没有自身必定混乱的国家;有使国家安定的人,没有使国家自行安定的法制,亦即没有固定不变的治国之道。荀子提出的“信法”、“良法”、“义法”、“道法”等概念实际上都在强调人的重要性,具有道德信仰和法律信仰的人的重要性,他把“人治”与“法治”之争提到了法理学的高度。
传统社会认为治国的方法有三:义、信、权谋,三者的作用各不相同,只有以义治国才能征服天下。义即礼义,也就是道。治国用人一定要选德才兼备的仁义之士,一定要选择懂得立国之道和治国之道之人。礼治的本质是用“道”,以道治国,天下南北无不归心。治国需要有法,更需要君子。君子是法的本原,也是国家得以治理的根本保证。君子治国的成功之道在于使民众确立对国家的信任、对道德和法律的信仰,自然,这要从为君之道任用君子、尚贤使能,做出表率做起。荀子反对霸道,认为用强力治国是行不通的,必须任用品德高尚的君子治国,推行礼乐教化和文教,推行德政积点滴而成大功。
(三)用“礼治”收拾“人心”、“道心”,用“法治”引领社会的价值观导向。翻开《荀子》32篇,虽说主要在阐发他的礼制或以礼治国的思想,实际上贯穿着传统社会的主流价值导向,字里行间渗透着如何收拾“人心”、“道心”,包括收拾君主的“人心”、“道心”问题。今天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的总体框架,努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用“礼治”收拾“人心”、“道心”,用法治引领社会的价值观导向可以说是治国理政的关键之所在。前面所讲的法律信仰其前提是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及对政府的司法实际的信赖,也是对社会主流或主导价值观的普遍认同和践行。因而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经创造性转化运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肯定民间信仰,引导民间信仰融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之中有利于民众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核心价值观的民主、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首先要在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切实变成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领导干部的“人心”、“道心”真正确立起中国人之为中国人的做人的信仰,确立起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老百姓自然就能确立起具有中国人的做人的信仰,也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满信心和信念。有了以上两方面的信心、信念和信仰,确立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信仰也就成为可能。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点是要最大限度地体现和反映人民利益和意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满足民众不同方面、不同阶层和不同人群的价值与利益需求实实在在地努力工作,切实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这既是法治的价值标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追求和价值目标,是引领社会的价值发展的方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增强其中国元素和文化基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的十八大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是21世纪的中国社会在文化战略和在价值多元的世界背景中收拾“人心”和“道心”的顶层设计。国家治理是一种高度自觉的主体性行为,“四个全面”是未来中国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框架结构,也是更加宏观层面的顶层设计,科学决策,学习贯彻这一精神不仅需要政治精英、企业精英和知识精英对国家发展战略有高度的自觉,所有民众都应该对此有自觉意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需要从治理、管理、法理、伦理和心理五个方面互相依存和在互动中展开,要努力打破施治者、被治者和研究者之间的价值诉求,以形成最大限度的共识,把治理、管理变成自我在法律、伦理、心理层面的自理和自觉行为,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心性化的道德人格修养的互动,让所有成员各知所需、各居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安居乐业,发挥出最大的潜能和创造性,在实现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崇高目标的同时提升每个人的道德人格和法律意识和观念。
(四)创造性转化荀子礼治思想的路径。不可否认的是,荀子的礼治思想本质上是人治思想。他产生于宗法社会,它的皇权体制下的人治本质在传统社会一直没能得到根本性克服,在今天这种遗存存在于社会运作机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之相关的是忠君爱国的整体主义对个体主体性和独立人格的压抑,还有等级结构(或者叫差序格局)的仁礼结构缺乏现代法治社会的民主自由和公平正义的内涵,这的确是历史的局限性,必须要对之进行反思和批判。荀子礼治思想是要引导人们懂得在“差序格局”的等级结构中每个人都要懂得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每个人都能各施其职,社会就得到了有效治理。而现代社会的道德教化不仅仅是要求人们各尽其职,同时力图给予人们自信心和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并且不仅仅只是在国家或民族层面,也包括在超民族体系和国际层面上。所以,荀子的礼治思想应放在现代性视域中受到审视,一方面强调个体主体性的张扬、独立的法权人格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强调法律的确立、制定的依据是社会整体民众的利益的公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从国家、社会层面是把自由、民主、法治、公正放在一线价值的层次上,而把诚信、友善等个体德性放在次一等层次的位置上。礼治思想的仁义礼仪可以用来收拾人心道心,礼治的强制性、制度性、裁制性的刚性的东西对今天依法治国有多重启示价值:礼治思想实际上蕴含了德是法的依据,德治是法治的根本目的。礼治的实质是从上到下、从下到上的所有国民都要确立起道德自觉意识,都要自觉地收拾自己的人心和道心。
最后必须指出,荀子的礼治思想不可能从个体的美德的培育转向现代国家的社会契约为前提的自主建构的法治社会。另外,荀子的礼治思想强调对精英讲美德伦理,而对寻常百姓首先用礼法的刚性规范进行约束,当然以此为前提,对无论什么人都应重视仁义、礼义的教化和引导。荀子重视差序格局的等级结构的公平正义,而我们现在要转向普遍公正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高度统一的法治社会。这样的社会应该是逐步走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美好社会。每个人都能充分开发自身的潜能,人与人在人格上实现了真正的平等,人人在确立法权人格的基础上获得尊严和自由。
要之,荀子的礼的内涵和实质是“礼治”而非“礼制”。“礼治”强调以仁义作为礼的根本,是软约束与硬约束、自律和他律、个体和群体、高标准和底线要求的有机统一。荀子深谙作为社会治理中的“礼治”在道德和法律相互依存和互动中的功能价值:“礼治”以社会秩序为目标,用礼义来规范民众的行为,在治国理政中提升民众的道德觉悟和人格境界,用强制性的规范来惩罚违法行为,在教化民众和惩治违法的过程中实现治国理政的根本目标。“礼治”的缘起是因为人的不断膨胀的欲望与生存资源的相对匮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亦即“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荀子强调礼的制定、运行、遵守都要合符“道”,这是礼治的实质。“礼治”一方面突出仁义和礼义的教化功能,另一方面又突出“礼”的强制性、制度性和规范性,使得“礼”与“法”有机统一,在本质上实现同一。荀子“礼治”思想对我们当下“依法治国”的启示是:其一,礼治思想内蕴着朴素的辩证法,依法治国必须辩证地应用道德和法治,两手都要硬就是中国特色的“礼治”;其二,抽取了道德的法规是徒劳的,而缺乏对法律的信仰的法规是僵化的教条;其三,用“礼治”收拾“人心”、“道心”,用“法治”引领社会的价值观导向;其四,创造性转化荀子的礼治思想必须放在现代性视域中加以反思批判,在双向展开中继承和弘扬荀子的礼治思想精髓。
参考文献:
[1]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11.
[2]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册[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
[3]欧阳康.强化国家治理研究中的价值自觉与善治导向[N].光明日报,2015-04-22(13).
责任编辑:刘遗伦王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