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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兴社会阶层国家治理参与的法治促进

2015-05-30张良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

张良

摘要: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而言,新兴社会阶层在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事业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在打牢国家治理的物质基础、丰富国家治理的参与主体、拓宽国家治理的格局、提高国家治理的实际能力等方面也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积极参与者和有效推动者。然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完善和不健全给新兴社会阶层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造成了诸多障碍,如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新兴社会阶层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当前我国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创新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任务之一。

关键词:新兴社会阶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15)04-0083-05

由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尚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新兴社会阶层的发展造成障碍。因此,对于如何保护和助力这个阶层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服务是当前我们党和国家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新兴社会阶层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新兴社会阶层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事业中可以而且应当发挥出重要作用。具体来说,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打牢国家治理的物质基础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只有在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1]如果没有雄厚的物质基础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条件和保障,不用谈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是治理的有效性都会出现问题。因此,当前需要社会各阶层人士特别是新兴社会阶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运用他们所拥有的先进科学技术、管理经验、创业精神大展才华,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奠定物质力量。新兴社会阶层希望给予他们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减少发展中可见、不可见的种种限制,从而获得更大的发展。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离不开新兴社会阶层,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福祉也离不开新兴社会阶层,他们已经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具备的物质基础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有助于丰富国家治理的参与主体

与以往的国家管理模式不同,国家治理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同交互参与的过程。没有多元主体,没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阶层的参与,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建立。新兴社会阶层迫切希望他们在国家、社会、阶层认同上能够获得更多的信任,能够被赋予更积极的期待,能够具备更公平的创业环境,能够得到更多的参与国家治理的机会。新兴社会阶层及非公经济的存在不仅扩大了国家治理的范围和途径、拓展了治理的形式和内容、提高了治理的效率和效能,更为重要的是,丰富了国家治理的参与主体。可以预见,这个有着很强参与意识的群体能够为国家治理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实际能力

新兴社会阶层所开拓的事业不断发展不断创造的过程,也就是其不断学习、借鉴公有制企业以及其他国家企业的优秀管理经验、先进的科学技术的过程,也是引进国内外的多元资本和优秀人才的过程,更是不断提高适应市场经济能力、不断开拓市场的过程。新兴社会阶层在事业成功、个人价值得到实现的同时,也希望参与到国家治理的进程中。事实上,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成为各级、各地人大、政协代表,有的还担任了一定级别的职务,其管理企业、吸引人才、服务社会、创新发展的能力,对于丰富我国治理经验,推动治理体系的完善,提升治理的实际能力都具有非常有益的作用。

二、法治的不完善阻碍新兴社会阶层顺利地参与国家治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原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在接受采访中这样说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法治建设的任务却并未完成,下一步就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法治不完善,会对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造成损失,也会对新兴社会阶层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和效形成阻碍。

(一)缺乏公平法治化的社会环境,会导致新兴社会阶层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效能受到削弱

新兴社会阶层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兴盛起来的。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人们的习惯性思维,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始终存在着质疑的声音,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着许多难题,诸如市场准入受限、融资渠道狭窄、实际税费负担较重、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等。与公有制经济相比,非公有制经济往往处在“弱势”地位上,一些行政部门把备案当成许可,一些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未获得完全授权,征地、项目报批手续繁杂、时间过长,一些地方存在“开门招商,关门宰客”现象,乱摊派、乱培训、乱检查、乱办证等新“乱”又有所抬头等等。

(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以及执法不严格,会导致新兴社会阶层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意愿减弱

我国目前保护非公有制财产的具体产权制度,以及保护非公产权的相关体制和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民法通则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在操作性方面明显欠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大原则在实际落实方面还有很大差距;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一部分人可以通过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实现一夜暴富的目的,这对于那些通过自己勤劳双手和艰苦的劳作,逐渐走上发家致富道路的人们而言,很容易产生心里上的失衡,产生对社会的失望情绪和对社会的扭曲的看法;一些执法者和监管者服务意识和责任心不强,对于那些明目张胆违法操作,抄袭、盗用别人的专利、设计,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违法现象,明明知道这些现象的存在,却听之任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些执法者和监管者在执法过程中先紧后松,时间一长就精神懈怠、得过且过;一些新兴社会阶层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保障等等,如果这种状况、这种风气长此以往,被侵害权益人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将会大大降低,也一定会减弱新兴社会阶层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积极性和意愿,由愿意参与并作出应有的贡献,逐步转变为消极参与,甚至会产生抵制情绪,显然,这对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是非常有害的。

(三)违法成本过低,会诱致部分新兴社会阶层人员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由于一些地方有法难依、形同虚设现象的存在,一些行业违法犯罪成本较低,不足以产生震慑作用,一些新兴社会阶层人士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最终选择违背行业良知,钻法律的空子,甚至明知故犯,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私利。目前,在食品加工行业中存在着不少生产者和经营者非法使用添加剂、地沟油、苏丹红、漂白粉、硫磺等违法现象,损坏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企业的排污行为中,一些企业经营者违规排污、非法排污的现象屡禁不止,从上游排放污水,导致下游的居民生活用水遭到严重污染,甚至出现了把污水排放在草原中的恶性事件;在民间投行中,一些人恶意融资、非法融资,以虚构的高回报、高收益为诱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骗取民众的血汗钱、辛苦钱;在文化传媒行业,一些企业家、文艺工作者为了谋取更多收益,传播低俗、媚俗、恶俗的不良文化,或者为不良文化的传播提供平台和传播媒介;在拍卖行业,一些人伪造著名艺术家的真迹,并以虚假的专家鉴定书为依据,联合所谓的专家一起造假,坑骗消费者。

三、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为新型社会阶层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保驾护航

一个国家愿不愿意、能不能为社会营造出更好、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并运用法律手段为这种环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以及政策支持,是衡量和判断这个国家的治理能力是否现代化,治理体系是否具有包容性,是否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一个重要标准。改革开放36年来,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显示出了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重要地位,为我国增强综合国力、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活跃在非公有制领域的新兴社会阶层,由于当前社会主义法治领域存在的种种缺陷,而不能顺利地实现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服务的目的,导致其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意愿减弱、积极性降低、效能下降,从而不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善治进程。为新兴社会阶层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撑,这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也是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大趋势的必由之路。

(一)架构制度的最大公约数,营造新兴社会阶层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公平环境

要想让新兴社会阶层发挥出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应有的效能,就必须运用法治手段,架构制度、环境的最大公约数,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破利益固化的格局,为每个人搭建拥有人生出彩的平等机会的舞台。架构制度环境的最大公约数要做到一下三点:

首先要通过法治手段和相关规定打破利益固化的格局。对于如何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认为,必须出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确保政策的公平公正;要废除特权,约束公权,保护个人的正当权利。废除特权、保护个人的正当权利,特别是新兴社会阶层的正当权利,归根结底还要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力,要将突破利益固化藩篱的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注重发挥法治在约束、打击特殊利益群体中的威力和震慑力,提高运用民主法治思维和方式突破利益固化藩篱的能力,对利益固化藩篱实现“阳光突破”,杜绝以深化改革之名,借公权力之便,行谋取私利之实,造成新的利益固化。

其次,强化民主法治理念,凝聚突破利益固化藩篱的共识。必须想办法、下功夫,在全社会凝聚打破利益固化的共识,运用法治所包含的公正、平等的理念,协调新兴社会阶层与其他社会阶层特别是“特殊利益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在思想上筑牢平等公正的法治理念。

最后,为新兴社会阶层营造一个有法制保障的能够实现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要按照“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要求,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营造出社会各阶层都能广泛认同、平等参与并公平享用社会资源的市场环境。与此同时,要运用法治手段保护新兴社会阶层的合法权利,让新兴社会阶层依法平等享有和其他阶层同样的权利,从而把他们凝聚、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平等、多样化的参与主体。

(二)实现政策的制度化、常态化、法制化,提高新兴社会阶层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

要有动力激励人们造富,[3]更要能够保护人们创富的行为和结果。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因领导人的转任或离职导致政策的中断或改变,从而给新兴社会阶层的利益带来损害,甚至出现重大损失的现象。因此,除了为新兴社会阶层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以外,还需提供一整套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稳定的政策来作保障,以此来为新兴社会阶层在市场经济中的创造精神和创富成果提供保障。就指政策本身来看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方面,政策的制定要遵循法制化的原则,“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4]在政策制定之初,就需要按照法律的规章制度来订立。比如,立法明确财富归谁所有、如何交易,出现利益冲突后,如何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这一系列的操作必须有法可依。用强有力的司法维护这些规则,用制度来为新兴社会阶层所辛苦创造的财富筑起保护之墙,否则社会成员辛辛苦苦积累的财富,说没就没,订立的合同说废就废,恐怕就没有人敢去创富了。

另一方面,坚持政策的依法实施。政策、制度的实施不因领导人的转任而中断,不因领导人个人注意力的转移而改变。还需在支持力度上为新兴社会阶层赋予更多的政策倾斜,例如,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新能源产业、文化产业等有利于我国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行业和领域,可以适当适度地进行减免税收的政策,但是要注意这些政策要进入法律层面,形成长效机制,实现政策的制度化、常态化、法制化。

(三)培养法治思维,丰富新兴社会阶层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维度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5]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拓宽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把公众参与……集体讨论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这正是公民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更高体现和进一步发展。

当前社会急速转型,各种问题矛盾突发凸显,而这一困局,惟法治可破。[6]因此,我们必须摒弃人治,坚持法治思维。

要帮助他们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法治观念、丰富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学会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培养新兴社会阶层参与听证会的意识,要让他们了解这既是一项责任,也是一种义务,提高其利用听证会这个平台行使应有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要培养新兴社会阶层学会主动把自身与其他阶层之间的矛盾纳入法治框架内的意识,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以法治方式定纷止争。

要提高法治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加强和巩固法律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领导干部更要率先垂范,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执法工作者和职业律师厉行法治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保证公正司法,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法治意识和职业习惯,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公权力机关的权威性,努力建设一支质量过硬、能够经受人民监督的法治工作人才队伍,积极推进法治人才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四)建立法治政府、有限政府,激发新兴社会阶层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参与活力

早在1997年,世界银行在《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曾作出这样的结论:一个国家如果具有稳定的政府、可预知的法律变动方式、有保障的产权以及强有力的司法体系,就会比缺乏这些制度的国家取得更大的投资和增长。[7]一个良法善治的政府必定会吸引、包容新兴社会阶层一道为其治国理政出谋划策,鼓励和支持新兴社会阶层投身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中。当前,社会信息瞬息万变,如果开一个公司、建立一个网络平台要花去半年甚至一年以上的时间来跑关系、办证件,那么等所有手续办齐全的时候,商业机会极有可能已经错过了,同时也挫伤了新兴社会阶层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积极性。因此,我国应改变政府公权力“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把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转移到对宏观统筹的角度上来,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释放市场的活力。

(五)加大违法成本,推动新兴社会阶层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善治进程

一套内容健全、程序严密、惩戒得当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的法律保障,也是基础和前提。加大违法成本,是提高法律震慑力、规范社会群体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应在两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方面,要加大力度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损害群众健康、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个人利益的极端个人主义行为。当前极少部分新兴社会阶层人员只顾眼前利益,干出了许多有害社会、损人利己的事情,加之违法成本低,虽三令五申,仍不加改变,继续其违法经营行为,这就干扰、破坏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善治进程。要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产生警示作用,使违法者知道,一旦触犯法律,就会承担应有的惩罚,最终形成一种不敢违法、不想违法、自觉守法、守法得益的良好社会环境,把这部分新兴社会阶层人员服务国家治理的行为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通过良法实现善治,推动国家治理朝着善治的方向有序前进。

另一方面,要加大力度打击执法者和监管者亵渎法律、以权谋私的行为。执法者和监管者本应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忠实维护者和践行者,然而由于他们其中的一部分人并非法律意识淡薄,而是因为利益熏心,道德废弛,不惜以身试法,做出了违背法律法规的事情。为此,不仅要把违法成本与其自身职业发展和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最重要的是通过加大违法成本从而在公职人员群体里形成一种警示心理,最终形成不敢违法、不想违法的社会风气。

(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新兴社会阶层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策法规

当前,我们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并不是要排斥和拒绝西方文明中可资借鉴的有益做法,恰恰相反,我们要积极学习国外优秀的法律文化、法治理念,特别是国外在中产阶级发展过程中所执行和调整的某些值得借鉴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我们可以拿来分析、研究,结合我国国情,不断充实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例如:日本、挪威实行的与收入高低相匹配的税收政策,丹麦多次调低个人所得税的上下限额,降低高税收对个人带来的消极影响,保证社会大多数人的创富激情当然也有一些值得我们警惕的教训。自2000年来,美国的中产阶级规模不断萎缩,社会两级分化日益严重。主要原因是由于美国政府不注重社会各阶层之间收入差距的调节,向来标榜民主法治的国家,却由于个别强势经济集团绑架美国经济和政治,实施倾向于富有阶层的税收政策。因此,我们在制定法规政策的时候要按照企业年收入的多少来制定不同的税收率,鼓励一部分资本较少的新兴社会阶层积极参与到市场经济的创富行业中。在税收政策层面,可以更多地倾向于新兴社会阶层中的困难群体,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严控既得利益群体的过高收入,缩小贫富差距,进一步完善新兴社会阶层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策法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5-306.

[2]如何从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N].北京日报,2011-03-22.

[3]媒体解读:四中全会与民众有何关系[OL].http://hb.people.com.cn/n/2014/1022/c194063-22680778.html.

[4]习近平.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9/05/c_1112382569.htm.

[5]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全文[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023/c1001-25896726.html.

[6]江必新.法治思维—社会转型时期治国理政的应然向度[J].法学评论,2013(5).

[7]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 变革世界中的政府[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23.

责任编辑:陈文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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