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的历史发展与启示
2015-05-30王芳
王芳
[摘 要]文章以法治思维的历史发展与启示为题展开相关论述,首先对其进行了简要概述,主要从西方法学中的法治思维、中国法学中的法治思维两方面探讨,并以此为基础,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来理解它带给人类社会发展的启迪。
[关键词]法治思维;历史发展;历史启示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5.195
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都有其发展过程,而且有一定的秩序存在。它的背后有一套有效的机制在运转,用现在的话来讲,即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为其建立了有序的环境,然而再进一层,可以说是由于其背后存在法治思维的管理。因而应该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并从中得到一些启迪。
1 法治思维的内涵与特征
依照法律处理国家政务的治国方式,即称法治。其内涵与特征可从五个角度进行阐述:一是良法,其目标和出发点,首先是自由、人权、正义、秩序等一系列价值的体现,以人为起点,以人为终点,其中的红线是保持人的尊严;二是体现民主原则,使各项权力受到相对的约束;三是以法为最高权威,任何组织、个人必须遵守;四是以其作为手段进行各方面的控制、治理;五是形式上具备公开、公正、普遍等。
马克思、恩格斯思想认为哲学即是研究存在与思维二者的关系,思维作为本质或不作为本质,都是人脑中的理性的一种参与对事物进行解析的工具;法治思维,即是按照法治观念、逻辑进行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由于法治思维也是以人类社会的存在及发展为基础,所以应该运用唯物史观来进行历史解析,将其复杂的脉络搞清楚。
2 西方历史上法治思维的演变
2.1 从传统的角度看
在西方,一切与思想相关的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因为当时这个文明国度吸取了人类思想的各种精华,并且从中开始了对万物的思想,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本文所论述的法治思想,在那时是古老的政治理念之一,在柏拉图的体系中,将法的统治列于哲人王之后,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尤其是其《政治学》对法治展开了命题研究,并为其规定了条件:一是普遍服从,二是良好法律。在法治与人治关系的探讨中,亚氏对所谓的六大政体(民主、贵族、僭主、君主、共和、寡头)展开了具体分析,认为可能有一种混合政体较好,并且严厉的批判了其师的政治主张与法治观念。从古希腊七贤开始,就在研究自然哲学,并为其建立一系列秩序,因而其思想主法、思维方式,对于整个以后的法治思维的发展具有不可磨灭的影响。
在罗马时期,由于帝国的形成与发展,罗马法的法制历史是西方法治思维的重要遗产,其中最主要特征:契约精神、城市自治、衡平原理等,这些都反映出其理性、务实的一面,由于其统治方式与对于权力运用之事非常灵动,所以出现了罗马帝国,并且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余波至今犹在。罗马时期人们对于宗教的运用,是利用宗教性为其管理出力,所以,不应该忽略掉其中的宗教性质。
在中世纪,以教会作为发展形态,主要集中于道德伦理,所以,此时的法治思维转向十分明确,而且总是社会问题与思想问题,诸如财产、婚姻、继承等,所关注的面更广。但其消极性也较大,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发展。
2.2 近现代西方法治思维的形成与发展
15世纪末期新世界的发现、世界市场的开辟,直至近代工业的兴起等,都十分有利的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增长,更大面积的城市化,同时也形成了一些新的阶层,其思想更为自由、大胆,在整个的法治思维发展方面,更趋向于人的一面。
在17—19世纪晚期,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一直处在自由竞争时期,此时也是法治思维的形成时期,尤其是经历了18世纪的启蒙运动,那种理性的冰冷的分析与推理,更加重了对于法律的研究,诸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都是研究法制的集大成者,而且对社会的变革与发展起到了思想上推波助澜的作用,尤其是卢梭对于欧洲的影响、孟德斯鸠对大西洋另一侧的美国的影响更大,而且成为了世界上唯一被称为“最自由”的国度。
在19世纪末期至今,是其法治思维的发展与成熟期,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以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垄断渐渐形成,帝国主义思想突出表现,但在各方面都出现了法治思维应用,而且进入了对各种科学技术的大力发展时期,各个专业也开始了分工期的繁荣发展,各门学科都因其专而不断地出现新思路、新见解,由于这些因素,对于法治思维的影响也比较大,而且由于其宪法、民法、刑法、金融法、经济法等都不一而足,所以渐渐出现了更高水平、更为人道的法治反思,甚至提出了“禁止死刑”等。从其历史发展可以看出,主要是权利、权益、效益。因此,应该认识到人道主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向社会利益、群体利益方面的平衡发展,也应该正确的认识到其发展与演变的深度、主题的变化、渐渐趋向于完善的优异性。
3 中国法治思维的由来与演变
首先,在春秋时期有管仲的法治思想;《管子》这本书讲的很多,尤其是其法治思想突破了西周时期的惩罚方式,并且有以物代罚,重商贾、重生态等,其思想庞杂而具有淳朴的人与自然相合、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在后来朝代发展中,诸如律条、典籍、刑部、皂隶、刑场、衙门等,都可与现代的依法治国中的各个部门可以进行对应研究。但应该认识清楚,在我国古代的管理制度与体系之中,社会关系格局的设置与整体制度的建立,都是以人治代替法治,因为,表面上看是以儒为代表,实质上却行的是法家之实。另外在真正的法的实施中,又是以统治者的思想为主,因而应该认识到这一点。而且在古代的法,从字的起源上,从整体的发展上看,都与今天所说的法治思维、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区别,应该进行专门研究。
其次,在近现代,被侵略导致对西方的法律观念的吸收较多,而且,在各个革命时期或变革时期,都在努力尝试“宪法”精神的实践,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在1954年彻底颁布了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其中体现了法的精神,虽然在“文革”时期受到了一些阻碍,但是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已经实现了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行的正确道路,并且以法治国是其核心。
4 历史启示
从文明的角度分类,现代社会两大主流是西方文明与东方文明,尤其是近五百年来,西方社会的发展都是建立在东方文明的痛苦之上的。其原因并不是毫无根基,一方面是由于其侵略本性,另一方面是来自于其引以为豪的各种思想体系。从西方法治思维的角度看,其主要的发展趋势是,以法为基,进而提升人民自由、民主、幸福、公共福利,建立平等、保障各种人权、财产权、个人隐私等。从中国法治思维角度看,古代一直是以“儒外法内”为治国的主导思想,可以看出,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欧美一些国家,都是以法立国、以法治国、以法为人民各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然而,由于时间、空间上的错位,各个地区都形成了自身的独具特色的法治观念,而且由于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的差异,也都有着不尽相同的法治思维体现。
应该认识到,法治思维是一个逐渐发展演变的过程,随着时代的发展,应该及时地对其进行一些修正,同时应该将其付诸于实践,将其作为法律建设方面的一个理性工具,正确理解它的价值,并且利用它调节社会各方面的活动与矛盾,引导与规范人们的各种行为。
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虽然有了很大进展,但是其中还存在很多需要进行丰富的内容与问题。因此,应该以社会发展现实为基础,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努力去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
5 结 论
总之,对于法治思维的研究,应该以历史眼光进行切入,从发展的角度看问题,并且应该认识到思维与存在的决定关系,并且利用科学的唯物史观对这一社会历史现象中的学科发展进行解析,从中分析出一些有意义的部分,对其进行分析与综观,有助于人们更好的认识法律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同时,也能够使人们更好的去理解法律的意义与其中的基本内涵,并且在理解的基础上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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