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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撤销权行使的限制

2015-05-30卢节来

中国市场 2015年9期
关键词:公司章程

卢节来

[摘 要]公司决议仅存在程序瑕疵或者仅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依公司法规定权利人有权撤销,但由于公司法规定较为模糊和概括,致使司法实践中对公司决议撤销诉讼存在执法不一。公司决议撤销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秩序和交易安全,不仅涉及公司利益,还涉及市场中其他相关单位利益。为此,本着尽量使公司决议有效但兼顾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对公司决议撤销权的行使应设置相应的限制。

[关键词]公司决议;撤销;召集程序;公司章程

[DOI]10.13939/j.cnki.zgsc.2015.09.087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公司决议无效和撤销的法律要件,明确了公司决议可撤销的几种情形,即公司决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即决议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属于可撤销范围。这一规定使公司决议可撤销的条件较为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也给公司自治模式带来了过于僵化的干预。

法律对于撤销权的规定在于权利救济,而权利救济的前提在于权利受到侵害。司法实践中,公司为了管理的便利性和及时性,在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方面做了不同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的,但并未损害股东或公司的权利,此时如果股东随意行使撤销权,将有害于公司管理的稳定性和公司自治制度。

为此,笔者认为,对于决议撤销权的行使,其前提条件应当进一步细化。公司决议撤销权的行使,除公司法规定的硬性条件外,还应有如下条件限制.

1 撤销权行使的主体限制

撤销权作为股东权利,股东自身对其具有处分权,也就是说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决议。也就是说,即使公司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如果股东在该决议作出时表示认可或者未提出异议,或者在公司决议作出后又表示同意或者通过自己的行为表明事后认可公司决议内容的,则应视为股东放弃公司决议撤销权。如股东会提前一天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会,到会股东没有提出异议并在决议上签字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则应视为该股东放弃撤销权,如果该股东在事后又以通知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法院应予以驳回起诉。但是,如果股东没有到会或者到会后对通知程序提出异议,如认为时间过短无法保障期有效行使股东权利等,则视为该股东没有放弃撤销权。

在公司决议符合撤销权法律规定情形下,排除以上股东放弃公司决议撤销权的情形,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应为没有参加会议的董事、股东或者到会但对公司决议过程中存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等法律规定的事项提出异议的董事和股东。

2 撤销权行使中受侵害实体权利的限制

撤销权行使的前提不仅在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而且在于该可撤销违法事项侵害了董事、股东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尽管法律规定了董事、股东的撤销权,而法律对这种程序权利的保障的直接动因在于保护其背后所隐藏的董事、股东及公司的实体权利,即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可能导致股东不能出席会议或者即使出席会议因准备不充分而无法有效地行使股东权利,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股东所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董事、股东通过行使撤销权以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公司决议程序和内容存在瑕疵,但董事、股东及公司的实体权利确定没有受到侵害,则公司决议的程序瑕疵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不应当一概成为法院撤销公司决议的理由。

笔者认为公司决议撤销权保护的实体权利主要有两种:

一是股东对表决事项的知情权,也即召集程序的所要保障的最基本的权利。如果因召集程序瑕疵造成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到股东无法有效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为此,知情权是否得到有效保障是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后是否应予撤销的认定标准之一。

二是股东的表决权利,如果公司决议过程瑕疵影响了股东表决权利的行使,则同样该程序应予以撤销,如通知不到位或者通知时间过短致使股东无法出席股东会,或者出席了股东会因时间短准备不充分无法真实表达自己的表决意见,这些都会导致股东表决权利受到侵害。如果公司决议过程和决议内容存在瑕疵,但没有侵害董事、股东的表决权,或者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及时保障了董事、股东的表决权的,则公司决议不应撤销,因为董事、股东表决权利未受侵害,则公司决议应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随意撤销公司决议不利于公司管理秩序的稳定性。

3 公司决议撤销后公司决议无效的限制

公司法尽管规定了公司决议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使撤销权,但撤销权行使的诉讼会延续很长时间,而在该期间内,公司的经营管理仍需执行生效判决确定前的公司决议。尽管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行为保全,但这种行为保全对涉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无法适用,公司经营管理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行为,不存在可以暂停或中止的真空期。如果生效判决一旦撤销公司决议,则已经执行的决议内容如何处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事实上,公司决议一旦被撤销,则公司决议视为未作出,已经执行的公司决议内容应回复至公司决议作出前的状态,但事实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不仅涉及公司自身,更是涉及的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甚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要求已经执行的公司决议内容应回复至公司决议作出前的状态,将势必牵动各方面的利益。为此,从法律秩序方面考虑,应当承认公司决议可以撤销,但决议内容已經执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公司应予认可,因为公司决议内部纠纷不应影响到公司与第三方已经实施的与决议内容相关的行为。

综上,公司决议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予以撤销:

一是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但董事、股东实际出席会议,并对召集程序未提出异议的,则董事、股东不得以召集程序存在瑕疵申请撤销公司决议;

二是董事会、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董事、股东实际行使表决权利,则董事、股东不得以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瑕疵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申请撤销公司决议;

三是董事、股东对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提出异议,但事后又表示无异议或者同意的,董事、股东不得行使撤销权;

四是公司决议违反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但该决议过程及内容没有侵害董事、股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或者事后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了公司决议应予撤销的情形,则股东不得行使撤销权。

五是公司决议撤销后,公司根据撤销前的决议实施的经营管理行为仍应有效,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参考文献:

[1]王涛.公司责任的新尺度[J].中国合作经济,2005(12).

[2]何泽胜,梅能能.论新公司法下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J].当代经理人,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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