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自治制度初探
2020-11-29刘义广
刘义广
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河南 濮阳 457000
一、公司的概念
通常意义上的公司是指“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法人”。
二、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设立的各项要件中公司章程属于不可或缺的一项要件,公司章程贯穿于公司整个经营运作过程。在现行的大陆法系规定当中,公司章程属于法律文件。《德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内容中明确提出了具备有权与能力的社会团队,并且不受约于下列规定,具体由社会章程规定来约束。德国著名研究学者卡尔拉伦茨据经过相关研究后提出了章程实际上是法律对公司内部成员具体行为的一种约束与规范。[1]
三、意思自治的内涵
私法自治原则属于近代民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之一。私法自治原则可以理解为是私人生活关系责任基础上,不同个体之间按照自由意思赋予相关规律,各个个体在法律关系中均属于形成者,国家只需要进行确定、约束便可,无需进行过多干涉。唯有在当事人无法将纠纷自行处理的情况下,国家才以法院的身份去对纠纷案件作出裁决,在法院裁决期间,仍然需要根据当事人约定为主要标准,不会将当事人自治下的约定随意更改或干涉。
四、公司章程自治的含义
公司章程自治实际上便是公司各大股东为了迎合公司发展带来的变化,然后制定了具体的规章制度,其中便体现出自治。公司章程属于法律规定之外,专门对公司内部成员进行约束的规章制度,具有自律性特点。
公司组织主要可从两个层面予以体现,第一个层面是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权衡;二是公司与政府(国家权力)之间的较量。现代社会中学者们纷纷强调与倡导公司自治,但公司自治需要载体,此时公司章程无疑是最合适的载体。实践中必须有一个明确而具体的载体来表达公司自治这一个抽象的法学理念,公司章程所指的是公司具体运作的规范要求,具体涉及到公司内部各项经营活动。
五、公司章程自治的理论基础
自治实际上属于公司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精神体现。公司法的私法属性毋庸置疑,意思自治便是司法自治的核心所在,国家唯有在公司需要干预的情况下才会采取间接手段进行干预。
意思自治与政府管制并不冲突,而是协调统一的。现行的《公司法》中明确表示对公司与股东自治权利的扩张表示支持,对公司与股东对公司内部经营运作自由表示尊重。但是,强调自治与自由总是相对的,如果没有管制,那么就是对私法自治的权利的滥用和践踏。
六、公司章程自治的特征
公司章程自治作为股东意思自治的重要表现手段,具有自由性、自律性及相对性三个基本特征。
(一)自由性。所谓自由性可以理解为股东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去行使自身应当拥有的权利,例如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来修改公司章程,其中便可体现出公司自治中的自由性。
(二)自律性。自律性可以理解为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每一位层级的员工都有着一定的行为约束,这一种约束类似于法律约束,一旦出现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只要该行为不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可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去进行处置,这便是公司章程自治的自律性。
(三)相对性。公司章程自治并非公司自由、任意管理自我,而是必须要在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下展开自治,因此自治也具有相对性。例如公司在经营运作期间,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具有独立意志的社团法人,其在追求财富最大化的过程中,容易导致内部控制混乱甚至存在舞弊行为。公司章程自治也必须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去展开自治,其中便可体现出相对性。[2]
七、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
对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进行确定,应当从公司法现行的规定出发。现行公司法中对于利益的保护主要可从两方面予以体现:一方面属于自益,另一方面是他益。前者可以理解为只对公司自身利益较为重视,对于他人利益不考虑;后者可以理解为与第三方相关的利益或公共利益。但一旦某一件事情与公司利益存有关系,和第三方以及社会公众利益不存在关系的情况下,那么这一件事情便可通过公司章程作为依据去进行处理。反之,若也涉及到公众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此时则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去进行处理,公司章程在此处的作用便无法体现。
基于以上观点分析,在此笔者总结出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具体可从下列几点予以体现:
公司章程中的一些规定若与公司法规定内容相违背,此时公司章程规定内容则无效。
公司章程不能够对第三方利益或者是社会公众利益存有损害,一旦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涉及到危害他人利益的情况,此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内容则处于无效状态。
第三,公司法中提及了任意性规则,其中表示公司章程可指定完善,与此同时也可以对公司法规范进行补充和细化,甚至替代公司法规范。但是此时公司章程规定必须要对当事人选择表示尊重,其中也可以体现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3]
八、公司章程自治的积极意义
(一)公司章程自治对于公司股东利益的维护具有一定促进作用。公司章程自治实际上便是公司股东意识自治,表示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商议来进制定公司章程,此时更好地对公司行为以及公司成员行为进行约束规范。与此同时公司章程自治也体现出股东对其自身的权利义务合理的预期,能更大程度上调动股东对公司投入。
(二)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更好地在市场中的运作。每个公司规模、股东结构不同、公司经营理念不同,此时公司章程的制度应当从公司自身发展情况出发去进行制定。[4]
(三)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有利于实现市场发展、社会进步。社会个体从主追求利益出发去投入市场经济活动,在获取最大化利益的过程中也会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增长。
九、公司章程自治存在的异化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一)公司章程自治的异化问题
1.中小股东遭受利益损失
现行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股东有权利可以自行决定制定公司章程内容,但是所制定的公司章程内容必须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并且需要在股东大会中获得绝大多数股东认可。例如股东若在公司章程规定方面侵犯到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此时该股东的股份应当由股公司规定价格转让到其他股东,或者是要求该股东不具备表决权。虽然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定,但是却无法体现出公司自治的精神。虽然公司整体利益得到保证,但很多时候中小股东利益也没有办法顾及。
2.外部第三人、社会公众利益遭受损失
虽然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每一位员工都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这也不表示公司章程不会对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利益相关者存有影响。从理论层面出发,公司股东严格按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具有一定权利,这一种权利可能会导致公司章程制定时不顾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问题。
(二)改进完善的一点建议与思考
虽然现行的《公司法》在对公司规定方面已经逐渐放宽控制,很多规定都更能够体现出其中的人性化。但相关规定并不表示公司固定可以随意指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在具体指定方面必须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5]若公司章程规定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公司章程条款规定将不具备效力。例如公司股东在关于部门经理职权规定方面,不能够增加召开股东大会等权限,关于公司成立、合并等决议也不能够设定让部门经理拥有独自决定权,否则将违法现行相关法律内容。基于此,在公司章程制度方面也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滥用权利的情况,从而对他人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