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章程的自治边界
2018-04-02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浦东 201306)
论公司章程的自治边界
刘亚杰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浦东201306)
在公司自治规则体系中,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宪章”,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公司法》存在着调整公司章程与公司法适用关系的多种模式,如“由章程规定”、“依照章程规定”等。这反映了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强制性之间的博弈。因此本文在对公司章程的性质理解的基础上分析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公司法的修改和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来对公司章程有一个更准确的定位。
公司章程;自治;边界
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是设立公司的法定必备文件之一。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在公司制度放松管制、加强自治的时代背景下,《公司法》正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不断完善和进步,当然其中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学术界和司法界对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等就存在不同理解。笔者将从对公司章程的性质的理解的基础上分析公司章程的自治边界。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
公司章程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一方面体现着公司意思自治的程度,另一方面又体现着法律对其自治进行限制的程度,因此,其一直介于强行法与任意法、国家公权与市民私权的交融之处。学者们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分别是自治法说、契约说和综合说。
自治法说主要是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它认为章程具有自治法规的性质。契约说主要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它认为公司章程是约束公司和股东行为的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章程的制定是基于发起人的共同意思,章程制定后即对发起人产生约束力,具有契约的性质。综合说认为,自治法说和契约说都不足以全面的说明公司章程的性质和真实本质,主张公司章程具有自制规则和契约的双重性质,当股东关系发生纠纷时,将其视为契约;当涉及其他事项时,将公司章程视为自治规则。
可以看出,自治性是两者的共性。公司章程本是一个内容较为复杂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调整公司的内部关系,还调整公司与公司以外的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公司章程和公司自治的关系
现行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设立一家公司必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阶段的必备要件,是确定公司权力、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其对公司、股东、高管人员具有约束力,对公司的成立与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章程自治是公司实现自治的根本手段
公司自治是指法律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自由行为,充分尊重公司在创设、变更与消灭公司法律关系方面的自治精神。从历史上看,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结果。但章程产生以后又变成了公司自治的载体,在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公司自治手段中,章程自治是公司实现自治的根本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公司自治就是章程自治。
(二)公司章程内容是公司自治的依据
依据法律对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有无明确的规定,以及所记载事项对章程效力的影响。《公司法》的颁行,扩大了股东自治的权利,即便当事人没有约定相关事宜,公司法事先创设好的一些条款,亦能保证公司的良性运转。法律鼓励并且支持合理合法的公司自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公司、股东及其高管皆遵守章程规定,如若违反,必然会导致公司章程授权自治机构的惩罚。
三、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
卢梭曾经说过:“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与限制是永远的矛盾。公司章程不仅应该是公司当事人主张权益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为国家权力的适当介入寻求契合点。在不违背强制性规定,充分利用法律的授权,有选择性地制定可操作性的章程条款,使其成为本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自治规则,以便公司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实现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机结合。
公司章程的法定性与章程自由并不矛盾。公司章程自治存在首先存在诸如契约当事人信息不对等,理性有限的缺陷。其次,公司的发展存在不确定。最后,由于公司章程制定、修改的程序具有局限性。所以就难以保证实质公平。实际上,公司章程自治背后反映出来的本质是对个体利益的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的兼顾。因此,欲找寻章程自治的边界,必须在实践中考量公司自由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点。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企业作为国家微观经济的基础,关乎国民经济的命脉。我国公司起步较晚、公司法理论研究薄弱、实践操作短暂,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健全,因此大量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可或缺,但如何将国外先进经验与我国实践相结合,还需要很大努力。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个性”,具有较大的可塑性,是体现公司自治的最好表现,也是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更是我国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法之间最好的缓冲地带,应当强化鼓励公司章程自治的理念,形成崇尚公司章程自治的企业文化。
[1]尤玉婷.公司章程自治的界限[J].法制博览,2016,18:118-119.
[2]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11月.152-153
刘亚杰(1993.3-),女,汉,河南,在读研究生,上海海事大学,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