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孝道在当代家庭养老中的价值
2015-05-30许萍龚平
许萍 龚平
[摘 要]我国是一个有着孝道观念和家庭养老优秀文化传统的国家,虽然当今社会经济已经发展到较高水平,但是,我国的养老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家庭养老是主要的养老方式之一,但也面临困境,需要理论和政策的支持才能更好地强化其功能。“孝”是一种出自人们内心的情感需求和道德自觉,也是家庭养老实现的制度保证。孝道作为养老尊老敬老的家庭伦理,在家庭养老中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孝道;家庭养老;价值
[中图分类号]D6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9 — 0005 — 03
一、儒家孝道的内涵分析
形成于先秦时期的儒家孝道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尤其是在孔子那里,孝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儒家把孝分为三个层次,即:“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孝经·开宗明义章》)“始于事亲”是指行孝要从赡养和孝敬自己的父母开始。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很多方面,而人伦关系又是一切社会关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人伦就没有人类,更谈不上行孝的问题了,所以孝道必须也应该“始于事亲”,即始于对自己父母在物质和精神上的全力支持与回报,然后由近及远,推及他人。唯有如此,才不悖于人伦道德和社会规则。《中国人德行》一书的作者亚瑟·史密斯认为,在中国人眼里,道德的任何缺陷,都是由不孝或缺乏孝心所引起的。书中指出,“为君服务而不忠诚,是缺乏孝心。官吏不尽职也是缺乏孝心。对朋友不诚实,还是缺乏孝心。在战场上不勇敢,仍是缺乏孝心。”①作者重在强调孝与社会道德的关系,显然已经把孝的概念泛化了。实际上,孝最主要是针对父母而言的,而其他方面往往是孝的延伸和拓展。
儒家孝道的内容具有丰富性和全面性。“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纪孝行》)②这段话全面阐述了对父母之孝的内涵,也是孔子对行孝全过程的界定,即“要求子女怀着敬仰的心情侍奉在世的父母,怀着忧愁焦虑的心情照料生病的父母,怀着悲哀痛惜的心情办理父母的丧事,怀着崇敬肃穆的心情祭祀父母的亡灵。”③“生事爱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尽矣,死生之义备矣,孝子之事亲终矣。”(《丧亲》)是说不仅要孝敬在世的父母,而且还必须对父母的后事进行合理安排,对父母的死表示出极大的哀伤。唯有如此,才算是尽到了孝子的责任。
“孝”属于家庭伦理道德范畴,是一种出自人们内心的情感需求和道德自觉。有学者认为,“孝”既是人们道德情感的本源和最起码的伦理要求,也是人自幼就有的一种朴素情感,它贯穿于人们道德情感发展的全过程,影响着人们的道德行为。历史证明,和谐的家庭始终是需要一定的制度来维系的,而“孝”可以也应该成为维系家庭和谐和家庭养老实现的制度保证。正如习近平同志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④
二、当代家庭养老所面临的困境
所谓家庭养老,是指家庭成员对老年人负有事实上的责任,老年人将最重要的支持置诸家庭成员身上。也即是老年人的经济支持、劳务支持以及精神支持主要由家庭成员尤其是老年人的子女来负责,而非社会或个人。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个人养老是当前最主要的养老方式,这是根据经济支持的不同来源来划分的。所谓社会养老是指在家庭养老和个人养老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由政府、社会其他成员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的一种养老方式;个人养老是指个人在老年生活中的经济支出几乎全部来源于自己工作时期的收入。我国的文化传统、人口国情和社会经济状况等共同决定了家庭养老将成为我国最有前途的一种养老方式,但我国当代的家庭养老却面临多重困境。
其一,当代家庭养老负担不断加重,子代对亲代的供养力不从心。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控制人口数量方面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也逐渐出现了子女数量减少、家庭小型化和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受计划生育和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我国的家庭结构开始发生明显的变化,家庭中子女数量减少,家庭规模变小,子代对亲代的供养负担加重,在有的独生子女家庭中,一个子女要承担两个甚至两个以上老人的赡养义务,与以往拥有多个子女的家庭相比,其养老重担难以附加。此外,人口老龄化的快速推进,也必然给我国养老带来沉重负担。家庭养老作为重要的养老方式之一,其在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中的作用值得我们重视。注重家庭养老既是我国现实经济条件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以孝文化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家庭伦理所提倡的。由于城市化和现代化带来的子女数量减少,家庭规模、结构和功能变化,流动人口增加等影响,当前中国家庭养老遭遇困境,家庭养老功能正在弱化。
其二,孝观念的淡化使家庭养老面临破裂的危机。孝是调节家庭人际关系、维持家庭稳定和谐的思想基础,也是家庭养老方式得以存在的思想和文化依托。家庭养老是人类社会的本能所系,同时也是老年人的一种心理需求,更是“人道”原则的体现。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开始追名逐利,一部分人被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所蛊惑,孝观念变得越来越淡薄,尤其是部分年轻人,在养老敬老的伦理方面受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影响,对父母的赡养责任意识有所下降,有的不孝敬父母,有的甚至出现厌老、弃老和虐待父母等有悖人性道德和社会规则的行为。对老人的虐待或暴力行为,都是缺乏最起码的伦理道德底线的表现,反映出道德的滑坡或颓废。赡养孝敬父母原本是子女对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回报,但现实中有人把老人当成负担和累赘,自己只享受从小被父母养育的权利,而不尽赡养孝敬老人的责任和义务。古人云,“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对有养育之恩的父母不尽赡养责任,岂不是没有了人性。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为政》)”①他认为子女侍奉父母与饲养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有没有心存敬意,如果内心不存在敬意,即使每天为父母提供优质的物质条件,让父母衣食无忧,也不能算是“孝”;如果仅仅把对父母尽孝理解为养,那就与饲养动物没有什么差别。在孔子那里,对父母只养不敬都不能算“孝”,要达到使“老者安之”的程度才算是真正的尽孝,也即是子女要尽最大努力让老人能够外安其身,内安其心,在物质和精神上都给予最大的满足,既要赡养父母,又要保持孝敬之心。但如今有一部分人对父母就连基本的养的办不到,更谈不上发自内心的尊敬了。
其三,当代家庭养老缺乏具体的政策保障。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该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应该赡养老人,有“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但目前我国对家庭养老尚未制定具体的政策来予以支持和保障。厌老、弃老甚至虐待老人的事件媒体时有报道,以孝为主要内容的传统儒家家庭伦理已被部分人抛之脑后。而要发挥家庭养老在解决养老问题中的积极作用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激励。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如新加坡、日本和韩国这些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较大的国家,也都非常重视孝道,重视家庭养老。为了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新加坡政府规定,对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家庭在购房时给予优惠和补贴。日本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问题,也提倡家庭养老,制定了许多支持和鼓励家庭养老的政策措施。相对新加坡和日本,韩国受中国儒家家庭伦理的影更大,更好地保持了家庭养老的传统文化,并为此制定了“行孝休假日”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持家庭养老这一传统。从以上不难看出,在制定支持和鼓励家庭养老的具体政策方面,这些国家的做法均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三、儒家孝道在当代家庭养老中的价值
我国是一个有着孝道观念和家庭养老优秀文化传统的国家,儒家孝道对于家庭养老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重要价值和不可替代性,不会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消失。因为“尽管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相比,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但是孝道观念的自然基础,如血缘关系与自然亲情关系等,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消失。”②习近平同志也曾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③“孝”作为儒家家庭伦理的主要内容,对于调节家庭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持家庭稳定和强化家庭养老功能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对于家庭养老的价值更是不可忽视的。而这种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
第一,“孝”是维系家庭养老的思想和文化依托,也是家庭养老实现的制度保证。“孝”属于道德范畴,是一种道德自律,能促使家庭成员自觉尽孝,维持我们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家庭养老传统。尽管当代家庭趋向小型化,社会价值观念也有所转变,但千百年来的孝文化伦理、家庭养老模式不会突然就消失,“因为文化是一种骨子里的东西,这种模式也已根深蒂固于现代人的思维之中,符合责任内化论的观点。”①要维护和发扬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孝的教化可以说是一种有效且十分必要的手段。因为孝与家庭养老有着密切的关系。孝观念是维系家庭养老的思想和文化依托。当代家庭养老面临破裂的危机,但这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它还与当代人孝观念淡化有极大关系,因此,我们不能只看到客观原因,还应该从人们的思想道德方面进行深刻反思。有学者认为孝的教化是当前以及今后维持家庭养老的出路。保留传统孝道的精华、去粗取精、与时俱进,在结合时代特征的基础上,建立与当代相适应的新的孝道观念是维持家庭养老的基础。
第二,是人伦道德需求,也是“人道”原则的体现。老年人的心理需求是其人生需求的一个重要部分,而且中国老年人的情感归属显得尤为强烈,有人认为这是中国老年人“恋家”情结的表现。费孝通先生讲过:“家,强调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相互依存。它给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以生活的保障。它也有利于保证社会的延续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作。”但是,“在父母和孩子之间并不计较经济贡献上的平等问题。”②“孝”是人伦需求,也是“人道”原则的体现。孔子曾把自己的人格理想归结为三句话,即:“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冶长》)孔子认为,做到让老人得到安顿,让朋友信任自己,让年轻人对自己有所怀念,自己的理想就实现了。在这里,孔子把“老者安之”摆在第一位,其重要性可想而知。“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种说法叫做“百善孝为先”,而孔子强调“老者安之”,在对老人尽孝的过程中,何为“安”呢?“安”即是“让老人外在安其身,内在安其心”③,不仅要让老人衣食无忧,居有定所,还应对他们发自内心的尊敬,尽最大努力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只有这样,才能算满足了人伦需求。儒家极其重视孝道观念,把“孝”提升到了“百行之本”、“为仁之本”的高度,实际上,“孝”也是“人道”原则的体现。父母含辛茹苦养育子女,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可谓殚精竭虑,任劳任怨,到了年迈不能劳动,生活需要照料时,子女理应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这实际上是就一种对父母养育之恩的回报,也是“人道”原则的要求和体现。正如王岐山在一次重要讲话中指出:“中华传统文化是责任文化,讲究德治礼序。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是中华文明的DNA,为国尽忠、在家尽孝,天经地义。”④
第三,孝文化可与法律结合,共同促进家庭养老的健康长远发展。“孝”是人们发自内心的情感需求和道德自律,也是维系家庭养老的基本保证。但相对于法律而言,“孝”的保证作用是柔性的,是非强制的,难以保证绝大部分人都能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时候就需要有一种强有力的外在约束力来对老人的权益和孝文化的传承予以支持和保障。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养老问题亟待解决。虽孝的教化不可或缺,但是个漫长的过程,不是短期的出路。面对此局面,需要将我国传统的孝文化与法律结合,以孝文化为家庭养老的思想和文化依托,同时以法律保护为支撑,制定科学的奖惩机制,鼓励孝行,严惩不孝之举,形成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利用自律与他律之合力,维持家庭养老模式的健康运行,同时对我国养老问题的解决起到积极作用。
〔参 考 文 献〕
〔1〕吕红平.先秦儒家家庭伦理及其当代价值〔D〕.河北大学,2010.
〔2〕姚远著.中国家庭养老研究〔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1.
〔3〕〔4〕余飞跃.家庭养老的困境与出路——兼论孝与不孝的理性〔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5).
〔5〕于丹.于丹《论语》感悟〔M〕.北京:中华书局,2008.
〔6〕孝经〔M〕.汪受宽,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7〕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8〕戴卫东.家庭养老的可持续性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0,(02).
〔责任编辑:孙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