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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2015-05-30赵志虎

理论观察 2015年9期
关键词:中小股东保护权益

赵志虎

[摘 要]虽然我国新公司法认识到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并且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大股东为了个人利益的极大化,往往逃避法律的约束,导致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损。例如公司法中提出了一股一权的规则,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难以落实的问题。因此应当加强对公司管理的研究,落实和完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切实保护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9 — 0071 — 02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公司也在不断地涌现,给公司治理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新公司法作为促进和保障公司合法有序经营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司相关股东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中小股东在公司决议中的天然弱势地位,需要加以针对性的分析,合理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1.知情权保护不足

知情权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知情权也是公司股东的重要权利。在公司法中对股权的知情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股东会议记录等多项权利,此外在经过相关申请之后,股东还有权利查阅公司的财务明细等。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大股东在投票和公司决议中有明确的否决权,导致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在查阅公司各种文件和信息的过程中设置了种种限制,影响了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发挥〔1〕。例如大股东以各种理由阻止中小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等文件,导致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存在明显的不足,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大股东表决权的滥用影响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在公司法中对公司表决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客观上为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提供了可能。由于股东会议中的表决权是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的,所以大股东往往具有最终表决权,这种现象相对比较普遍。大股东由于具有资本上的优势,所以在股东会议的过程中具有比较多的表决权,往往容易将个人的意志转化为公司的意志,基本控制了公司经营管理。大股东由于具有比较大的表决权,所以也更加容易维护自己的利益,导致个人利益极大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产生了挤压作用〔2〕。大股东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往往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来影响公司经营的决策,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股权回购难以实现

公司法中对股权回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只要中小股东反对公司决议,并且满足相关的条件,就可以发出股权回购的请求。例如当公司连续五年连续盈利,同时也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但是没有进行股东利润分配的;公司在合并或者分立过程中转让了主要财产的以及其它条件。这些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中小股东股权回购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公司往往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干扰,导致中小股东股权回购难以实现。

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研究

1.落实好累积投票制度

公司法规定了在股东大会中实行累积投票的制度,这种制度在西方企业中应用比较广泛,它遵循了每一股份都有表决权的原则。但是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当选的机会比较小;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自己的权利,应当落实好累积投票制度,这也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方法。在公司选举的过程中,中小股东也应当具有投票权,大股东的投票权也可以进行分散,最终使得票比较多的人能够选举为董事或者监事。累积投票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大股东滥用自己的权利,减少了大股东的意志对中小股东意志的压迫和影响。资本决定制度能够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能够平衡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是一种相对比较公平的制度。但是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资本多数决议滥用的情况。累积投票制度增强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减弱了大股东对公司的绝对表决权。累积表决权和选举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符,在应用的过程中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这种制度改变了大股东决议中的绝对优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增加中小股东在公司管理和治理过程中的话语权〔3〕。但是在累积投票执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在累积投票制度中存在范围过小的特点,例如对于规模比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累积投票制度能够很好地发挥其作用。小股东之间能够实现联合股份,通过累积投票制度,能够对公司的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累积投票制度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具有比较好的应用价值,能够有效维护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落实好控制股东的义务

控制股东在公司管理的过程中应当落实好相关的义务,其中注意义务是指股东在公司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同时对同等地位或者情形下的其它事项具有同样的谨慎义务。在公司法中控制股东往往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具有决定性的权利,所以为了保护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落实好控股股东对公司其它股东的注意义务。控制股东在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决定的全面性和有益性,控股股东应当从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角度出发,做出合适的决定。当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以及其它股东利益发生矛盾或者冲突时,应当将整体利益放到首位。控股股东在公司管理的过程中还应当具有忠诚义务,控股股东不能做出的伤害公司和其它股东利益的决定,它和注意义务是相对应的〔4〕。注意义务要求股东应当考虑公司的整体利益和所有股东的利益,忠诚义务要求控股股东不能做出伤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决定。

在股份公司中资本是其中重要的基础,是股东享受权利和义务的先决条件。所以所有股东都具有出资的义务,相对控股股东的出资义务也应当更大。控股股东的出资义务对于公司的经营具有重要的影响,是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的保障。控股股东的出资义务也防止了股东在公司管理的过程中滥用权利而抽回资本的行为。出资义务要求控股股东在成立股份公司时有出资的义务;同时在公司经营和管理的过程中,控股股东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撤回资金。出资义务禁止了控股股东在公司管理中抽取资金的行为,能够保持公司的安全有序经营,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帮助。

3.落实好表决排除制度

表决权排除制度是一些预防制度,也是一项表决权救济制度,它保障了中小股东参与到公司管理治理的各个过程,使中小股东能够正确地行使公司在人事安排中的权利。表决权排除制度在西方企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防止了大股东在表决权的优势来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它能够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表决权排除制度要求在股东大会的过程中,当涉及到与股东利益有关的事项时,股东本人以及代理人都不能行使表决权。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承认或者支撑表决权排除制度,在英美国家中要求在公司决议过程中会影响到相关股东利益时,股东应当自行回避,由其它没有利益关系的股东进行决议。这种制度具有比较好的预防性和经济作用,它能够和诉讼救济制度进行结合,能够更好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当股东持股比例超过法律的规定或者公司的规定时,大股东超过的股份就不再具有表决权。这种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限制大股东的多数表决权,能够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表决权中的差异。此外,当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占据了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以上时,应当在公司规定中进行进一步地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

在排除表决权制度中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对于和股东利益相关的决议事项中,和股东存在特殊利害关系的决议事项就有认识上的差异。在学术界中有部分人认为表决权排除制度应当用于特殊股东;部分人认为根据公司的相关决议,导致股东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相应的利害关系时;还有部分人认为特别利害关系股东应当和其它股东没有关系。这三种看法都具有其科学性,但是相比较之下,第二种看法更加符合我国的司法制度,其定义比较清晰,更加容易接受。在表决权排除制度中还需要确定其相应的范围,表决权制度应当应用于股东本人以及其代理人;当某项决议和股东存在利害关系时,股东及其代理人都应当进行回避。同时当股东本人和决议没有利害关系,但是代理人与决议具有利害关系时,代理人也应当进行回避。这主要是由于股东可能利用相应的信托制度来挑战表决权排除制度,同时也是为了充分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代理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仍然对决议具有实质的影响。当表决权排除制度符合相关要件应当实施而没有实施时,导致部分股东应当排除而没有排除使决议事项通过时,应当进行表决权排除法律救济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对表决权排除制度采取了法律救济的措施,当股东大会违法了法律或者公司的相关规定时,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决议。虽然我国的法律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因此应当根据立法精神,对于被排除表决权的股东不能作为请求权的主体,同时也应当完善股东表决权排除的救济制度。

三、结论

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出了相对比较明确的保护措施,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过程中,重点是如何约束大股东的行为,约束大股东在股东会议中表决权过大的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都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和排除,但是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在实行的过程中缺少具体的细则,容易导致大股东变相地逃避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真正地得到保障。因此在法律规定中应当对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支持,完善大股东的相关义务和法律细则,充分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公司能够稳定的运行

〔参 考 文 献〕

〔1〕 孙玉坡.浅谈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4,(10):143-144.

〔2〕 吉明.关于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3,(34):100-101.

〔3〕 黄若冰,卢孟秋.浅析中小股东利益保护〔J〕.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4):31-31.

〔4〕 董超.论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10):199-200.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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