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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机制研究

2015-05-30刘刚

理论观察 2015年9期
关键词: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机制

刘刚

[摘 要]高校党委承担主体责任是由党的规章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历史以及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所决定的。目前,高校党委在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还存在着思想认识有偏差、责任体系不健全、检查考核不到位和责任追究难落实的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积极探索认识推动、制度保障、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有效机制,从而推进高校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

[关键词]高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机制

[中图分类号]D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9 — 0052 — 03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高校党委能否履行好主体责任,对于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同样至关重要。

一、高校党委承担主体责任的必然性

党的规章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历史以及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决定了高校党委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必须落实主体责任。

(一)由党的规章制度所决定

党的规章制度是对政党本身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党章》作为党的根本性法规,对中国共产党的性质进行了这样的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科学地概括出了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即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同时,也是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核心,党委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此外,2010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一部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其中指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党的性质,还是《规定》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职责内容上,都清晰地表明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负有主体责任,这是由党的规章制度所决定的。

(二)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之历史必然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一贯重视加强自身建设,勇于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始终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正因如此,党的自身肌体才得以保持纯洁和健康,为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伟大胜利提供了坚强保障。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结合党情、国情、世情,不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总结出了一系列成功经验。例如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积极地惩治腐败,肃贪倡廉;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做出表率,带头廉洁自律,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前提;抓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党委要层层负起责任,提高认识,见诸行动;抓反腐倡廉建设,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等。这些基本经验充分表明,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政治保证,因此,高校党委承担主体责任也是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

(三)高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之现实必然

高校作为传承文明、培养人才的重要阵地,在人们心目中有着崇高的地位。然而,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高校自主办学权逐步扩大,高校领导干部对人、财、物的决策和支配权力也越来越大,由于权力的过分集中以及对权力运行监督的缺位,使得权力寻租有了可乘之机。尤其是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在社会各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下,部分高校人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异化,近年来,在干部选拔、招生录取、财务管理、学术科研、人才招聘、物资采购、基建工程、后勤管理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发生了诸多腐败案件,涉案人员之多,涉案金额之大,影响极其恶劣。由此可见,当前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十分严峻,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性质,要求高校党委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中必须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统一领导,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为营造清净和谐的校园环境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高校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当前,高校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不正之风、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个主要的方面就是高校党委还没有完全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具体问题表现及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高校党委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认识还存在偏差。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高校党委片面认为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只需总体部署,具体事宜主要由纪委来负责,对于党委来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分外之事,可抓可不抓,有时即使抓也只是习惯于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满足于每年开个会、讲几句话的形式。有的高校党委认为学校涉及的权限是有限的,是“清水衙门”,不必劳师动众,在思想上没有引起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足够重视,存在重业务发展轻廉政建设“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甚至有的高校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习惯于把压力层层传导,把责任层层分解,而缺少主体责任担当。

(二)责任体系不健全

在目前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界定和具体操作中,还存在着责任主体缺位,职责模糊,落实不力等现象。调查中发现,有的高校特别是在基层学院仍然纠缠于党委书记和院长谁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学院工作侧重于教学、科研,院长应该是第一责任人;书记、院长同时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出现了两个第一责任人;在签订责任书时,采取行政工作由院长签订,党务工作由书记签订的办法。此外,在具体落实中有的高校党委将职责内容以责任书的形式作了规定,责任主体也以签定责任书的形式进行了承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出现只表态、不行动的现象,责任内容只停留在纸上,没有落实在行动上。

(三)检查考核不到位

高校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还存在检查考核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高校各基层单位工作职能上的差别,使得承担相应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也不尽相同,因此,在进行责任制考核时,考核评价指标难以全部涵盖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二是有的高校在开展考核时,重业务工作考核而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有时甚至忽略其考核。三是有的高校在开展考核时,多侧重于责任主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而忽略了对责任主体分管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四是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一般都放在年底开展,与繁忙的业务工作容易发生冲突,考核的时间安排略显不当。

(四)责任追究难落实

现实中有的高校缺乏责任制追究的相关规定,对于责任追究的对象、内容、程序等方面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使得责任追究缺乏相应的依据。有的高校党委对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对错误思想和不正之风缺乏批评和斗争。有的高校党委对学校出现的腐败问题缺乏认真调查分析,追究责任也多是针对直接责任人,而不追究领导的责任。有的高校党委对学校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剖析以上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认识还不到位。对落实主体责任的意义“为什么承担主体责任”,内容“承担什么主体责任”,落实“怎样承担主体责任”等理论性问题还不清晰,认识上的不足导致了思想上的不重视,行动中的难落实。二是高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制度体系尚不完善。从目前来看,高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还不明确,缺乏相应的制度将其具体化,规范化。三是对高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检查考核机制还不健全。对党委特别是校级党委的检查考核乏力,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也比较单一,检查考核结果也缺乏运用。四是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高校党委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一方面缺少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的原则、对象、内容、程序等尚未明确规定;另一方面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还存在着监督缺位、越位、错位,执纪问责不想为、不敢为的现象,致使责任追究形同虚设。

三、高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机制建设

加强机制建设是推动事物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高校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落实到位与否需要有相应的措施机制作保障。主要包括以下机制:

(一)认识推动机制

认识是行动的前提。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首要的前提在于认识水平的提高,在于思想理论的自觉,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政治上才能坚定,行动中才能有效落实。高校应通过精心设计学习主题,搭建学习教育平台,利用专题培训、干部培训网络学院、中心组学习等学习平台,积极探索学习教育形式,通过集中报告、网上自学、中心组讨论等形式,引导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中纪委三中全会、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以及相关文件中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通过强化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主体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历史所需、形势所然,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五方面内容,从而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工作,抓不好是失职、不抓是渎职的责任意识,着力增强思想上的自觉性,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

(二)制度保障机制

制度建设是根本,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是人们树立责任意识的有力保障。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过程中要努力构建相应的责任体系,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操作性,以备考核、追责。在制定责任内容时我们要把握好两方面的原则:一是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的统一领导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先决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坚持不能动摇。学校基层党委要紧紧围绕校党委,在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开展基层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二是实行分层定责。党委的主体责任体系是由多个层面构成的,主要有党委领导班子、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三个层面。此外,高校党委还有诸多基层党委。因此,责任内容的制定应包括校党委、基层党委、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基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基层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等职责。三是构建逐层分解,层层传导,级级落实的工作格局。高校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规划,确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原则、工作要求和责任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并对建设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确立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以制度的形式将各个层面的责任进行明确,使每个主体明晰各自的职责。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基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或基层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自觉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认真抓好所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机融入到业务管理之中。

大力推进制度的创新,搞好顶层设计,以科学严谨的制度体系推动责任追究的落实,例如完善签订责任书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约谈制度、末尾表态制度、权力清单制度等等。特别要抓紧加强对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有关制度的制定,将党委、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的情形、实施等内容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可查,从而助推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检查考核机制

通过不断健全检查考核机制,督促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检查考核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分级负责,逐级考核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检查考核的路径有三种:一是由上级党委组织实施的对校级党委、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检查考核。二是由学校党委组织的定期自查,自查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和纪委报告,并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是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成立的学校检查考核小组组织实施的对基层党委、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以及基层党委其他成员进行的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要有针对性和科学性,做到内容要明确,方法要恰当,结果要运用。一是根据确定的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内容开展检查考核,对于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及时发现提出,并明确今后的整改措施。二是创新检查考核形式,采取以年度考核为主的全面考核和以自查、召开汇报会、座谈会、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的专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逐步探索建立“日常检查、巡视监督、专项巡查、重点督查”的常态化、立体式检查考核模式。三是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要把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与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业绩、奖惩、选拔等方面相挂钩,考核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四是积极拓展监督的渠道,创造能够监督、方便监督的平台和条件,形成全方位、多侧面、深层次的监督。

(四)责任追究机制

责任追究机制是推动责任落实的最有效措施。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过程中有严重失责的,学校相关部门要严肃追究。追究责任一是要坚持追究原则。实施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不能搞“特殊化”、“情有可原”、“变相处理”,避免责任追究失去应有的效力。二是明确责任追究对象。纵向层面,基层党组织的执行责任要问,校党委的领导责任也要问;主次关系层面,直接责任要问,间接责任要问,领导责任也要问;表现形式层面,违规操作、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要问,消极怠工、失职渎职的责任也要问。三是确定责任追究的内容。细化责任追究的内容,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违反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集体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四是加强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程序性制度建设。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要以科学规范的程序作为实施问责的前提和保障。问责程序的制定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规章要求,设计要科学、严谨、合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逐步推进问责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问责运行程序主要包括问责的启动、问责内容的调查、问责的执行、问责的监督、问责的救济等方面。五是推进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实现“三转”。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进一步聚焦主业,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严格秉公执纪,做到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对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掩盖、不回避、不推脱,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助推主体责任的落实。

〔参 考 文 献〕

〔1〕中国共产党章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陈挥,王关兴.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建设史〔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1.

〔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J〕.中国监察,2011,(01).

〔4〕江苏省纪委课题组.责任怎么真正扛起来〔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06-03.

〔5〕张建云.主体意识与人的全面发展〔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04,(04).

〔责任编辑:张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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