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国外经验及启示研究
2015-04-29郭晓茹许文兴
郭晓茹 许文兴
摘要: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但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起步较晚,许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只是试点阶段,与国外培育专门从事农业的农民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 。文章主要总结了较为典型的韩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在职业农民培训的经验;总结了发达国家在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方面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启示和可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发达国家;经验;特点;启示
截至2014年底,我国城镇化水平达到了54.77%,而发达国家的城市化率水平基本上都在95%左右,有着如此之高的城市化水平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他们都非常重视农民的职业教育培训。发达国家在农村发展过程中都经历了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发展与改革的过程,这些国家为了促进本国农业职业技术培训的发展,采取了许多措施,从立法保障、管理协调体制、培训方式方法、资格准入制度、培训经费保障等方面不断健全和完善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在克服困难和获得成功的过程中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这些关于农民职业培训的宝贵经验对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工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发达国家的职业农民培训经验
(一)韩国的职业农民培训经验
韩国也曾面临农业年轻劳动力急剧减少、劳动力老龄化的问题,特别是在1998年,韩国全国人口4 643万人,农村人口为404万人,仅占全国人口的9.5%,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尤其是高学历、高素质的农村青年纷纷离开农村,年轻劳动力急剧减少。韩国为确保农业后继有人做了不懈努力,1980年底韩国政府制定了《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随后开始组织实施农渔民后继者培养工程,在资金扶持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农业后继者的精神和技术教育的工作。[1]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1993年修改的《兵役法》将农业后继者定位为产业技术要员而免征兵役。为了迎接知识经济和技术创新时代的到来,韩国还注重农民的培养事业,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的新型农民,早在1967年就制定了《职业培训法》,该法的颁布正式确立了韩国的职业培训制度,从1967年至今,韩国先后出台了20多部有关职业培训的法律法规,为韩国的职业培训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目前,韩国的农民职业培训包括公共职业培训、企业职业培训和资格认定职业培训三种主要方式,相应的,培训机构主要有公共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和资格认定培训机构。韩国的农民职业经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由向企业征收的职业培训分担金、政府补助及其他收入构成的职业培训促进基金;二是政府向企业和劳动者征收的雇用保险费、征收金和积累金余额构成的雇用保险基金;三是由政府承担的职业能力开发基金。
韩国主要是由劳动部的能力开发审议司全权负责农民职业培训工作的,另外还设置了劳动部下属的事业型团体——韩国产业人力公团,负责指导和管理韩国技术资格公团和21所职业专门学校及19所技能大学,负责研究发展和实施国家的技术资格鉴定。另外,韩国还非常注重对农民的思想教育,为此还在农村兴建了“村民会馆”,向农民灌输正直诚实的价值观,培养农民的主人翁使命感、集体荣誉感,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日本的职业农民培训经验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就非常重视农民教育,在农民职业培训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早在1948年,日本就颁布了《农业改良助长法》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建立从事农业技术普及与培训的专门机构,规定政府要对这项事业给予资助,要承担这项事业所需经费的一半。随着农村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普及高机械化操作,以质量取胜成为日本农业发展的必选途径,因此日本政府从中小学教育入手从小培养农民专业人才。在小学、初中、高中,都有与农业相关的内容被作为选修课供学生学习,[2]此外,日本还设立了中等农业学校、农业大学、农科类大学及综合性大学的农学部承担日本的高等农业教育,这种立体式的农业人才培训教育体系,为日本社会培养了大批精通农业技术、致力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人才。
日本各都道府县政府还设立了专门负责农业技术普及与培训的机构——地区农业改良普及中心,并设置了专门技术员和改良普及员,培训人员的选拔、任用和进修提高以及他们的工资和津贴的开支主要由政府负责并承担,这些都保障了农业技术培训事业的切实开展。日本还调整和逐步完善农村教育体制,建立了国家农民学员,提供专业化人才培训服务设施和农民终身教育基地,为日本培养大批高素质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职业农民。此外,农业协同合作社也承担了一些农业技术指导工作,同时也利用农协的农村文化教育功能,加强对农民的生产及生活等方面的指导,引导农民树立现代农业价值观。
(三)德国的职业农民培训经验
德国政府十分重视农民的职业教育培训,把农民的职业教育培训看成是关系民族生存、经济发展、国家振兴的根本大计。德国主要以培训新型的农业从业人员,推广传播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术能力,为现代农业提供后备力量为目标,致力于建立一个专业化、个性化的高质量农民职业教育体系。在德国众多培训模式中,以“双元制”职业培训模式最著名。
“双元”中一元是学校,一元是企业,每周由学校对学生进行1—2天的理论教育、由企业进行3—4天的技能培训来共同完成对学生的培训。[3]在“双元制”中,对学生的培训内容是根据企业和学校的不同特点来制定的,学校的理论教学内容主要是由州文化部制定的,企业的技能培训内容则是根据联邦科教部颁布的培训条例和自身特点制定的。培训的经费也是由企业和学校共同负担的,其中学校承担1/4的经费,主要由政府负责,企业则承担3/4的经费,包括培训设备、培训师资、受训人的津贴和社会保险费等。[4]
“双元制”的模式更加注重的是实践技能的培养和新技术的培训,因此为保障实践技能的有效培训,每个学生都会与企业签订一份合同,并且有专门相对应的实习培训岗位,另外合同的执行是由行业协会负责检查和监督的。“双元制”培训模式的程序是非常严格的,德国规定农业就业者在正式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必须经过不少于3年的正规职业教育,要求学生必须在取得相当于我国初中学历的毕业证书之后,要先选择一家企业并与之签订培训合同,得到实习培训岗位之后,才能得到在相关的职业学校接受理论学习的资格,成为“双元制”模式下的学生。“双元制”模式主要进行的是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通过考核的学生可以获得国家承认的岗位资格证书,成为一名合格的农业从业人员。
(四)澳大利亚的职业农民培训经验
澳大利亚的农业非常发达,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国家非常重视农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是澳大利亚整个农民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项职责是由各州的就业和技术培训部来负责的。此外,为了统一全国的行动,政府成立了全国就业、教育和培训委员会,对农民职业教育和培训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澳大利亚的农民职业培训机构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专门为成年人提供技术培训和文化补习服务的技术学院,二是专门为农民服务的农学院,三是有生产部门和公司自身经营管理的非公立培训机构。澳大利亚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有全日制长期课程、半工半读式长期课程、短期课程、函授教学和外出教学五种方式,其中外出教学是专门为边远地区和人口稀少的地方提供服务的一种方式,常常与技术推广工作结合进行。
澳大利亚十分重视农业职业技术培训的发展,专门设立了“教育、培训就业与青年事务部”和“国家职业培训局”,实施规范有序的职业培训管理。[5]为推进农业职业技术培训的发展,政府给予了大量的资金支持。为学生学习提高贷款,大力支持学生完成学业,学生就业后,若年薪无法达到全国平均收入可以不还贷款。同时为鼓励农场主和企业开办农业职业培训机构,政府还提供了职业培训经费总额的20%—30%的资助。[6]澳大利亚还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资格认证体系。澳大利亚非常重视农民职业培训的实效性,所有培训课程都是在经过严格的市场调查和分析,在了解农民的实际需求的前提下进行设计的,并要求授课教师要有实际的工作经验,要有言传身教的能力。
二、发达国家职业农民培训的主要特点
尽管发达国家的农民职业培训的发展历程有所差异,各有特点,但是从本质上看他们都呈现出一些基本的共同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培训管理法制化
农民的职业教育培训事业是需要政府的立法保障的,关于这方面韩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非常重视。如韩国政府颁布的《职业培训法》,从法律上为农民职业教育制度提供了保障;德国政府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则使德国形成了享誉世界的“双元制”农民职业培训模式,可见,农民职业培训管理的法制化是这些国家培训事业得以迅速发展的根本保障。
(二)培训投入规范化
各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对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投入。如日本规定政府承担农业技术普及培训事业所需经费的一半的同时,又承担培训人员的工资和津贴的开支,为大力扶持农业技术教育,还对农业学校进行了财政补助;澳大利亚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农民完成学业,为学生提供贷款,为鼓励企业开办农业职业培训机构,提供20%—30%的职业培训经费补助等。可以说,国家雄厚的财政支持是发达国家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事业得以不断壮大和发展的重要性因素。
(三)培训体制科学化
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这些国家的培训体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政府为主导,由国家农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协调农民培训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给予配合,如澳大利亚政府专门成立了全国就业、教育和培训委员会,统筹规划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对农民职业教育和培训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二是以中高等农业院校为主要培训基地,并形成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相结合的培训体系;三是以社会培训机构为补充,广泛吸收社会中介培训机构参与,如德国以企业为重点的“双元制”职业培训模式,澳大利亚政府鼓励和支持农场主、企业等开办农民职业培训机构,而且许多学校与农场签订协议共同承担学生的培训任务。
(四)培训主体多元化
随着各国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培训主体也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特点。国外的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各级农业科技教育培训中心,高中等农业院校,企业与民间的各类培训服务机构,各行业协会、教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立的培训机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以及农业远程教育网,由各培训机构共同协作推进了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为国家、为农业生产和发展培养壮大了职业农民队伍。
(五)培训方式多样化
随着农业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农民培训课程的设置及其授课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各国农民培训机构除开设与农业科学知识相关的专业课程外,更多的是根据本地区的农业特点以及农业发展和农民经济结构的需要开设课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灵活性,如德国的理论教学和农业实践相结合的“双元制”职业培训制度。此外,各国的农民培训形式也日益多样化,如韩国的职业教育培训实行长短期结合、脱产与半脱产结合的方式。
三、对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启示
近几年,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劳动力素质要求的不断提高,迫切需要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工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发达国家在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方面的丰富经验为我国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工作提供了借鉴。但是我国农业和农民发展也有自身的特点,与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同时,也要结合具体实际和农民自身的特点,制定与之相匹配的策略,展开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
(一)立法保障农民职业教育发展
发达国家的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之所以能取得如此之大的成效,离不开政府的立法保障。“三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党和国家都非常重视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政府对农民的教育培训也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农村的职业教育培训事业也相应的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当前我国在农村的职业教育、农民的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存在许多缺陷,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法律,在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上缺乏统一性,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明确政府相关农业部门、培训机构和农民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法律保障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资金投入,同时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因此,鉴于农民职业培训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有必要将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列入基本国策之一,专门制订一部关于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法律,为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事业建立法律保障,使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有法可依,同时要不断完善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相关法规,确保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事业的不断规范完善和发展。
(二)加大农民教育培训的投入
发达国家的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之所以能取得如此之大的成效,同样离不开政府在资金投入上的支持。随着我国党中央对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重视,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关注,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当前农民培训仍存在培训流于形式、培训效果差强人意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投资力度,建立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专项资金,并在政府承担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之外,还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广泛发动社会的力量,采取政府、用人单位、农民和社会共同承担培训经费的投入机制开展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工作。
(三)健全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健全的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是发达国家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重要保障。虽然,当前我国有许多参与农民职业培训的机构,但却没有形成协调统一的培训体系。没有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就没有办法保障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我国在发挥好政府在农民教育培训主导作用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企业、各类农业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其他社会培训教育机构以及农民个人在农民职业培训教育中的作用,整合各方面的培训资源,不断完善我国的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四)建立农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农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农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学生要经过严格的考核才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成为一名合格的农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在成为学生寻找工作的有力凭证的同时,也是学生继续接受教育的凭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利于让具有较高素质的农民充分利用宝贵的农业资源,以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证书成为农业经营主体雇佣农民的参考凭证,有利于促进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用工制度的规范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求农民只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工作,有利于促进农民提升自身素质。总之,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民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民职业培训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健全。
参考文献
[1]赵正洲,王鹏,余斌.国外农民培训模式及特点[J].世界农业,2005(06):51-54.
[2]李红,日本农民职业化教育对策分析及启示[J].中国农业教育,2008(02):14-16.
[3]蒋昕臻,德国农业职业教育对我国农民教育的启示[J]. 农民科技培训,2012(10):13-14.
[4]德国:职教经费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N]. 中国教育报, 2007-12-14(008).
[5]澳大利亚农业职业技术培训的特点[J]. 中国农业信息,2003(11):20.
[6]邓志军,黄日强.澳大利亚的农业职业教育[J].世界农业,2004(12):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