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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我国公民法治教育研究

2015-04-29张社强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困境分析全面依法治国对策思考

张社强

摘 要: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基础是具有法治品质的公民,提高公民法治品质的关键在教育。我国公民法治教育不仅受制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而且也受困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过程中新出现的各种理想与现实、实然与应然的矛盾问题,法治教育的效果并不理想。当前提升我国公民法治教育实效既要着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优化公民法治教育的外部环境;又要着力转变教育理念,创新教育载体,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在公民法治教育宣传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公民法治教育;困境分析;对策思考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5.03.001

[中图分类号]G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15)03-0005-0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1]。加强公民法治教育,培养公民法治精神,塑造公民法治信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公民法治教育存在的困境,探索提升我国公民法治教育效果的有效对策,以期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借鉴。

一、当前我国公民法治教育的困境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法治教育在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培育公民法治精神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法治化进程也取得了显著进步。但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并没有深入社会肌体之中,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法治状态远未实现。当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公民法治教育尚面临诸多问题与困境,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桎梏

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对法治精神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正如卢梭所说:“在这三种法律(政治法、民法和刑法)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2]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并未式微,“制度后面的那套思想观念、行为却是千百年来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有其深厚的根基”[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中国古代儒家学说的礼治思想销蚀了法律的地位。受儒家文化影响,中国人崇尚仁政和德治,看重以德服人。“德主刑辅、出礼入刑、先教后诛”等是历代封建统治者遵循的治国方针。因此,在这种思想的长期影响下,我国古代民众普遍耻诉、厌诉、畏惧法律。美籍学者黄仁宇强调指出:“中国两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治,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4]二是自然经济主导下的重刑轻民、重农抑商思想抑制了个人权利意识。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大量的是刑事法律,法律的传统编纂形式是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尤其是封建统治者的重农抑商政策,亦导致民商法律的缺失或滞后。现代法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体现了人们对利益保护的需求和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由于传统思想对公民法治教育影响颇深,实现公民权利意识的完全彰显仍需时日。三是宗法等级制度下的伦理观念消解了法律权威。古代中国,“国”和“家”同构,治国方式和治家方式并无不同,家长拥有家庭最高权威,族长拥有宗族最高权威,封建君王成为全社会的家长,其统治权力自然为人们所接受和认同。“法自君出”,法律的权威在封建君王面前不值一提,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拜也无从谈起。四是司法行政合一的吏治思想助长了人治传统。古代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在行政司法合一的吏治模式下,法律的有效性靠的是官员的个人修为,这必然给传统中国的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打上强烈的人治烙印,要维护正义,靠的是“清官”和“圣君”,而非制度。这种思想至今仍有影响,公民对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仍不够信任。

(二)法治建设中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毋庸讳言,当前的法治建设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与民主法治的要求仍有差距。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进一步完善。法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当今世界的法治国家大多是市场经济发达成熟的国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受封建经济模式影响,且脱胎于计划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明显,存在市场力量弱小、分散、盲目、脆弱的状况,而“经验业已反复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社会,没有强大市场力量支撑的法治是不可能强大有力的”[5]。再次,政府公职人员依法行政观念仍需进一步强化。公权力的约束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然而,现实中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缺乏、官本位思想浓厚,滥用职权、行政失职、重复执法、越权行政、粗暴行政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在一些行政官员看来,法律依然是用来治民而非治吏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建立起公民对法治的信仰,甚至还会引起官民对立情绪,造成社会矛盾加剧。最后,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还未完全得以保证。司法是法治的最后屏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普遍要求。但我国现存的司法状况并不乐观,干预司法机关办案、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依然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的权威。这些应然和实然的矛盾,必然会造成人们的心理落差,从而难以建立起民众对法治的信任。西方社会学理论中冲突学派的代表人物科塞认为,社会冲突起因于“社会合法性的撤消”,当人们对现有的制度怀疑与缺乏信心,不再接受现有的制度为合理合法时,冲突就会出现[6]。因此,只有不断缩小法治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之间的差距,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果才能得以巩固,法治现代化才能不断推进。

二、提升公民法治教育实效的对策思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使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从国家的外在宣布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行为动机;从客观的行为标准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模式,使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获得公众的认同”[7]。法治教育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必要途径。当前,提升公民法治教育的实效,既要充分结合上述现实困境,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优化教育的外部环境;又要准确把握公民法治教育自身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展开对策研究。

(一)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优化教育环境

法治文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内涵,是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内在动力,也是全民守法的内在因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既具有时代性又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课题。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优化公民法治教育环境有以下几个路径。一是要理顺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习近平同志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8]因此,理顺两者的关系,成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必须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二是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治的重心在于用法律制约权力,作为执法主体的政府,理所当然成为依法行政的楷模。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要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下大气力解决,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三是要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通过健全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不断完善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进而形成完整的、可查的信用档案,并基于此构建守法诚信奖励机制和违法失信惩罚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公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与之相适应,还要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制度,注重信用信息的记录、发布和应用,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为构建守法诚信奖励机制和违法失信惩罚机制提供制度保障、信息资源和物质条件,真正使公民从听得懂的良法和看得见的公正中,获得对守法的内心遵从,从而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坚实的思想文化基础[9]。四是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社会舆论是公众的意见、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具有强大的组织动员力量。大众传播在反映、形成和引导社会舆论的过程中具有很大作用,尤其是随着现代传播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这种作用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社会舆论形成和引导中的积极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正确引导公民学法、尊法、守法和用法,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同时,也要通过立法加强对大众传媒的监管,以保证大众传媒始终高扬社会主义旋律,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二)转变教育理念,创新教育载体

教育理念是渗透于教育活动之中的基础性观念体系,是“教师在对教育工作本质理解基础上形成的关于教育的观念和理性信念”[10]。提升公民法治教育实效,必须转变教育理念,从法治教育就是守法教育的功利主义思想,转向突出法治的价值和精神,发挥法治教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的作用。当前,要实现公民法治教育理念的转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系统整合公民法治教育的规则导向与价值导向。法治社会是一个价值社会,人思想中的法治世界也是一个价值世界。因此,我国公民法治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宣扬法律规则的层面,还应当帮助公民建构起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世界。因为只有基于对法治的价值认同所建构的自觉性遵从和自发性依赖,才是法治最深厚、最持久的依靠力量。其次,要坚持个人取向与社会取向的辩证统一。马克思指出:“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11]也就是说,个人与社会是无法割裂的。因此,公民法治教育要以发展个人的法治能力和培养社会需要的法治公民为目标,坚持个人取向与社会取向辩证统一的原则,在适应个体发展规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同时,也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促进人的社会化,进而形成社会所认同的法治品质。再次,要统筹法治教育的知识指向和实践指向。人的教育是通过知识来进行的,公民法治教育也不例外。然而,法治教育的最终效果主要看有没有将知识转化为行动的意识和能力,有没有落实到公民的法治实践中。因此,公民法治教育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品格,以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作为价值取向,把知识传授与社会实践统一起来,引导公民在实践中学习法治知识、坚定法治理想、塑造法治品质。另外,要不断创新教育载体,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在公民法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载体是联系主体和客体的桥梁和纽带,没有载体,教育的过程就不能成为现实的实践过程[12]。当今,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微信、微博等为代表的网络应用逐渐走向主流,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公众参与方式等也都发生了很大改变,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面临空前开放、高度透明、全时跟踪的舆论环境。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主动出击,按照新兴媒体的运作模式,努力打造一批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法治文化载体平台,以公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法治信息传播,充分发挥新媒体新技术在公民法治教育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

[2]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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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上海:三联书店,1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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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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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叶澜,等.教师角色与教师发展新探[M].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21.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

[12]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思想政治教育原理与方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72.

责任编辑:杨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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