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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价格指数农业保险险种的思考

2015-04-27刘欢

潍坊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价格指数保险公司价格

刘欢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00)

关于完善价格指数农业保险险种的思考

刘欢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00)

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农业保险的内涵和外延不尽相同,加上传统农业保险在经营上也面临很多困难,为推动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价格指数保险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探讨。文章通过类比分析和数据分析等方法,结合研究美国、加拿大价格指数保险发展经验以及我国试点情况,对当前我国区域性农业灾害下开展价格指数农业保险所面临的主要风险、问题及原则进行理论分析总结,从而对价格指数保险在当前背景下开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对开展价格指数农业保险提出相关建议。

指数保险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条例

改革开放三十五年,我国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中国作为现在世界第二大经济国,实力不容忽视。其中,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农业基础地位是我们必须坚持和重视的一个关键方面。但从目前看来,中国农业经济发展滞后,农民生活质量不高,农村收入水平与城镇有相当大的差距并呈不断扩大趋势,由此,农业保险作为缓解“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渠道,国家和社会都应更加重视。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初步建成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风险防范有效、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业。农业保险作为保险业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轨迹应该与总体目标一致。

一、价格指数农业保险的概念及发展背景

(一)价格指数农业保险的概念

作为农业保险为适应时代发展而推出的一项创新性保险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是在指数保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面对市场价格这一不确定因素而出现的专业性保险。在保险期满之后,它的赔付不是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而是基于预先设定的价格参数是否达到保险事故触发水平,当价格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农产品造成一定影响时,投保人才可以获得相应标准的保险赔偿。[1]

(二)价格指数保险产品的发展背景

1.市场经济环境的发展及保险公司创新意识的增强,共同推进了农业对价格波动风险的保障需求[2]

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全球农产品价格持续上升,2007年农产品贸易价格涨幅达到56%,危机发生以后,全世界经济陷入泥潭,粮食价格出现转折性逆转,2009年多种农产品价格一泻千里,2011年报告又显示食品价格指数连续7月上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化背景下,中国国内主要农产品价格也受到冲击,出现经常性波动。除去国际因素影响之外,国内自然灾害,如雪灾、地震,动禽物疫病,如禽流感、疯牛病等原因也造成农产品市场价格的不稳定,导致农民产量和收入损失。

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公开、公正、高效、竞争的交易运行机制,可以形成具有真实权威性的价格,而以这种方式形成价格的市场最为人知的就是期货市场,它可以反映出一个市场的供求关系,从而对市场未来走势做出预期。但目前情势却是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减弱,市场产品价格波动更具有不可知性,这在事实上给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更大打击。同时,著名经济理论研究学者陈吉元在1997年提出“农业产业化即市场化、社会化、集约化的农业”,这一观点发展至今日,早已经深入人心,对指导中国农业发展方向充满现实实践意义,因而作为其中农业发展重要的支持力量,农业保险的完善和深入更是迫在眉睫。

增强保险公司在国内外竞争力,扩大保险公司市场份额,是每一个保险公司制定发展战略的最终目标。针对不同地区、人群,不同风险种类,加强保险产品创新是大多保险公司采取的重要措施,而农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弱质产业,其目前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还很低,远远不及发达国家水平,因此,它存在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如何创新开发和提供适合的保险产品一直是农业保险的重要课题,由此,价格指数农业保险的出现应运而生。

2.国家扶持农业生产政策及鼓励农业保险的试点发展是价格指数保险产生的宏微观背景

近年来,强农富农惠农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政府战略决策的重要部分,形成一种意识即:对农业投入与支持再多也不为过。从粮食最低收购价、农机购置补贴到粮食直补等政策性措施陆续出台,都标志着我国农业生产政策的全面转型。在这过程中,农业保险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政策措施,是既能保障农业稳定生产经营的屏障,又是国家农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众多农业保险产品试点的成功进一步刺激了更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的出现,其中,指数农业保险试点中较为人知的有天气指数保险和地区产量指数保险,而价格指数保险是指数保险创新的又一突破点。与针对收入的收入保险相区别,价格指数保险是直接对农作物价格波动进行承保的保险品种,依托相对完善的农产品价格补贴体系,一旦市场价格偏离目标价格,保险公司进行差额补贴或发放差价补助金。

3.相对市场上原有的保险产品,价格指数农业保险优势表现[3]

一是有效遏制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首先,价格指数保险的赔付不是根据个别生产者农产品的产量进行的,而是依据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及生产者的损失进行的,生产者由道德因素引起的个人行为对产量的潜在影响并不在保险赔付考虑范围中。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风险也得到控制,保险人依据的信息是广泛可获得的,从而那种购买保险产品的都是风险较大的保险单位的现象在价格指数农业保险上得到有效解决。

二是直接减低了交易成本和降低了理赔难度。传统保险产品中,保险合同订立之后,保险公司为防范风险事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基础设施、保险教育和监督等,另外加上核保理赔过程,其产生的交易成本较大,保险公司收益很大程度上被耗损。价格指数保险产生之后,不需要对每一风险单位进行监督和安排,将有限资源用于无限服务,这样保险交易成本直接下降。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仅仅需要依据合约预先设定的价格指数进行赔付,透明度高,大大减少了理赔纠纷和难度。

三是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农业生产者们主动防灾减损。毫无疑问,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每一个经济人的理性选择。指数保险是以独立第三方、不由人为因素改变的既定指数为依据,与实际损失无关,这样就说明:如果经过生产者的精耕细作和有效的防灾、增产措施,同时当年价格指数触及设定目标价格,这样农业生产者们将会实现双重盈利。因此,价格指数农业保险因其特殊属性,将会极大激励农民进行防灾减损的主动性。

二、国内外价格农业指数保险发展状况

价格指数农业保险是继天气指数保险之后,在指数保险的概念基础上,提出的又一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在传统保险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目标依据是一块田地或某一种蔬菜的产量和收入,指数农业保险打破人们日常思维,而价格指数农业保险更是对人们的需求进行深入探讨发现。[4]在世界上,各国的价格指数农业保险基本原理和理论大致相同,但由于经济环境和制度的不同,其表现形式和内容也就有所不同。

(一)美国的价格指数保险

毫无疑问,美国的农业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农业,其农业保险的开办历史也十分悠久,政府重视程度也比一般发达国家更甚。

美国的价格指数保险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作物收益保险

简称CRC,1998年引入,是收入保障保险中最受欢迎险种。它旨在保护农作物种植者利益,保险金额根据农产品期货价格决定,当价格造成农民收益低于所确定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其提供的保障水平较高,在50%-80%之间。同时,这种保险产品特殊之处在于,即使没有发生产量损失前提下,只要价格下降,农民就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从而农民购买这种保险积极性很高。在美国农作物保险保费总额中,CRC所占比重也具有绝对优势。

2.价格保障保险

是专为牲畜饲养者设计的一种保险,它只保障由于畜牧产品价格波动对养殖者所造成的损失。这种保险产品不考虑饲养成本和人力成本变动等影响,保障程度较高。同时,价格保障保险最大目的在于保障投保人现金流的稳定,而非参与美国保险证券化市场上的期货期权买卖。目前较适用于肉牛、生猪等牲畜种类。

(二)加拿大的价格指数保险

加拿大和美国一样,国土广袤,畜牧业发达,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集约化,农业保险起源时间较早,发展水平也较高。其中,价格指数保险中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是较为成功的实践案例。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是针对生猪在生长期间不同阶段,由于外界不可知因素导致有可能出现的价格骤降情况而专门设计的一种指数保险。具体操作过程是:在承保时,为保险标的制定一个底价作为指数保险触点,一旦进行交易时,市场价格或者综合市价指数低于底价指数,则生猪养殖户可据此获得差额补贴或差价补助金。

(三)价格指数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出现及发展状况

我国继2008年正式引入天气指数农业保险并开展相关试点之后,价格指数农业保险也引起人们注意和研究。目前价格指数农业保险只有部分城市开展了试点,主要介绍如下:

1.蔬菜价格指数保险

上海早在2009年就已经推出“冬淡青菜成本价格保险”,由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负责实施,是国内首创的蔬菜价格指数保险。2010年又研究并完善了“夏淡”蔬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方案。其中,政府对保费进行补贴,市财政负责50%的保费补贴,区县财政40%,农户自缴保费10%。上海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发展至今,蔬菜保险品种增多、保险面积扩大,保险期限也进一步延长。2013年10月成都市财经局印发了题为《成都市2013年度政策性蔬菜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继上海之后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率先推出价格指数农业保险。在总结上海成功试点的基础之上,成都创新采用蔬菜离地价格作为预先合同设定的保险理赔参数,当保险期限里承保蔬菜平均离地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农民损失。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的开展有效缓解了试点区菜价的大幅度波动带来的困难,减少了菜农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在此过程中引导农户生产结构,有助于实现蔬菜市场均衡,满足消费者的有效需求。

2.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借鉴国外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经验之后,中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2013年开展试点,设在北京市顺义区,由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承保,这份保险合同以国家发改委每周公布一次的“猪粮比”(即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为参照,低于6:1时,保险公司才赔付。数据由国家公布,公平合理,有效减少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纠纷,也节省了勘察的人力物力成本。另外,该保险直接纳入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政府财政累计补贴保费80%,养殖户承担保费20%,依目前补贴政策,每头生猪养殖户只需承担2.4元,大大刺激了生猪养殖户们的投保积极性。[5]

3.苗鸡价格指数保险

受市场经济环境、“禽流感”疫病以及媒体曝光的“速生鸡”影响,禽类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剧烈,而苗鸡价格指数保险可以以较低成本分散潜在风险,保护养殖业的顺利发展以及养殖户的经济利益。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市场上苗鸡价格指数保险还在研究可操作性阶段,当条件满足时,如保险条款设计合理、运行模式确定等,该保险产品将会首先在某省市进行试点,在实践基础之上再实现不断完善和推广。[6]

三、价格指数农业保险主要风险管控手段

价格指数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一个子分支,首先它具备农业保险风险的基本特征,如区域性,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风险类型、风险强度和风险频率差别很大。然后,受自然风险影响大,在社会生产力局限下,人类在自然面前可作为性有限,再加上保险风险承载物一般是露天作业的农作物,由于气候变化带来的干旱、洪水等灾害造成市场供求不平衡,从而导致价格变化偏离预期价格。价格指数保险又因其标的的特殊性,价格变化不仅要面对自然风险,经济体制变迁过程中种种不确定性因素导致的政策风险以及农作物生长特性,还有投机资金炒作导致的市场风险也成为其所要面临的风险。由此,风险管理在减低风险负面影响上具有现实存在必要性,它不仅能够提高农业经济的稳定性,安定农民生活,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还可以为其他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而价格指数保险的风险管理控制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价格差异化杠杆调节

所谓价格差异化,指的是在提供保险产品时,根据标的综合因素分析,如所面临风险的大小,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人调整保单价格,在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的同时,最大程度提高保险公司的效益。保险公司在开展价格指数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针对东西中部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农户生产面临的不同风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总结往年农产品价格波动趋势经验的基础上,预期部分地区振幅较大时,在保险保单价格上应采取差异化对待进行杠杆调节。

(二)承保政策

价格指数农业保险目前在我们国家还在试点阶段,但根据对国外经验总结和国内相关保险产品的借鉴学习基础上,保险公司和政府关于价格指数保险承保政策上可以在以下几点进行风险管控:保险公司方面,要明确价格指数保险承保的首要目的在于为农民提供保障,在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之后,农民不会因此致贫或影响农业后续资金周转经营,由此,承保政策上最突出的一点就是保单目标价格和预期指数的确定。此外,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都验证了政府补贴的重要性,国家和相关地方政府在这方面也应合理考量财政补贴力度。

(三)覆盖对象合理选择

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并且分布分散,而灾害损失覆盖范围大,由此传统农业保险模式在定损上难度大,同时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成本高,这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基于价格指数的农业保险业务,尽管它较少可能存在定损难的问题,但政策性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主要还是政府补贴经营,保险公司盈利也有限,部分农产品消费量小、价格波动幅度也不大,农户自身可以消耗风险带来的损失,没有投保必须性,所以,在覆盖对象上要进行合理选择,尽量减少农业保险公司不必要的业务开展成本,实现资源合理利用和转移。

(四)高风险条款管控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战争、灾疫等造成农产品价格不合理飞涨,保险公司应考虑相关情况,设立应对的高风险条款或安排政府发挥主要指导作用,力求保障农民利益,稳定社会生产。

(五)内部设立专门精算中心

保险精算一般而言,就是结合现代数学方法,积累经验数据,运用经济学基本理论和知识,对保险活动中的财务风险进行评估计算的一门综合应用性科学。价格指数保险中保险费率、保险人承担的平均风险损失及分布规律、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尤其是目标指数和实际价格的确定等,对保险精算的要求都较高,所以,在保险公司专门设立精算中心的需求十分突出,也是防范和管控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7]

四、开展价格指数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价格指数的公允性

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基本问题,因为价格指数农业保险就是建立在有关政府制定和发布的价格指数的基础之上,所以,指数的公允性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其制定不仅要获得保险公司的认可,更要得到投保人的支持。农产品价格一般是由政府根据该产品市场供求情况制定,一般不受市场参与者的人为影响而改变,除个别投机行为之外,而价格指数保险主要涉及的则是人为商议计算决定的指数,与市场价格只有基础关联。目前试点地区如上海,其最终与预期指数相比较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或称之为离地价格是来自于18家标准化菜市场的相关价格数据,是由国家或省地方统计部门进行科学选点,从中随机抽样采集提供而来的,而作为比较的理赔指数或预期指数是由统计部门提供的前三年蔬菜平均价格,如果在保险期限以内,离地价格低于前三年平均价格,则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但目前需要思考的主要问题是,以18家标准化菜市场的零售价格作为赔付标准是否合理和具有权威科学性?批发商从农民那里收购的蔬菜价格与最终在菜市场或超市零售的价格,众所周知,相差甚远,再加上人工成本、摊位费、市场管理费和现在不断提升的燃油价格导致上升的交通成本等,农民面临的收购价格与蔬菜零售价格已不再是人们预期的同比例变动。此外,对农产品价格进行持续、长期的市场数据监测收集也存在一定困难。所以,如何确保价格指数的公允性是现在及将来价格指数农业保险必须要关注和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

(二)通货膨胀的影响

众所周知,通货膨胀会引起物价上涨,而且通货膨胀一旦发生,影响范围会波及全社会,而衡量通货膨胀程度的重要指标就是消费者价格指数,其中猪肉等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农产品又构成了C PI中重要衡量因素,由此,我们可以推知通货膨胀与价格指数农业保险之间也存在必然关联。[8]下图是与人们最为相关的两种农产品的生产价格指数图:[9]

可以明显看出通胀率在农产品价格中影响极大。农民生产生活的消费购买力在通货膨胀影响下,毫无疑问早已发生巨大变化,因此,保险公司在指定保险指数的时候,完全依靠前三年的平均价格水平来作为如今的赔付标准,有失偏颇。

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产品,确定保险价格指数的时候合理剔除或者衡量通货膨胀因素,是其赢得良好口碑和增强经营能力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

(三)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不够完善

无论是国外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开展好的,都有完善的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做后盾,从而使得农业保险在社会发展轨道上能够正常运行。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关于价格指数农业保险方面的机构和政策措施,价格指数农业保险的未来发展之路,仍是困难重重。2013年3月实行的《农业保险条例》是农业保险最新的一个进展,但对于价格指数保险或者指数保险并没有具体涉及。所以,要实现价格指数农业保险的发展,有关部门应该协同合作,加快农业保险完善立法的进程,明确价格指数农业保险在农业保护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其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经营主体资格、财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等相关方面。

五、加快价格指数农业保险发展的几点原则建议

综观国外发达国家价格指数农业保险的发展进程和成功经验,并考虑我国价格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应积极鼓励保险公司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创新农产品保险市场需求,对发展我国价格指数农业保险提出几点原则建议:

首先,突破原有知识局限,加强价格指数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

第一,我国农业保险经过六十多年的试验,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很大成绩,但仍然有很多问题亟需解决,处于极不成熟的试验阶段。而作为新提出的农业保险产品模式,价格指数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更没有被人们广泛认识。保险意识和保险行业发展实际上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互补关系,在此现实情况下,只有先将农民的保险意识增强,突破对保险和农业保险的原有认知,认识到将保险作为农业生产和农民权益的最后保护屏障,价格指数保险才有被人们接受的前提条件和意识准备。

第二,通过政府政策引导、新闻媒体或报纸杂志形式载体等多种宣传方式,认识了解价格指数保险的概念、险种、意义等基本内容,其中,特别是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更要充分学习认识到价格指数保险对农业、农民、农村的积极作用,甚至在宏观上说,在社会和谐发展,国家经济稳定的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10]

其次,认真考察,选择适宜开展价格指数农业保险的险种。

根据指数保险的定义,适宜开展价格指数保险的一般应该都是市场消费量大、价格波动频繁,给农民收入带来极大不稳定性、市场风险大的农产品,比如猪肉、禽类产品和蔬菜等。在正式选择险种时,生产企业、保险企业和科研企业要通力合作,率先考虑的因素就是该产品的生产规模化程度和自给率,然后就是当时市场上对家禽养殖、农作物等的保险密度和风险保障水平程度,在完成这些过程之后,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如农业局信息中心、中国农科院信息所等,对某种农产品价格波动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基本掌握价格波动规律,建立良好的前期研究基础。

最后,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并以《保险法》作为补充。

2013年3月1日实行的《农业保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在此之前,我国主要是依据“国十条”和“中央一号文件”对涉农部分予以规范。此《条例》主要从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明确农业保险相关经营规则和确保农业保险依法合规经营三个角度对我国农业保险进行实质性立法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已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其中,《条例》中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明确:“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因此,目前,国家和政府部门应该配合贯彻《条例》,大力支持发展价格指数农业保险等多种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结合试点地区经验和成果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扩大价格指数农业保险等保险产品的覆盖和保障范围。

在价格指数农业保险实际运作中,若出现部分内容《条例》未规定,如保险合同、经营规则和法律责任等,则参照《保险法》相关规定,以其作为补充部分,实现价格指数保险发展过程中有法可依和依法经营。

[1]柏正杰.《农业保险条例》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J].西部法学评论,2012,(4):36-41.

[2]冯文丽.农业保险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177-178,180,208-213.

[3]何蒲明,全磊,马敬桂.中国CPI之“猪价周期”的实证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3,(8):17-22.

[4]刘布春,梅旭荣.农业保险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62-63,150-155,230-239.

[5]苏应蓉.全球农产品价格波动中金融化因素探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1,(6):89-95.

[6]王建国.农业保险的新趋向:价格指数保险[J].中国金融,2012,(8):47-48.

[7]阎晓军.关于建立北京市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思考[J].北京农业,2013,(22):46-47.

[8]张超.四川首推调控型猪肉价格指数保险[N].农村金融时报,2013-08-19.

[9]张惠茹.指数保险合约—农业保险创新探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1):49-53.

[10]齐爱芹.浅论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N].中国保险报,2013-12-06.

责任编辑: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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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4288(2015)03-0055-05

2015-04-12

刘 欢(1990—),女,安徽宣城人,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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