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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文本中“其他”的语言学解释

2015-04-27于鹏

潍坊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义素词根连词

于鹏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潍坊 261300)

刑法文本中“其他”的语言学解释

于鹏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潍坊 261300)

现行刑法文本中共有338个“其他”,分别存在于176个法条之中,这些“其他”的作用各异,具体到每个法条中更是大不相同。想要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刑法,就必须对每一个“其他”进行准确地解释,而想要解释这些“其他”,就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可尝试通过采用语言学解释中的词意分析、语法分析、语义分析的方法和规则来对这些“其他”进行解释,以帮助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文本中“其他”用语的作用。

刑法文本;其他;语言学;解释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刑法规范必须明确具体,以此实现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和刑罚效果的确定性。就我国建国后的刑法变更情况来看,整个刑法是在向着明确具体的方向发展,但与此同时产生的另外一个现象就是刑事立法中的不确定性词语不减反增,尤其是以刑法文本中的“其他”最为引人注目。如何理解与解释这一现象,是刑法文本留给我们的一大难题。笔者现尝试运用语言学解释的方法对刑法文本中的“其他”用语加以分析,以期对刑法的正确理解与适用提供帮助。

一、词义分析法

词义分析法是刑法解释的基础和出发点,同时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各种解释方法制约的基础和出发点。词义分析法具体又分为语素分析法、多义词辨析法和同义词分析法。

(一)语素分析法

词分为单纯词和合成词,只有合成词才能够采用语素分析法,因为单纯词的词义就是其字义本身,不需要再运用语素分析加以分析。根据构成词语的语素之间的语法和语义关系,可以将合成词的构词方式分为偏正型、支配型、补充型、陈述型和联合型等几种。

偏正型,是指构成词语的前一词根限制或修饰后一词根,整个词语的意思以后一词根为主,前一词根只起到附加作用,例如强奸、明知、主犯等。支配型是指前一词根是表示动作、行为的发起,后一词根则是前一词根发起后所支配的对象,例如罚金、违法、结果等。补充型是指后一词根补充说明前一词根,词的意义以前一词根为主,例如禁止、造成、销毁等。陈述型是指前一词根表示被陈述的对象,后一词根表示陈述的情况,如国有、野生、刊载等。联合型是指由两个并列的词根构成的词语,这两个词根之间或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如行为、规定、盗窃等;或者是意义相关,如损害、危害、灭失等;或者是简单合并,表示词根两方面的意义,如轻重、买卖、奖惩等。

“其他”属于合成词中的偏正型词语,也就是说“其”是起到修饰“他”的作用,整个词语的意义以“他”为主。“其”的基本用法是作为指示代词,常见字义是“他(她,它)的;他(她,它)们的”。“他”的基本字义有两个,分别是“称自己和对方以外的个人”和“另外的,其他的”。连起来“其他”的词义就是“别的(也就是除了“其”所指代的事项以外的)”的意思。

另外对于刑法文本中“其他”用语中的其他词语,比如“权利”、“方法”、“手段”、“情节”等均可以通过这种方法加以分析,列表简要说明(表1):

表1

(二)同义词分析法

刑法文本中也存在大量使用同义词的情况,比如销售和贩卖、强迫(交易)和强制(猥亵)、收购(赃物)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

“其他”的同义词有很多,像“其余”、“另外”、“等”等,但是在《刑法》文本中出现最多的就是“等”。“其他”与“等”都是《刑法》中出现频率很高的代词,其中“其他”在《刑法》中出现了338次,“等”在《刑法》中出现了45次。

从意义上看,“其他”和“等”主要理性意义相同:“其他”的主要意义是“别的”,“等”的主要意义是“表示列举未尽”,二者都存在表示列举未尽的意思,在此理性意义上相同;次要理性意义不同,“其他”从词义上看虽然仅有“别的”这一个意思,但在表示列举未尽之外还可以表示“有区别的”、“不同的”意思。“等”在表示列举未尽之外还有“程度或数量上相同”、“等候,等待”、“列举后煞尾”等多个意思。此外,“其他”一般情况下是存在于偏正短语当中,充当偏正短语中心词的定语;“等”则往往是用在若干列举项之后做宾语补足语。例如《刑法》第180条之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规定中各有一个“等”和“其他”,在这里“等”是用在“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之后做补语,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而“其他”是作为“信息”的定语出现的,起到限制、修饰中心词“信息”的作用。

从功能上看,刑法文本中的“其他”有两种作用,一是兜底性作用,表示同类事项的列举未尽。二是区别性作用,表示后面所述事项不同于前文所列举的事项;刑法文本中的“等”却只有一种作用,那就是兜底性作用,表示同类事项的列举未尽。“其他”在表示列举未尽的场合与“等”字具有相同的功能,只是在文本格式与语感上稍有差异。但同时,“其他”比“等”更具有明确性,因为“等”字除表示列举未尽外,还有表示列举后煞尾的意思,如《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中的“等”字是表示列举未尽还是表示煞尾,即“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否包括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呢?从本法条是难以认定的,只有结合《刑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才可以推知: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那么没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当然可以有期限地剥夺政治权利。

“其他”还具有区别性的作用,强调后面的事项与前述事项的不同,“等”却没有这种作用。如《刑法》第101条文本中的两个“其他”指代内容明确,都是指刑法典分则以外的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而“等”字没有这个意义上的用法。

当然,通过词义分析只能确定“其他”的语文意义、通常意义,而不能确定其法律意义和规范意义,这就需要我们在语篇中去确定,需要我们继续采用接下来的解释方法。

二、语法分析法

对刑法文本中“其他”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语言的解释,当然不能离开对刑法文本的语法分析。

(一)词法分析法

“其他”是表示旁指的指示代词,在刑法文本中主要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不使用任何连词而独立存在;二是和特定的连词连用,构成词组。

首先,刑法文本中存在“其他”之前没有使用任何连词的情况,如《刑法》第70条文本中的“其他”之前没有使用任何连词,在此使用的目的在于表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发现的犯罪是与已经判决的罪是不相同的。“其他”在此表示的是“别的、另外的”这一意思,起到区别性的作用,类似的使用方法还有很多,如《刑法》第67条、第68条的规定等。

其次,刑法文本中还存在在“其他”之前加入特定连词的使用情况,如《刑法》第93条第2款文本中在“其他”之前使用了“以及”这一连词,表示的是: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之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在此表示的是同类事物的列举未尽,起到兜底性的作用。类似的使用方法还有在“其他”之前缀有“或者”一词,如《刑法》第46条、第95条、第118条等;在“其他”之前缀有“和”一词,如《刑法》第2条、第13条、第20条等。

再次,“或者”做连词的意思是“用在叙述句里,表示选择关系”;“和”、“以及”作为连词时的意思是“连接并列的词或词组”。因此,前缀“或者”的“其他”和前缀“和”、“以及”的“其他”又可以分为并列性的“其他”和“选择性”的“其他”两种,当然这是在兜底性作用的“其他”内部的划分。也就是说在区别性的“其他”之中不存在并列或选择的分类,这是在前文的分类中所没有明确的内容。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仅从刑法文本中“其他”所存在的外在形式来明确其内在作用,佐证了前文中区别性作用的“其他”和兜底性作用的“其他”这一划分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通过对“或者”、“和”、“以及”三个连词的词法分析,又明确了选择性的“其他”和并列性的“其他”只存在于兜底性作用的“其他”之中。

(二)句法分析法

所谓句法分析法就是对包含“其他”的刑法条文进行语法结构层次分析。这种方法的不同点在于前文所述的方法都是确定“其他”本身的含义和作用的,而这种方法是在整个语篇、语句中进行分析,进而得出整个“其他”的具体含义,其合理性在于“每个词语当下的意义只能透过整个文字的意义关联来取得。”

根据语言学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通过语法结构层次分析法使复杂的句子简化为若干个语句成分。而这需要两个步骤:一是“切分”,即将复杂的语句划分为若干个成分;二是“定性”,即确定各个成分之间的句法关系。下面以《刑法》第161条文本为例来说明句法分析法的方法和意义。

首先,这是一个具有复杂结构的单句,其结构属于述补结构。“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是述语,规定了该罪的行为模式,是对该罪“质”的规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两个并列的述宾结构,在此作补语,规定了该罪的程度要求,是对该罪“量”的规定。

其次,在该句的述语结构中,主语是“公司、企业”;谓语有“提供”、“隐瞒”、“披露”三个;宾语分别为“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其他重要信息”;补语是“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详细句子划分为:

主谓宾部分: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语的定语)公司、企业(主语)向股东和社会公众(谓语一和二的状语)提供(谓语一)虚假的(宾语一的定语)或者(连词无实际意义)隐瞒(谓语二)重要事实的(宾语一的定语)财务会计报告(宾语一),或者(连词无实际意义)对(介宾结构中的介词)依法应当披露的(宾语二的定语)其他重要信息(宾语二)不按照规定(谓语三状语)披露(谓语三)

补语部分:(述语部分的行为)严重损害(补语部分的述语,“严重”作为谓语动词“损害”的状语)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补语部分的宾语),或者(补语部分连词无实际意义)有(补语部分的述语,判断动词作谓语)其他严重情节(补语部分的宾语)的……

再次,本来应该是对定语和补语的划分,但是本文的目的在于研究刑法文本中的“其他”,是故在此特别针对本条中出现的三个“其他”用语进行分析。

1“.其他重要信息”是本句的宾语之一,是和“财务会计报告”相并列的。第一,在“其他重要信息”这一短语中,“其他”和“重要”是作为“信息”的定语出现的,起到限制修饰的作用,也就是说这一宾语的中心词为“信息”,解释之后的中心词仍然应该为“信息”;第二,“其他”一词在本规定中所起到的是区别性作用,也就是说其所修饰的中心词“信息”所指代的内容是不同于其他宾语内容的事项;第三,想要得出“其他重要信息”的具体含义,还需要将其与另外的宾语进行比较分析。在本规定中,“其他重要信息”是并列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其所指代的内容应该是等同或者接近于“财务会计报告”之类的事项。综合以上三点,我们可以得出“其他重要信息”的具体含义为:不同于“财务会计报告”但是内容等同或接近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具备重要性特征的信息。而这一结论,也正是刑法所赋予“其他重要信息”的准确含义。

2“.其他人”出现在本句的补语部分,是并列于“股东”的一个定语,起到限制修饰的作用;其前缀有“或者”一次,表示选择性的同类事物列举未尽。在单句“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中,主语省略,谓语是“损害”,宾语是“利益”。“严重”是谓语“损害”的状语,“股东或者其他人”是宾语“利益”的定语。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表2):

表2

3.“其他严重情节”是与前面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形成选择性关系的,也就是说二者之间具有性质上的相似性和程度上的相当性。因此,我们确定“其他严重情节”具体含义的过程,也就是在个案中衡量案件事实与“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是否具有性质上的相似性和程度上的相当性的过程。如果达到了上述要求,那么就在个案中确定了“其他严重情节”的含义。

三、语义分析法

之所以要采用语义分析法来分析刑法文本中的“其他”,是因为语义分析的方法可以排除形式解释所不能解决的分歧和偏差,达到细致入微的解释效果,下面将运用义素分析法和语义指向分析法分别加以说明。

(一)义素分析法

义素是从意义的角度对语言加以划分而得到的最小意义单位。语言可以划分为若干成分,每一个成分又可以分解为若干个词语,每一个词语又具有若干个意思,这每一个意思就成为一个义项。义项是反映事物本质特征的,而义素则是体现了义项所反映对象的形态、状态、动作、性质或特征。举例来说,“她穿了红色的衣服”可以分解为(表3):

表3

我们针对句子中的宾语成分可以分解为“红色的”和“衣服”两个词语,再针对其中的“红色”加以分析,那就得出“红的颜色”和“象征革命或政治觉悟高的”两个义项,再针对“红的颜色”加以分析,进而得出“灯笼红”、“血红”、“太阳红”、“胭脂红”等几种不同的义素。

通过这种分析方法可以细致入微地解释语言的内涵,而刑法文本本身就是语言,同样可以得出准确细致的结论。针对刑法文本中的“其他”,我们采用这种分析方法就可以排除词义分析和语法分析所解决不了的疑难问题。

下面就以刑法文本中“其他”用语的“其他手段”为例,运用义素分析法对其加以解释。刑法中“其他手段”一共出现了5次,分布在236、294、382三个法条之中。其语言表述分别为(表4):

表4

在以上五个“其他”中,所使用的词语是完全一样的,“其他”和“手段”的义项也都一样,“其他”是单义项词,“手段”在这里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这一义项。可是仔细分析,这五个“其他手段”的具体含义却各不相同。A与B比较,二者的行为主体就不尽相同,A只能是自然人实施的,B却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C与D比较,二者的行为模式也不尽相同,C多为暴力性的行为模式,D则只能是平和的行为模式。为了更清楚的分析五个“其他手段”义素间的不同,我们列表分析(我们用“+”表示符合某一义素,“-”表示不符合某一义素,见表5):

在此,可以很明了地看出五个相同的“其他手段”间的区别与联系。我们也可以法律适用中的实际需要列举出更多的义素加以分析,在此仅仅是为了说明分析方法,故而没有必要去穷尽所有义素。

(二)语义指向分析法

我们在分析刑法文本时,不仅仅要单纯地运用义素分析法分析“其他”用语相互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还要运用语义指向分析法分析“其他”用语和其他句子成分间的相互关系。语义指向分析法就是对句子的成分和成分之间存在的语义关系加以分析的方法。换言之,语义指向是指一个特定的词把它所在的语言符号链条中除它以外的词语或这些词语以外有关的意思、语言符号链条抓来做发生语义关系的对象。通过这种分析方法,我们可以对前文中单法条限制的“其他”和多法条限制的“其他”的意义指向和具体含义做出准确地把握。

1.“其他”指向本法条其他成分的。“其他”并不是突兀出现孤立存在的,而是和其他句子成分紧密联系的。尤其是在某法条内部,“其他”和本法条其他句子成分之间更是存在着相互的指向,如果能够抓住这种指向,那势必能够获得“其他”用语的准确含义。如《刑法》第117条文本中的“其他破坏活动”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前后文相互发生指向的。首先,“其他破坏活动”指向后文的行为结果“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其次,“其他破坏活动”又指向前文的行为方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两个方面的意义指向,才能够成为本条中的“其他破坏活动”。

2.“其他”指向其他法条相关成分的。有时候“其他”不仅仅和本法条的句子成分发生语义指向,还会和其他法条的句子成分发生语义指向。如《刑法》第263条文本中的“其他方法”就属于指向其他法条的“其他”用语:这与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74条、第239条之间存在着相互指向的关系。以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抢夺罪之间的相互指向为例:如果没有抢夺罪的规定,抢夺财物的犯罪行为必然一部分属于抢劫罪,一部分属于盗窃罪。那么,属于抢劫罪的这一部分在有抢夺罪规定的情况下必然要缩小抢劫罪中“暴力”的范围,即直接作用于物的这一部分“暴力”属于抢夺罪了,抢劫罪中的“暴力”只能是直接对人实施的“暴力”;最后,根据上述分析,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必须是直接对他人身体施加的影响力,目的是排除或压制他人的反抗,如药物麻醉、催眠术等。

至此,我们已经对刑法中的其他用语从词义、语法、语义三个层面上进行了分析,面对数量庞大的其他用语,只要我们灵活地运用前述方法,就一定可以得出准确而合理的解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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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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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1-4288(2015)03-0070-05

2015-04-02

于 鹏(1986—),男,山东昌邑人,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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