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模式创新研究
2015-04-18陈小梅
陈小梅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福建福州,350003)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呈现高速增长态势,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14年4月,我国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突破110万户,注册资本达到2.23万亿。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户联合与合作的组织载体,在引导农民参与市场竞争、推进农业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实现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呈现高速增长态势,但其发展总体仍处于初级阶段,资金匮乏成为其发展的重大瓶颈。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功能的拓展,其融资约束将更为突出,探寻合作社融资模式的创新路径迫在眉睫。本文拟从合作社担保融资及资金互助融资的融资局限出发,结合合作社新型融资模式的实践情况,构建涵盖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的合作社融资创新路径,以期为合作社选择融资路径、缓解融资约束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融资约束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合作社其资金需求也不尽相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这些地区的合作社虽然规模较大,实力较强,但在规模扩张、功能拓展及产业链延伸的趋势下,合作社的融资需求仍十分旺盛;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些合作社的规模普遍较小,服务内容较为单一,资金需求额度相对较小,但由于合作社自身资产质量较差,加之所处的外部经济环境不佳,合作社的发展同样存在一定的融资需求。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供给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供给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个方面。
内源融资主要包括社员的入社费、社员直接投资、盈余公积及未分配盈余等。社员入会时缴纳的会费及股金是合作社的原始资本,当合作社需要发展资金时,也可以通过社员投资来缓解资金困境。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基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其内源融资不畅:首先,我国传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产权界定不清晰的天然缺陷,社员为获得合作社的交易权而等额认购股份,但其收益权却是以惠顾返利的形式实现的,因此社员缺乏投资激励。另外,合作社的开放原则及民主管理原则也使合作社产权融资有限且缺乏稳定性;其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突出,少数核心社员因具有企业家才能或资金、社会资本等要素禀赋优势而实际控制着合作社,这也导致非核心社员“入社不入股”,不愿增加对合作社的投资;再则,我国大多数的合作社社员属于低收入的农民群体,自身经济实力有限,其出资额普遍较低。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实力弱,盈利能力不足,加之合作社具有对内的非盈利性,其盈余的60%以上需返还给社员,这也使得依靠留存收益积累的资金相当有限。
外源融资主要包括政府扶持资金、信贷融资、民间借贷等。为了加快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中央及地方财政、农业部门每年均拨付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但由于扶持资金的数量与合作社的资金需求相差悬殊,只有少数较为优质或发展前景较好的合作社及其项目能够获得政府资金的扶持。扶持性财政资金覆盖面过小,难以填补合作社发展面临的资金缺口。信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的外源融资渠道,但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会面临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在风险分散困难、有效的抵押资产不足及合作社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对合作社本身的信贷支持微乎其微,其贷款发放主要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具有控制权的核心社员和依托单位。民间借贷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源融资渠道之一。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方便灵活,但融资成本较高,难以缓解合作社的融资困境。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其资金需求与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试图通过担保融资、资金互助融资等模式破解融资困境。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融资模式分析
(一)担保融资模式
信息不对称与合作社抵押担保缺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难的重要因素。引入第三方担保的方式可以缓解信息的不对称,弥补抵押资产的不足,提高银行的融资意愿。因此,实践中,许多合作社探索构建担保体系以拓展融资渠道。从实践情况看,这种担保体系的构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社员内部联保模式,另一种是外部机构担保模式。
1.社员内部联保模式
该模式是指合作社内部具有融资需求的社员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社员出资设立担保基金,用于担保补偿。同时,联保成员对组内成员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作社社员通过内部联保模式引入了社会资本,基于农村的“熟人”网络而形成内嵌于内部联保小组的自我选择机制、连带责任机制及社会惩罚机制。这些机制起到了独特的“社会担保”作用,降低了银行的交易成本及风险,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融资。如福建省周宁县咸村镇养猪协会通过会员联保模式搭建起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的合作桥梁。在联保模式下,担保基金及联保会员的连带责任机制降低了贷款农户的违约风险,因而信用社将对农户的贷款额度从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了9万元,并对合作社社员执行优惠贷款利率,简化了贷款手续。[1]除此之外,湖北随县、甘肃陇西等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都开展了社员联保融资模式。
该融资模式操作较为简单,适用范围较广,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合作社均可运用该模式进行融资。但该模式的融资效果也受到几个因素的制约:一是联保小组的成立要以小组成员资金需求规模相近为前提,否则可能因成员间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而导致联保小组难以组建;二是该模式的运行需要一定的产业支撑和农业保险的支持,否则难以防范联保小组成员的集体策略性违约及因不可抗因素导致的集体被动性违约。[2]
2.外部机构担保模式
该模式是指通过引入融资担保机构或由相关部门牵头建立贷款担保基金等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如2014年山东省成立了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该省的合作社拓展了信贷融资渠道;又如福建省龙岩市供销社与长汀等县供销社合作创建了总额达6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支持。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的介入具有抵押品替代的作用,能够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抵押品不足所致的融资困境。
外部机构担保模式的运用范围也比较广,只要相关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愿意向合作社提供担保支持即可。但该模式的融资效果受担保公司、担保基金担保能力的限制及风险分散机制的制约。由于涉农贷款担保风险较大,商业性担保机构对涉农贷款担保意愿不足,而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数量及担保能力有限,因此,优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容易获得担保机构的担保偏好,而规模实力较弱的合作社同样难以借助外部机构担保融资模式解决融资困境。
(二)资金互助融资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的资金互助社是由社员自发入股设立,利用团体互助的方式解决社员生产经营性资金短缺的合作金融组织。近年来,中央相继出台相关文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因此,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尝试通过兴办资金互助社,拓展合作社的内部融资渠道。如山东桓台的德兴公生态农业农民合作社于2012年成立了资金互助社,为社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缓解了社员及合作社的资金困难;安徽潜山县新农生态农业合作社于2011年6月成立资金互助部,在合作社社员内部开展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业务。截止2013年底,该社的社员互助金存款金额达150万元,发放金额累计达630万元。实践中,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的社员因面临相同的生产周期而往往同时产生生产经营性资金的余缺,但具有不同生产周期的专业合作社之间却往往存在资金余缺的峰谷相错。[3]为此,一些地区也尝试建立资金互助联合社,探索不同行业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资金互助模式。
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以资金为纽带实现了社员在生产合作基础上的再次联合,密切了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综合性合作社的高级形态演进,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合作社发展的资金约束。但资金互助融资模式的效果受制于所在地区的农村经济基础,且这种融资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方面,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面临着信用风险;另一方面,目前中国银监会监管框架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准入门槛较高,多数农村合作社设立的资金互助社往往只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登记,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一旦资金互助社产生对外吸储的冲动,超越合作社的范围进行资金互助,也会形成极大的风险。
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模式的创新路径
由上述分析可知,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采纳的担保融资模式及资金互助融资模式虽然有助于缓解部分合作社的融资困境,但其运用仍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因此,为了有效解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问题,必须进一步探索合作社的融资模式创新路径。
(一)创新抵押担保模式
201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试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要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与此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不断推进,金融机构也积极开展新型抵押担保贷款业务。因此,在抵押担保融资模式上,合作社应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完善为契机,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对于一些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合作社,还可以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保险保单”、“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机构”等融资模式。如黑龙江省肇东市推行的“金担农”信贷模式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可以以自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在申请银行信贷时获得商业担保公司的担保支持。该模式能够降低商业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增强商业担保公司的担保意愿,有助于提升合作社的信贷融资能力,值得合作社借鉴与实践。
(二)推进资金互助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融资是破解合作社融资困境的有益探索,但目前合作社资金互助模式普遍存在规范化程度不高、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监管主体不明确、风险控制手段缺失等问题。要推进资金互助模式的融资效果,作为政府应加强对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扶持,要制定切合实际的有关合作社兴办资金互助社的审批和监管制度,坚持互助社资金来源和流向的“社员制”、“封闭性”,防范资金互助社的非法集资和非法放贷;作为合作社,应该与当地金融机构建立联接机制,借助金融机构的专业性提升资金互助社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规范资金互助社的章程、制度和业务流程,同时建立资金托管制度以保证资金安全,提高结算效率。
从长远来看,合作社之间的资金互助将是合作社融资模式创新的重要路径之一。合作社之间的资金互助模式能够克服单个合作社内部成员资金需求的“同时性”问题,有助于扩大资金调剂的规模及融资效应的辐射范围。但随着成员规模的扩大和社区界限的突破,成员间的信用纽带会变得日益脆弱,资金供应链面临的风险因素也会增加。因此,应积极探索界定合作社之间资金互助的联合范畴,完善其风险控制机制,有效推进合作社间的资金互助融资模式创新。
(三)探索产权融资模式
产权融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最直接的资金来源。传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社员为获得合作社的交易权而等额认购股份,但其收益权却是以惠顾返利的形式实现的,因此社员缺乏投资激励。此外,合作社的开放原则及民主管理原则也使合作社的产权融资有限且缺乏稳定性。因此,西方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实行封闭成员制、表决权加权制、明晰公共积累部分的产权及引入股份制因素等变革产权制度,创新产权融资模式。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融资模式运用有限,应借鉴国外合作社产权融资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推进合作社内源融资模式创新:一是实行入股额、交易权、投票权挂钩制度。合作社可根据合理的经营规模确定投资总股本及可接受的社员人数,实行入股额与交易额挂钩制度,并结合交易额、股金额实行一人多票制,但要明确一人多票的上限;二是适当引入社会资本。为扩大合作社的股金来源,合作社可以有限制地引入“非合作社员”的资本,同时对这些“非合作社员”仅赋予较高的分红股息待遇,而不予以投票权和年终盈余的惠顾返还分配等;三是推行适度的股份流动制度。为保持合作社股金的稳定和有效运用,应允许股金在合作社成员间流动,且赋予合作社成员同等条件下的股金份额优先受让权。但应严格限制合作社股份流向合作社以外的成员,从而保证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四是明晰政府扶持资金的产权。合作社获得的政府扶持资金应按当时的社员人数平均量化到每个社员的账户。这部分资金由合作社统一管理和使用,社员享有资本报酬的收益权。当社员丧失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后,政府扶持资金所形成的财产份额应留存合作社,重新平均量化为其他社员的财产份额。[4]
(四)实践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
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不断推进,在一批农业龙头企业的推动下,农业供应链管理模式日益兴起,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嵌入相关农业供应链网络,参与产业链中的分工合作。与此同时,基于农业供应链开展的供应链金融也悄然兴起。农业供应链内生的网络组织特性及其网络功能有助于增强农业供应链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透明度,增强其信用能力,弱化其信用风险。借助于信用捆绑技术及农业供应链网络的治理功能,一些金融机构开展了基于农业供应链的金融产品创新。因此,处于农业供应链网络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积极探索创新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拓展正规融资渠道。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和初级加工,而初级农产品不易保存和变现,且目前我国农村地区仓储物流业发展滞后,因此,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宜重点探索订单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等融资模式。订单质押融资模式下,合作社可以凭借与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签订的订单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合作社以向其他供应链成员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或应收账款保理融资;而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则是借助信托的财产隔离作用,将合作社尚不能直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鱼塘承包经营权、农机设备收益权等进行资产信托化,设立自益信托,并以嵌入农业供应链治理结构中的信托受益权为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模式。[5]目前,黑龙江省五里明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开始农业供应链融资实践并取得了较好的融资效果。随着我国农业供应链的发展与完善,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必将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外源融资困境的重要创新路径。
[1]林丽琼.破解合作社信贷融资困境:社会资本与制度安排[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1):34-38.
[2]杨军,张龙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约束及其对策研究[J].上海金融,2013,(1):112-114.
[3]潘淑娟,王刚贞.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现状及运行机制[J].中国农村金融,2012,(14):58-61.
[4]王文献,董思杰.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融资模式的演变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8,(12):11-13.
[5]韦克游.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融资治理结构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3,(4):6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