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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研究

2016-03-16崔继红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年13期
关键词:互助社社员金融机构

□文/崔继红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河北·保定)

一、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现状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数量不断增加。2003年7月第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2004年10月兰考陈寨资金互助社成立,2006年3月安徽明光潘村兴旺农民资金互助社成立。截至2007年9月底,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我国已有6个省7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并运行。银监会在2007年10月12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决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将试点省份扩大到2008年全国的31个省。2007年除有7家批准的互助社外,江苏、山东、河北、安徽、云南等地的30多个农村资金互助社未经银监会批准,但已成立运行。到2011年11月末,全国共有4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获得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而当时刚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却大有星火燎原之势,最具有象征意义的就是安徽凤阳县,仅一个县就有农民资金互助57家。随着农村金融的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规模不断扩大。2007年3月8号,吉林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作为我国第一个正式注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成立,而其注册资本仅为10.18万元,是由32家农户发起成立的。而仅仅两个月的时间,社员人数就由当时的32人增加到79人,股金由发起时的10.18万元增加到12.02万元,而此时已经发放了51笔贷款,而平均每笔贷款为3,875元,最高为5,000元。而到2009年社员的数量已经增加到116人,存款由当初的1,000元增加到47,000元,资金总额已经由当初的102,800元增长到381,400元。而在2008年河北省成立的第一家晋州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周家庄乡13,006个社员入股636万元,剩余的364万元股金按照入股自愿、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每股最小1万元,最多不准超过总股金的5%,向全乡范围的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和广大群众吸收。互助社以飞快的速度在扩大着,这说明互助社的出现正好符合了农村金融的需求。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支农效应明显。现有的大型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而农村融资具有规模小、融资频繁、无抵押等特点,商业银行更愿意把资金贷给具有保障的企业。而农村缺乏正规的金融服务,导致农村的融资相对来说比价困难,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出现缓解了这种困难。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内生的与农村经济相联系的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它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而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且它的融资手续简便,贷款的时间比较灵活,融资成本低,可以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而大部分的社员都是在同一自然村或乡里,因此资金互助社从整体上可以说是无成本的掌握了贷款的真实信息,这样在放贷时就可以很好地掌握房贷的额度期限等等,这样就可以很好地控制风险,可以保障资金互助社的安全。

二、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有待完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互助社发展的保障,而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出台相关的条款,如《合作金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没有针对农民开展相关工作的条款,不利于互助社的良好发展。在没有相关的法律下发展无法避免政府对互助社的不正当干预,而且合作金融事业的参与者不能从立法中明确了解各自的基本权利、义务和风险,参与者之间无法形成相互制约和促进的关系等。互助社的制度规定互助社的管理人员以及工作人员都是来自社员内部,而绝大部分人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又加上互助社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就会出现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较差、贷款发放收不回、逾期贷款处理的方法不适当等诸多问题。由于互助社处于建立初期,大多数成员都把互助社当作一个贷款的平台,很多人加入互助社是为了获得贷款,而当自己的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就会把钱存入规模较大且比较安全的金融机构中,这样互助社就会失去原有的社员,相应的也会造成资金的损失,这主要是互助社没有一个很完善的内部制度和相应的互助、合理的金融文化导致的,内部社员没有凝聚力,这样非常不利于互助社的发展。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来源不足。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一些社员对其发展持一个观望的态度。而农村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1)股金和吸收存款。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制度规定只能吸收社员的存款,而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的时间较晚,如果想要得到认可需要一定的时间。农民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认知太少,而农民入股主要是为获得贷款,但当农民在入股后得不到贷款时,农民就不愿入股,导致股金的增长比较缓慢。而另一面,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合作制的独立法人,只能对一些债务承担责任,这会让人感觉安全性较低,所以农民在存钱时还是愿意把钱存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这些以国家信用作隐形担保的金融机构;(2)财政性资金和外部捐助。由于仅靠存款难以满足社员贷款的需求,所以资金互助社依赖外部资金的注入,由于资金互助社的起步较晚,而财政性资金和外部捐助的机制不够完善,加上资金互助社自己本身向商业银行的融资也由于各种政策措施的不完善而受到限制。到目前为止,由于各种原因资金互助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上述两大方面。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规模有待增加。2007年初银监会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允许资金互助社向其他的金融机构融资,但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监管部门具体的政策和办法,导致资金互助社在向其他的商业银行进行融资时受到干扰而无法实施,而且资金互助社没有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再贷款的支持,在这方面的贷款受到一定的阻碍。另外,资金互助社没有通过金融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的直接融资,这样社会上的一些资金无法进入资金互助社,而像保险资金也缺乏进入资金互助社的政策和渠道。综上所述,资金互助社获得贷款受到各种各样的阻碍,导致贷款的资金不足。

(四)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面临较高的风险。一是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贷款发放收不回、逾期贷款处理的方法不适当等诸多问题。互助社的资金主要投入农业,农业有时间集中、自然灾害抵抗能力弱的特点,使得农业贷款具有很高的信贷风险;二是面临较高的操作风险。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操作风险要明显大于其他的金融机构,主要是由于互助社大多数管理层和员工都来自互助社内部成员,自我管理能力不足,容易出现违规操作。2012年10月江苏苏北4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倒闭就是典型的、操作风险引发的事件;三是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社员退股和不合理的贷款投向、期限结构是农村资金互助社流动性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入股社员的退股要求将会直接影响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规模和流动性,如果个别社员的退社引发“羊群效应”,后果将更加不堪设想。

(五)监管力度有待加强,方式有待完善。资金互助社像其他的金融机构一样在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监管机构的监管,《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互助社受到银监会持续、动态的监管,但是由于银监会的人数有限,各县级监管办事处一般只有3~5人,监管任务已经非常繁重,在这种情况下,再对互助社进行监管,可想而知,监管的力度受到质疑。在这种监管情况下,再加上审批的手续比较繁琐,就出现了很多未经银监会批准而出现的非法金融组织,这些没有在银监会备案的金融机构,有一些只是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团组织但同样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在国家宽松的政策下快速发展,这就使得互助社的发展更加受到阻碍。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一个新型的金融机构,无疑成为了当地政府和各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对象,政府关注着它的每一步的发展。正是由于政府对互助社的重点关注,使得政府对互助社的干预过多,不利于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例如,在税收方面,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农村资金互助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上述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百分之九十计入总额。互助社作为农民的资金互助社,应具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再有政府出于风险的控制,对于互助社的实施审批的程序繁琐,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大了资金互助社的组建成本,不利于资金互助社的成长和壮大。但是如果政府不加监管的话,可能会导致伪金融机构的出现,就会使得农村的金融风险加大,进而影响整个农村地区的金融稳定。所以,政府在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中起着很大的作用。

三、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应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资金互助社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处于初期的互助社在各方面的发展都不够完善,规范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就成为必然。一是提高现在的管理水平,资金互助社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不断地完善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制定员工激励机制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以此来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和业务能力,优化业务和管理流程;二是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合作金融法》、《农村资金互助社法》,明确资金互助社作为法人的性质、地位、明确其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原则与条件,确立资金互助社法人治理机制,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规范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范围,用法律手段规范和指导资金互助社制定章程与借贷款等制度。同时,制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实施细则》、《农业担保法》、《农业信贷法》、《农村资金互助社破产条例》、《农村金融风险管理条例》等专门法规,从根本上解决资金互助社发展的有关制度问题。

(二)多渠道吸收存款,拓宽资金来源。相比正规的金融机构,资金互助社这种微型的金融机构对于人们来说是陌生的。人们潜意识里就会觉得这种小型的金融机构没有安全性,所以人们不愿把自己的资金存在资金互助社。在这种情况下,资金互助社应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影响更多的农民自愿加入资金互助社,增加社员的存款资金来源。在增加自己的股金的同时,资金互助社应该扩展多种融资渠道,如资金互助社可以作为一个纽带来联系正规金融机构和农民,商业银行可以把贷款批给互助社,然后由资金互助社直接向他的社员发放资金,这样可以加大农民加入资金互助社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增加资金互助社的股金。而资金互助社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可通过金融市场来发行金融债券、股票等方式直接来融资扩大自己的资金,也可以通过融入保险资金等社会资金,来不断壮大自己的资金实力。外部融资在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中占很大一部分,扩大外部融资的渠道很有必要。一方面政府可以以社员的身份入股资金互助社,按社员的一定比例把资金存入互助社,实现专项资金的管理,当资金互助社进入一个良好的发展轨道时,到时可以把资金撤出。同时,农业发展银行业可以采取转贷款制度,委托资金互助社向农户发放政策性支农贷款,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入社,增加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另一方面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比如说对互助社的资金捐赠人和受捐主体资格、捐赠人权利和受捐主体义务、捐赠程序、捐赠资金的使用等做出相应的规定,使捐赠人的权利得到保证,这样才会使更多的人对互助社做出一定的捐赠。

(三)扩大贷款规模,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支持。资金互助社是一个为农民服务可存可贷的小微型金融机构,但随着农民的贷款需求越来越强烈,互助社越来越表现出供给不足的现象。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互助社,政府应该加大支持力度,把资金投向资金互助社或由商业银行来贷款给资金互助社,在增加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时,同时让互助社把资金贷给需要的农民,扩大贷款的力度,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互助社的收益,也相应的支持了当地的农村金融的发展。

(四)加强资金互助社的风险控制。一是保持适度的规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控制好适度的规模,要做好社员的区域限制和筛选工作,保持好基于人际网络的信用约束优势,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工作。扩大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规模固然可以增加社员入股、充足资金、规范经营流程,但这种发展模式也将会大大削弱社员之间的熟悉度,增加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反而使得农村资金互助社丧失非正式约束下的低成本优势。控制好适度的规模,应当权衡好规模大小之间的利弊,既要保证发挥好社员互助的初衷,又要控制好社员数量和规模,降低社员贷款的信用风险;二是加强自我管理。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自我管理,但由于社员本身对金融服务业务了解较为有限,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容易出现不规范操作。为规范经营需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包括具体业务的指导和职业操守的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一方面可以提高专业技能,进而完善财会制度、明晰管理流程,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另一方面也可以培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从而降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操作风险。

(五)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成本。一方面在成员发展上坚持平等原则,逐步放宽入股的门槛,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微型的金融机构,在规模和正规上比不上大型的金融机构,在审批的过程中不应按照正规的金融机构的审批标准来审批,应相应的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过程,这样也能适当的降低互助社的组建成本和注册成本。而互助社的注册成本应视当地的经济情况而定,对于营业场所和设施,有常规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只要能够保证资金的安全即可;另一方面要针对这一新的组织制定合适的监管制度和措施,对监管主体、客体和对象作出明确规定。在除成立时,要严格防止私人设立资金互助社,可以考虑在县以下增设银监人员,组建独立的监管机构,并处理好与人民银行的监督职责权属关系,重点对投资结构、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制约管理层谨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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