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认识社会法的概念内涵
2015-04-18赵红梅
文/赵红梅
赵红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一、对社会法概念的认识
社会领域立法,对应的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五位一体格局中的“社会建设”领域,和七个法律部门法体系相比,更科学客观,也更符合中国的现实。因为这个分类与传统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划分不冲突、不重复,体系上是周延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这一分类是从基本属性划分的,这种划分方式容易造成交叉、重复,比如有人认为劳动法属于社会法不属于民法,事实上不能简单地这样理解。民法社会化的趋势非常猛烈,大陆法系的国家都认为劳动法中的个体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特别敏感,与雇佣合同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比如,德国的社会保障法就是在行政法体系的。因为德国把劳动保障机构作为法律授权组织,是一个行政主体。但是,德国把劳动法里面的个体劳动法体系归为民法。
相比较,“五分法”在逻辑上没有问题。因为它讲的是不一样类别的事物。由于分类的问题,容易导致一些认识的困惑。这两种分类方法不能在同一个层面、角度使用。
二、激发NGO和公民个人的内在属性
社会法建立在第三部门基础上。第三部门、社会法中的人,为社会法的建设提供了结构性基础。
原来我们认为所有跟公共利益相关的都是由国家和政府来做,但西方国家的实践(包括中国)当下也有一些特点,公民社会可以承担一些公共服务职责,社会法中的人不见得有那么高尚的情操,可能也有利益驱动,做得更好有更多的人捐助,但是它不会打破底线,因为它的逻辑就是在做NGO。所以,中国真正要建立社会法,要有创新,能适应时代发展的,不但要把NGO呼唤起来,也要把每个人的内在属性呼唤起来。人性是有多方面的,尽管人有自私自利的一面,但是社会制度必须有这样的安排。
很多NGO的权力不是来自于法律的授权,而是来自于自治,是自生的。其创新在民法、行政法,公法私法之间有人的塑造,如果人能自立起来了,那么,企业的社会责任、NGO等就好解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