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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领域立法的几点认识

2015-04-18李明舜

中国机构编制 2015年11期
关键词:医疗保险居家生育

文/李明舜

李明舜: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一、要解决社会立法的理念问题

从社会立法的立法目标和功能看,社会立法既要解决社会问题,同时又要体现社会进步以促进社会和谐。最核心的是,社会立法的基本理念应该是社会基本价值的最集中的体现。

二、地方立法应与国家立法互动

不论哪个领域里的立法,除立法法明确由中央管的外,都存在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互动和相互促进的问题。而且这种互动是不能切割的。如果切割了,没有先行先试,国家立法的基础就会丧失。有些地方立法很有特点,比如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地的做法不一,很多地方搞老年人实施办法,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去做。北京市的老人90%是居家养老,北京专门制定了居家养老条例,解决居家养老的问题,针对这些人提供什么样的服务,社区可以提供什么,基层政府可以提供什么。这些探索对于完善国家层面的立法很有帮助。

三、准确定位社会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凡涉及到立法,一定会产生法律关系,对这种法律关系的界定一定要清楚,如果认识不清,就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有人认为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应该合并。如果把生育保险单纯看成生育期间各种医疗费用的报销,那么和医疗保险合并没有任何问题。但问题在于,要弄清楚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所要解决的是不是同一个问题。生孩子是一个人类再生产的过程,是一种社会价值的承认;同时,它又不仅仅只是生育期间医疗费用的报销,还有生育津贴等。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所以,在社会立法中,如果这些社会关系错位了,导向很可能就错了。

四、应特别关注家庭建设

如果说社会建设相对于经济建设是个短板的话,家庭建设可以说是个盲区。虽然已有婚姻法,但它更多的是从民法角度调整内部关系,作为社会领域中家庭建设的立法,它更应该从支持家庭系统、促进家庭发挥作用出发。而我们的社会法领域中一直缺乏家庭建设的内容。

五、抓住特殊人群的特殊需要

社会立法很多是针对特殊群体的,特别是弱势群体。社会立法执行较难,原因是没有抓住特殊人群的特殊需要。社会领域的立法不像政治经济立法能够产生效益,更多的是要支付一些社会成本。所以,可能政府的态度是积极的,但职能部门的态度可能是消极的,这对社会领域立法造成很大阻碍,很多时候连执法主体都确定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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