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制度: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2015-04-18梁
梁
(1湖南省农业委员会,长沙410001;2湖南农业大学农学院,长沙410128)
家庭农场制度: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梁先明1,高志强2*
(1湖南省农业委员会,长沙410001;2湖南农业大学农学院,长沙410128)
面对中国农业发展的现实困境,必须进一步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理性分析中国农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论证了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必然成为未来中国农业经营模式的主流方向。家庭农场作为一种农业经营模式,必须构建与之配套的系统化制度,即家庭农场制度,构建中国特色的家庭农场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家庭农场;农业经营模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家庭农场一词4次出现在201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中,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激发了学术界对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层次思考与探索。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为全面推行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周清明于2013年提出在中国推行家庭农场制度,并提出了构建“三位一体”的家庭农场制度新理念及其相关实施策略[1]。有专家指出,家庭农场制度是中国家庭经营制度的继承和完善[2],是创新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未来选择[3],家庭农场应有自己系统的制度设计[4]。笔者认为,实行了30多年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全面推行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农场制度,进一步推进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1 中国农业发展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农村全面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使广大农村地区逐步摘掉贫困落后的帽子走上致富之路。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30多年来,从早期的逐步完善到近年来的不断改革,既体现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体制机制优势,同时也提出了与时俱进深化改革的新要求。
1.1“三农”问题的历史纠结
农民致富、农业增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始终是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1982年中共中央下发《全国农村工作会议记要》,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从理论上阐明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中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8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强调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1986年连续5个中央一号文件,奠定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使中国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进入21世纪以后,“三农”问题再度引起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从2003年开始,连续12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是为解决“三农”问题而制订的,一方面说明党和政府重视“三农”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三农”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重大难题。
30多年的实践证明,家庭经营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农村经济体制。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现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规模过小、商品化程度低、不利于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新技术推广等问题凸显,而发展适度规模(3~30 hm2)的家庭农场,规范家庭农场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
1.2“三化”带来的现实困境
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中国农村普遍出现了农民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现象,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农村留守老人以及夫妻分居等严重社会问题。对湖南省的调查表明,全省0~14岁农村儿童中有44.13%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外务工,286万农村留守儿童由于亲情缺失、家庭教育缺位、监护不力等原因,身心发展和健康成长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5]。2012年,笔者组织了湖南省“十县百村千户”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可行性调研,随机调查4 252个农村家庭,52.94%的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为外出务工所取得的工资性收入,只有18.77%的农村家庭依赖农业生产收入,说明大部分农村家庭已不再靠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维持家庭生活(表1)。
表1 湖南农村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调查报告
农村“三化”的根源在于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他们的农民身份和产业工人事实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农民兼业化”现象,他们的外出导致农村社区主要剩下老人和小孩,产生“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让城镇完全接纳农民工及其家庭,解决“农民兼业化”问题,同时也使这部分农民的承包地退还村组,为全面推行家庭农场制度减少土地流转障碍。
1.3农业经营者的群体素质
2014年3~8月,笔者在湖南省内随机调查了1 283个水稻种植大户(1 hm2以上),结果表明,77%的水稻种植大户的经营业主年龄在50~59岁,没有30岁以下的水稻种植大户,可谓“中国农民后继无人”(表2);从文化程度来看,90%以上的水稻种植大户只有高中或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表2)。农业经营者年龄老化和低文化程度,已经成为中国农业发展的限制因素。
表2 湖南省水稻种植大户经营业主的年龄结构及文化程度
1.4农业补贴政策问题
农业产业的公益特征[6]及其自身的弱势性导致了农业产业需要依赖于公共政策支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WTO《农业协议》框架下的绿箱、黄箱、蓝箱农业国内支持政策逐步加大实施力度,基于黄箱政策的补贴和价格支持使农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但是,各类农业补贴政策落实到基层却出现了诸多执行层面问题,大大影响了农业补贴政策对农业经营的激励效应。由于部分农业补贴是按承包地或人口执行,导致外出务工的农民名下的承包地和农业人口都平均享受农业补贴,通过土地流转取得实际经营权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却无法享受其应该享受的公共财政支持,失去了农业补贴政策的应有之义。
1.5规模化经营的体制障碍
实施了30多年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已完成了其特殊历史条件下的历史使命。时代发展呼唤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但基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已形成了特有的土地流转障碍。调查表明,2013年湖南种植单季水稻每公顷平均劳动用工为22.5~27个,而20世纪80年代初种植单季水稻每公顷需要消耗约225个工日。因此,20世纪80年代初推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每个农村家庭经营0.2~0.4 hm2水田再加上一定的旱土、山林和庭院经济(庭院种养),能够实现家庭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消耗逐渐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从而出现了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农民工大潮。另一方面,基于家庭经营的农村经济体制,如果要充分利用家庭劳动力资源,必须在现有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之上,推行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制度,实现农业的规模化、商品化、集约化经营。
1.6农业机械化的实施障碍
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特征之一,小规模分散承包的现实条件下,农业机械化受到诸多限制。大部分农村地区在执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为了平衡土地肥瘦差异,承包地分割成许多小块实现户际平衡,不同承包户的种植安排不同,从而限制了农业机械作业,或因田块之间移动机械而提高了作业成本。为了适应小规模分散承包的现实条件,各地也有针对小规模经营的机械化设施研究成果和产品,但分散小规模经营始终是实现农业机械化的障碍因素。
2 中国农业经营模式的理性思考
2.1农民分流的必然性
农民工是一个很具中国特色的名词。进城务工的从业人员本质上属于产业工人,农民工既是产业工人又是兼业农民,无疑只是现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过渡状态。既然农业领域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而且这部分剩余劳动力实际已进入城镇就业,那么他们的最终归宿必然是城镇。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城乡发展剪刀差限制了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从而形成极具中国特色的农民工现象。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建国后我国的发展历程就是特别的人口转移过程。建国初期的工业发展使部分农民和手工艺者转入城镇,成为当时的产业工人主体力量;“三年暂时困难时期”由于农产品的极度匮乏而吸引部分工人回归农村成为农民;面对20世纪60年代城市就业安置困境,发起了“上山下乡”运动,使城市知识青年加入农民行列;20世纪70年代,我国已形成相对稳固的城乡户籍制度,但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需要更多的建设者,从而放开了“知青返城”,其后的高考制度又使一部分农村青年得以实现城市户口梦想。劳动力资源的流动始终是与就业需求对接的。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需要寻找就业机会,而城市和第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基层劳动力资源,“农民工”应运而生。与20世纪50年代的农民工相比,新生代的农民工由于“户籍壁垒”以及数量过于庞大而使城市无法接纳,“兼业农民”成为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特殊现象。这种现象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同时也仅仅是一种过渡。随着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加强,城镇接纳能力将逐步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也必然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新气象。未来的人口管理新格局也必然是淡化户籍,强化就业地或居住地的人口管理。
2.2委托—代理制的适应性
产业领域的委托—代理制,通过合理的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运行,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模式。但是,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包括农业项目的低经济效益特征、生产过程的监控难度、生产者消极怠工和恶意破坏的不可预测性等,均成为农业产业实行委托—代理制的限制因素,可见基于委托—代理制的大农场制度不可能成为中国农业经营模式主流。袁赛男对家庭农场和基于委托—代理制的雇工制大农场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雇工制农场处于一种比较成本劣势地位,这种成本劣势主要表现为代理成本和雇员的道德风险,进而提出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选择应该是大力发展家庭农场[7]。
2.3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化改革
现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中体现为两大特征:一是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范畴,农村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承包户只具有土地使用权;二是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建立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之上,但这种家庭经营不同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时代的完全独立式家庭经营,政府和基层干部对农户经营具有指导和服务职能,使基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家庭经营更具有活力和更低的经营风险。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农业发展史上做出了卓越的历史性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应新的生产力现状的家庭农场制度必将成为中国农业经营模式发展的主流方向。在现有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发展和规范家庭农场制度,必须考虑以下因素:①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家庭农场经营者只具有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权。②坚持家庭经营体制,充分发挥家庭经营的机制优势。③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黄新建等对家庭农场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行了量化研究,提出江西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为4.73~10 hm2[8]。就湖南省而言,笔者认为必须根据家庭农场的经营项目而进行分类设计,一般情况下3~30 hm2的经营规模比较适合。
3 发展和规范家庭农场制度的现实意义
3.1家庭农场制度的概念界定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9]。家庭农场是一种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同时也是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和法律主体。在现有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家庭农场有序发展,必须依赖中国特色的家庭农场制度。关于家庭农场制度,可以给出以下概念界定:继承和发扬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家庭经营机制优势,积极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家庭农场,经营适度规模(3~30 hm2)的专业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项目,形成特有的利益共同体经营格局,整合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市场主体、法律主体地位,融合家庭农场的经济功能、文化功能和社会功能,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家庭农场公共政策支撑体系、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和公共性服务平台,构建中国特色的家庭农场制度[10]。
3.2发展和规范家庭农场制度的意义
(1)家庭农场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从中国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历史来看,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奠定了农业文明的根基,奴隶社会时期的“井田制”实现了农业发展的过渡,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奠定了中国传统农业精华,人民公社制度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实践构建了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格局,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小农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作为一个文明古国和农业大国,中国农业有着7 000年的悠久历史。纵观中国农业发展历程,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规律从粗放到集约、从简单到复杂、从纯手工劳动到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始终体现着与人类文明的相伴而行。现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到今天,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序推进农民分流,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构建家庭农场制度实现新一轮农村经济改革的整体推进,为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搭建良好平台。
(2)家庭农场制度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举措。现代农业是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科学管理方法和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农业。家庭农场制度通过培养高素质的家庭农场经营者以及农业高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业机械化设备设施的广泛应用,实现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全面调整和优化配置各类生产要素和资源,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的弱势产业刻板印象,铸就现代农业发展平台。有研究表明,每个农业劳动力占有的耕地面积与人均收入有着密切关系,发达国家人均占有耕地42.5 hm2,中高收入国家人均5.8 hm2,而中低收入国家人均0.57 hm2(中国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占有耕地0.4 hm2),可见土地资源的适度规模经营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11]。
(3)家庭农场制度是实现农民群体分流的现实需求。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原因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壁垒”限制了城乡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形成了数以亿计的农民工群体。这一群体事实上已成为中国社会经济转型期的特殊弱势群体,他们为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却陷入身份危机,在城镇就业却得不到城镇居民的应有待遇。另一方面,他们是农民身份,拥有户籍所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将土地转包给他人而享受不应该享受的农业补贴政策及地租收入。这种身份不对称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同时引发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城镇流动儿童问题、留守老人问题等。政府和社会有责任来解决这些矛盾,经济社会转型和社会经济发展呼唤深化农村经济改革。通过废除或改革户籍制度,实行劳动者就业地安家,逐步实现农民群体的合理分流,从而使留居农村的家庭通过经营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获得城镇从业人员均等收入和社会福利。
(4)家庭农场制度是服务“三农”的长效机制。通过合理的土地流转政策和恰当的其他政策扶持,使耕地和农业生产设施集中到当地家庭农场,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多样化的家庭农场,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益,同时还会衍生出家庭农场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促进服务家庭农场的各类农业合作组织发展[12],从而全面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使家庭农场制度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力是家庭成员。家庭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家庭成员为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付出劳动具有充分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既不需要付出代理成本,同时也可避免委托—代理管理模式中的多种利益冲突机制,是实现农业增收的有效途径。家庭农场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家庭农场的经营者(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家庭农场制度使家庭农场获得城镇从业人员的均等收入和社会福利,真正实现农民致富、农业增收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
(5)家庭农场制度是促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平台。从户籍制度的宏观改革发展趋势来看,淡化户籍管理,加强就业地或居住地人口管理,实现中国人口管理新格局,是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农村社区建设而言,随着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逐步推进,农民群体分流是必然趋势,农村地区的常住人口势必减少,农村社区建设的重任无疑将落在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必须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注重文化内涵、加强制度创新[13],通过整合家庭农场的经济功能、文化功能和社会功能,家庭农场必然成为未来农村社区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直接受益者,家庭农场制度将成为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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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m ily Farm System: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Reform of Rural Econom ic System
LIANG Xian-m ing1,GAO Zhi-qiang2*
(1 Hu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Agriculture,Changsha,Hunan 410001,China;2 College of Agronomy,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128,China)
Facing up the realistic dilemma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the reform of the rural economic system must be further promoted.Based on rational analysis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in China,this paper demonstrated that family farm with appropriate scalemanagementwill definitely become themainstream direction of agriculturalmanagementmodes in China in the future.As a type of agricultural managementmode,family farm must construct the required systematic regime,namely family farm system.Building family farm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nd profound historic significance.
family farm;agriculturalmanagementmode;rural economy;reform of system
F321;F325
A
1001-5280(2015)01-0059-05 DO I:10.3969/j.issn.1001-5280.2015.01.14
2014 12- 12
梁先明(1971-),男,湖南安乡人,硕士,主要从事现代农业发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研究。*通信作者:高志强,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农业发展研究。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YBB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