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 如何让梦想照进现实
2015-04-17徐小飞
文/徐小飞
民政部制定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梦想和愿望虽好,但家庭寄养的现实并不容乐观。日前有媒体报道,一些城市无论是儿童救助站,还是儿童福利院,都没有一个孤残儿进入新的寄养家庭。
家庭寄养是指在儿童监护权和户籍不予变更的前提下,由儿童福利机构根据具体儿童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智力情况等,由政府出资为儿童选择一个合适的家庭,由家庭为儿童提供所需的生活照料和服务,使儿童得到家庭的关爱和照顾。家庭寄养是家庭内照顾,也是一种非机构的替代性照顾,可能是最长期的,也可能是最短期的。在寄养期间,儿童福利机构同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按一定标准给付家庭孩子的生活费用和其他费用,寄养时间随双方协议的终止而终止,对因家庭变故等原因不宜继续寄养的,儿童福利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寄养协议。
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指出:“儿童,因其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前和出生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顾,包括法律上的适当的保护。”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是一个民族地位和命运的标志。但孤残、流浪儿童在出生或很小的时候就遭受来自身体或心理上的打击,从而无法像正常儿童一样享受美好的童年时光。但是作为现代文明和民主社会的一员,他们同样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有责任为其提供保障他们健康成长并成为社会的人所必需的条件和环境。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组合的基本单位,如果儿童在相对封闭的儿童福利机构生活,得不到大量的社会信息,享受不到浓浓的亲情,性格、人格就得不到健全的发展。实践表明,通过家庭寄养,孤残儿童的心理和生理不断正常化,能够一步步走向自立而回归主流社会。当前,各地的儿童福利机构,尤其是大城市的儿童福利机构,接受儿童数量不断增加,而囿于发展受场地、人员、经费等各种资源限制,已无法满足照料全部孤残、流浪儿童的需要,只有大力发展家庭寄养才能真正缓解这一矛盾,使儿童福利事业可持续发展。由于家庭寄养的成本低于机构照料,因此,在无需大幅度增加经费投入的情况下,家庭寄养可以安置更多的儿童。再者,对寄养家庭来说,能从家庭寄养中得到精神或物质满足。尽管寄养家庭出于多种动机,如有的是为了给自己孩子找玩伴,也可能是为了弥补退休后的空虚,也可能为了获得一定经济收入,也可能是为了儿童福利事业奉献爱心,但不管怎样,都有利于寄养家庭实现其目的,增进家庭乐趣,促进社会和谐。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要想真正发挥家庭寄养制度的作用和意义,还有很多基础性的工作要做。有调研结果显示,有58%的家庭寄养经费来自财政预算,社会捐助和自筹在寄养经费中的比例高达42%,这客观上说明了寄养经费保障力度不够的现状。由于经费不足,一些儿童福利机构已经无法招募到合格的寄养家庭。基于此,国家要加大对家庭寄养的经费投入,明确家庭寄养经费的最低保障标准,合理划分寄养工作经费、儿童保障经费和照料者劳务费等,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集体,并确保专款专用。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寄养家庭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宣传力度,整合多方资源,采取政府和购买服务等措施,吸引更多专业机构参与儿童福利事业,确保儿童在寄养家庭中得到很好的照顾。
立法具有引领和推动社会工作的作用,《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让人鼓舞,其将有力促进家庭寄养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但其尚属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还比较低下,此外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执行细则和相应的具体标准,家庭寄养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因此,当前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修改和完善家庭寄养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家庭寄养管理法的立法层次,并研究制定家庭寄养的基本标准,为规范和完善家庭寄养制度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