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一号难求”引发的纠纷——车辆限购政策下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2015-04-17

法庭内外 2015年6期
关键词:小客车过户购车

经 法 视 点

“一号难求”引发的纠纷——车辆限购政策下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文/芦红

北京市自2011年1月起实行车辆摇号限购政策。2014年1月起指标配置周期改为每两月一次,“一号难求”的局面愈演愈烈。因此,车辆限购政策下的相关法律纠纷层出不穷,笔者在此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引,为广大读者深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利用法院过户 法律说不

案例一:2012年7月11日,北京的赵某与刘某签订了买车协议,协议就车辆的型号、价格、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协议生效时间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刘某向赵某支付了购车款,赵某将诉争车辆及行驶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刘某。但由于刘某并没有取得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该车辆迟迟未能过户。2013年12月29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买车协议,判决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审理中,赵某亦同意将车辆过户到刘某名下。

法官说法:

市交通委、公安局、发展改革委、科委等14个委办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3年修订。新修订的《细则》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车辆限购政策属于公共政策,会对车辆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限购政策前订立的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合同订立后由于车辆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车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但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如果车辆买卖合同依约定期限能够实际履行过户登记,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而本案中的赵某和刘某是在限购政策后订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在刘某没有购车指标的情况下双方仍然订立车辆买卖合同,后诉至法院,企图利用《〈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22条“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的规定,骗取法院裁判办理车辆过户。法院对此情形要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购车资格的买受人进行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经释明当事人变更请求的,法院可判决解除合同;当事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属双方恶意串通,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院应当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功能施以否定评价,认定车辆买卖合同无效。

交易购车指标 风险多多

案例二:2014年3月,王某购买张某的江淮小汽车,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王某购买张某江淮小汽车一辆,车款为6万元;张某除需向王某提供车辆的所有手续及票证外,还将购车指标与身份证一并转让给王某;双方同时约定张某的身份证和指标终身归王某使用,如出现车辆违章或交通事故均由王某自行负责。协议签订后,张某将车辆及身份证等相关手续交付王某。2014年6月,王某驾驶该车辆与行人冀某相撞,造成冀某受伤。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由于该车辆并未办理交强险,导致受害人冀某未能得到保险赔偿。冀某于是将王某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本案的关键点即张某是否要为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本案中的买卖双方就购车指标的转让约定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因此,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法院应认定该种涉转让或出租购车指标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的张某被判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社会上出现了各种诸如交易购车指标、租用车牌等规避车辆限购政策的不当做法。上述做法虽然实现了对限购政策的规避,但是确暗藏了各种法律风险。具体表现在:一是买卖或租借购车指标的合同无效,上述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协议最终被法院判决无效;二是车辆实际出资人可能遭受财产被转移的风险。借名买车时,购车指标借用人与购车指标出借人往往约定由借用人支付购车的全部费用,车辆归属于借用人。但由于购车指标、购车合同、购车发票上记载的购车人均为出借人、且车辆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出借人的名下,个别恶意出借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私自将其名下车辆过户给第三方,并完成车辆的过户手续,由此引发纠纷;三是车辆名义所有人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赔偿风险。依照法律规定,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应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主若存在过错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车辆到期未检验等情形,由于车辆名义上登记在出借人名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也将作为被告参与诉讼,若经法院认定出借人存在过错,出借人将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四是出借人面临交通违规处罚风险。借用人因车辆未登记在自己名下,对违规驾驶存在侥幸心理,一旦违规并受到处罚容易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进而可能产生高额的滞纳金,甚至影响到出借人的驾驶资格,大大增加了出借人的法律风险。

因此法官提醒您: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建议拥有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要转让购车指标、出租车牌。

继承不受限 过户需裁判

案例三:郭女士与章先生育有一女章某。2014年3月12日,章先生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章先生生前留有车牌号为京PW1X36东风日产小轿车一辆。现其女章某持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放弃继承声明要求车管所对车辆予以过户,车管所告知其必须通过诉讼或者公证的方式确认车辆归其所有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才能将其父车辆过户至章某名下。碍于公证费用太高,章某无奈将自己的母亲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继承不在车辆限购的规制范围之内,因此继承人即使没有购车指标,也能通过继承取得车辆及附属于车辆的“车牌”。该案实际很简单,就是一件遗产继承案,先确认遗产,再明确继承。该案的难点是遗产的确定,车辆是财产,才是遗产,车牌只是一种行政许可,不是遗产,也不能继承。故章某继承的是该部车辆,并非车牌,但是其因北京市限购政策规定,车牌成了车辆附加值上最大的价值。而车牌是车辆附加的一部分,继承人继承了车辆,也就继承了车牌。因此,继承人可取得被继承人所有的车辆及号牌。实践中,被继承人死亡后,亲属间为了能够取得车牌,出现了这样一种怪相,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就为了第二顺序继承人能够取得车牌。

夫妻分车辆 过户亦不限

案例四:丰台区的一对夫妻在离婚时,不争车辆所有权,反而对车牌争执不休。李女士说,2013年初,她和侯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中确定双方婚后财产奥拓牌小客车一辆归她所有。调解书生效后,侯先生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李女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侯先生协助她办理过户手续。而在法庭上,侯先生辩称,当初只约定车辆归李女士,并没有约定车牌归她。侯先生表示,他再买车也需要车牌,因此只能由李女士自行解决车牌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两人离婚时已经约定车辆归李女士所有,应判决车牌归李女士所有。

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和侯先生在离婚时对共有财产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双方对夫妻存续期间购置车辆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应当依约履行。故侯先生应当协助李女士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夫妻之间对车辆所有权的处置,应附随对车牌的处置,可直接办理过户。

责任编辑/明文

猜你喜欢

小客车过户购车
郫都区北京现代汽车领动购车意向研究
北京小客车摇号又创新高3076人抢一个指标
继承房产未过户,财产分割引诉讼
将房产过户给子女,为什么会被判决撤销?
房子过户给子女怎样才能更省钱?
全省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
房屋过户给子女,怎样更省钱
魔都购车记(二)
——选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