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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应注重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

2015-04-17孙莹

法庭内外 2015年6期
关键词:强势公权力守法

文/孙莹

今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法”无疑是一个关键词。新环保法长出了“牙齿”,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对污染“零容忍”;食品安全法修订案伸长了“双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再也不能逍遥法外;立法法修正案出台,为法律生产的源头正本清源,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正如新闻发言人所言,“法律应该说是一个最热门的词了”。然而,法治建设是一个多维的、系统的工程,由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要素共同构成。思想意识往往决定行动趋向,法律意识在这些环节中至关重要,可谓是法治建设的基石。

在立法工作中,符合法的精神和社会实际的法律意识是确保产生良法的前提;在执法工作中,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必须内化为法治理念,外化为制度规范,才能确保严格执法;在司法过程中,专业化法律知识必须与严谨公正的法律意识相结合,才能有效规范司法权运行,促使律师、当事人等依法诉讼、依法维权;在公民层面,法律意识是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依法获取利益和维权、明晰权利义务关系、正确看待法治现象的基础。常言说“已不正,不能正人”,执法司法人员如果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会造成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现象,从而破坏政府和司法的公信力,伤害公民的法律信仰;“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当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就能做到自觉守法,理性维权,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正确的法律后果评估。公权力层面的法律意识与公民层面的法律意识密不可分、相互影响。

改革开放30多年的法治建设,表现出鲜明的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私权利的特点。透过司法案件的审判,可见国家对民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滥用公权力的严厉制裁,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全面保障。可以说,当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但公民法律意识水平还亟待提升。只有公民法律意识之“水”涨了,依法治国之“船”才能真正地高起来。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的地位并不高。几千年封建意识的影响,使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相交织的状况,造成对法的理念认识滞后。这表现在习惯按传统观念来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和维权,视法为维护传统道德而非社会公平和秩序的武器。很多民众不按照守法公民和违法公民来看待自己和他人,而是按照弱势群体或强势群体来区分,公权力、公职人员被当然定位为强势一方,经济条件差或身体有病残的一方就被定位成弱势群体。

于是,社会中时常出现一些不符合法之精神的思维定式和逻辑推理。当听到所谓“弱势群体”受到侵害,民众倾向于一边倒地讨伐“强势”方,而忽略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当听到“强势”方遭受不法侵害,民众倾向于戴上有色眼镜,扔下一句“活该”的评语。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时常被曲解成形而上学的两个“凡是”:凡是弱势群体,就是被侵害的、被冤枉的,需要支持和保护的;凡是强势群体,就是仗势欺人的、罪有应得的,必须谴责和唾弃的。如果城管、警察、法官骂人或者打人了,人们选择性忽略背景和原因,齐齐指责公权力作威作福;如果小贩、嫌疑人、当事人骂人、打人甚至杀人了,人们选择性忽略违法事实和后果,齐齐对他们表示慰问和声援。当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发现需要靠法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又会呈现出这样一派变形的意识形态:我的权益出问题了,国家、政府、法律就要管;我是弱势群体,是受害者,法律、社会对我不公;走法律程序不如信访,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因为我占理,所以法官应该判我胜诉……

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是法治的基础。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需要国家和社会多层面、多角度、长期的投入和引导。相信通过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通过司法案例的正确引导和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这一现状终会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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