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的法治民企建设
2015-04-14王建均何光营
■王建均 何光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根本路径,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根本遵循,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也是建设法治民营企业的需要。“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同样,“奉法者强则企业强,奉法者弱则企业弱”。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推动民营企业发展的根本力量。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截至2014年,我国实有私营企业1546.37万户,比2013年底增长23.33%,注册资本59.21万亿元,增长50.60%;个体工商户4984.06万户,增长12.35%,资金数额2.93万亿元,增长20.57%;农民专业合作社128.88万户,增长31.18%,出资总额2.73万亿元,增长44.15%;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2.5亿人,增长14.26%,①成为改善民生和吸纳就业的最重要的渠道。毋庸置疑,3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关键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全面推进法治民营企业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一、依法治企必要性分析
依法治国在微观的民营企业层面就是依法治理企业。依法治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政府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进行保障和监管;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要依法经营,依法治理。这两方面是一个整体,不可或缺,本质上是把权力和资本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就前者而言,要约束政府,建立权力清单,法无授权不可为,防止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在此基础上,建立责任清单,法定责任必须为,界定和保护产权、执行合同以及公平裁判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1](P1)就后者而言,要约束企业,严惩官商勾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侵犯职工权益、违反合同、欺诈客户等不法行为;同时,建立负面清单,明确民营企业不能从事的经营活动范围,除此之外,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治是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力保障,也是民营企业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更是民营企业发展最大的机遇和红利。
(一)依法治企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马克思经典作家认为,法律源于市场交换及其发展,[2](P94)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市场化要求社会的法治化,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越发达,法治也就越发展。[3](P7)依法治国与法治经济具有内在一致性,依法治企是依法治国和法治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首先,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需要法治。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客观要求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这是市场经济建立和运行的前提条件。民营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上按照市场规律自主追求经济利益。法律必须保证民营企业对其合法拥有的产权及其权益享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利。离开了法治对产权及其收益的严格有效的保障,市场主体地位的独立性和平等性就得不到充分的确认和保障,也就谈不上公平交换,市场机制也就不能发挥有效作用;更有甚者,会驱离市场主体。近年来大量民营企业家向海外移民和转移财产,就是这种状况的现实反映。所以,没有法治对民营企业市场主体特别是产权及其收益的严格有效的确认和保障,就没有民营企业的发展,也没有法治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就没有依法治国的实现。
其次,市场经济公平竞争需要法治。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契约经济,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根本动力。通过竞争形成优胜劣汰,达到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效率和促进财富增长的目的。[4](P50)这是市场经济的特点,也是其优越性之所在。但是,有些民营企业在竞争中为了追求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会采取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如欺诈、拖欠工资、虚假广告、违约、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等;市场经济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无序竞争、信用缺失等,所以,必须用法治规范资本,建设法治民企。当然,就政府而言,审批过多、权力寻租等问题也必然扭曲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权力需要法治予以规范。以此为基础,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才可以减少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同时,市场交换中的合同和信用关系也只有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才能成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才能防止权力对市场的不正当干预,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所以,没有对政府行为的法治规范,没有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行为的法治规范,不可能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这不仅会影响法治市场经济的建设,会影响依法治国的实现,最终也会阻碍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依法治企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特别是在经济新常态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战略,关键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激发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的热情,促进民营经济创业发展和创新发展。这是中国走向制造大国和创造大国的根本途径。
首先,依法治企更利于民营企业创业发展。合法财产及其收益的严格有效保障,是民营企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和前提条件,是人们创业奋斗的根本动力。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P82)“‘思想’一旦离开 ‘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6](P103)著名经济学家刘易斯说,经济增长要靠人的努力,而除非努力的成果确实属于他们自己或属于他们承认有权占有的人,否则,人们是不会做出努力的。[7](P6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我们对产权的认识日益深化,这充分体现在对合法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上。从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007年《物权法》的公私产权平等保护,到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的 “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经济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应当说,正是这种实践与认识的良性互动,激发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社会的积极进步。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社会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缺失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的存在,导致权钱交易,设租寻租行为泛滥,增加了民营企业运行成本,恶化了创业环境,打击了创业者的信心。十八届四中全会后,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特别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发展。可以预见,对企业、个人权益保护到位,必然极大地激发广大民营企业的创业热情和活力;而且,随着法治环境的优化,经济运行环境更为公开、公平、公正,各类主体公平竞争,将为民营企业发展释放更大的活力。
其次,依法治企更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依法治企,严格有效地保障民营企业的产权及其收益,是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关键。从历史的视角看,瓦特发明蒸汽机有赖于英国的专利制度和私人剩余索取权的法律保护,它激发了发明者的创造力。而古代中国尽管很早就有举世闻名的四大发明,但由于缺少保护私人财产的制度,抑制了人的创造力,也限制了技术的进一步提高和创新,阻碍了生产力发展,导致经济陷于长期停滞之中。[8](P75-76)因此,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源于财产的法律保护对于劳动主体的激励。[9](P50)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和法治社会的进步,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创新发展。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在许多行业占据主导地位。2011年,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的有效发明专利总数为131986件,占65%。其中私营企业的有效专利发明数就达41366件,占26.1%,该数量是三类“国”字头企业(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有效专利发明数的2.5倍。而在IT产业中,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更加活跃,如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等,极大地促进了这些产业的发展。在规模较小的特殊的消费品市场中,民营企业往往是重要的产品和技术的提供者。②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和经济新常态下,创新尤为重要,只有形成创新垄断,占领技术和产品的制高点,才拥有市场的生存发展权。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离不开完善的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侵犯企业的产权和知识产权,不仅损害企业的正当权益,而且挫伤企业创新的动力。进一步健全专利法、著作权法和产权保护制度等,用法律的武器保护知识产权和产权,鼓励创新创造,保障企业创新的利益,才能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重要的是,才能让良币驱逐劣币,把违法败德、不讲诚信、唯利是图的企业驱除出市场。因此,加快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建设,让守法者受益,让违法者受罚,真正铲除权力经济、关系经济、野蛮经济、暴力经济,堵死违法获利的通道,才能促进民营企业更加注重企业信誉、品牌信誉和产品质量,致力于提高品牌竞争力和创新竞争力,提升中国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二、当前法治民营企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法律地位取得了明显提升,从1982、1988、1999、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到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障都在与时俱进地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但是,当前民营企业在法治民营企业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法治民营企业的建设。客观分析法治民营企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发展,也有助于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滞后影响了法治民企建设
在依法治企中,法治政府是依法治企的客观条件,法治民企是依法治企的主观条件。当前,就法治政府和法治民企关系而言,前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关于法治民营企业建设的问题,首要的是法治政府建设滞后的问题,这主要涉及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不公和随意等问题,由此,极大地影响了法治民企的建设。③[10](P22)
首先,立法方面的不平等、不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企业立法双轨制,既有按企业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的立法,也有按所有制形式的立法。[11](P141)其结果是,一是企业分类的不完善、不科学,致使企业立法体系混乱,影响统一的市场体系建设和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二是企业立法双轨制,特别是按所有制类型立法,导致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同,企业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不同,相应地,对企业的法律保护也不同。这不仅反映在宪法中,在刑法中的反映更为突出,如同行不同罪,同罪不同罚等。既违背了市场主体平等原则,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不利于法治市场经济建设和民营企业发展。
其次,司法方面的不重视、不公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前提是市场主体平等,相应地,在司法中,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主持正义,做到公正不偏,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受传统观念影响,“重公轻私”,司法过程中按所有制性质区别对待,[12](P21)极易导致司法不公。结果是:一是不公平执法。在民营企业的财产受到侵害时,立案、判决和执行往往困难重重。而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发生财产、合同等经济纠纷时,裁决和执行往往偏袒国有企业。司法不公严重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违法性执法。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对民营企业采取 “钓鱼执法”、“粗暴执法”和“寻租执法”,不仅侵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民营企业对执法部门的不信任,后果严重。三是选择性执法。在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间发生诉讼时,有时还会出现片面强调保护国有资产而牺牲民营企业利益的不公正司法行为,也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
再次,行政执法方面不规范、随意性较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缺位政策取代现象普遍。由于法律缺位,各级政府和部门往往追求自身利益,政出多门且相互冲突,尤其是行政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公开,加大了民营企业申请审批难度,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二是对待民营经济的政策缺乏稳定性。实行的政策没有连续性和可持续性,时紧时松,说变就变,[13](P224)导致企业无所适从,利益受损。三是行政人员缺乏依法行政理念。一些行政人员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更有甚者,利用职权制定不合法的地方法规,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四是履行职责态度差。有些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低,推诿扯皮,衙门作风严重,对企业急办的事情麻木不仁,甚至只收费不服务。[13](P224)
(二)民营企业法治观念淡薄影响了法治民企建设
由于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致使法治政府建设滞后,影响了法治民企的建设。此外,民营企业自身法治观念的淡薄,甚至非法经营,也是影响法治民营企业建设的重要原因。
首先,不懂法,常因法盲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具体情形如下:一是因为股权登记不规范造成纠纷;二是因挂靠引起的产权、确权纠纷;三是经营不规范造成权益纠纷;四是企业与分支机构、人员之间的纠纷。[14](P30)这些都是民营企业知法、懂法的欠缺造成的。
其次,不信法,常因无视法律权威,失去了法律的及时救济。一些民营企业不善于运用法律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一旦权益被侵害,“信访不信法”,甚至由维权者变成违法者。
再次,不守法,常因违法行为,既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也最终损害企业利益。一是有些民营企业“信权不信法、信人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不遗余力打通关系、寻找捷径,钻法律政策的空子,依靠钱权交易、官商勾结非法牟利。殊不知,在反腐风暴下,官商俱损。二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一些企业为了谋取暴利,在竞争中欺诈失信,偷税漏税,通过假冒伪劣等不正当手段,破坏了市场经济法治环境,损害了企业形象,[14](P30)最终得不偿失。
三、加快法治民营企业建设的途径
加快法治民营企业建设,要针对依法治企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法治政府和法治民企的同步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
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要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关键是从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方面全方位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
首先,要完善立法,保障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一是完善宪法对财产权的平等保障体系,在此保护条件下,修订与宪法不相适应或不符合宪法要求的法律法规,如刑法和税法,保障市场主体同权同利、同权同责、同行同罪、同罪同罚,彻底消除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实现市场主体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二是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及相应的立法,改变依据所有制性质划分市场主体的模式,依法统一规范和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三是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15](P12)
其次,要公正司法,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一是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保障,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市场主体。二是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合议庭、审判长、独任法官的职权,缩小案件审批范围,逐步取消案件请示制度,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彻底消除司法权力地方化和部门化现象,确保司法权的独立公平公正。这是实现法治的先决条件。
再次,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一是强化权力法授。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15](P7)着力解决权力滥用问题,严惩以权压法、以公权侵害私权的现象。要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力行法无授权不可为。二是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权利、机会和规则平等,统一市场准入制度,力行法定职责必须为。三是提高依法行政效率。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推进政府管理机制和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实行政府审批流程的公开化、透明化和规范化,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15](P16)把政府的职能由管理转变到服务上来,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
(二)加快法治民企建设的步伐
加快法治民营企业的建设,客观上要求民营企业要学法知法遵法守法用法,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全面提升依法治企的能力,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和化解经济新常态下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准确把握法治民营企业建设的重点
首先,我国要适应复杂严峻的经济发展新常态,更加重视筑牢依法经营的底线。当前,世界经济缓慢复苏的趋势没有改变,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不确定、不稳定性因素增多,民营企业长期粗放式发展积累的矛盾集中爆发,民营企业亏损的严重危机短期内难以改变,一些缺乏竞争优势的民营企业必然遭淘汰。因物流、人工成本高等先天劣势,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始终坚守微利不亏。在这种环境下,民营企业伴生的传统风险依然很多,一些经济形势好的时候被掩盖、被忽视的潜在风险逐步暴露出来,有的已经转化成了法律纠纷。实践证明,越是市场形势严峻,越要坚持依法经营。民营企业领导要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的理念,始终坚持合规要求高于经济利益,牢牢守住法律底线,不搞违法获利,不抱侥幸心理,努力防范违法、违规风险的发生。
其次,要服务企业治理和转型升级,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价值。立足于依法治企,民营企业应当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着力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要通过依法规范内部建设、实现对下属子企业规范履行职责;落实《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在法律框架内有效实施民营企业治理。二是要围绕做强主业、发展相关产业,用足用好国家有关鼓励政策和法律规定,法律服务全面融入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和国际化经营,重视处理好风险与商机的平衡,以更加完备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产业体制增效升级。三是要结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重点改革任务,依法参与到国家的重大改革之中,推动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共同发展。
2.开拓创新,提升依法治企的能力
首先,要在治理水平上下工夫,实现经营管理水平再提升。结合民营企业实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民营企业内部相关规章,依法明确议事规则、严格经营决策程序。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决策必问法,违法不决策。把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必经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得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15](P16)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健康发展。
其次,要在依法经营上下工夫,实现依法治企能力再提升。大力加强依法管理,坚持把依法经营作为业务开展的前提、检验结果的标准,在处理依法管理与经营业务的关系上,始终坚持合法要求高于经济利益,业务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要结合民营企业实际,探索建立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依法管理体系。民营企业家应带头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自觉平等、规范、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模范遵守境内外商业规则,强化契约精神和诚信精神,重合同、守信用,依法解决企业纠纷,营造法治化的市场环境。要深入培育法治文化,结合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全员法治教育。坚持依法治企与以德治企相结合,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
再次,要在风险防范上下工夫,实现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再深化。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推动法律管理与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有机融合,实现法律风险防范的全覆盖。围绕依法治企,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领域,结合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规范开展私营资本运营、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改革任务,严格开展法律审核,确保民营企业各项改革于法有据。要着力将法律服务全面融入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国际化经营,重视处理好风险与商机的平衡,以更加完备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要针对境外经营法律风险领域,深入研究制订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妥善应对境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依法维护权益,保障民营企业资产安全。
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视域下,就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则止。政府权力要法治化,就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既要有权力清单,也要有责任清单;既要解决政府越位、错位,也要解决政府缺位;既要减少事前审批,也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逐渐完善权力追责制度。就企业来说,法无禁止则行。企业应拥有明确和独立的产权,并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拥有充分的决策权,能够根据市场信息的变化自主决策;对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负民事责任。企业行为要法治化,就要将资本纳入法治的轨道。在此基础上,企业更重视法律而不是权力,更重视信用而不是关系,才能被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彰显法治精神,才能成为法治经济的践行者、建设者和推进者。
注释:
①参见http://www.saic.gov.cn/zwgk/tjzl/zhtj/xxzx/201501/t20150123_151591.html。
②参见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47949。
③这里所说的法治政府是广义的,即国家政权体系的总称,“被普遍地理解为国家层面上运行的用来维持秩序和促进集体行动的正式制度过程”,“政府的核心功能就是制定法律(立法)、实施法律(行政)和解释法律(司法)”。参见海伍德著:《政治学核心概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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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