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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语言文字规范实施与得失镜鉴

2015-04-14陈小红易花萍

江西社会科学 2015年8期
关键词:语言文字汉字文字

■陈小红 易花萍

一、民国时期语言文字规范及其功能

民国时期的语言文字规范主要以“宪法性法律文件”、“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从功用上看,“语言文字规范”和一般法规现象一样,具有“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其“社会作用”主要体现为“建立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规范作用”主要体现为一种“指引”作用,其次是“教育”作用,“教育”是为了更好地“指引”。

(一)社会功能

1.建立和稳定社会秩序,同时体现语言文字规范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首先,表现在民国时期语言文字规范是在民族危亡的关头提出的,顺应了社会的客观形势,起到了挽救危亡、稳定民心的作用,汉字革新无疑具有“建立社会新秩序”的作用。如“国语”的制定,时值民国新建,建立一种新的国语,倡导语言统一,是势之所然,更是建立社会新秩序努力的反映。“建设民族共同语”,是中国从政治、经济等领域向现代型民族国家迈进的需要,更是正面临民族生存危机的民族所急需的民族向心凝聚力、文化整合力的资源。

其次,民国时期语言文字规范是由民众发起和推动的,是顺应民心的,具有广泛而坚实的“群众性”,因而不会引起骚动,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具体体现为:(1)由群众自愿、自觉发起,并推动。例如“切音字”是由王照、卢戆章、芝乃宣等首倡;“国语罗马字”是由钱玄同吴稚辉等发起的;“拉丁化新文字”是由旅苏的共产党人吴玉章、瞿秋白、林伯渠等兴起的。无数先贤为此也自觉地献出了自己的一切,在各种语言文字规范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只有促成方案更加合理的不同声音,而没有骚动事件。(2)定位于推广、普及汉字的大众化和全民性目标。把语言文字当作工具,以便于民众快速和容易地识字学知识和增加智慧为目标,是近代语言文字规范的目标。例如,“切音字”方案虽然林立,但它们具有“易”(如卢戆章的“新字”,“虽一生未入孔了门,亦能无师自识汉字”[1](P28))、“简”(如王炳耀的“拼音字谱”,“以最简之笔画作字……声母一笔,韵母一笔,每字独二笔”[2](序)、“捷”(如蔡锡勇的“传音快字”,“一笔连书,可代数字”,“一人可兼数人之力,一日可并数日之功[3](凡例)”)的优点。

2.追求民族振兴与富强

鸦片战争的失败,惊醒了腐朽帝国“天下朝仪”的迷梦,也让部分有识之士产生“逐出人国”的深刻焦虑,于是,以外求独立、内求富强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式民族主义思潮弥漫于晚清社会各界,“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变革思想成为近代中国思想的主流。为寻求拯救之道,知识分子从自己专业的角度检讨得失,他们把汉字落后列为国家贫弱挨打的总根源。他们痛陈汉字缺点:认为汉字繁难,导致百姓不易掌握,教育不能普及;因为语言文字分离导致识字率低下和民智无法开启;因为语言不统一,所以“上下内外”不通,全国一盘散沙。裘廷梁说,“有文字为智国,无文字为愚国;识字为智民,不识字为愚民;地球万国所同也。犹吾中国有文字而不得为智国,民识字而不得为智民,何哉?此文言之为害也。文与言判然为二,一人之身,而手口异国,实为两千年来文字一大厄也。”[4](P120)在科教救国的时代语境中,吴稚晖认为普及初等教育是救国的根本方法,而应急的拼音字母是普及教育的具 体 步 骤[5](P102)。至 于 拼 音 文 字 是 否 就 能 救 国,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总之,不管是激进还是渐进的文改家都把汉字改革当成寻求文化振兴的妙策良药,文改成了“爱国保种”与否的试金石。

即使是以西方文字作为文字改革与立法的权威标准、文化上向西方看齐以使国家富强,但这并不是说不坚守民族立场。它不仅表现在他们的文字改革与立法始终着眼于民族振兴的目标,更表现为他们的文字改革与立法活动中始终贯注的民族主义情结,始终坚守民族的边界。正如提出《盛世元音》方案的沈学认为,中国文字“最拙”,欧洲列国之富强是因为有“罗马之切音字”,因而中国的文字“有不得不变之势”;但同时又认为,决不能“遽变”。[6](序)提出《拼音字谱》方案的王炳耀主张,语言文字方面应学习西方,但主要是学习其理念和方法,而反对采用外国字母来拼读汉文。但为了坚守“国基”,“汉文”仍应存,“方音”不能灭,以“参求本国字体为体,变于己不变于人”为改革之方针。[2](序)

(二)规范功能

民国时期语言文字规范的最大特点是文字体系经历了巨大变革,经历了从方块体系到拼音化的尝试,以及从繁体到简体的转化,这是前所未有的。对于这种创新和改创,顽固势力和守旧守力必然阻挠;为此,新法需要做大量的“告知”工作,即“指引”作用,而“告知”功能的行使仰赖于宣传和教育工作。也就是说,近代语言文字规范的“规范作用”凸显为“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指引”民众在革命动荡年代如何快速有效地使用汉字,是配合近代革命宣传的迫切需要。“指引”作用是第一位的,“教育”是为了更好地“指引”。当然,我们强调民国时期语言文字规范的“指引”作用,并不是否定它的其它“规范”作用;“指引”的内容,显然也是“评价”和“预测”当时人们使用汉字是否合法的标准。

二、民国时期语言文字规范生成机制

语言文字规范的生成动因包括三个维度,一个是“社会环境”维度的,一个“汉字本体”维度的,一个是“意志”维度的。

民国时期语言文字规范生成动因以“社会环境”因素最为突出,其次是“汉字本体”因素,“意志”因素相对较弱。

(一)“社会环境”维度

“社会环境”维度首先凸显的是“思想”因素。例如,在“启蒙思想”的启发下,“民”被确认为国家政治的主体,而且把民族振兴的希望寄托在“民”的普遍的理性觉醒和达到“智”的境界基础之上;他们以“开民智”为导向,着眼于“农夫贩竖”、“妇人孺子”的识字学知识,主张让“农、工、商、兵”等下层民众都有受教育的机会[7]。受20世纪初传入中国的“无政府思想”的影响,崇尚世界主义,认为文化不存在民族和国家的界分,作为文化之一部分的文字当然也是这样,基于此,提出了“万国语”、“世界语”的方案。在“欧化主义思想”的入侵下,他们把国家和民族的独立和发展树为最高价值目标,在坚持新文化方向的同时,对来自外国、外族的各种形式的侵略保持着高度警惕和坚决抵制的态度;这种思潮的结果是,主张欧化的同时保持汉字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对汉字拼音化有阻力。

其次是“政治”的因素,主要表现为语言文字工作基本上与政治斗争和社会运动紧密结合。如“切音字运动”时值中日甲午战争和变法维新运动,中国面临着被世界列强瓜分的严重危机。“统一国语”在于,当时革命派的民族主义思想观已经由清末狭隘的大汉族主义转换到多民族共存的国家建制思想,而中华民国建立之时就以“五族共和”明志于世,但蒙藏各族语言和汉地各有不同,因此在语言上处理这种民族关系显得非常关键;另一面,政府方面认为蒙藏之人既是中华民国国民,当然得熟习“国语”,所以建构一种全民族的共同语,加强所有国民的民族性建构乃是国语运动的应有之义。[8](P1053)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众识字运动官方宣传材料中,我们也看到:大众的识字与否被认为与训政能否成功、民族精神能否振起,与世界各民族能否处于平等之地位、三民主义能否实现直接挂钩。[9](P31)

再次是“经济”和“军事”等因素。近代是中华民族“落后”和“挨打”的时期,异国入侵、军力疲软,民众的生存是第一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不可能产生专门和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法。相反,八国联军的侵华,一次次的丧权辱国赔款,让中国人沦为下等民族,生活举步维艰,彻底失去了尊严,停止了反抗,外交、军事、政治、文化全面缴械投降,中国传统文化遭到空前浩劫,因而将汉字作为重点讨伐对象,废除汉字的呼声也就不绝于耳。当时军阀混战、民不聊生,因而时人寄希望于通过“统一国语”加强地方军阀对整体的认同,实现全国的统一。倪海曙认为,“连年内战,使当时每一个中国人都感到政治统一的需要,于是许多人又都从统一上着想,这种意识反映到语文改革上,便造成了注音字母与国语运动的合流,使‘待用文字’的注音字母转变成了‘统一国语’的注音字母”;他还说:“方今南北纷争,忧国之士力谋统一,但统一南北,非先联络感情,则言语之效力乃大。”[1](P89)

(二)“汉字本体”维度

首先,汉字体系本身的局限是语言文字规范法规和标准出台的重要原因。他们认为汉字笔画多、难认、难识、难学是汉字的局限,因此有必要改革现有汉字体系。卢戆章认为:欧美强国“切音为字、字划一律、字划简易”,而中国字“或者是当今普天下字之至难者”。[10]钱玄同说:“汉字的罪恶,如难识,难写,妨碍教育的普及、知识的传播,这是有新思想的人们都知道的”。谭嗣同号召“尽改象形文字为谐声”;[11]蔡元培认为“汉字既然不能不改革,径可直接地改用拉丁字母”;[12]陈独秀也说:“中国文字,既难载新事新理,且为腐毒思想之魔窟,废之诚不足惜”;[13]鲁迅认为,“方块汉字真是愚民政策的利器……也是中国劳苦大众身上的一个结核。”[14]“拉丁化新文字”的创设就是为了改革现有的繁难的汉字体系、使汉字更加简易、更加方便和更加容易使用;也正因为拉丁化新文字具有简单易学的特点,适于在广大劳动群众中流传,因此获得了很大的广泛性和群众性,被当成了“扫盲”和推行汉字“大众化”的工具。

其次,近代语文运动把汉字当作配合革命宣传的工具,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目标定位于“便利”、“简捷”和“通用”的“器具观”。清末民初以来的历次汉字变革及立法,不论口号、做法有多大的出入,但核心目标始终没有发生变化,就是文字必须简化到老百姓会写会读、会认,语言必须做到言文一致、口手如一。文字改革及规范推动人士从文字角度意识到中国文字具有不适应于“多数人”的弊端:“不患无上等少数人之教育,所患者,无教多数人之教育耳。何谓教少数人之教育?汉文西文是也。何谓教多数人之教育?以语言代文字,以字母记语言是也”。他们认识到人民的文化水平决定着国家的强弱,“国恶乎强?民智,斯国强矣。民恶乎智?尽天下人而读书而识字,斯民智矣”。[15](P7)他们把语言当作工具,认为语言是人类交际的符号,要想建立人类祖国,必须建构这个大家庭的共同语。

再次,体现为近代语言文字规范化致力于语言文字体系本身的改革和进步。从1900年至1911年,已知的切音字方案有20个,如王照的《官话合声字母》、田廷俊的《数目代字诀》、力捷三的《无师自通切音官话字》、陈虬的《新字瓯文七音铎》、李元勋的《代声术》等。这些方案有一个最大特点:随着人们对文化以及文化与“强国”的关系之认识不断深化,语言文字改革在这一时期主要被置于民族新文化建设的框架下进行,因而语言文字改革的思考和活动已从过去更多地着眼于其外在的政治、社会等方面作用和功能发挥,转移到越来越多地致力于语言文字体系本身的改革和进步。

(三)主观性“意志”

民国时期语言文字规范的主观性“意志”因素相对较弱,但由于它是由民众推动的,难免也打上语言文字规范提倡者们主观意志的烙印。例如,钱玄同的“简化汉字”主张与他的历史哲学思想有关系。他深谙春秋公羊之学,把天下历史分为“据乱世”、“升平世”和“太平世”三世之说,认为世界化的“国语罗马字”是“太平世”的初步,现在中国社会还只是个“升平世”,还离不开汉字,须就汉字作一些形体的改良和声音的帮助[16];而后,在张勋复辟丑剧事件后,受到刺激后,他又提出“废除汉字”的激烈主张[17](P1682);之后,受20世纪涌入中国的“以世界大同作为普世价值”的“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18],又提出“万国新语”、“世界语”的主张。

另外,受由于时代和认识的局限,近代语言文字规范方案有主观意志性的一面。例如,民国政府的“老国音”采用投票的方式决定标准音,这是多种语音的机械相加得到的一种杂烩音,以这种语音为标准音的共同语是一种“折衷南北,牵合古今”的人工创造的语言,主观性太强。而“Esperanto(世界语)证明,人工创造语言是可能的,但是人造语言的流通性和生命力无法跟自然语言相比”。[19](P44)因为活方言有它的社会基础,有几千万人在那儿说着。还有一个最现实的问题:用一种活方言作标准,当地的人可以马上做教师;人造语言的师资很难落实。

三、民国时期语言文字规范的实现与失效

民国时期语言文字规范“实现”的重要原因归于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如“国家的有力支持”和“群众的积极参与”。

(一)“国家的有力支持”,表现为“国家公权力干预”的合适及合理

解放战争时,在革命区,以政府的力量大力普及新文字是前阶段新文字得以推广的根本原因。例如,为了给新文字运动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1940年12月25日边区政府颁布《关于推行新文字的决定》规定:从1941年1月1日起,新文字与汉字有同等的法律地位。1941年“五一”颁布的《政府施政纲领》第14条规定:“继续推行消灭文盲政策,推广新文字教育。”边区教育厅更是将推广新文字教育作为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号召全边区干部、群众努力学习新文字[20]。他们配合着新文字扫盲,在延安成立了新文字协会,编印了《新文字报》,又出版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新文字课本》《新文字讲话》等读物,还出版了《玛利亚的故事》《列宁的故事》等儿童读物;绥德、陇东、关中等地成立了新文字协会的分会[21]。也就是说,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和区域内,国家以政权的力量强力和规模地自上而下推行新文字,其努力变成了真正的现实[22](P317)。

(二)“群众的积极参与”表现在尊重民意、考虑民众的利益和需求

如在语言文字规范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反复召开会议、征询集体意见。国语罗马字拼音法式产生前,从1925年9月至1926年9月,整整一年时间,就开了22次讨论会;“注音字母”产生前也是反复召开会议,“读音统一会”上鼓励大家提出字母方案,如“偏旁派”、“符号派”、“罗马字母派”就是这种背景下的产物,各种方案的设计者各执己见,虽然争论了两个月却没有结果,但有所启发,在鲁迅及许寿裳等的提议下,最后决定采取审音用的“记音字母”定名为“注音字母”,并议决《国音推行方法七条》。

民国时期语言文字规范受挫、并最终“失效”的因素可归结为四个方面。

1.实践中偏离了群众路线

“实践中偏离了群众路线”是民国时期“国音政策”执行不久就失效的关键原因。读音统一会审定“老国音”的会议时,原计划参会人员有80人,但由于“各省代表,远省既惮路远,又多不重视,故不乐费款;有仅派送一人者,且有自至闭会尚未送一人者。”[23](P53)实际到会者仅是计划人数的一半略强。这样,参与会议的代表面自然大打折扣,而审定的所谓“国音”又只是这些专家们折衷的结果。一个群众基础如此薄弱的审音结果,在正式执行之前也没有在社会上予以试行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老国音”随着使用它的注音字母方案颁布实施,1918年遂成为统一国语的语音标准。这种语言政策在极小的学术圈子里制定而成,也没有经过反复试验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不为群众所接受在所难免。

2.行政干预过程中政治倾向过于浓厚,实用性重视不够

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以推行拉丁化新文字作为自己的革命职责,新文字的产生和推行过程中政治化倾向过于深厚[24]。例如,因赋子新文字太多的政治内涵,政府在新文字冬学课本的内容和课程的配备上,都过多地强调了政治内容而忽视了文化识字功能。而就新文字运动本身来说,识字扫盲运动本身也是一项群众运动,是抗战动员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要加强大家对于革命和战争的认识,而不是出于民众自身追求知识的要求。[25]另一方面,其教育普及的对象是广大农民群众,但其教育内容却远离乡村民众的一般生活和习惯。

文字改革在性质上归根到底不同于政治运动,我们不能用过于强烈的政治功利性替代文字改革所必须注重的实用性,陕甘宁边区新文字运动浓厚的政治色彩,加上新文字的不实用,是民众对拉丁化新文字产生怀疑和排斥的最主要的原因。

3.方案制定过程中语言事实未被充分重视

举例而言,民国政府的“老国音”采用投票的方式决定标准音,是一种由多种语音的机械相加得到的一种杂烩音,这种语音比任何一地蓝青官话的语音更缺乏内部系统性。这种以方言语音融合而成的方式确立标准音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民族共同语的形成原则。民族共同语是以政治、经济集中地区的方言作为基础,逐渐吸收其他方言中的可取成分而成的…这个形成的民族共同语不论在语音、语法、词汇任何一方面一定都是以作为基础的方言做骨干而绝不会以其他方言作骨干,当然更不会以各个方言共同作骨干的。[26](P21)。吴稚晖等国语统一筹备会的成员确立标准音的办法是融合,不是扩展,是违背事实的,其生命力必然不长。

4.执行过程中经费短缺

史实可知,民国23年11月,教育部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第39次常委会通过了黎锦熙所提的《汉字注音铜模,应由国家铸造推行案》。民国24年1月26日教育部便召集谈话会讨论决定拨款委托商铸的事项,3月5日的第202次行政院会议上通过了教育部呈送的《委托上海中华书局代铸汉字注音铜模,并缮具合同草案,请准在本年度教育文化费第一预备费项下动支二万元,俾资周转案》,但由于国民政府支持注音汉字铜模铸造的资金过少,导致了成品注音汉字铜模在全国分布过于集中的局面:一套寄运给北平的国语会,其他四套集中派销给上海的商务、中华、世界、正中四大书局。当战乱降临时,大部分毁于战火之中,这自然造成了注音汉字出版物的印刷困难,也就从根本上动摇了注音识字这项利国利民的语言规划事业的物质基础。1930年时教育部虽然颁布了《各省市县推行注音符号办法》,规定凡儿童和民众的汉字读物字旁都必须一律加注音符号,但是具体落实起来,无法实现,全国各地出版的为数不少的民众读物绝少见有注音符号,而书商们出的注音符号传习小册,也竟不见有给民众用的,甚至连教育部审订的小学教科书和销行较广的儿童民众读物,也不照文件办事[27](P20)。故至1935年时,所能见到的成绩便只是小学仅国语课本生字注音,民众则偶尔提示,略资点缀,实际上不发生效力,法律所定亦渐等于具文[28](P133)。

四、语言文字规范化有效实施的当下思考

(一)语言文字规范有效实施的前提是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本身是科学的、正义的和尊重实际的,同时法规和政策应该具有一定稳定性

首先,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本身应该科学,而不是主观意志的和伪科学的。“二简”方案之所以失败,就在于简字多是主观臆断的和败笔的,例如将“泰”简化为“太”、“彩“简化为“采”、“座”简化为“坐”、“账”简化为“帐”、“蓝”简化为“兰”、“歧”简化为“岐”、“戴”简化为“代”、“龄”简为“令”等。其不科学性在于:一是被简化的简化字与另外一个简化字具有重叠,造成了语义功能叠加;二是轮廓字和草书楷化字等破坏了中华汉字一贯的方块字结构,违背了汉语言文字发展的事实与规律;三是二简方案正值十年动乱结束,人们都愿意稳当,不愿意再乱了,“文革”之乱结束一年就出台一方案,这种标准的出台会让人视为是权力寻租的手段。也就是说,法规和标准的出台应该为人民考虑生活的便利与实践应用的价值。

其次,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科学性和正义性应当建立在实事求是基础之上,是符合实际的和群众能够接受的。要说的最典型的当下例子是“林阴道”的“阴”字。记得读书时代,老师通常以“说文解字”的方式,强调无“草”不成“荫”,同时也认为,“林荫道”有形象地遮盖的意思,而“林阴道”似乎倾向于背阳,故认为“林荫道”更能形象表达“绿林遮盖”的语义。但事实上,在国家语委1985年12月推出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中为了区别达隐蔽、封赏等意思的“荫”,将“树荫”、“林荫大道”中读第一声的“荫”都改成“阴”。也就是说,该规范已经存在快二十年了,但90年代在校接受早期教育或更早接受早期教育的人面对该规范字时,无比惊诧,在网上引发了热烈争议,这里面自然存在标准是否合理和能为群众接受的问题。

再次,良性的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要具有一定稳定性和连贯性,不能过快更替,朝令夕改,否则会失去威信和被接受的基础。举例而言,1955年12月发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但随后不久,1956年3月又发布了《修正〈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内“阪”“挫”二字的通知》,恢复“阪”、“挫”二字的规范身份;20世纪80年代,《简化字总表》(1986年10月10日发表)和《关于发布〈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的联合通知》(1988年3月25日发布)中又重新认定了26个字的规范身份;1993年《关于“镕”字使用问题的批复》又恢复了“镕”字的规范身份;2013年颁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再次审核异体字,认为“鐓、鰌、虠、刬”应继续按异体字处理。如此频繁地更换规范和标准,会让人无所适从,不敢相信规范和标准,降低规范和标准的威信。

(二)语言文字规范工作从政治目的出发没有生命力,基于社会应用出发的语言文字规范更具科学性

近代“切音字”运动和“汉语拼音化”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文字改革,普及教育,唤起民众,救国图强。它是政治性的,忽视了语言文字的客观规律,其后果在于:第一,政治目的强的语言文字规范让人感觉任务性明显、御用性强,因而可能影响民众的主动配合力和接受性,影响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标准的传播力;第二,由于政治的指向,在学术性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活动中,必然会出现指导思想的错误,错误的指导方向自然不可能带来正确的发展路径,实践也证明,中国走汉语拼音化的道路是行不通的;第三,一旦政治活动追求的政治目的不能实现或崩溃时,活动自然也就瓦解而归于失败了。

语言文字规范是社会的,它脱离不了政治等因素,但赋予语言文字规范太强的政治性内容没有生命力。当代“二简”方案就是因为政治性太强而导致失败。语言文字规范一方面要顺应国家建设与发展的形势,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淡化政治色彩,更多地从语言文字的实用性出发,立足于语言文字“本体规律”和“社会需要”,最大可能地发挥语言文字的交际功用,才可能取得更好的实施效果。[29]

(三)“政府推动”是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开展的外在动力,“社会演进”是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开展的内在要求,二者应该良性互动,促进社会和谐

国家的重视和扶持,官方的重视,政府的积极干预,是语言文字规范化实施的有力保障。近代国语运动首倡于民众中,但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它不可能得以实施和推广。例如,国民政府曾拟大规模推行简体字,但因戴季陶等人强烈反对,1936年便下令“简体字应暂缓推行”。解放战争时期,在对待实行新文字以扫盲问题上,因教育部拒绝实验新文字,故而新文字运动没有大的发展,直至后来教育部换人,各方呼吁,最后在“文学革命”的推动之下,才勉强得以正式公布。

但尊重民俗民意,发动民众广泛参与,也是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政府控制”思路太强,未把群众充分发动起来,是当下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的一个局限,导致语言文字规范传播面受限,也不被群众理解,很难开启民众自觉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30](P185)良法是大家向往的目标,法的实施效果最终体现为相关主体对法的服从程度。作为一种理性遵从,它需要让民众觉得自己是主人翁,并使民众成为权利的主体;同时,应该让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成为推动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的极大力量,发挥民间社团、学者和民众的合力。

(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效果,不只取决于政策法规自身的完善程度,也取决于政策法规的社会环境,以及执行者的素质和社会风气、社会心理等因素

首先,语言文字法规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受经济条件的制约,经济状况的好坏不仅影响着立法活动和执法活动,也会影响人们的守法活动,人们在采取什么方式守法的问题上,受当时的社会经济因素制约。如果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能使人们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和手段满足自己基本的社会需要,那么人们就比较愿意安居乐业,自觉守法,否则,人们就可能冲破法律束缚,采取非法手段来获得个人需要。人们能否依法享用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不只是取决于个人的主观愿望和要求,还要看社会是否提供了这方面的物质保障,否则,守法只能是纸上谈兵。只有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公民才能真正享用各项权利并履行各项义务。语言文字规范化活动的实施必须要有合理的经费,没有最起码的国拨经费作保障,文字规范这类上层建筑的工作很难取得进展。[31]

其次,唯有稳定的政局,语言规划者才有时间和精力来关注和制定语言规划;唯有安定的环境,语言规划接受者才能安居,才能接受和执行语言规划。无论是语言文字的创制和选择,还是语言地位的筛选和确定,还是语言习得的开展和落实都需要安定的社会环境和稳定的政局。动荡的社会,慌乱的人心,任何规划都不可能有机会落实和实现。同样,语言是民族的象征,民族文化的载体,科学合理的语言规划会促进语言的发展,民族的融合,必然促进国家的安定和民族团结。

再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公民信仰和法律规范意识的提高。真理的取向和认可往往在于个体的集体表达之后才能全面显现;法高于一切,源自他们内心深处本真的希望法能够成为维持秩序的一种权威诉求,让法纯净地运行,成为指导一切的规则。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每天都在获取新的力量,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32]法律的实现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法制的自觉信任和普遍维护,法制观念和法律信仰是实现法制的内驱力。没有对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任何社会都不能迈进法治社会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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