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式自由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启示
2016-06-17胡昌娟
胡昌娟
摘要:若要研究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关于自由主义的一系列问题,密尔的《论自由》是必不可少研究教材。密尔以发挥个体性为出发点,提出通过促进个人的自由进而实现社会发展的主张。当下的中国正面临着社会转型变革,与当时的英国具有一定的相似处,《论自由》里分析缺乏自由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对于我们今天仍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密尔;自由;正当干涉;有限政府
一、对自由予以定义
自由,就其字面意思来说,是指没有任何约束的一种状态。此处的“约束”,意为事物自身运动之外的一种障碍。古往今来,“自由”一词,成为许多著名学者和普通老百姓兴趣盎然的话题之一。密尔是英国19世纪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一生有很多代表著作,其中影响最大,也最具个人特色的当属《论自由》。这部关于自由理论的代表作对许多重大问题都进行了系统的阐释和富有说服力的论证,以至于被人们认为,《论自由》是研究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关于自由主义一系列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教材。英国的霍布豪斯对密尔的《论自由》也曾作出这样的评价“密尔是世界上最容易被判定为不一致、不完整、缺乏全面系统的人。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一致的、完整的、全面的系统都销声匿迹了,他的著作却长存不朽”[1]。
二、密尔式自由
密尔在《论自由》这本书的引论部分便对他所要论述的“自由”给定了明确的主题,即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当时迎来大众民主时代的英国,专制统治时期的统治者暴虐已经不再是对自由的最大威胁,相较而言,最大的威胁是来自于民主制度之下的“社会暴虐”。密尔正是敏锐的察觉到了当时英国“社会暴虐”的扩张,敏锐的察觉到这种“社会暴虐”因其能奴役到灵魂本身,能够更深的透入生活细节,使人们少有逃避的办法,比之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这一性质,所以,他首次将研究的焦点由政治领域转到社会领域。
密尔以发挥个体性为出发点,提出通过促进个人的自由进而实现社会发展的主张,为此他的《论自由》论述了三条重要原则:第一,正当干涉原则,即为了自我保护,为了防止对他人的伤害,社会有理有权以个别或者集体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为自由进行干涉。这是密尔为外来干涉个人自由所设定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社会权力不得限制或者惩罚不侵害到他人的自由。第二,自由平等地讨论原则,“一个人能够对于一个主题之全部获得某种知识的唯一途径,便是倾听对它持有不同观念的人的各种说法,并且研究每一意识特征对它进行考察的所有模式”[2]。就获取知识的途径而言,密尔认为限制自由而平等地讨论是对真理和自由的扼杀,所以应该有一个能够对真理进行“自由平等地讨论”的平台,并且他认为这种平台应该在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得到实施。第三,自担风险原则,即如果在涉及自身的事务上按照自己的倾向和判断来行为,并没有妨害到他人,那么他的观念应该是自由的,基于同样的理由,他也应该被允许将他的观念不受干扰的付诸实践。
总体来看,正当干涉原则是用以防御外来干涉对个人自由的侵害,而自担风险原则是为个人设定的内在界限,两者共同构成了个人行为自由的理论保障体系的内外两个方面,而自由平等原则则是密尔为实践和实现个人自由而构建的制度平台。密尔正是在这样的逻辑框架之下,构建了他通过促进个人自由,从而实现社会发展的理想模式。纵观全书,他认为,对于个人对纯粹的思想自由是具有绝对的主权,而对于具有行为性质的言论自由及其他行为自由个人应当基于“正当干涉原则”和“自担风险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约束。
三、对当今中国社会转型的启示
当下的中国正面临着社会转型变革,与当时的英国具有一定的相似处,所以《论自由》里所探讨的“自由”的一系列问题对于我们今天仍具有借鉴意义。
(一)正当干涉原则和自担风险原则下的“有限政府”
既然个人自由受到“社会暴虐”和国家权威的阻碍,那么防御外来不正当干涉和“自我保护”则成为实现自由的重要保证。密尔在其著作中明确地区分了个人和社会的界限,他认为:“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3]明确了个人自由和社会权威的界限,社会权力便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对个人自由施以压制,否则,便陷入了“社会暴虐”的沼泽之中。
同时,密尔坚决反对全能政府,他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哪怕是有益的目的,而把人们变成一种容易驾驭的工具去阻碍他们的发展,那么这个国家的人们最终不会成就什么大事。真正的政府,在他眼中是不会被任何攫取并掌握中央行政机关统治权的人或者集体所奴役的。并且,他还提出即使在不涉及个人自由的情况下仍然要反对政府干涉的三种情况:第一种,所要办的事由个人办比由社会办更好;第二种,所要办的事虽然由个人办未必比政府办得好,但是能增强个人的判断能力和能动性;第三种,增加政府权力会留下很大祸患。
当前中国,在政府主导型模式下,政府机关往往陷入“全能全责”的困境,加之受传统官僚主义的影响,官员手中的权力易于膨胀,从容易导致腐败问题,而密尔的上述理论为我国构建“有限政府”提供借鉴:在“自担风险”的原则之下给与公民充分的自主空间,同时,在“正当干预”的原则之下,为公民提供合理而又平等的公共服务。
(二)自由平等讨论原则下的多元文化
密尔在《论自由》中将中国与欧洲国家进行了对比,认为中国因为其曾经有过的首创性曾一度称雄于世界,而后来也因为其习俗专制的影响而成为曾经的依附者的臣民。相比欧洲国家,在中国停滞不前的时候却不断取得进步,这是得益于他们对自由的崇尚和对发展道路的多样性选择。此种说法虽然过于片面,但却揭示了当今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文化多元。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着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融合、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的选择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可以提供一种“自由平等讨论”的公正平台供以各种文化的交流与博弈,从而找到最适合中国发展的模式。
密尔非常重视人的“创造性”,认为它是个性自由最重要的价值之一,但他同时指出,人的“创造性”容易受到来自社会不宽容的压制,因此,他呼吁要宽容对待少数人的创造性。具体来说就是两点:其一,宽容对待个人选择;其二,社会宽容对待个人的“创造性”。应用到中国,我们在提供“自由平等讨论”平台讨论究竟何种模式,何种道路适合中国的同时,还应该宽容的对待各种“异见”,尊重个性。
(三)尊重个性基础之上的个性自由和科学教育
基于对个体性的尊重和保障,密尔在论证如何实现“个性自由”的同时,也一并阐述了教育对个性的形所产生的巨大影响。他提出了两个概念:“国家强制教育”(国家强制实行义务教育)和“国家亲自指导教育”(国家亲自自主办教育并指导教育的进行),并进一步指出两者的区别 :在让你们所列举的各种反对国家教育的一切理由,对“国家强制教育”并不适用,而对于“国家亲自指导教育”则是适用的。基于尊重个性自由的出发点,他倾向于“国家强制教育”,他认为“教育的每一次扩张都在促进同化,因为教育把人们置于共同的影响之下,并给与人们以通向一般事实和一般情操的总汇的手段。”因此,就国家层面来说,他认为是在尊重个性自由下的国家强制教育。就学校层面而言,他认为学校教育应当为个性的发展创造条件。首先,他认为学校应当由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来办,国家只有在整个社会不能办理的情况下才能出面主持。其次,他认为,应该建立合理的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机制,注重培养教育的自由精神。这些对于当今中国,尤其是应试教育制度下的人才选拔机制都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韩磊. 试评密尔的自由思想[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11.
[2]吴海燕. 密尔《论自由》及其对中国社会转型的启示[J].浙江学刊,2013(1).
[3]陈胜才,杨泽明. 密尔社会和谐思想研究[J].甘肃社会科学,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