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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工作论纲

2015-04-10乔中国薛立斌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15年6期
关键词:案主社工权益

乔中国,薛立斌

(太原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山西 太原,030024)

法律社会工作论纲

乔中国,薛立斌

(太原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山西 太原,030024)

法律社会工作主要是运用法律和政策知识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工作;法律社会工作不同于心理认知社会工作、律师工作和司法矫治。权益维护类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要求该领域的社会工作者熟悉法律知识和技能;社会矛盾凸显、弱势群体权利意识的提升,对法律社会工作提出了迫切要求。法律社工的宏观作用是助力社会综合治理,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律社会工作的微观作用包括维权、纠偏和增能三个方面。法律社会工作的常见服务领域有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处理、社会治安案件处理、土地房屋纠纷、社会保障、法制宣传七个方面;法律社会工作的经济支持模式主要有政府购买模式、非政府组织资助模式、风险代理模式、公益宣传模式和保险模式。

法律社会工作;心理认知社会工作;经营社会工作;律师;常见领域;经济支持模式

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的今天,对社会工作者的知识结构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心理学、社会学、哲学、伦理学,以及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等心理认知类知识技能的范围内。必须以更宽阔的视角审视社会工作者的知识结构,社工的知识结构必须包括法律的知识和经营学知识。为此,本文系统界定了法律社会工作的概念,指出了法律社会工作的必要性、作用、常见服务领域、经济支持模式,以回应社工介入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工作的新形势。

一、法律社会工作的概念辨析

(一)法律社会工作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明确提出法律社会工作概念的学者包括陈慧女和石明磊两位学者。陈慧女用法律社会工作指称司法矫治,石明磊用法律社会工作指称解决案主由于法律问题引起的问题,既包括法律问题本身,也包括心理认知问题①。二位学者把法律社工界定为处理“涉法问题”的社工[1-2]。这样界定的不足之处是没有突出“法律”特性,社工关心的主要是心理认知问题,而非法律问题,这样会导致对权益维护类项目案主的帮助不到位。笔者认为,法律社会工作主要是运用法律和政策知识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工作。这个概念突出的是弱势群体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采用的是法律手段。根据社会工作者知识背景的不同,可以将社会工作分为四类:心理认知社会工作、医学社会工作、法律社会工作、经营社会工作。心理认知社会工作,主要是应用心理学、社会学、哲学、伦理学的知识和技术,解决案主的认知问题和心理问题。医学社会工作,主要是运用医学保健知识,对服务对象开展保健服务、照顾服务。经营社会工作,主要是应用经营管理知识,解决案主的经济困难,提升案主的盈利能力。法律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另一个领域。当前,心理认知社会工作是主要的社会工作类别,但在中国,经营社会工作和法律社会工作是目前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服务领域。

(二)法律社会工作与心理认知社会工作的关系

法律社会工作与心理认知社会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一,它们之间有着共同的服务理念和服务对象,它们的核心价值都强调“扶弱济贫”,是慈善事业的延伸,它们的服务对象都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第二,从作用方面看,它们都是为了促进服务对象能够正常地生活,维护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第三,法律社会工作与心理认知社会工作具有互补性。它们以不同的知识和技能,协同服务于有不同需求的贫弱者。第四,法律社会工作与心理认知社会工作有交叉重叠部分。当社工开展法制宣传这部分内容时,二者相重合。

法律社会工作与心理认知社会工作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从服务对象上看,法律社会工作面对的主要是需要维护权益的案主,心理认识社会工作面对的主要是需要认知纠偏、心理服务的案主。第二,从方法技巧上看,法律社会工作主要是依托于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工作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是法律手段;而心理认知社会工作则主要是运用专业化的心理学、社会学、哲学、伦理学知识与技能,工作过程中采取的是心理学的方法与技巧。第三,从思维方式上看,法律社会工作关注的是受助者对法律问题的需要,心理认知社会工作关注的是造成受助者的问题或困难的心理因素。

(三)法律社会工作与律师工作的关系

法律社会工作与律师工作有密切联系。第一,从知识背景上看,法律社会工作与律师工作都具备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技能。第二,从服务目的上来看,法律社会工作与律师工作,都是为了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第三,从服务对象看,法律社工的服务对象与法律援助的服务对象重叠。

法律社会工作与律师工作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从服务对象上看,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有法律需要的个人或组织,但是法律社会工作面对的主要是需要法律服务的弱势群体。第二,从价值理念上看,律师关注客户权益是否得到维护,法律社会工作者关注案主能否正常生活。第三,从知识基础上看,法律社会工作与律师工作虽然都具备专业化的法律知识,但是法律社会工作者不仅要具有专业化的法律知识,也要有一定的心理认知社会工作知识,在对案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法律与心理认知社会工作知识相结合的运用,比如说对案主及时进行心理疏导、情绪安抚、关系协调等,这是弱势群体服务的特殊要求。

法律援助与法律社会工作都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但法律社会工作与法律援助有重要区别。法律援助依托律师职业,但法律援助不是律师的主业,律师不必考虑因进行了法律援助而失去收入。所以,法律援助律师不向服务对象收费。法律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专业的一个领域,法律社工需要通过自己的职业活动,在帮助弱势群体的过程中赚取生活来源,所以,如果不是政府或慈善机构付费,法律社会工作必须向服务对象收费。

(四)法律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关系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五种罪犯。[3]

法律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联系有三个方面。第一,法律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面对的案主都是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主,这些案主的问题或者以法律因素为因,或者以法律因素为果。解决这类案主的问题,都需要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第二,法律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理念都是“助人自助”,都是对社会弱者的帮助。第三,法律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目标一致,都是为了社会的和谐运行,为了公民体面地生活。

法律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区别在于社区矫正主要使用心理认知社会工作与经营社会工作的知识与技能,如及时对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情绪安抚、心理疏导,帮助案主就业,帮助其获得经济收入等。而法律社工的主要知识背景与技能是法律知识与技能。

二、法律社会工作的必要性

(一)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工作要求社会工作者能够熟练应用法律知识和技能

我国民政部对于社会工作服务内容的界定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4]。一般认为,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主要是对弱势群体进行经济救助、生活照顾、医疗保健、权益维护、文化辅导、心理疏导。其中,扶贫类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要求社工懂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生活照顾、医疗保健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要求社工懂医疗保健知识和技能,文化辅导工作的服务内容要求社工懂教育学和中小学各科知识和技能,心理疏导工作的服务内容要求社工懂心理学知识和技能,权益维护工作的服务内容要求社工懂法律知识和技能。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权益保障类服务项目要求社工具有法律知识,这就是法律社工存在的必要性。社工是否可以通过资源链接的方式解决案主的权益保障问题呢?当然也是可以的,但这样就失去了社工自己独立的价值,社工在这样的方式里不能起主导作用,因此,很难说社工是专业人员。而且,按照资源链接这样的思路,社工也可以通过资源链接的方式解决案主的心理认知问题,那样社工就从根本上失去了自己的专业价值。

(二)社会矛盾凸显,对法律社会工作提出了迫切要求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进入了矛盾凸显期,其重要表现就是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现象大幅增加。暴力拆迁、侵吞征地补偿款、侵害劳动者权益、侵害消费者权益、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妇女儿童和老人等现象出现。陆益龙提出,快速转型期城市十大易发矛盾纠纷包括劳动争议纠纷、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征地拆迁矛盾、涉法涉诉矛盾、物业管理纠纷、环境纠纷、本地居民与外来者的纠纷、族际矛盾。[5]王韵洁提出,转型期农村纠纷的主要类型包括土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干群纠纷、邻里纠纷、环境污染纠纷。[6]上述现象中,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妇女儿童和老人是改革开放以前就存在的,但在改革开放以后发生的频率更高,情节更严重。暴力拆迁、侵吞征地补偿款、侵害劳动者权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则完全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案件类型。

解决上述矛盾纠纷,行政手段、民间调解等方式都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法律手段显然更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要想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社工必须掌握过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三)弱势群体权利意识的提升,对法律社会工作提出了迫切要求

改革开放特别是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以来,“中国人的权利思维特别活跃起来”[7]。伴随着社会的转型,工人权利意识开始觉醒提升,并且正在走向成熟。[8]对于严重纠纷来说,人们(农民)更倾向于通过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解决纠纷。[9]弱势群体觉醒了的权利意识以及越来越方便的诉讼释放出来的是对法律社工的巨大的需求。网络上,每天都有大量的劳动合同、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征地补偿、离婚、民间借贷等法律咨询问题。作为服务弱势群体的职业,弱势群体的需求就是社工的努力方向。社会工作必须适应弱势群体觉醒了的权利意识,在搞好传统服务领域的同时,积极开拓法律社工服务领域。

(四)律师不能替代法律社工

这主要是因为法律社工的业务能力和服务理念更加针对弱势群体。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有法律需求的人,实际上主要是有法律需求且能够付费的人。法律社工的服务对象是有法律需求的弱势群体。由于服务对象的“弱势特点”,法律社工的业务技能要求更能针对弱势群体。法律社工必须掌握律师的业务技能,同时要针对弱势群体的经济之弱、心理之弱、习惯之弱、法律素质之弱、思维方式之弱、社会资本之弱,提出当事人经济上能够承受的收费模式,改变当事人的心理、习惯、思维方式,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质,弥补当事人社会资本之不足。

律师工作实践遵循的理念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社工的服务理念除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还要遵循社会工作的一般理念,即尊重、相信对象的独特性,相信对象能够改变、接纳、非评判、个别化、保密、服务对象自我决定等。由于服务理念的特殊要求,法律社工的工作除应用律师知识和技能外,还要使用心理学、伦理学等学科的知识和技能。

三、法律社会工作的作用

(一)法律社会工作的宏观作用

1.助力社会综合治理

由于经济窘迫、受教育程度低、对法律知识了解少、法律意识不强、朋友圈层次低,弱势群体在处理生活中的重大涉法问题时,也往往处于弱势。正因为弱势群体在处理涉法问题时处于弱势,矛盾凸显期的侵权行为也主要是针对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长期受到剥夺,其内心的负能量就会大量积聚。法律社工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可以减轻由于这些问题的激化对社会秩序带来的冲击,进而维持社会的稳定。与此同时,要想社会的长治久安,也要在社会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上下功夫,法律社会工作者可以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减少社会问题的出现,助力社会的综合治理。

2.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最终要落实到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上。法律社会工作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意义有四点。一是通过法律社工的工作,在具体的案件中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二是通过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实现保障人权。三是通过法制宣传,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强化法律的渗透力,推动法律的实施。四是通过法律社工的呼吁,推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进步,当然有助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二)法律社会工作的微观作用

1.维权

就是在具体的纠纷中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具体的内容包括四项。

(1)提供法律咨询。咨询是法律社工接触最多的工作内容,法律社工每天会接听大量的咨询电话。咨询有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和当面咨询。如果案情不很复杂,证据相对简单,一般是电话和网络咨询。如果案情和证据复杂,就需要当面咨询,主要是审查证据,明确法律关系,提出解决方案。

(2)代书法律文件。有些纠纷,不需要进入诉讼,但需要撰写一些法律文书,如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分家析产协议等。有些纠纷,虽然进入了诉讼,但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只需法律社工帮助写个起诉状、答辩状就可以。这些撰写法律文书的工作,就需要法律社工帮助完成。

(3)调查取证。有些纠纷,当事人需要取证,但由于不熟悉法律,当事人不能取得符合要求的证据。有些纠纷,当事人由于没有法律意识,忽视了保留证据,证据已经消失,需要一定的技能才能获得证据。这些情况下,往往需要法律社工依法调查取证,或指导当事人调查取证。

(4)代理弱势群体案件。就是代理具体的个人参加诉讼。如果弱势群体成员与他人的争议进入到了诉讼阶段,就需要法律社工代理参加诉讼。虽然贫困,但不满足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委托法律社工参加诉讼。接受委托的法律社工可以以律师身份,由律师事务所开具出庭函参加诉讼,也可以以法律社工身份,由社工组织开具社团组织推荐信参加诉讼。

2.纠偏

就是通过个案维权和法制宣传纠正错误的涉法观念和涉法社会关系。

(1)纠正错误的涉法观念。法律社会工作面对的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他们大多不知法、不懂法。即使有一些初步的法律常识,也有可能是错误的观念。这种情况下,法律社工可以通过法制宣传纠正这些错误的观念。例如,在中国的一些偏远农村地区,不少人认为男女双方只要办了酒席,就算是夫妻。但是在法律上,这却是违法行为。

(2)纠正错误的涉法社会关系。如果社会上的强势群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某些社会关系进行了扭曲,在这些情况下,法律社工可以应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纠正这种被扭曲的社会关系。比如,铁路车票提价现象。铁路是服务于民生领域的自然垄断性行业,火车票价格的变化对群众生活影响极大。所以火车票价格的变化必须经过公开听证等程序。但铁路企业在火车票提价过程中很少经过公开听证,这在客观上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法律社工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迫使铁路企业在提高火车票价格时经过公开听证。这客观上是对铁路企业的一种制约。

3.增能

增能是法律社工在提高弱势群体法律素质方面的作用。

(1)培养弱势群体学法、用法的生活习惯。法律社工可以通过法制宣传,使弱势群体养成学法、用法的生活习惯。在处理涉法问题时,弱势群体就会自觉的应用这些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要求普通群众掌握大量专业法律知识是不现实的,但要求普通群众有法律意识是必要的。法律社工可以通过法制宣传,使弱势群体树立法律意识,引导弱势群体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四、法律社工的应用

(一)法律社会工作常见的服务领域

1.按照服务内容划分的法律社会工作服务领域

(1)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婚外情、离婚时财产分割、彩礼退还、子女监护、家庭暴力、财产继承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等。

(2)劳动纠纷,包括补偿金、赔偿金纠纷,工伤待遇纠纷和社会保险纠纷等。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交通损害索赔额的计算、交通损害索赔风险控制等。

(4)社会治安案件,常见的有打架、盗窃等。

(5)土地房屋纠纷,包括房产纠纷、宅基地纠纷、承包地纠纷和征地补偿纠纷。

(6)社会保障纠纷,包括低保资格确定和优抚待遇获得。

(7)法制宣传,包括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以及常见法律规范宣传。

2.按照服务对象划分的法律社会工作服务领域

(1)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包括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和司法活动中合法权益的保护。

(2)老年人权益保护,包括老年人在家庭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3)妇女权益保障,包括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4)残疾人权益保护,包括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5)劳动者权益保护,包括劳动者在国家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6)低收入家庭权益保护,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下岗职工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法律社会工作的经济支持模式

社会工作专业要想有持续的发展动力,社会工作专业人士必须能够筹集必要的经费,包括社工自己的薪酬。法律社会工作的经济支持模式是一个需要探索的问题,但以下模式值得重视。

1.政府购买模式

就是由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也就是法律援助模式。这种模式已经运行多年,有很好的效果,目前也是政府大力推动的模式。为了推动法律援助,政府在人流比较大的地方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应该说,这一模式对刚从法律院校毕业且刚刚取得律师资格证的年轻人有一定的吸引力,因为在这里可以使自己的法律技能获得锻炼。但政府购买模式受政府因素影响比较多。

2.非政府组织资助模式

就是由非政府组织为弱势群体购买法律服务的模式。非政府组织为弱势群体购买法律服务和非政府组织为弱势群体购买其他服务没什么区别,只是社会工作的观念需要转变,要从心理认知社工转向更加综合的社工观念。

3.风险代理模式

就是法律社工在提供法律服务前不收费,法律社工从当事人获得的赔偿款中提取一个比例,作为自己的工作经费。这种模式在律师实践中已经运行了多年。它的优点是符合弱势群体的需求,不足是法律社工经济风险较大。

4.公益宣传模式

就是把免费法律服务作为有偿法律服务的开门产品,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提高法律社工知名度,使法律社工在其他案件上实现收费服务。这种公益宣传模式目前许多知名企业都在使用。最有启发意义的是陈光标,他在大量做公益活动的同时,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陈光标本身就形成了一个金字招牌。

5.保险模式

就是借鉴保险原理,通过提前向弱势群体收取少量费用,同时积累大规模客户群实现赢利的模式。这种模式目前在实践上还未出现,但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当然,这种模式的推广需要政府的支持。

当代中国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弱势群体中出现了大量的权益维护类需求。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因此,发展法律社会工作迫在眉睫。本文提出了法律社会工作的概念、必要性、作用、常见服务领域和经济支持模式,但这只是一些初步的探索,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深化对法律社工的认识。

注释

①石明磊在《法律社会工作: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中指出:“法律社会工作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帮助,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在有国家政法机关参与其中的法律活动中,为诉讼主体提供的法律服务活动, 比如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 法律工作者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活动等;另一方面则是指为特定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活动。这里特定人又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在非诉讼活动中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比如在老人赡养问题上与子女发生纠纷的老人;另一种则是指法律活动后,留有一定后遗症的人群, 比如强奸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

[1]陈慧女.法律社会工作[M].台北:心理出版社,2004:1—20.

[2]石明磊. 法律社会工作: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J].社会,2002(10):60—61.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J].人民调解,2012(3):9—12.

[4]民政部.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EB/OL]. [2015-07-20]. http://www.mca.gov.cn/article/zcwj/200910/20091000039648.shtml.

[5]陆益龙.快速转型期城市社会易发矛盾纠纷及其化解机制[J].人文杂志,2013(12):101—109.

[6]王韵洁.社会转型期农村纠纷处理机制研究——鲁东L市的实践解读[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13:14—19.

[7]任剑涛.权利政治的兴起[J].民主与法制,2008(2):21—22.

[8]林燕玲.中国工人权利意识的发育状况及其原因分析[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2):68—73.

[9]郭星华,王平.中国农村的纠纷与解决途径——关于中国农村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的实证研究[J].江苏社会科学,2004(2):71—77.

(文字编辑:徐朝科 责任校对:邹红)

2015-08-03

乔中国(1963—),男,汉族,教授,双学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工作。

乔中国,薛立斌.法律社会工作论纲[J].社会工作与管理,2015,15(6):18—23.

C916

A

1671-623X(2015)06-0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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