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普惠金融发展路径选择研究
2015-04-10漆明春
摘要: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产生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促使金融机构的服务逐渐从“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转变为普惠金融,以便让居民能够享受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但普惠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境,本文联系当前的经济环境及技术手段探讨普惠金融的发展路径,实现让所有需求者都能享受金融服务的目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094(2015)05-0027-03
收稿日期:2015-07-21
作者简介:漆明春(1981-),男,四川遂宁人,四川职业技术学院讲师,金融学硕士。研究方向:金融,统计,会计。
1 普惠金融概述
普惠金融是指能够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实际上就是让居民能够享受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其主要任务是使处于弱势的农户、低收入人群、残疾人士、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及小微企业能及时有效地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普惠金融概念是从“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继承了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最有效扶贫”的美称,又超越了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小额信贷是通过向贫困、低收入群体、小微企业等提供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帮助他们摆脱生产生活困境的信贷活动,其具有服务品种单一并带有政府扶贫性质。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特殊群体也产生了除小额信贷以外的如保险、汇款、租赁、养老金、支付结算及投资理财等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这客观上推动了小额信贷机构业务多样化和持续化发展,传统的小额信贷逐步向微型金融转变。但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显著缺陷在于注重靠单个微型金融机构或小额信贷机构的力量来实现居民的金融服务需求,注重强调社会责任,较少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无法实现大规模、持续性地向所有人提供金融产品和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务,这就要求超越零散金融服务机构的范畴,将微型金融机构与更加广泛的金融体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加重视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最终建立具有包容性的普惠金融体系。
2 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普惠金融具有客户覆盖广、成本投入高、潜在风险大、单户收益低等特点,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有悖于其他金融业务的困境,主要包括:
2.1需求和供给不匹配问题
普惠金融概念的产生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求,但在实际操作上,普惠金融容易形成需求和供给不匹配问题。金融需求者对品种、数量、模式等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渐变化,而金融机构的供给要考虑发展、市场、服务范围以及供给成本等,容易造成特殊人群需要资金但金融机构不愿意供给的矛盾,阻碍普惠金融的普及。
2.2资金配置不对称问题
从普惠金融的主要任务来看,资金应该往农户、低收入人群、残疾人士、老年人、弱势群体和小微企业等特殊群体投放。但金融机构为了追逐利益,往往向特殊群体聚集资金却不反哺他们,而是将资金投放到城市、工业和中高收入阶层等收入较高、风险较小的地方,造成资金配置不对称问题,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普惠”。
2.3信息不对称问题
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主要以银行信用为主,市场信用和商业信用发展缓慢。这就需要金融机构在放贷之前了解需求者的信用,但由于银行对资金需求者缺乏深入细致的了解,信用收集困难,造成金融机构与金融服务群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金融机构不愿意进行放贷,形成基本金融服务不充分、金融需求者融资难和融资贵等问题,限制了普惠金融的发展。
2.4成本收益不对称问题
普惠金融带有政策性扶持性质,收益性相对较差,收益是社会化的,而相应成本却要由金融机构来承担,没有政策扶持或财政资金补贴来弥补普惠金融的部分成本。这种未能在成本收益性上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的状况,约束了普惠金融的长效发展。
2.5顶层设计问题
普惠金融的发展已经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但在战略规划和整体框架设计方面还需要细化,对普惠金融发展的目标原则、模式路径、功能定位、政策体制、市场体系、法制保障、监管评估等缺乏系统性、全局性、可操作性的布局,限制了部分金融机构参与普惠金融的积极性。
3 普惠金融发展路径选择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对普惠金融的发展路径提供了思路。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当前,金融改革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步伐明显加快,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等新的经营方式不断涌现,要求对普惠金融的发展路径进行长期的探索,从制度创新、机构创新、产品创新和科技创新等方面构建金融创新体系。
3.1制度创新
普惠金融的制度创新可以分为外部制度创新和内部制度创新两方面。外部制度方面需要政府加大普惠金融的法律支持,健全普惠金融的监管体制,完善普惠金融的制度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加强信贷、产业、财税、投资政策的协调配合。夯实普惠金融发展的基础条件,构建具有包容性的普惠金融体系,使金融机构和产品在公平有序的环境中竞争,满足居民的多样化金融需求。内部制度方面需要金融机构制定合理的资金放收制度,建立资本补充的长效机制,建立能有效管控普惠金融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普惠金融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薪酬激励机制等。通过内涵式制度创新扩大普惠金融的服务主体,降低普惠金融资金的风险,实现较高的经营效益,促进机构自身发展。
3.2机构创新
我国各种金融机构在业务和金融服务对象方面有差异,一个金融机构往往只能解决某一方面的部分资金需求,需要建立能够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金融需求的金融机构体系。其一,提升现有金融机构参与普惠金融的积极性。在财政、货币、监管、增量奖励、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引进力度,完善金融机构的外部环境,鼓励现有各金融机构向县域、乡镇延伸机构和业务,调动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的积极性。其二,大力发展新的普惠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现有金融机构在覆盖面、参与度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普惠金融的快速发展。所以,有必要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降低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培育和发展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形式的新型普惠金融机构,有序引导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构建多层次、可持续、适度竞争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以满足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农村及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
3.3产品创新
由于普惠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各类金融机构需要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多个方面加大投入,积极创新能够满足多样化需求的金融产品,将产品创新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来推动自身的发展。一方面,研究不同需求者对同种产品的差异化要求,对现有产品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信用模式、贷款利率、抵质押担保物范围等条件方面进行差异化设计,使同一种金融产品能够适应不同需求者的需要。另一方面,根据需求者的不同产品需求,金融机构除了提供基储蓄、贷款、汇兑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外,还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创新包括保险、投资理财、现货交易、证券交易、租赁、信托、助学、养老等各种新型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4科技创新
当今是大数据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移动技术的发展,金融机构利用科技创新发展业务的趋势日益明显。金融机构应该充分兼顾金融业的专业性和现代科学技术的优势性,借助新技术提高金融服务对象覆盖面,解决资金投放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特殊人群贷款难以实施的难题。同时通过科技创新研发新型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扩大现有金融产品的供给规模,有效解决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需求增长问题。甚至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科技创新形成的技术优势,为特殊人群提供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帮助他们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提高自身生产能力和收益能力,为金融机构的放贷资金提供安全有效回收的根本性保障,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实现金融的普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