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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区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2015-04-09张朝霞

生产力研究 2015年11期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监管

张朝霞

(兰州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一、问题的提出

古丝绸之路是中国通往世界的经济、历史、文化通道,在东西互动、均衡战略推动下,“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中国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的需要,也是我国发挥地缘政治优势、推进多边跨境贸易、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往来、文化交流的不断扩大及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电子商务呈井喷式发展,对沿线国家地区的经济业态产生了深远影响。一带一路战略涉及65个国家和地区,总人口约44亿。据商务部数据显示,2014年跨境电商平台市场规模达到4.2万亿元,同比增长31.3%,中国内地的“海淘族”达到2 000万人,同比增长11%。商务部预测到2016年,将达6.5万亿元,年增速超30%。[1]这一现状决定了跨境电子商务是该战略区新型商务业态的表现。作为现代新技术集成的新型商业模式,电子商务有利于扩大我国网络经济市场规模,带动企业驱动创新,助推开拓境外市场。[2]但是,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监管问题。一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差异性和滞后性,使跨境电子商务存在天然监管短板。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以自下而上的模式力趋主导位置,市场主体潜在的市场失灵使电子商务存在监管漏洞,一定程度上制约其可持续发展。为适应现代经济要求,达到一带一路战略区的设立初衷,客观审视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种要件极为必须。本研究既有对这一问题事后研究的思考,又有为这一新型商务业态结合法律监管路径的研究尝试,试图实现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使其成为该战略区的增长引擎,这也是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与理论现实的价值所在。

二、一带一路战略区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必要性研究

(一)跨境电子商务影响显著

“互联网+”时代的普及加速了电子商务发展进程,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所代表的网络经济发展速度与规模均为世界第一,对我国经济的创新式发展影响重大。首先,电子商务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经济转型的引擎。我国提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从要素投入转向创新驱动,跨境电子商务由此作为一种新型跨境贸易模式获得了生存与发展契机,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其次,区域电商市场突显崛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电商市场从零散到集中,从小数量到大规模,从发展期到成熟期,成为我国跨境电商关注的新兴热点市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预测,中东电商市场规模从2012年90亿美元增长到2015年的150亿美元;预计到2020年,东南亚的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达到204亿美元;俄罗斯互联网用户逐年剧增,成为欧洲第一大互联网大国;2018年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在线零售将翻倍,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3]再次,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是电子商务的关键。Lazada,Ozon,MercadoLivre 等电商平台日益活跃,eBay中国、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日益壮大,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更多销售渠道和平台,促进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突破萌芽期走向黄金发展期。

(二)防范电子商务诱发市场失灵

跨境电子商务由于市场监管的缺失,出现了一些妨碍其可持续发展的短板。电商交易平台作为连接买卖双方的媒介,会出现其单方面制定变更交易规则、提高卖方进入平台的标准、技术服务费、违约保证金数额,买方通过“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等一系列严重侵害卖方权益的行为。[4]同时,产生了商品质量、电子商务物流、交易支付安全、信息不对称、客服寻租等问题,严重危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缺失、法制滞后、监管漏洞多,演化出一系列网络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网络经济、网络安全、网络商务监管多头化等市场失灵局面。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既有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又无法避免会受到市场失灵的侵扰。因此加强电子商务的法律监管是防范电子商务、诱发市场失灵的保障。

(三)法制化是现代经济的要求

互联网、云技术、大数据运用于电子商务活动以来,对我国经济发展提出了更大的技术挑战,也对我国法治化进程提出了更高要求。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需要国家以法律保障实施,既保障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的调节与整合、强化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又有防止市场秩序混乱及政府权力运行范围的严格限制。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时期,构建完备的法律监管是一项急迫而重要的问题。跨境电子商务需要法律确定交易规则,制定主体、交易双方、第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跨国跨地区司法救济途径等内容,更需要立法确立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因而,只有法制监管下的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建立健康的电子商务经营发展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一带一路战略区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可能路径分析

(一)建立网络联动监管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使一带一路经济跨越地域界限,借助互联网形成“网上丝绸之路”。为推进其发展,形成完备监管模式。首先,加强网络信息安全。跨境交易中可利用网络系统技术对主体身份认证、交易信息保存、过滤与拦截等物理性的安全技术监管。通过设置信息安全反馈机制,当发生非法跨国境交易活动可能时,网络系统将显现可疑交易方式、数字等信息,交易信息内容自动保存反馈。[5]其次,打造信息化监管系统。跨境电商主要通过行邮渠道进出境,而我国海关信息化和标准化的监管水平低,海关执法人员利用传统人工操作方式检验已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需要使用信息化的通关系统和辅助决策系统进行无纸化申报和随附单据电子化,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提升监管效率,实现信息化监管模式。再次,提高各系统单位信息联动水平。我国涉及跨境贸易监管的部门有海关、工商、检疫、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法律赋予这些部门不同的监管职责,而它们之间的合作单一落后,各个部门实现统一联动、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将有助于降低通关监管成本和监管风险,构建网络一体化监管模式。

(二)政府主体适当介入

为顺应“互联网+贸易”的时代要求,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可持续化,政府应进一步转变职能,发挥好市场经济“守夜人”作用,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6]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还没有完全形成统一、有序的贸易区,需要政府发挥自身特点,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将不同部门的信息资源进行分配整合,推动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退出机制、跨国追溯机制、网络经济协调机制、政府指导与监督检查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高政府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监管和服务水平。近年来,政府部门高度关注跨境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积极引导跨境电子商务规范有序创新发展。同时积极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范围,在上海自贸区、海关综合保税区等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前沿地区建设跨境电商园、电商试点商城,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起了助推作用。因此,政府主体在行驶监管职权时,仍需要以市场秩序为主导、以法律监管为保障,适当介入跨境电子商务监管领域,对涉及交易主体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从事不法活动的行为,要加大监督处罚力度,维护跨境电子商务的良好环境。对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售后服务保障等一系列影响跨境电子商务的因素,加强监管强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法律法规、商务标准互联互通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存在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性,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必须在互相尊重主权的条件下,建立相应的贸易服务合作机制,尤其需要配套相应的法律、商务标准合作机制。一带一路是以地理条件和交通条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经济贸易区,必须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法律合作机制,使各国的商品和服务可以相对自由进入各国网络交易平台,实现相对自由的市场准入,实现贸易畅通。[7]要实现商品服务要素的互联互通,货币流通法律合作机制也极为重要。在主权货币体系当下,各国之间的贸易必须使用某主权国家货币支付结算,在跨境电子交易平台上需具备完整的交易支付工具以及货币使用体系,这就需要沿路国家依据实际情况达成货币、财会、审计统一规则,实现资金融通。除此以外,就法律合作的国内法层次来讲,一是国内法与全球性法律的合作问题,要求各沿线国家地区的国内法必须服从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国内法与区域性经济法律的合作问题,要求其国内法必须服从区域性经济组织的强制性规定,努力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国内法与这些国际性经济组织、区域性经济组织的强制性规定相协调。

(四)第三方全程监管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均在第三方平台完成,形成B2B、B2C等多种电子商务模式。第三方跨境电商机构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承担着一定监管职能,对保护交易支付安全,规避网络诈骗、商业信用缺失起到一定作用。第三方机构独立于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承担着搭建信息平台的网络服务供应,这种特质决定了它在经济体关系中首要的目标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监管规则的制定中,可能会注重如加收会员费用、任意提高、降低会员准入规则等增加其服务收益的规则,而忽略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因此,谁来监管这些第三方机构又成为一个现实需要解决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先进经验,第三方监管主体应是完全独立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威组织、具有独立于政府管辖的特有职责和能够发挥行业指导和统领作用的、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共同组建的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全程监管。[8]

四、完善法律监管提升一带一路战略区跨境电子商务的“质”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是我国积极应对经济新常态,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的重要保障。第一,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相结合。从电子商务的交易全过程来看,线上商务主要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双方达成意思一致后完成商品权属的转移。线下商务则是运用现代物流技术完成实物交割。法律监管必须跨越线上、线下交易空间实现法律全程监管。第二,行政手段与技术手段相结合。与传统贸易方式一致,需要行政部门积极引导、协调各方主体、制定统一操作标准和制度规范以适应新型经济业态,防止衍生各类电子商务问题、强化监管力度。电子商务通过现代化的计算机装置及数字化的通讯网络等媒介完成交易过程,缺乏技术手段的监管,电子商务将会处于混乱无序状态。[9]第三,专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电子商务活动具有多样性、技术性和广域性特点,监管电子商务应当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进行日常监管。利用公共信息平台,广泛利用社会各界力量,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的综合监管。第四,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事前监管要求完备的电子商务立法,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的基本法尚未出台,缺乏上位法。因此,要加强立法,做好事前监管。[10]同时,要将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相结合,形成跨境电子商务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处理机制。一带一路传略区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必须利用各种监管途径的独特优势,实现其多维度监管占优选择,提升一带一路战略区跨境电子商务的“质”。

[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EB/OL].[2015-04-01].http://www.100ec.cn/zt/2014ndbg/.

[2]王娟娟.一带一路战略区电子商务新常态模式探索[J].中国流通经济,2015(5):46-54.

[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EB/OL].[2015-04-01].http://www.100ec.cn/zt/2014ndbg/.

[4]林亮春.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立法路径选择[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4(5):76-79.

[5]姚曙光.电子商务平台的可信网络信息安全技术[J].电子科技,2014(1):153-156.

[6]王肃元.电子商务监管体系中的公共主体作用[J].中国流通经济,2014(9):85-90.

[7]王娟娟.电子商务时代的物流发展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14(3):54-59.

[8]黄涛.第三方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制之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9]许圣荣,林海春.创新网络经济监管模式研究[J].信息化建设2010(16):28-31.

[10]阿拉木斯.德国与欧盟电子商务监管研究[J].海外视点,2011(7):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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