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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拟长期收费将置燃油税于何地

2015-04-09魏雅华

税收征纳 2015年9期
关键词:燃油税税额消费税

魏雅华

2015年7月21日,我们读到了这样一条让人两眼发黑的新闻:《交通部: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我们真不知道,这样冒着犯众怒的一纸文件,是如何出炉的?

这个动议所传达的信息,谬误多多,处处违法,本文限于篇幅,只说一件事,只提一个问题,那就是,高速公路拟长期收费将置燃油税于何地?

中国是从2009年1月1日开征燃油税的。至今已6年有余。

现在,让我们把当年中央电视台在2008年12月10日《新闻联播》中播出的,开征燃油税的《通告》,再重播一遍:

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通知》指出,国内成品油价格实行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的间接接轨,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流动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以上文字,是百分之百的历史记录,是当年的文字实录,没有一个字的篡改。这是政府为“开征燃油税”所作出的庄严承诺:“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什么是燃油税?

中国官方所给出的教科书式的定义是,养路费和其他费用合并。类型:专项性质的税收。

燃油税是指政府对燃油在零售环节征收的专项性质的税收。通过征税的办法,从油价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养路等费用。

其基本原理是:车辆类型及行驶里程长短,载货量大小是与耗油量的多少紧密相连的,耗油越多证明其享有使用公路的权力越多,因此,包含在油价中上交的燃油税就随之增多,对公路养护所尽的义务也就越多。

国务院的决定说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征燃油税,同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现在,加油站所售出的每一滴汽油中,都包含有燃油税,其中包含了燃油的价格,加工成本、税收、流动环节费用和利润。《交通部: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的起草者们忘记了吗?如果你忘了,那么,我给你提个醒。

燃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行使的汽车购用的汽油、柴油所征收的税,实际就是成品油消费税。它是“费改税”的产物,是为了取代养路费而开征的。简而言之,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

最近,中国对燃油税密集地进行了3次上调:

2014年12月12日,财政部宣布,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将汽油等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元/升提高到1.12元/升,柴油等消费税由0.8元/升提高到0.94元/升。

而此次为2014年第二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如果算上两次上调税额,汽油的消费税上调幅度达40%,柴油上调幅度约为37.5%。半个月内,成品油消费税税额两次上调,新增税收收入超千亿元。

2015年1月13日,财政部再次调高燃油税的征收标准,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说他们忘记了燃油税的存在,显然不是,如此频繁地提高燃油税征收标准,两个月里提高了3次,怎么会忘了呢?

我们可以善意地解读他们记性不好,那好,我们来提醒一下,在燃油税中养路费已经收取过了,连利润都收取了,不能没完没了地收一次再收一次地重复收税,多少才是个够呀?

已退休的财政部科研所原所长贾康曾形象地说,“要拔鹅最多的毛,听最少的鹅叫声”,这才是税收艺术的最高境界。

其实何必这么复杂呢?给鹅脖子上一刀,不就什么都解决了吗?这才是拔鹅最多的毛,听最少的鹅叫声的绝活儿。

《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幸亏只是个(征求意见稿),所以我才会写作本文,以回答人家的“征求意见”,免得只有问没有答。如果是一个《决定》,我这只鹅,便任凭他拔毛,再疼都不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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