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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地方政协专题协商成效的几点思考

2015-04-09傅远佳

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界别人民政协议题

傅远佳

(钦州学院,广西 钦州 535000)

协商民主研究

关于提高地方政协专题协商成效的几点思考

傅远佳

(钦州学院,广西 钦州 535000)

政协专题协商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有效发挥了人民政协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地方政协在专题协商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专题协商的制度保障、工作程序、议题设置、主体能力、成果转化等方面还有待加强和深化。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协商制度、协商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党的领导和政府支持,科学选题、扎实调研、广泛协商,促进协商成果有效转化。

专题协商;地方政协;问题;对策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如何进一步深化地方政协的专题协商、提高专题协商的成效,是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深化地方政协专题协商的必要性

专题协商是指通过政协组织提供协商平台,让政协委员对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以会议等形式,与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进行协商议政的形式。

(一)政协专题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

政协专题协商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政协践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主要有:1.政党间的重大问题协商,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与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2.人大的立法协商;3.政协的政治协商;4.人民团体和基层组织的民主协商。在政治制度层面上,政协的政治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最基本的载体和最佳的实践形式。[1]其中,“专题协商”位列政协协商“四个平台”(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首位,可见,专题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政协专题协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

兴起于2005年全国政协的专题协商,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成功实践,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一是协商层次高。从全国政协及各地实践看,专题协商很大一部分是在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层面进行协商,政协主要领导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有关界别代表人士出席,并邀请党委、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社会影响面比较大。二是协商课题事关全局。专题协商的课题涉及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大多是选取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三是形成对话和互动机制。专题协商会一边是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和各界代表人士,一边是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双方聚集一堂,面对面交流协商,畅所欲言,促进了对话与互动,提高了协商效果。[2]

(三)政协专题协商充分发挥了人民政协的重要作用

政协专题协商是人民政协立足自身特点和优势,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它贯彻了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发挥了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政治体制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和魅力。首先,它促进了公共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尤其是专题协商的现场讨论、咨询、建言,不仅拓宽了决策者的视野,而且深化了相关议题。其次,它增进了共识。协商结果包容各方的认识和利益是达成共识的必要条件。同时,协商各方基于共识目标而博采众长,进一步丰富了协商结果的内容。第三,从主题上,专题协商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和科学发展的大局。[3]

二、地方政协专题协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地方政协积极探索协商民主实践,在专题协商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也存在一些制约地方政协专题协商成效的问题。

(一)地方政协专题协商的制度保障有待加强

人民政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对此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政协的职责范围、机构设置、工作程序等没有作相应具体性的、实体性的法律规定,这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协开展专题协商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效力。如在决策实践中,哪些属于重要问题,重要问题怎样纳入决策程序,纳入决策程序后怎样进入政协专题协商等问题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

(二)地方政协专题协商的工作程序有待规范

专题协商是政协民主的重要形式,要提高地方政协专题协商成效,就需要不断完善专题协商议题提出和确定的程序、安排协商活动的程序、通报情况和听取意见的程序、整理并报送协商成果的程序、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的程序等。在工作实践中,地方政协专题协商活动虽各有特色,但缺少统一规范要求。

(三)地方政协专题协商的议题设置有待规范

他看着远处的得意酒庄,轻轻地叹一口气,民间战事不断,鞑子觊觎我中原,只怕有一天民不聊生。这年是崇祯十三年,再过四年,崇祯十七年,明朝就亡了。我皱着眉,这些绝不能告诉他。

专题协商的内容直接影响着协商成果能否被党委、政府重视和采纳,应体现综合性、全局性和前瞻性等特点。在工作实践中,由于对专题协商这种新的协商民主形式在认识上存在差异,再加上协商程序的缺失,地方政协专题协商议题随意设置的现象仍然存在。[4]

(四)地方政协专题协商的主体能力有待提高

部分地方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主体意识不强,存在怕惹事、怕麻烦等错误观念。由于认识和准备不够充分,导致协商议题要么缺少建设性和前瞻性,要么缺乏深入调研,提出的建议缺乏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政协委员的界别意识不强,履职能力不足;界别组织没有充分反映界别利益和呼声;地方政协协商力量不足,虽然聚集着一大批社会各界精英,但面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变化性大的协商议题,时常陷入捉襟见肘、力有不及的困境。[5]

(五)地方政协专题协商的成果转化有待加强

地方政协专题协商的目的是协商成果被党委、政府采纳。但实践中,缺少专题协商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在个别情况下,专题协商的效果甚至主要依赖相关部门“政协意识”的强弱以及基层政协组织领导人在本地区的影响力,协商意见与建议得不到及时有效采纳的现象较为普遍。[4]另外,由于有些议题设置比较分散、论证不够严谨、论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导致部分调研报告缺乏民意基础和权威性而无法转化。

三、深化地方政协专题协商,提高专题协商成效的建议

人民政协的专题协商发挥了重要的民主政治功能,但地方政协专题协商的成效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一)加强协商制度建设是提高地方政协专题协商权威性的制度保障

只有依托制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建设,使协商在事前有章可循,协商过程中透明公开,协商进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才能更好树立起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权威和公信力,专题协商也才能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常态方式。需要加强建设的主要机制有:政治协商纳入党委、人大、政府工作的机制,政协与党委、政府、人大的工作协商机制,政治协商办文制度,政治协商资源与力量组织的整合机制,政治协商成果承办、反馈和考核制度等等。[2]

一是完善界别设置。要根据社会结构、社会阶层的变化,调整委员结构设置,合理确定政协委员中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专家学者、新阶层人士、基层群众的结构比例。二是创新政协委员产生机制。要建立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与政协之间的联合举荐机制,适当引入公推直选机制,让委员真正成为本党派和本界别的代表。三是创新干部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与政协机关之间干部的双向流动。为了增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活力和创造性,将一部分年轻干部安排在政协工作,在协商民主实践中得到培养和锻炼,并选择其中的优秀者交流输送到各级党政领导岗位。四是加强政协委员培训。有计划地对政协委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轮训,重点加强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政协委员政治素养与职业伦理等方面知识、素质和能力训练,有效提高政协委员的履职能力。[6]

(三)党的领导和政府支持是提高地方政协专题协商成效的根本保证

积极争取地方党委的领导、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一是年初政协应及时将全年主席会议、常委会议、专委会议、界别活动等专题协商议题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向地方党委报告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二是在协商之前以政协党组名义将专题协商议题、工作方案向地方党委请示报告,事先与党政领导交换意见,协商一致后再组织实施;三是积极争取政府的大力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邀请地方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协商会,听取委员发言和协商建议;四是协商会后,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委员的意见、建议,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7]

(四)科学选题是提高地方政协专题协商成效的根本前提

科学选题是专题协商的起点,也是提高专题协商成效的基础和前提。首先要从四个方面把握好议题设置:一是把握时代特征,把涉及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城镇建设、社会事业等方面体现了较强综合性、前瞻性而由某一个职能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作为专题协商的议题;二是体现党委政府意图,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对地区发展战略、重大决策、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党委政府年度工作重点进行协商,做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专题协商就跟进到哪里;三是反映群众意愿,把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专题协商的重要内容;四是立足政协优势,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选择政协有条件有优势的议题进行协商。同时,建立由地方党委政府“交题”、请委员“出题”、向界别“征题”、从提案“点题”与政协“选题”的互动模式,拓宽专题协商议题的渠道。

(五)扎实调研是提高地方政协专题协商成效的基础保障

专题协商的基础工作是深入细致的调研,客观全面地掌握第一手资料。一要精心组织。建立主席会议成员领衔调研、专委会主体负责、相关部门和界别委员共同参加的工作机制。着重抓好“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事前”就是组建专题调研小组,制订调研方案,明确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分工,要根据议题内容组织相关界别和熟悉相关业务的委员参加,主动邀请民主党派、无党派和工商联界别委员参加,防止以机关调研代替委员调研;“事中”就是通过听汇报、座谈、考察等形式,“把情况摸准,把问题找准,把建议提准”;“事后”就是调研结束后,及时组织调研组成员分析论证,对提的问题对不对、找的原因准不准、建议可行不可行等问题要反复讨论,形成调研报告,再充分征求意见,努力使调研成果有“新的观点、新的思路、新的内容”。二要优化调研方法。调研要做到“上下、点面、内外”三个结合。“上下结合”就是把听取政府部门的情况介绍与实地调研相结合,切实弄清每个协商主题所涉及内容的基本现状;“点面结合”就是把深入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调研与面上广泛收集情况和意见相结合,认真听取来自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内外结合”是指深入本地调研与外地考察相结合,既着重弄清本地情况,又认真学习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4]

(六)广泛协商是提高地方政协专题协商成效的关键

通过专题协商引导公民有序参与,既是政治协商的题中之义,也是进一步扩展和丰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举措。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协商:一是重视和党政的协商。在协商成果形成过程中,及时向党政部门通报专题协商相关事项,将协商的阶段成果反馈给党委政府。二是重视委员参与协商。通过召开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组织政协委员参与协商活动,让他们唱好“主角”。三是重视借助“外脑”协商。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议题,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4]

(七)有效转化协商成果是地方政协专题协商成效的最终体现

专题协商成果只有被党委政府采纳才能产生价值和作用。要积极做好协商成果转化工作,一是转化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协商成果,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专题协商后提交党委政府供决策参考。二是转化为政府部门的工作措施。对一些专项工作,以各专委会为平台,与相关部门开展对口协商,促使相关意见建议直接进入操作层面。三是转化为政协的下年度工作要点。把协商成果的转化与政协工作内容结合,把上年度形成的协商成果作为下年度视察工作、提案督办和民主评议工作的重点内容,推动协商成果的运用和转化。[4]

[1]王晓.专题协商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2014(6).

[2]姚俭建.政协专题协商的功能与创新路径探讨——基于全国政协1次专题协商会(2005-2012年)的分析[J].理论研究,2013(3).

[3]姚俭建.政协专题协商方式的探索与启示[N].人民政协报,2014-04-23.

[4]黄汉忠.深入开展专题协商有效彰显政协作为[N].人民政协报,2013-09-25.

[5]范小新.人民政协协商能力建设的价值与路径[J].文史博览(理论),2014(4).

[6]王淑华,周婧.地方政协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究[J].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1).

[7]庄辉俊.基层政协组织开展专题协商工作的难点及对策思考[EB/OL].宜昌政协网,2014-08-19.

(责任编辑 赵晓旷)

D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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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012(2015)03-0042-04

2015-08-21

傅远佳(1962- ),男,广西灵山人,钦州学院教务处副处长,教授,钦州市政协委员。研究方向:区域经济、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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