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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与依法治警研究

2015-04-09□张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儒家思想依法治国

□张 宇

(福建警察学院, 福建 福州 350007)

儒家思想与依法治警研究

□张宇

(福建警察学院, 福建 福州 350007)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成为治国国策。依法治警是依法治国方针在公安部门的具体应用,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依法治警,不能忽视与割裂中华传统文化的纽带,而儒家思想作为传统文化的核心部分,至今仍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研究儒家思想特别是儒家法律思想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警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儒家思想;依法治国;依法治警

一、儒家法律思想与依法治国和依法治警的内在联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成为我国治国的基本国策。依法治警是依法治国方针在公安部门的具体应用,是依法治国方针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警,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有一点毋庸置疑,那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警不能忽视和割裂中华传统文化的纽带。

法治是舶来品,法治不能通过简单的法律移植,照搬照抄国外的经验来实现。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项措施的施行都不可能脱离当地的实际,脱离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我国是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国家,有着几千年光辉灿烂的文化,在这几千年的文化发展史中,儒家思想占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儒家思想牢牢占据了统治地位,是我国传统文化最核心的部分,对古代中国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儒家思想特别是儒家法律思想对封建中国的影响是巨大的,法律儒家化,儒家法律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儒家化也成为中华法系最显著的特征之一。1840年以来,西方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国门,随着西学东渐思潮的影响和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程的加深,不少学者将中国落后挨打的局面归咎于儒家思想,儒家思想独尊的地位开始动摇,文革时期更是粗暴地将儒家思想全盘否定,儒家思想独尊地位彻底终结,儒家已不再是中国社会意识形态的主干,不再是中国社会秩序的制定者,不再是中国当政者心目中治理国家必须遵循的大经大法。[1]现代儒家的影响日益边缘化,儒家甚至被一些人视为过时迂腐的学说,但正如李泽厚先生在论传统、论儒学的影响时曾说的:真正的传统是已经积淀在人们的行为模式、思想方法、情感态度中的文化心理结构。儒家、孔学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仅仅是一种学说、理论、思想,而是演化浸透在人们生活和心理中了,成了这一民族心理、国民性格的重要因素。传统既然是活的现实存在,而不只是某种表层的思想衣装,它便不是你想扔就能扔掉、想保存就能保存的身外之物。所以,只有从传统中去发现自己、认识自己从而改换自己。[2]

综上所述,传统儒学至今仍对我国社会有着极强的影响力,依法治国、依法治警不能割裂传统文化的纽带。对党和国家这一点有着清醒的认识,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从中国的传统文化出发,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特别是传统儒家文化的精华,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持。

二、儒家思想及法律儒家化

(一)儒家思想概述

儒家思想最早起源于礼,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后经儒家的先驱周公“制礼作乐”,使礼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由单纯的习俗仪式发展成为婚姻家庭、君臣关系的规则,礼成为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符合国家统治需要的行为规范。西周的“礼乐文化”的核心是以“尊尊”、“亲亲”为核心内容的等级秩序和制度。春秋时期“礼崩乐坏”,面对新的形势,孔子在周礼的基础上创建了儒家。“仁”是儒家的核心思想,“复礼”是儒家的目的。战国时期,儒家经孟子和荀子两位儒学大师的改造和发展,体系更加完整,如孟子发展了孔子“仁”的思想,将“仁”的思想发展成了“仁政”学说,进一步发展了儒家的民本思想;荀子发展了孔子“礼”的思想,并吸收了法家的某些思想理念,礼法合流,开此后两千多年来儒法合流的先河。

儒家思想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历史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先秦时期的儒家被后世称为“纯儒”,此时的儒家虽未取得统治地位,影响却非同一般,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被称为“显学”。西汉时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了汉武帝的有力支持,从此儒家取得了独尊的地位,但此时的“儒术”已不是先秦时期的“纯儒”,而是以儒家为基础,儒法合流,并结合了有利于封建统治的阴阳家等神学观点,给儒家以神学解释,如倡导“天人感应”、“君权神授”。此后,随着时代的变迁,儒家的思想曾与玄学、道家、佛家的思想相结合,如宋明理学,就是在道家和佛家的冲击下,吸收道家和佛教的思想,三教合一,认为“理”或“天理”是宇宙的最高主宰,提倡“存天理,灭人欲”,形成了宋明理学。王阳明的“心学”,是明代中后期影响力极大的一个儒家学派,它主张“心”是万物的本原,宇宙的主宰,提倡存“良知”。此外明清之际,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儒学大师提倡“经世济用”,乾嘉学派汉学与宋学之争等等,都是儒家学说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体现。

纵观儒家思想发展演变的过程,不论是孔孟,还是董仲舒;不论是宋明理学、王阳明的心学,还是乾嘉学派汉学与宋学,虽然其在历史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但不论其如何发展变化,它的核心始终没有变,那就是“尊王道、严宗法、重等级、明教化。”具体来说,儒家思想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宗法色彩浓厚。古代中国从父系氏族时期开始,就笼罩在浓厚的宗法色彩之中。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组织形式在古代中国发生了巨大的作用。后随着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形成,宗法与这两者相结合,形成了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儒家所推崇的“礼”,本身就是以父系家长特权为核心的宗法制度的产物,周公制礼作乐,西周礼乐文化的核心便是王道与宗法的结合。这一点贯彻儒家发展的始终。如孔子就大力维护西周的“亲亲”、“尊尊”的等级制度,孟子进一步发展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媵文公上》的人伦社会。董仲舒将其归纳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并上升到了不可动摇的高度。宋明理学更是将“三纲”上升到天理的高度。

2.重等级,重人治。儒家推崇备至的“礼”,本身就具有鲜明的等级色彩,礼最鲜明的特征正在于“别异”。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记》,在家里,礼所以正父子,定夫妇,序长幼;推之于社会,礼则要分君臣,明尊卑,别贵贱。[3]61,孔子就曾宣称“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左传·昭公七年》“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就连最具有民本思想的儒学大师孟子,也从根本上否认人是平等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左传·庄公十八年》。既然人有尊卑贵贱之分,那儒家在制度顶层设计上必然是以人治为基础的。儒家赞同君主制,在儒家经典中,君、父都是“至尊”。儒家对君主制的态度,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先秦时期儒家虽主张君主制,但提倡的还是相对的君主制,如孔子曾说过“臣事君以忠”*《孟子·滕文公上》,但也强调“君使臣以礼”*《论语·八佾》,甚至认为如桀纣之类的暴君可群起而攻之。孟子更是提出了振聋发聩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的宣言,“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但此后儒家的发展,对君主制的态度却越来越绝对化和神圣化。

3.重“教化”,提倡“德治”。儒家人性论的基础是性善论(除荀子外),《三字经》的启蒙之句就是:“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大学》开篇明义:“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人性的本质是善的,只不过是在日常生活中染上了灰尘,蒙蔽了本性而已,所以儒家的主张就是要通过道德教化等手段,使人们恢复“赤子”之心。儒家犹重于道德特别是当政者道德的感化力量,所谓“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在这种理念下,儒家对于法律的最核心观点就是“德主刑辅”,法律从来就是道德的附庸,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使用。最好的途径是通过教化和道德感化的手段,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这就是儒家“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的理想。

(二)法律儒家化

我国历史悠久,我国法律的起源也极其久远,其源流可上溯到青铜时代。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面对着社会形势的急剧变革和学术下移,中国文化迎来了其最为光辉灿烂的一页,诸子兴起,百家争鸣,法律也迎来了其急剧变革的时代。先秦时期,儒家并未占据思想统治地位,如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定,纯本于法家精神。[4]373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对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大,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4]374,此后法律儒家化的步伐越来越大,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儒家法律思想也逐步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儒家化有如下特征:

1.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儒家文化宗法性浓厚,礼便是宗法文化的直接产物,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礼入于法,礼法结合。礼入于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同时期、阶段、其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3]62但总的来说,礼的原则已贯彻到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法律程序。如孔子所倡导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这一“父子相隐”的主张至汉宣帝本始四年正式成为法律条文,汉宣帝本始四年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记》礼也直接影响了执法程序,从汉代起,“春秋决狱”盛行,即将儒家经典著作《春秋》所宣扬的“大义”,作为断案的根据,违法但合于《春秋》之义者不会受到惩罚。这一断案原则,后演变成原心定罪的法则,即强调对犯罪主观恶性的审查,根据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来定罪处刑,如果动机是出于符合礼制的仁和爱,即使犯罪也不必伏法。再如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强调的“孝治天下”,不孝则是“十恶不赦”。还有宋代以降广泛流行各种“家法”、“族规”等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家族法,[5]这些都是礼入于法的表现。

2.皇权至上,等级森严。古代中国虽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具有朴素平等观的思想,但从未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流。儒家思想崇尚等级,因此秦汉之后,中华法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重新确立“尊卑长幼之序”。首先,君权日益神圣化和绝对化,皇帝的话就是圣旨,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违背皇帝的圣旨,将会招致极度严厉的惩罚,如《唐律》所列的“十恶”大罪中,触犯皇权的就有“谋反”、“谋大逆”和“大不敬”等“三恶”。[5]184封建等级的不同,所享受到的等级特权不一致。封建法律赋予封建贵族、官僚和家长、族长以特殊的法律地位,享受各种法定的习惯的特权,并将《周礼》的“八辟”发展为按照不同的品级享有议、请、减、赎、官等减免罪行的定制。[5]185

3.德主刑辅,提倡“无讼”。儒家关于法律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德主刑辅。正如明儒叶佩所言“夫刑法者,礼之辅也,礼者身躯,而法者手足,礼者主君,而法者弼佐,彼此相须以为道,盖缺一不可焉者也。”这一价值判断影响很大,广泛地渗入到立法、司法等各个领域。德主刑辅,将道德揉入法律,道德的价值同于法律或者高于法律。[3]123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做法其实正是道德化法律的一种特征,此后,唐、宋、明、清历代的司法判决,无不体现着同一法律精神。[3]123所以在我国古时,法律政令实为道德之器械。以道德统摄法律,这正是古代法统一的价值基础。立法者依其道德准则编制人类行为的法典,司法者则在实践中尽力推行之。婚娶、收养违制和幼卑犯尊之所以被视为严重的犯罪,是因为这类行为在道德上的考虑足够严重;田土、钱债等关涉民事者所以为立法者所轻忽,又是因为他们在道德上无足轻重。[3]123因此,儒家的主张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儒家法律文化的终极目标是使民不争,建立一个“无讼”的大同社会。

三、儒家法律化对当代依法治警的利与弊

(一)依法治警的内涵

依法治警,是指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手段,对公安队伍实行组织管理的过程,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和违法行为的处理。[6]因此要切实贯彻依法治警的方针,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需要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各个司法环节的良性互动,也需要社会各种机构、组织和公众知法守法的配合。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法必依是依法治警的前提;第二,执法必严、司法公正是依法治警的关键;第三,从严治警是依法治警的保障;第四,公众强烈的法律意识和较好的法律习惯是依法治警的有效监督手段。自1992年7月,公安部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宣传提纲》中第一次提出依法治警的主张,时至今日,已经历23年,在这一段时间里,我国依法治警的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但仍有不足,民警自身的法律素养尚待提高,法律“工具论”的观念在民警中仍广泛存在,司法有失公正,尚存人治的观念,公众的法律意识仍薄弱、缺乏法律至上的观念。造成这些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传统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

(二)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依法治警的不利影响

1.儒家等级文化的影响。儒家文化重等级,特权思想浓厚。时至今日,虽我国早已消灭了特权阶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司法实践中,特权思想仍存在。执法不公正,针对被执法者身份、地位的不同,执法各异,特别是有些执法人员对社会底层民众态度恶劣,执法粗暴。

2.人治思想的影响。儒家文化重等级,制度的顶层设计是人治。在人治的政治生态下,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地位严重不对等,执法者对被执法者主观处置的权利很大,封建皇帝对臣子有生杀予夺的权利便是其极端体现。虽然我国早已消灭了封建等级,但人治的思维方式和存在土壤并未被消灭。公安部门中仍存在着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衙门作风”,个别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随性处置。这些现象不仅严重妨碍了我国公安机关向法制型、服务型角色的转变,而且严重损害了警民关系。

3.情、理、法交融影响执法公正。古代司法审判奉行的原心论罪的原则,便是情、理、法三者交融的审判原则,在司法审判中,情感所起的作用很大,正如民间谚语“圣人也难过人情关”。中国是一个很重感情的民族,讲究亲情、友情、乡情,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意识,也是中华民族礼仪之邦的表现,但历史和现实都反复证明,情感观念一旦超过了法律法规,就必然导致以情代法[7]。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执法者执法不是依法处理,而是看执法者与被执法者感情关系的深浅,造成了人情的泛滥、请托之风的盛行。

4.德主刑辅思想影响法律权威的形成。德主刑辅是儒家思想对于法律的重要观点之一,在此思想影响下,法律从来只是道德的附庸,并未获得独立的地位。这间接导致了法律工具主义观点的盛行,也间接导致了国民法律信仰的缺失。至今有些公安民警法律意识仍然不强,执法过程中人治思想泛滥;不少公众法律维权意识薄弱,“信访不信法”,“清官情节”的盛行,都是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

5.贱讼、无讼思想的不利影响。儒家主张德主刑辅,儒家文化追求的是一个“谋闭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礼记·礼运》的无讼大同社会。儒家对诉讼的态度是厌讼与耻讼。历朝历代大都将讼师描绘成一群唯利是图、曲枉于直、不择手段的人。这些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为官府所痛恨,遭世人所轻贱。对法律工作者的轻视,表现了人们对诉讼的厌恶。厌讼、无讼的思想对我们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警极为不利,它抑制了个人权利观念的产生,阻碍了法律组织和法律职业的现代化,影响了法律权威的形成,不利于法律信仰的培养。

(三)儒家法律思想对依法治警的积极影响

和世界上各种文化现象常含有正负两种属性一样,儒家思想,有其负面的糟粕,也有其正面的精华。我国是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国度,要顺利实施依法治警,必须吸取儒家思想中的精华。

1.依法治警与以德治警相结合。人治的弊端显而易见,德治也曾备受诟病。但不可否认的是,法治虽是一较文明进步的治国方略,但也并非十全十美。这一点我党已有清醒认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德治和法治相结合,具体到公安部门便是要将依法治警和以德治警相结合。依法治警和以德治警相结合,除了指在对公安队伍的管理上,要坚持内在修养与外在约束并重,提高公安民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制建设,打造一支德才兼备的民警队伍外,更多应侧重在执法过程中的德治和法治相结合,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要提高民警的道德感化力。不可否认道德的感化力量是惊人的,古代儒家认为一地民风的破坏,缘于当地的教化不行,而教化不行,又缘于当政者自身的道德素养不足。所以古代所推崇的执法官必然是“审之以道德,辨之以真伪,断之以是非。”[3]186公安部门作为执法部门,更应重视自身的道德感召力,要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在执法过程中要常怀为民之心,做到权为民用、权为民求。第二,提高执法工作质量。执法的最高境界并不仅仅是执法严明,司法公正,而是法律与人情与人性的圆满贯通。古代儒家认为最高明的司法官应是法意与人情的圆通。他们依据法律,又不拘泥于条文与字句;明于是非,但也不是呆板不近人情。他们的裁判常常是变通的,但是都建立在人情之上,这正是对于法律精神最深刻的理解。[3]236法律的精义靠他们努力来发掘,隐微的人情也要他们曲折地发现。现代社会正面临着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突发,犯罪率大幅度攀升,这就要求公安民警德治和法治相结合,既要依法办理,又要做到法律与人情的融通。从长远战略发展趋势而言,新形势下大力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警与以德治警的有机结合。

2.儒家民本思想与执法人性化。儒家虽是为维护封建统治服务的,但儒家一直以来都重视民众的力量,具有浓厚的民本思想。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仁者爱人,“厩焚,只问伤人乎,不问马”,*《论语·乡党》“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章句下》这些都是历代儒家大师重视民本的宣言。儒家民本思想与我国公安机关“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是相同的。重视民众的力量,珍视民众的生命,这一理念应用到执法程序,便要求我们的执法要人性化。封建时代的中国,也有执法人性化的体现,如封建时代所实行的恤刑制度,所谓的恤刑制度,指的是对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照顾,体现了矜老怜幼、照顾病残的思想。人性化执法,并不是说要以情代法,而是在执行法律法规之下,还应讲人权,讲人道,特别是要考虑到执法对象的特殊性和个体化差异。执法人性化体现法律的人性化要求和人文情怀,与司法公正并不冲突。人性化执法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是建立现代法制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治警的必然要求。

3.重教化与犯罪预防。法律的目的并不单单为了惩治犯罪,从根本上说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儒家文化重教化,在犯罪预防上,侧重于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这一点明显比单纯地打击犯罪更胜一筹。不可否认,道德教化具有长期性影响力,一个人只有从思想层面修正了自己的错误认知,那么行动也自然会保持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再次冒犯规则的行为只能是偶尔或者意外。[8]70相对而言,法律具有滞后性,即使严厉惩罚了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已发生。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犯罪率大幅攀升。面对此种情形,公安部门并不能仅仅只局限于打击犯罪,否则也只是治标不治本,而更应侧重于犯罪的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将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统一起来。通过实行教化等一系列措施来预防犯罪,使犯罪得到控制;并通过对已有犯罪的惩罚来预防犯罪。而且儒家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犯罪预防问题并不局限于一种手段,而是主张道德、法律、经济手段同时采用,这对于我们探索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社会综合治理,有效预防和矫治犯罪,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8]71

4.无讼思想和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儒家文化是很重视和谐的文化,由此,孔子反对滥刑、酷刑,无讼思想与现如今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某种相通的意义。两者的文化理想上都是建立一个和谐的、人人相敬的、人人和睦的社会。当然我们现在所说的无讼,并不是指要消灭诉讼,要牺牲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是执法部门,不仅要处理刑事案件,也要面对大量的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这些案件不仅琐碎,且很难处理,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强制执行,不仅执法效果不如意,且执行难。这种情况下,公安部门可以借鉴现代法院处理民事纠纷调解的方法,调解对于民事纠纷而言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措施,它的原则是让双方能尽量协商、妥协、相互谅解,从而达成协议,使得问题得到解决。调解是一种温和的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方式,既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避免因一方败诉而产生心理窘境,同时也可避免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进一步恶化,更重要的是使执行变得容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民法上的执行难问题,无形之中也就提高了司法效率。[8]7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同样,全面推进依法治警也将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绝不能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更要汲取我们传统文化的精华,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的精华,特别是儒家文化的精华。只有这样,我国的依法治国和依法治警才能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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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永红)

2015年7月第23卷 第3期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ofShanxiPoliceAcademy Jul.,2015 Vol.23 No.3

中图分类号:D9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85X(2015)03-0015-06

收稿日期:2015-05-14

作者简介:张宇(1981-),女,福建警察学院基础部讲师,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2015级博士生。

Confucianism and the Study of Police Governed by Law

ZHANG Yu

(FujianPolicingCollege,Fuzhou350007,China)

Abstract:The 4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 has made a strateg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which has become the state policy. Police governed by law is the concrete application and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s of governing by law in public security organ. Comprehensively implementing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and policing governed by law can not break away from the relation with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As core part of traditional culture, Confucianism still plays an immeasurable role. It is very important for implementing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and police governed by law in China to study Confucianism, especially Confucian legal thinking.

Key words:Confucianism;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police governed by law

【警察行政管理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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