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嫌证据
2015-04-09陈闻高
□陈闻高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法学研究】
论涉嫌证据
□陈闻高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摘要:涉嫌证据是不能排除某人作案可能的有疑点的证据材料。它是对嫌疑人执行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相对于证据体系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唯一性来说,涉嫌证据的真实性、法律性、相关性还不完善,它分散凌乱、缺乏结构性,法律构成要件不完整,证明力不够充分。涉嫌证据是构建侦查假说的向导,也是侦讯活动的起点。侦讯获取口供中,涉嫌证据发挥着重要作用。侦查终结,涉嫌证据成为证据体系中指控嫌疑人不可分割的材料。
关键词:证据材料;涉嫌证据;证据体系;逻辑特征;证据运用
一、证据材料与涉嫌证据
证据都是些“看不见的情况”,[1]这看法虽有偏颇,但却道出了证据关联案件事实的内在性。新《刑诉法》将原“证据事实”的定义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2]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案件信息的物质载体,它们都是看得见的,其中的信息才需要解读。解读证据信息也不单单依靠视觉,人的五官都可以感知它们。视听资料显然是“看得见的情况”,一些直接证据也无需复杂推理就能认识案情。但是,“看得见”并不等于就是真实的,多数证据形成的案情倾向性,是并不直观的。其中的逻辑指向性,需要综合地分析和判断,以便形成侦查假说。带有假说性质的材料指向了作案人,它们便形成了涉嫌证据。
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出现之前,涉嫌证据是“案件线索中指向作案人的证据线索”。在嫌疑人出现之后,涉嫌证据就是“某人涉及某案事实,既不能排除其作案可能又尚有疑点的证据材料”。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是涉嫌证据,只有确切指向具体嫌疑人的材料,才是涉嫌证据。涉嫌证据可能是一些“看不见的情况,”要依赖于侦查员对涉案材料的认识和分析。
二、涉嫌证据对于刑事侦查活动的意义
涉嫌证据在侦查阶段,成为立案、调查、搜查、扣押、执行强制措施的依据,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和诉讼效力。
(一)涉嫌证据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必要条件
公民扭送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或者先行拘留的情况,都需要涉嫌证据作为必要条件。公民扭送嫌疑人至公安机关的,一般系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正在被追捕的、越狱逃跑的等。案情紧急,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况,一般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比如:正在预备和实行犯罪的,被害人或目击者指认犯罪的,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等。
呈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人,是要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需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若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足以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案情材料,主要强调了罪案危害程度,多属实体方面的涉嫌证据。有了这些现实危害性,就有了用羁押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必要。
(二)涉嫌证据反映法律事实,具有认识的动态性
执行五种强制措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材料。其中,涉嫌证据是执行强制措施的必要条件,有了这些条件,才可能进入下一步侦查程序,对嫌疑人实施刑事讯问。而一旦执行了强制措施,涉案者才能被认为是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才具有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和法律地位。涉嫌证据,一旦用于法律程序,它就是一种法律事实。这时候,它就成为刑事侦查的法律起点和基础。证据具有已知性,它反映的是有侦查员认识特点的主观事实。涉嫌证据,也有侦查员认知的局限性,不一定都是旁人看得见的情况。
涉嫌证据反映了案件侦查的动态性和认识的暂时性,它们还不具备证据体系的基本特征。
三、涉嫌证据的特点
证据体系表现的案情倾向性和对嫌疑人指向性,源于案件侦查方向的探索和涉嫌证据的筛选。由此,表现出涉嫌证据的以下特点。
(一)证据“三性”不完善
对于法律证据而言,相关性和合法性使其具备证据资格,真实性使其成为定案根据。但是,涉嫌证据的真实性*在这里,笔者提证据的“真实性”,而不象一般教材去提证据的“客观性”。因为已知事实才能成为证据,证据事实总有其认知的主观成分。认识证据事实是一个求真的过程,证据只能接近客观事实,不等于就是客观的案件事实。因而,证据的客观性是个伪命题。参见笔者的《论证据的基本特征》,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法律性、相关性,都没有完全得到解决。
首先,有些涉嫌证据不完全都是确实的材料。它们有些是查证属实的,有些则可能还无法查证,或者调查了却一时无法验证,既无法证伪,也无法证实。其材料的真实性、逻辑真假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
其次,涉嫌证据有些虽然是真实的,但可能收集的程序并不具有合法性,在法律程序或法律手续上,有些涉嫌证据还不完善。在刑事诉讼中,有的还不具备证据资格,有的可能会被非法证据规则所排除,甚至还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再次,涉嫌证据间的事实关联性,也有一定问题。它们有些事实是表面现象,与案件事实并没有本质的必然联系,而有些事实,则是通过偶然事件间接地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其中,哪些是间接证据,哪些是无关的东西,它们还需要警方的深入查证,证据相关性中还可能具有偶然的巧合等因素。
(二)分散凌乱,缺乏结构性
涉嫌证据的单个案件事实,还多是孤立散乱的材料。它们有些是孤证,缺乏相关性材料;有的虽然不是孤证,但还没有经过有效组织,彼此还缺乏明显的逻辑联系。其事实材料,还没有形成共同指向单个案件事实的“V”字形或梅花瓣的结构,还不能成为法律构成要件中的证据节点。证据结构性是证据体系的一种逻辑关联性。缺乏结构性的孤证,也就缺乏证明力。司法是不能根据孤证定案的,侦查工作需要从凌乱分散的材料中理清证据线索,查清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性,以形成法律构成要素中的节点事实。在理清线索之前,这些材料中的偶然联系,在逻辑上还具有多种可能性。换句话说,涉嫌证据的推理方向还是开放的,不确定的。
(三)法律构成要件不完整
在案件法律构成要素上,涉嫌证据还有缺失的环节。在这种不完整的证据之上,所涉及的某一推论,只是不完全归纳推理中的一种可能性。这时候,其侦查假说的指向性是多向的,还不具有唯一性。涉嫌证据的这种非体系性,表现在其法律构成要件的缺失上,既有证据数量不足的问题,也有证据质量不硬的问题。也就是说,其非系统性是一种全方位的缺陷。
总的说来,涉嫌证据的构成特点是:表现在质量上,显得证据不够确实,有些材料还不具备真实性。表现在数量上,就是不完整。它反映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缺乏结构性,兴许还是孤证;一个是在案件构成上还缺失待证环节,一些待证法律事实还缺少材料。涉嫌证据,也就是证据质量上有疑点,证据数量上还不足的证据。
(四)证明力不充分
以上三个特点,使涉嫌证据还不具备证据的“三性”,更不具备证据体系的完整性、一致性、唯一性。因此,涉嫌证据在证明力上,也就还不够充分。我国刑诉法对罪案证明标准的要求是“确实、充分”。现实司法的证明定位,有五种情况。一般而言,很难达到“充分证明”的理想程度。事实上,能够达到“足以证明”就很好,可以达到“能够证明”也幸运,就是达到“可以证明”也不错。现实证明定位于中间状态,“足以、能够、可以”的三种证明状态,是比较实际的。这些证明标准,一般是公诉阶段、庭审过程,至少是侦查终结的标准。案件侦查中的涉嫌证据,当然也有一定的证明力,不过其充分程度还不够而已。但在侦查阶段,这并不妨碍它们发挥在立案、执行强制措施、搜查、扣压、侦讯、预审等法律活动中的作用。
四、涉嫌证据的运用
在侦查程序的不同阶段,涉嫌证据针对不同的执法环节,会有不同的证明要求。侦查活动中,从立案、刑拘、逮捕、预审、移诉、审查,每一环节和阶段的证明标准都是不同的。它们从低到高,逐渐地增加着其证明能力。初查之时,只要有犯罪事实存在,就可以立案了。这一侦查阶段,一般从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等开始收集案件材料。其证据材料,可能还没有什么明确的案情指向性。许多情况下,还根本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的甚至没有案情倾向,也不存在指向作案人的案件材料——涉嫌证据。
(一)涉嫌证据与侦查假说的形成
收集罪案材料的侦查活动,是从寻找案件线索、证据线索、涉嫌证据,到诉讼证据的认识过程,是一个从事实认知到司法认知的过程,也是构建以物质现场为中心的证据系统的过程。这个过程,更是一个侦查行为的谋划和执行过程。其行为目标,是一种有目的地发现和甄别涉嫌证据的法律活动。收集案件材料、筛选涉嫌证据的过程,就是在寻找疑点、发现疑点、排查疑点、分析疑点、审查疑点、解释疑点,建立侦查假说的推理过程。
大多数涉嫌证据是从立案侦查后的材料里逐渐筛选出来的。筛选证据材料的过程,也是一个侦查假说的形成过程。在弄清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侦查员会努力地去寻找作案人,这是建立在破案需要基础上的一系列侦查推理。这些推理不可能无缘无故、没有根据,其材料基础就是涉嫌证据,侦查假说是从个别零散的假设丛中慢慢建立起来的逻辑系统,是一种对案情和嫌疑人具有倾向性的解释。它们通过已知材料对未知案情进行推测,一般要经历案情发现和案情论证两个过程。[3]在这一解释和论证的过程中,涉嫌证据就是指向犯罪嫌疑人的那些材料,运用这些材料,就是一个运用涉嫌证据推测案情假说,运用逻辑推理证伪这些假说,或者根据侦查实践验证这些假说的实证过程。
(二)涉嫌证据与侦讯活动
当涉嫌证据达到了可以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证明程度时,警方就可以根据涉嫌证据去强制嫌疑人归案。嫌疑人一旦归案,侦查员也就有条件展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侦讯活动以涉嫌证据为起点,而预审则以侦讯活动为中心。预审活动,围绕审查判断证据材料和组织证据体系展开,其终点,则在证明系统的最终成形与完善。
侦讯活动运用涉嫌证据之目的,是要获取嫌疑人的口供。纵然有人对这一目的颇有微词,但是,侦办案件不可能不讯问犯罪嫌疑人。因为他们最清楚自己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真实关系,真正的犯罪人也最清楚自己的作案动机。让嫌疑人有辩解或供述的机会,也是其法律权利。只要存在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没有甄别现有证据的侦讯活动,而有侦讯,警方就不会放弃通过口供去查清案情的努力。而司法活动,也不可能不给口供一定的法律地位。
(三)涉嫌证据与口供
口供是十分常见的涉嫌证据。它来源于侦讯,同时,它对于侦查活动,又具有以下导向作用:(1)口供无论其真伪,都是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活动的写照,都能为侦讯提供一定的对策依据或查证线索。(2)核查口供的过程,就是进一步发现案件疑点,廓清案情线索和证据线索的过程。(3)查证属实的口供,是我国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定证据之一。(4)口供证据,对于认定涉案当事人是否具有自首、坦白、检举等法定从宽情节,具有其它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5)真实的口供,在侦讯串连案件线索中,能够迅速理清案情,在预审组织证据体系中,能够让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这样,就可以降低破案成本,提高侦查效益。
口供作为非常重要的涉嫌证据,其客观真实性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难题。在审查判断证据中,首先,要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行为,要求各类侦讯记录材料都铺垫自然,排除存在非法讯问的合理怀疑。其次,口供需要根据法律要求,进行必要的组织和引导,其反映的法律行为特征,应该与案件事实的特征行为相吻合。再次,针对口供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证明系统要求有一定的物证等对其进行客观佐证。口供一般需要其他证人证言等的印证,需要其它证据对证据体系进行补强。反过来,嫌疑人的口供,又是查证其它涉嫌证据的重要线索,也是进一步收集其它证据材料的向导。
(四)涉嫌证据与证据体系
预审过程中,在现有涉嫌证据的基础上,侦查员一方面不断地证伪或证实现有的材料,另一方面也在通过涉嫌证据的运用获取口供材料。同时,侦查员也还在侦讯之外,调查核实口供。通过外侦,排除虚假供述,固定真实陈述,解决口供的确实性问题。如发现新的案件疑点和线索,再制定相应的收集和查证对策,回过头来再根据组织证据体系的现实需要,确定侦讯的重点。从全案证据要与法律构成要件吻合的要求来查遗补缺,实现证据体系的完整性。预审阶段,侦查员要从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对证据体系的材料进行筛选、调整、补充和完善,使每一案件构成要件上的证据材料,都成为看得见、听得到、想得出的情况。案件材料都成了已知事实,它们才有资格进入证明案件法律事实的证据系统中,成为证明罪案事实的根据。
在组织证据体系中,不能仅满足于证据的确实性和完整性,同时,还需要十分注重侦查假说的案情倾向性和对嫌疑人的逻辑指向性,使其涉嫌证据的证明方向协调一致地指向唯一的嫌疑人,使其证明逻辑具有不矛盾性和排他性。这样不断地转化涉嫌证据,完善控罪证据,协调证明系统,才能使整个证据体系能够充分地实现诉讼目的。
涉嫌证据可以帮助侦查员建立以心理现场为中心的证据系统,使人证和物证构成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在证据材料逐渐形成体系的过程中,这些指向犯罪嫌疑人的假说,也就在逐渐得到证伪和证实,并最终得到司法实践的经验验证。
五、结语
涉嫌证据是侦查阶段的分散材料,是发现疑点、解释疑点,构建侦查假说,引导案侦活动的向导。侦查终结,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涉嫌证据就应该成为证据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全案证明系统不可分割地指向嫌疑人的那一部分。如果它们能够顺利通过公诉审查,在接下来的庭审质证中,能够成功地实现其指控被告人的证据价值,发挥其定罪量刑的证明作用,它们也就成为司法假说中的定案根据。但是,如果它们尚存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其证据体系也就是不牢固的,它们仍然还是一些无法定案的涉嫌证据。审查起诉阶段,它们就会进入补侦程序。侦查部门或起诉部门,就需继续补充收集证据材料,以完善证据体系。庭审质证之后,如果证据体系仍然存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审判规则,刑事被告人就会被推定为无罪,结束刑事诉讼。这种情况下的诉讼证据,还不能完全被推翻,它们仍然处在涉嫌状态。
【参考文献】
[1]马明亮.笔尖上的真相——解读刑事诉讼法新增笔录类证据[J].政法论坛,2014(2).
[2]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EB/OL].www.npc.gov.cn:2012-03-19.
[3]陈闻高.侦查假说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责任编辑:王战军)
2015年7月第23卷 第3期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ofShanxiPoliceAcademy Jul.,2015 Vol.23 No.3
①具体案情:2012年10月24日,浙江温岭某幼儿园教师颜某某出于“一时好玩”,强行揪住某儿童的双耳,将其提起距离地面近20厘米,致该儿童嚎啕大哭,并让另一名教师为其拍照。后来发现其QQ空间内有大量虐待儿童的照片,包括扔儿童进垃圾桶、强迫男童露阴等。10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对其刑事立案,颜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0月29日,温岭警方以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向温岭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11月16日,温岭公安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颜某某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85X(2015)03-0034-04
收稿日期:2015-05-21
作者简介:师晓东(1989-),男,河北饶阳人,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
On the Suspected Evidence
CHEN Wen-gao
(SichuanPoliceCollege,Luzhou646000,China)
Abstract:Suspected evidence is evidence material which indicated someone involved into the crime and we couldn’t exclude his possibility of crime. It is the legal ground of carrying out compulsory measures to the suspect. Compared with the authenticity, integrity, consistency and uniqueness of evidence system, suspected evidence is imperfect in its authenticity, legality and correlation. In addition, it is scattered, messy, lack of constitutive elements and insufficient proof force. Suspected evidence is the guide of constructing investigation hypothesis and the start of investigation,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obtaining confessions. When investigation is finished, suspected evidence becomes indivisible part to accuse the suspect in evidence system.
Key words:evidence material; suspected evidence; evidence system; logical characteristics; evidence us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