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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庭审听审制度

2015-04-09韩红俊李淑梅

司法改革论评 2015年2期
关键词:合议庭陪审团庭审

韩红俊李淑梅

论庭审听审制度

韩红俊*李淑梅**

**李淑梅: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2012年3月16日上午9时,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一宗借款抵押纠纷案件。这次庭审不同以往之处在于,有7个人坐在新设立的“听审席”上。他们手拿着案件资料,边听边记,继而在庭后对法院的庭审工作以及案件处理情况进行集体评议,并从职业技能、司法素养和调解技巧等方面对法官进行评价,这些意见也会交由案件合议庭作为参考。这是东莞中院第一次试行“庭审听审制度”。对试行“庭审听审团制度”持有乐观态度的不仅仅只有作为推动方的东莞中院,它同时受到了法学界、司法实践领域相关人士的认可。不过,在外界普遍赞同之下,仍可以听到一些疑虑的声音。有人直接将“庭审听审团制度”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作对比,指出其间的“差距”。作为一项改革尝试,它引起多方思考。

一、庭审听审制度的概述

(一)庭审听审制度的渊源

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官(员)或者挑选公民参与法院审判案件的制度,起源于奴隶制国家雅典、罗马,被中世纪欧洲少数封建国家所继承,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实行陪审制的主张。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一些国家先后在法律上确立了陪审制度。在中世纪的日耳曼法中,除了以宣誓和包括司法决斗在内的神明裁判方式来判断证据外,法兰克王国还发展出了一种新的调查程序:在审理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时,不采用当事人宣誓的方法,而是由法官主动召集若干知情人,让他们说明事实真相。后来,这种方法又推及私人身份和租税等问题的解决中。法官审理案件时,要从当事人的邻居中挑选可信任的数人组成“邻人调查团”,再向其成员讯问案件的有关情况。“邻人调查团”即为陪审团的雏形。

也许有人就会因此错误地认为,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官(员)或者挑选公民参与法院审判案件的制度是西方所特有的。其实,我国上古时代的周礼小司寇就曾经记载:“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日讯群臣,二日讯群吏,三日讯万民。”所谓刺,指刺探,即深入了解以确定事实真伪。而“三讯”制度实际上要求听取法官以外人士的意见①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4页。,这可以说是公民参与审判制度在我国的萌芽。遗憾的是整个封建社会,我国并没有类似制度。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地方司法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法官断案无任何规则,刑讯逼供司空见惯,审判与公众隔绝。人民参与审判的相关制度随着民主政治的建立得到发展。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曾颁布关于政治案件的《陪审暂行法》。该法规定的陪审员资格是25岁以上的国民党党员,该法于1931年废止。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司法的宝贵经验是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群众进行了法纪教育,让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以提高审判质量。新中国成立之初,允许人民参与审判的庭审听审制度予以确立。庭审听审制度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提高了司法公信力。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人民对庭审听审制度有了更多的要求,对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有了进一步的需求,他们不仅希望满足知情权,更希望参与其中。

庭审听审制度的实施源于司法公开的创新。广东省高院2011年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及16个配套实施办法,又将2012年作为全省法院的“强化司法公开推进年”,并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强化司法公开推进年”活动的意见》。在此背景下,2012年3月16日,东莞中院第一次试行“庭审听审制度”。该制度是东莞中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新举措,系全国首创。公民或其所在单位、行业协会、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均可以书面形式推荐听审团成员。凡是未受过刑罚的公民都可申请成为庭审听审成员,这使司法审判从封闭、神秘走向了开放、透明,拓宽了民意沟通表达渠道,让人民群众通过发表意见的形式近距离地感受审判、了解审判。庭审听审成员不仅可以经历一场法治的洗礼,学会用法律的理念、思路和方法思考问题,还会将自己的感受和收获向身边的人广泛传播,形成很大的辐射效应。

(二)庭审听审的特征

庭审听审制度,指通过邀请一定数量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庭审听审团,旁听案件开庭,庭后对法院的庭审工作以及案件处理情况集体评议,从庭审程序、职业技能、司法素养和调解技巧等方面进行评价和提出意见的制度。对案件合议时,应当审阅考虑听审团的意见。案件作出裁判后,司法公开办公室会向庭审听审团成员发送一份裁判文书。对合议庭没有采纳听审团意见的,法院向听审团进行解释答疑。一般认为,庭审听审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庭审听审是旨在促使案件判决更加贴近社情民意的司法制度。邀请一定数量的社会各界人员组成庭审听审团,旁听案件开庭,更大程度的促进司法公开,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更加了解,化解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不理解、不信任和不支持。

2.庭审听审人员范围广,听审规则客观独立公正。凡是拥护宪法和法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其所在单位、行业协会、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以书面形式推荐,成为听审团成员。庭审听审团组成规则客观独立公正。首先,听审团成员实行一案一选、逐步实现随机选取;其次,听审团成员对案件实行独立不记名评议,严格回避、保守秘密等制度;最后,严格规范听审程序,如在开庭前才将案件有关材料发放,庭后及时评议和及时得出结论等。

3.庭审听审是听审团,在开庭和庭后对法院的庭审工作以及案件处理情况集体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庭审听审不是简单地旁听案件审理,庭审听审团可以集体对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案件审理结果等进行评议,提出意见。

4.庭审听审团并不享有对案件裁判的权力,案件的裁判由合议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合议庭须对听审团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及时掌握、了解,在对案件合议时,应当审阅考虑听审团的意见。案件作出裁判后,司法公开办公室会向庭审听审团成员发送一份裁判文书。对合议庭没有采纳听审团意见的,法院向听审团进行解释答疑。

(三)庭审听审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笔者通过对比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庭审听审制度,找出庭审听审制度与三者的实质性相比区别,进而为我国庭审听审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参考。

1.庭审听审制度与陪审团制度的区别

(1)成员范围不同,选择方式不同。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是12人,改革之后组成人数可以根据各州的情况在6~12人间选择。陪审员候选人还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检方的审查,他们对陪审员候选人都有否决权。另外,双方的律师团也有否决权,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

庭审听审制度范围和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有很大区别。凡是拥护宪法和法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其所在单位、行业协会、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以书面形式推荐,成为听审团成员。严格遵循回避、保守秘密等制度,组成庭审听审团实行一案一选,从听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每个案件听审团的组成人数为单数,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

(2)享有权利不同。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可以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决定量刑。陪审团制度的主要作用是认定事实,法官决定量刑,任何人——不管他是政治家还是法官,都不得干涉陪审团作出裁决。陪审团在作出决定时是独立的,法官也无权改变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而庭审听审制度并不影响审判的独立性,庭审听审团并不享有对案件裁判的权力,案件的裁判由合议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合议庭须对听审团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及时掌握和了解,在对案件合议时,应当审阅考虑听审团的意见。案件作出裁判后,司法公开办公室会向庭审听审团成员发送一份裁判文书。对合议庭没有采纳听审团意见的,法院向听审团进行解释答疑。

(3)功能不同。陪审团制度作为美国独立战争所争取的重要权利之一,被写入了美国宪法。依据宪法,美国公民有权要求由陪审团来审理涉及自身的案件,排除职业法官的独断,从而保障自己的自由与民主。庭审听审团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其对庭审过程的参与,不断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合议庭对庭审听审结果的掌握了解,也会促使其在案件裁判时更加贴近社情民意,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公正的有机统一。

2.庭审听审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区别

(1)依据不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中均有所规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而庭审听审制度是东莞中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新举措,系全国首创,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法律规范予以规定。

(2)对成员的要求不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高,要求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庭审听审制度则没有这么高的要求。庭审听审制度对于听审员的要求如下:凡是拥护宪法和法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其所在单位、行业协会、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以书面形式推荐,成为听审团成员。

(3)权限不同。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而庭审听审员则没有这么大的权力,庭审听审团并不享有对案件裁判的权力,案件的裁判由合议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合议庭须对听审团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及时掌握、了解,在对案件合议时,应当审阅考虑听审团的意见。案件作出裁判后,司法公开办公室会向庭审听审团成员发送一份裁判文书。对合议庭没有采纳听审团意见的,法院向听审团进行解释答疑。

(四)庭审听审制度与旁听制度的区别

旁听制度,指公民凭有效证件旁听国家立法机关的会议和司法机关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制度。旁听的本意是参加会议而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允许公民亲临庭审现场,了解庭审活动情况。旁听制度是公民实现知情权和行使监督权的制度保证,充分体现和尊重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是保障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和享有知情权的途径之一。庭审听审制度不仅允许听审员亲临庭审现场,了解庭审活动情况,而且听审员还能参与其中,庭后对法院的庭审工作以及案件处理情况集体评议,从庭审程序、职业技能、司法素养和调解技巧等方面进行评价和提出意见。合议庭须对听审团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及时掌握、了解,在对案件合议时,应当审阅考虑听审团的意见。

二、庭审听审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庭审听审制度是我国的现实需要

由于法律和情理的冲突导致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不统一,证据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差异导致的同案不同判,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的适用法律存在偏差等种种因素,严重削弱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在我国,随着网络传媒等大众传媒的发展,近一个时期,媒体先后曝光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两梅(梅吉祥、梅吉杨)杀人案以及河南李怀亮杀人案等刑事冤假错案,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南滕兴善案一样,给司法公信带来灾难性影响。除了这些比较典型和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还有很多民事案件如南京彭宇案等,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而这一切最终都导致了司法威信的降低。英国哲人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审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①[英]弗兰西斯·培根:《培根论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随着司法威信的急剧降低,加强审判监督力度的呼声不断高涨,提升司法公信成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首要问题。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是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保证,庭审听审制度作为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民主的重要品牌,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

(二)庭审听审制度是我国宪法精神的体现

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庭审听审制度,但是《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及《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政治权利的规定,为庭审听审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庭审听审制度主要是旁听案件开庭,庭后对法院的庭审工作以及案件处理情况集体评议,从庭审程序、职业技能、司法素养、调解技巧等方面进行评价和提出意见的制度。《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反映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关系,宪法对公民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以及民主集中制原则等做了相关规定,也就为公民参与庭审听审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庭审听审制度是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的需要

诉讼从来就是一个国家政治状况的反光镜,政治领域的观念变革和制度变迁必然映射于诉讼程序之上。“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在程序法的发展过程中,以极其清晰的对比反衬出社会生活的逐渐变化。”近代以来,与政治领域的民主化趋势相适应,在诉讼领域也兴起了司法民主化的要求。在审判阶段允许群众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并予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实际上是司法民主公开的一种活动,要求审判权的行使必须民主化、公开化。庭审听审制度的建立,是“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没有公开也就无所谓正义。”正如有学者所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防止、治理司法腐败,人们寻求司法公开和传媒这束强光照射法庭”。因为只有知情,人民才能实现对法院审判的真正监督,才能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防止司法不公正;民众只有对法院审判的了解,才能获取审判的信息,对法院作出评判,人民才能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庭审听审制度正是监督审判权利公开和公正的有效手段。它通过公民对庭审过程的参与,不断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合议庭对庭审听审结果的掌握、了解,也会促使其在案件裁判时更加贴近社情民意,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

三、庭审听审制度的功能

(一)监督司法权力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谓的权力的“界限”就是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没有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必将会导致腐败和滥用。司法权力同样如此。如果没有监督,没有界限,司法权力同样会成为某些人的工具,就会被滥用。由于司法权是公民寻求救济的最后一种手段或者权利,所以司法权滥用、司法腐败带给这个社会的必将是灾难性的后果。庭审听审制度恰恰是对这种权力滥用的限制之一。法官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但是这种权利不是无界限的,它是应当受到国家机关和广大社会公众的民主监督。听审员参与法庭审判可以提高司法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对法院形成一种约束机制,从而起到监督司法权力的作用。

(二)确保司法公正

目前,人民法院内部还存在个别的司法腐败,个别法官觉悟不高,以权谋私、枉法裁判,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而庭审听审制度将整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置于人民的监督和参与之下,给司法审判透透阳光,这将给司法腐败行为以有力的打击。庭审听审制度是民众对司法进行监督的重要环节,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和确保司法公正,使法院的审案、办案等一系列工作在人民听审员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提高了法院执法的纯洁性、广泛性和透明性,督促法官队伍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三)提高法官业务素质,规范审判活动

公众的要求是法官的镜子,“司法为民”应显现在高度司法文明的法院文化里,体现在法官公正高效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提高法官素质,严格规范法官的审判活动和职务行为,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环节。庭审听审制度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和规定审判活动:首先,可以促进法官落实公开审判的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公信,严格执行审判程序。所有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判的以外,其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应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不得在实践中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作任意解释,对公开审判不能作狭义理解,只把案件庭审过程作为公开审理的范畴。其次,可以促进法官遵守司法礼仪与诉讼信义。在庭审活动中应遵守禁止随意更改开庭的时间、地点规则,在遵守法庭纪律方面率先垂范,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不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发言,不得与当事人辩论,不得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要让旁听公众感受到法院是说理的地方。对旁听公众干扰法庭秩序、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用文明语言及时指引。最后,促进法官审判活动便民易解。审判活动的内容必须能为旁听公民所理解。法官庭审时必须作清楚确切地表达,其意图不能使人产生误解。由于法官与普通公民在法律知识、社会经验、能力等方面存有差异,对审判活动内容的理解、判断也有所差异,法官在进行庭审活动时应顾及旁听者的能力,通过行使释明权,以普通公民素质为基准,对法律专业术语进行必要的解释,使庭审活动能被具有一般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公民所理解。庭审听审制度对职业法官来说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有利于促进司法改革。庭审听审员可以依法在办案、审案过程中协助职业法官,参与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有利于职业法官开展工作,提高业务素质。

(四)推进法治教育

只有一个国家公民的整体法律素质提高了,才可以加快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法制教育的形式很多,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法制教育模式,一种是课程化教育模式,即将法制教育作为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中。这种模式重在理论系统教育,但与社会生活现实有一定距离。另一种模式是生活教育模式,即通过各种各样的生活实践,进行法制教育。这种教育比课程化教育更生动,更具体,更深刻,而且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更容易为受教育者所接受。庭审听审制度正是一种生活教育。

庭审听审的公民人数虽然不是很多,但他们是从很多参与的公民中遴选出来的,这个遴选过程本身就是法制教育的过程。在审判过程中,普通公民常常受到法律专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而且普通公民参与审理和裁判,直接体验法律与生活的关系和法律思维。因此,庭审听审制度不会将法律变为与生活脱节的神秘而抽象的东西,而是把法律变为现实生活。所以庭审听审制度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无形中增强了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扩大了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相对于课程化法制教育来说,参加庭审听审制度对于培养人们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把它说成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对于听审员本身也能够很好理解这个裁决的意义,理解作出裁决的过程,加深领会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要求和意义,看到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使他们能够在案件结束后自觉地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从而促进全社会良好法制环境的形成与发展。

四、庭审听审制度的建构

东莞中院庭审听审团制度的尝试,在广东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堪称首创。东莞法院的实践和探索已经为庭审听审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参考和借鉴,笔者在此基础上,对庭审听审制度构建提出一些建议。

(一)庭审听审团成员资格

结合东莞法院实践以及理论研究,庭审听审员资格具体如下:凡是拥护宪法和法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其所在单位、行业协会、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以书面形式推荐,成为听审团成员,由各地区法院建立庭审听审团成员数据库。

听审员不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一方面是因为听审团成员不像人民陪审员那样参与合议庭判决,他们只是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合议庭参考。另一方面是因为过高的学历门槛将使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被排除在人民陪审员的人选之外,审判活动的“精英化”,本质上与庭审听审制度设立的初衷是相悖的。只要是一个正直守法的公民,就都应该有资格担当庭审听审员,而不应该被排斥在法院的大门之外。

庭审听审员不要求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因为法官近距离了解群众的意见,作出裁判时更符合基本的是非判断,也就是“情理”。正如王利明教授说的那样,“法律所要求与审判之人者,乃系一对于人的生活实况、复杂微妙的现实社会,曾亲加探究,即一知悉人情义理、能理解他人之烦恼与痛苦之人,亦即拥有素朴的庶民感情之人,如此始能了解何为公平与正义,并据而作出深具说服力之裁判,而且所谓素朴的庶民感情,殊与其曾否受专业之法律训练无关”①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4页。。

(二)庭审听审制度案件的适用范围

庭审听审制度适用于以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还适用于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包括在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和军营等地就地开庭审理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及群众利益的案件;当事人多次申诉、申请再审或重复上访的案件;适用法律疑难的新类型案件;需要征询旁听庭审公民意见和建议的其他案件。另外,给当事人选择权,是否采用庭审听审制度应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如一些学者对公开审判所持的观点那样,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②张丽、李飞:《公开审判新论》,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又可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更好地提高司法威信力。

(三)庭审听审程序的规定

每次庭审听审团候选人都是法院从辖区听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选,每案候选人不少于5人。陪审团成员一般由5人到13人单数组成,由公诉人、当事人共同确定。为了保证庭审听审员的公正公平,庭审听审员的选取还应该严格遵循回避、保守秘密等制度,组成庭审听审团实行一案一选。在案件开庭前,有正当理由认为某一个或几个陪审团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合议庭提出相关陪审团成员退出的申请,经查属实的,应作出退出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补足人民陪审团成员数额。

庭审听审团成员必须遵守庭审纪律,维护庭审秩序。庭审听审团参与法院审判,庭后对法院的庭审工作以及案件处理情况集体评议,从庭审程序、职业技能、司法素养、调解技巧等方面进行评价和提出意见,包含“一致意见”“多数人意见”和“少数人意见”,陪审团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合议庭。对案件合议时,合议庭应当审阅考虑听审团的意见,但案件的判决由合议庭决定,案件作出裁判后,司法公开办公室会向庭审听审团成员发送一份裁判文书。

(四)保障庭审听审员权利的实现

公民庭审听审是为了获取充分、足够庭审信息,集合民众智慧,最大限度地保证审判公正民主。要求法官庭审工作昭示审判活动的本来面目,最大限度地缩小办案法官“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完善庭审听审制度是动员公民参加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要让庭审听审制度落到实处,就必须推行司法改革。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独立决策权,以合议制为原则,以独任制为补充,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地裁判,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实行简易审与简化审理,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使法院的决策过程与庭审过程合二为一。其次,对复杂疑难的案件开预备庭时也应发出开庭公告,允许庭审听审团参与法院审理案件,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应在开庭审理时作适当总结性介绍,以利于庭审听审员得知案件审理情况。再次,为提高审判案件的透明度,对未当庭宣判的案件宣判时,应做到复庭宣判,并及时公开裁判结果,方便群众查阅判决文书。最后,减少二审法院书面审理迳行判决的范围,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做到诉讼在法庭、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认证在法庭、辩论在法庭、宣判在法庭。同时,将判决理由公开,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与庭审听审人员理性地接受判决。

*韩红俊: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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