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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探析

2015-04-09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太原030021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模拟法庭实践教学

□申 巍(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探析

□申巍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

摘要:近年来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在高校广泛开展,作为教学辅助手段和独立课程同时并存,但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急需改进。建议将模拟法庭设置为一门独立的课程;提高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师生比,降低班级教学规模;准确定位,增强抗辩,避免走过场;纠正模拟法庭课程内容上的设计误区;健全和完善教师管理机制及其贯彻落实,以提高模拟法庭教学效果。

关键词: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准确定位;完善机制

近十年,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在全国各高校法学专业普遍开展。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它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理解能力、分析能力、思维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弥补传统课堂理论讲授的不足,塑造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仔细审视当前各高校法学专业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就会发现其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阻碍了当前实践教学的进一步发展,急需改进。

一、当前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模拟法庭因其特有的仿真性、直观性和实践性特征获得了青睐,各高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都将其视为一种良好的教学手段,在实体法和诉讼法课程中普遍运用。重视程度高、资金条件好、实践操作开展得早的高校已经将其独立成为一门法学专业的课程。所以当前模拟法庭作为教学辅助手段和独立课程是同时并存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发展的两个不同阶段。当前,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作为教学辅助手段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

如果没有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课程开设,仅是作为各门法律课程的一个教学辅助手段,那么这一阶段存在的最基本和最突出的问题是:模拟法庭的实际利用率较低。法学专业的大多数学生,没有或仅参加过一两次模拟法庭实践训练;一门课程中,大多数学生最多有一次角色体验的机会。

(二)作为独立课程存在的突出问题

作为独立课程的模拟法庭,并没有解决未独立之前存在的所有问题,相反有的问题则显得更为突出。遭到法学教师们普遍批评的主要问题有:模拟法庭重程序、[1]重表演,[2]案例选择随意,[3]课程内容设计有误区,[4]评分考核体系不完备[5]等。

(三)上述两个阶段存在的共同问题

上述两个阶段存在的共同问题是:模拟法庭教师的专业性指导不足。教师是实践教学的重要引导者,没有高质量的教师,很难保证实践教学活动的高质量实施。当前师资队伍的建设,改变了过去的单向交流方式,即在传统的校内教师走进校外实践部门岗位的方式之外,又增加了一种方式:让实践部门的法律执业者走进校园直接指导学生。这种双向的师资交流合作方式是一项非常有价值有意义的举措,但到目前为止这种交流与合作还停留在浅层,欠缺对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活动的直接业务指导,不足以适应模拟法庭进一步的发展需求。

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有限的教学课时的影响

笔者认为,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教学手段而存在的利用率低的问题,应从内外两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其一,主要的内在因素是模拟法庭这种实践方式的运行成本高。在硬件上,一般需要具备一整套仿真模拟审判的道具。比如:至少100 m2左右的房间;电脑、电子屏、音响、话筒;审判席桌椅、旁听席桌椅;国徽;法官、检察官、律师袍;诉讼参与人标识牌;法槌等。在软件上,组织一次模拟法庭活动,从开庭前的角色分配、知识储备,到中期庭审,再到后期点评总结、成绩考核评定等,头绪繁多、程序细琐,往往费时费力。高校教师职称晋升时以科研成果评定为主,很少有教师愿意为一种教学辅助手段过多付出。

其二,主要的外力因素就是教学课时所限。为加强实践教学,各高校法律课程不约而同的做法之一是增加实践教学的课时,为此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调整教学计划,打破课程中的理论体系化、转型于项目化教学模式;缩减课程中理论讲解部分的课时等。这些措施确实对于加强实践教学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无法撼动法学课程的一个共同教学特点,即以法条讲解为中心。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各部法律都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法律条文为其基本组成单位。在法律条文的讲授过程中,法律概念、基本原理的涵义丰富、内容深刻,绝非简单的照图索骥就能领会,是必须要给学生讲解清楚的。即使打破了原有课程的理论体系、建立了与法律实践工作密切相关的实训项目,也不能绕开对法律概念和基本原理的抽丝剥茧式的分析讲解。也就是说,对于一门法律课程而言,实践课时的增加是有一定限度的,不是通过动手操作就能够将很多理论讲解、法条分析完全替代的。因此,在一门课程中,既然对理论知识讲解部分的缩减是有限的,用于实践教学课时亦有限,而模拟法庭仅是多种实践教学的一种,故实际利用率低。

(二)定位不准确

课程的准确定位,对课程建设起着直接的影响。正是由于对模拟法庭课程的初期定位单一,即为了帮助学生熟悉不同性质的案件的审判流程,所以才导致了出现偏重程序的演练。作为一门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模拟法庭应该定位于多方面的实践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即:运用实体法的原理和条文分析案件的能力、程序意识和程序操作能力、证据意识和搜集与运用证据的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庭审语言表达能力等。

模拟法庭定位的不准确,还造成了模拟法庭课程内容在设置上的误区:把审判程序、实体法知识和教学组织流程当做了课程的内容。审判程序和实体法知识分别属于诉讼法和实体法的教学内容,教学组织流程只是一种教学安排,更不能称得上是教学内容。

(三)案例抗辩性弱

用于法庭模拟的抗辩性弱的案件,在实体法上认定简单,程序上缺乏波折,学生们在庭前准备无需充分准备,具有总结和终结性的司法文书开庭前已经早早备好,只待开庭予以宣读。案例中的抗辩性弱,会直接导致模拟法庭重表演、走过场,教学运行流于形式。

(四)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

按要求,高等院校法学教师在规定年限内必须要有至少半年的实习或实践锻炼的从业经历。但是部分教师出于各种原因,并未深入扎实地进行实践锻炼,对执法部门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实务工作并不熟悉,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指导学生时显得专业性不足。对于来自实务部门的外聘教师,由于对其资质、能力缺乏严格的审查,选拔与聘用较为随意,同时还缺乏参加模拟法庭建设保障机制,因此外聘教师很少直接指导模拟法庭建设。此外,“双向交流”下的专业教师和外聘教师的教学活动、教学质量监督和审核,历来采用书面报告为主的方式呈现。而对于书面报告背后的模拟法庭实践活动究竟实施了多少、完成了多少,因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鲜为人知。

三、改进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对策

(一)将模拟法庭设置为一门独立的课程,以增加实践课时

为解决实践课时有限的问题,有的院校专门设置了模拟法庭这一课程,把在部门法的课堂中不能充分实践的项目统一放在这门课里。这一举措确实有效弥补了上述缺陷,同时也调动了教师进行实践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借助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方式,还能够实现不同课程之间的整合,比如把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法三门课程的内容通过设置一个项目来进行实践训练,以“真实的执法办案工作任务及其工作过程为依据,整合、序化实训教学内容,将刑事犯罪认定、刑事办案程序、证据运用三者结合在一起”,[6]从而大大节约了课时。

(二)提高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师生比,降低班级教学规模

将模拟法庭设置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后,问题并没有因此便一劳永逸地全部被解决,比如班级规模大与法庭模拟的角色有限之间的矛盾。班级规模大,人数多,会造成角色分配不均匀,不同角色承担的工作量存在明显差异,只有少数人才能得到充分锻炼。而教学规模与国家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实质性地扭转。为此在现有情况下,有学者认为:“关键是要提高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的师生比,降低班级教学规模”。[2]也就是说,对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人数进行限制,比如限定15人-20人为一个组,每次模拟角色必须调整,从而实现了一个学生在模拟法庭这一门课上,能够参与性质不同的案件的庭审,承担工作量不同的角色。这种方法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角色分配不均等相应问题,但在目前体制之下确实能有效提高模拟法庭的利用率和实训效果。

(三)准确定位,增强抗辩,避免走过场

围绕能力目标的实现,增强庭审的抗辩性。抗辩性越强,庭审中的不确定因素就越多,以此遏制庭审的表演成分和流于形式、走过场。

1. 选取的案例应在实体上具有很强的争辩性。为了增加争辩性,许多教师都认为模拟法庭所用的案例应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难在哪里,却语焉不详。以刑事案件的审理为例,笔者认为,案件的难度应首先表现在刑法原理和所选案例的不完全对接上,这才需要不同角色的人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进行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因而形成强烈抗辩;其次,该案例应是罪与非罪,或者至少涉及2个以上相似罪名的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如盗窃罪与侵占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由此引发对这些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及要素在解释上的争议;最后,在量刑上也要设置争议点,对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条件下的轻重抉择,应通过庭审辩论最终予以确定。

2.选取的案例应在法庭回避、质证等多重程序上增强抗辩性。比如在质证环节,可对证人的资格、证据的搜集渠道,采集时间、地点,证据之间的相互映证程度,证据链的完整程度等等多个方面设置两方当事人之间、公诉人和辩护人之间的抗辩。

(四)纠正模拟法庭课程内容上的设计误区

田洪鋆教授撰文指出,模拟法庭在课程内容上应当包括案情掌握的训练、案件分析方法的训练、法学研究的训练、证据运用的训练、诉状写作的训练和庭审技巧的训练等主要内容。[4]对此,笔者是赞同的。作为实践操作的模拟法庭课程应当以训练法律职业能力为基本内容。这符合该课程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教学的手段的特征。田教授在文中针对以上诸项内容的训练分别进行了详细阐述,故此处笔者不再赘叙。

(五)健全和完善教师管理机制及其贯彻落实

加强师资建设、提高实践教师的教学水平,仅仅从思想教育的层面去改进是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制度建设及其贯彻落实。具体包括:

第一,健全与完善师资队伍“双向交流”管理机制。一方面应加强对校内教师的实践能力的培养,进一步完善校内教师到基层实践部门挂职锻炼制度,力图避免出现“只挂不练”的偷懒汉。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外聘教师的选拔、聘用、管理、考核与保障。切实保障外聘教师来自基层单位实战岗位,经验丰富,乐于教学;切实保障外聘教师有时间、有精力,亲身参加模拟实践教学建设;切实规范外聘教师的实践教学行为;切实保障合理回馈外聘教师的智力与劳力的付出。

第二,健全与完善全面的教学质量监督考核机制。由谁监督和考核,按照什么程序和方式进行监督和考核,是质量监督考核制度建设中最重要的内容。只有保证了这些制度内容的贯彻落实,才能确实推进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

第三,建立奖惩机制。为了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可以在原有理论课时的课酬金基础上,增加该课程的课酬金。对于经严格程序选拔出来的外聘教师,其参与学校课程建设的活动,应视为工作积极的表现予以相应的表彰,以此带动更多优秀的实务工作者积极投身于此项工作。另一方面,还应对实践教学活动中严重懈怠、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按量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人严肃处理。

【参考文献】

[1]何燕燕.论模拟法庭的教学改革出路[J].法制博览,2017(7):288-290.

[2]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新探[J].中国大学教学,2012(8):86-89.

[3]黄珈琳.论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案例库的建设[J].法制与社会,2014(10):215-216.

[4]田洪鋆.模拟法庭教学的课程内容设计[J].中国大学教学,2014(10):67-70.

[5]宋刚.高校法学院模拟法庭课程学生评价体系初探[J].中国高教研究,2014(4):102-105.

[6]肇启军,崔丽.公安院校刑事法学实践实训“三化”教学模式的构建[J].辽宁警专学报,2014(11):105-108.

(责任编辑:黄美珍)

【教育教学研究】

Research on Practical Teaching in Moot Court

SHEN Wei

(ShanxiPoliceAcademy,Taiyuan030021,China)

Abstract:Practical teaching in moot court has been initiated widely in colleges recently as supplementary way and independent course as well. However, some outstanding problems in it are urgent to be improved. Several pieces of advice are put forward. Moot court is to be set as an independent course; improve the ratio of teachers to students in moot court practical teaching, decrease class teaching scale, position it correctly, strengthen defense and avoid going through the motions; correct design mistakes on the moot court course content; improve mechanics of teachers management and the application of it so as to improve teaching effects of moot court.

Key words:moot court; practical teaching; correct positioning; improving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G64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85X(2015)04-0085-03

作者简介:申巍(1973-),女,山西长治人,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学系副教授。

收稿日期: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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