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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在应对极端暴力犯罪中的射击技战法——针对嫌疑人持刀斧砍杀犯罪情形

2015-04-09赵玲云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太原030021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警察

□赵玲云(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

论警察在应对极端暴力犯罪中的射击技战法——针对嫌疑人持刀斧砍杀犯罪情形

□赵玲云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

摘要:警察在制止嫌疑人持刀斧砍杀暴力犯罪时,有诸多顾虑和客观因素影响了警察使用武器进行此类事件的现场处置。警察使用武器应对此类暴力犯罪时,射击技法和战法的有效运用至关重要。射击技法包括瞄准技法和出枪技法,射击战法包括对一名犯罪嫌疑人持刀斧砍杀犯罪情形的战法和对多名犯罪嫌疑人持刀斧砍杀犯罪情形的战法。

关键词:警察;射击技法;射击战法

2013年之后,我国境内多次发生犯罪嫌疑人在人群密集场所持刀斧砍杀无辜群众的暴力犯罪事件,造成很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民警在案发现场使用武器应对类似违法犯罪情形时,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常常处于被动局面。手枪作为警察配备的基本武器,在警察履职过程中处置严重暴力冲突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但是,在人群密集场所,警察使用枪支制止持刀斧砍杀的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砍杀,确实存在一些顾虑。首先是法律允许上的顾虑,警察必须在紧要时刻迅速做出如果不使用武器将会造成更加严重后果的判断。如果判断不准确则面临违法使用武器的困境。其次是怕误伤群众的顾虑。在人群密集场所,犯罪嫌疑人持刀斧砍杀,人群迅速分解为无序人流逃散躲避。警察如果没有精湛的射击技能和有效的射击方法极易伤及无辜群众。因此,在人群密集场所警察需要使用具有针对性的射击技战法来应对此类极端暴力犯罪。

一、关于警察在人群密集场所使用武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在人群密集场所使用武器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人群密集场所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之第二种情形,“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3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之第四种情形,“犯罪行为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公安部颁布的、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以下简称《使用枪支规范》)第16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鸣枪警告、开枪射击之第二种情形,“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枪支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等法律规定。

以上武器使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在群众密集场所慎用武器的原则。警察在人群密集场所使用枪支对持刀斧砍杀的暴力犯罪进行现场处置时,必须要判明如果不使用枪支制止,将会发生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否则将被视为违法。

(二)关于规范使用枪支的规定

警察在对嫌疑人持刀斧砍杀的暴力犯罪事件进行现场处置时,枪手在接近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不得拔出枪支接近目标。这样做除了保护枪支、防止枪支被抢夺之外,还因为《使用枪支规范》对枪支的使用做了明确的规定。《使用枪支规范》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在剥离人群的过程中,如果拔出枪支,则被视为使用枪支,而此时还未真正接近犯罪嫌疑人,这显然不符合《条例》和《使用枪支规范》中,关于“在群众聚集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将发生更为严重后果的除外”的规定。因此,警察必须使枪支保持在枪套内实施剥离群众、接近嫌疑人的战法。

二、警察在人群密集场所使用武器应对嫌疑人持刀斧砍杀暴力犯罪射击技法的运用

射击技法是警察在处置各种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事件过程中,使用、操作武器的方法。应对人员密集场所持刀斧砍杀犯罪的射击技法不同于其他场所射击的根本点在于,前者是在人群密集、人流无定向运动的复杂背景下的一种射击技法,其瞄准方式、出枪动作、心理状态都不同于其他背景下的武器使用。

(一)瞄准技法

1.7~15米的瞄准技法

警察使用武器现场制止嫌疑人持刀斧砍杀暴力犯罪行为,往往是在穿越人流、急速运动之后。警察在到达可以实施处置位置之时,心跳加快,身体起伏大,无法达到身体的稳定状态,且没有时间做精确的瞄准,此时应选择概略瞄准的方法。在7~15米的距离上,如果做精确的瞄准,命中率是有保障的,但时间和身体状态却不允许。如果不做瞄准,直接指向射击则命中率较低,极易误伤群众。所以,应将这个距离上的瞄准定位为概略瞄准,将缺口与准星的平正关系大致看齐即可。应对嫌疑人持刀斧砍杀犯罪,选用此种瞄准方式,视力既不能完全回收,也不能完全放出,应将视力及时多次地转换,既要关注到缺口与准星的平正关系,又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作的变化。在进行概略瞄准时,我们可以通过利用准星找缺口的方法,进行快速而又不失精准的射击。

2.7米以内的瞄准技法

对7米以内的暴力犯罪的嫌疑人,可以使用指向瞄准。指向性瞄准是指在实施射击时不看缺口准星的平正关系,完全靠身体的本体感觉,举枪定位,迅速射击。这种瞄准方法对于长期习惯于利用缺口与准星的平正关系追求射击精准度的警察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挑战。有过系统训练的警察都知道,在20米左右的距离上,在击发瞬间缺口与准星的平正关系偏差一毫米,弹着点的误差会放大十几倍。人体在举枪瞄准时,身体有自然的晃动,这种晃动是无法消除的。经过系统的稳定性训练只可以缩小晃动的范围,而不能完全消除晃动。因此,缺口与准星平正关系的偏差是必然存在的。也就是说使用短管武器射击本身就存在着较大的误差,只适合于概略射击。如果不进行精确瞄准,其精确度则不敢想象。因此,大多警察在应用指向性瞄准时,内心没有可以准确命中的自信。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用这样一个简单的实验来消除心中的顾虑。在距目标靶7米以内的距离上,射击者自然站立,将注意力放在目标靶上,双眼注视靶心,握枪手的食指迅速指向靶心。我们可以看到,食指的指尖准确无误地指向靶心,没有任何偏差。这个实验说明,在7米以内的距离上,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身体的本体感觉找到瞄准点进行瞄准。当手中握枪时,可以将手枪作为身体的一部分,将枪身轴线作为握枪手食指的延长线,进行瞄准。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瞄准方法的前提条件是射击者握枪手必须已经具备很好的枪感,即枪握在手中已经有和身体融为一体的感觉。

(二)出枪技法

在嫌疑人持刀斧砍杀犯罪现场,警察需要根据犯罪情形迅速做出是否使用枪支的判断,一旦决定则需要枪口立刻指向犯罪嫌疑人。在出枪的同时,既能快速流畅地安全操作,又能准确指向犯罪嫌疑人非要害部位,是实施有效射击的关键。

《枪支使用规范》对于警察佩带枪支的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子弹未上膛时,打开枪支保险,子弹上膛时,关闭枪支保险”。子弹未上膛,枪支保险打开状态下,出枪技法及环节是:拔枪;挺腕,使枪口指向犯罪嫌疑人,呈单手腰间戒备姿势;握枪手前推,前推至双手腹前戒备位置时,辅助手后拉套筒使子弹上膛,之后迅速回握手枪握把;继续前推至双臂伸直,枪口指向犯罪嫌疑人。子弹上膛,关闭枪支保险状态下,出枪技法及环节是:拔枪;挺腕,使枪口指向犯罪嫌疑人,呈单手腰间戒备姿势;握枪手拇指下推保险杆末端至45度开保险;前推至双手腹前戒备位置时,辅助手迅速回握手枪握把;继续前推至双臂伸直,枪口指向犯罪嫌疑人。

以上两种出枪技法,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为避免自伤或伤及无辜,拔枪时在枪口脱离枪套瞬间,注意挺腕,使枪口指向犯罪嫌疑人;二是辅助手拉套筒子弹上膛时,不能改变枪身轴线的角度,即枪口指向不能变;三是在整个出枪过程中,射击者要始终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动向,不能转移注意力看枪套或是枪。

三、警察在人群密集场所使用武器应对嫌疑人持刀斧砍杀暴力犯罪射击战法的运用

射击战法指警察在实战中通过配合警组战术的运用,实施有效射击的方法。使用武器单兵作战与使用武器配合战术警组协同作战有着本质的区别。使用武器配合警组协同作战,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但同时也将获得更多的行动支持。

(一)武器在警组应对持刀斧砍杀处置战术配合中的地位

一般来讲,在人群密集场所持刀斧砍杀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确定的攻击目标,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警组在接到警情赶往现场进行处置时,往往已造成人员伤亡,并且犯罪嫌疑人还在继续实施砍杀。从犯罪的危险级别和紧急情形来看,使用武器是最有效的处置手段。警务行动小组在制定行动预案时,应围绕武器的有效使用进行设计和训练。

(二)对一名犯罪嫌疑人持刀斧砍杀犯罪情形的战法

对一名持刀斧砍杀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处置,一般指挥中心派出一组三人以上警务行动小组进行处置。整个处置行动分为三个环节:

1.到达。警组应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警组所乘车辆停车位置要选择在能看到大部分犯罪现场的地方,有利于指挥员迅速做出处置判断和执法记录仪能够清晰记录现场情况。下车之后,指挥员命令警组人员迅速提取装备(警棍、盾牌、枪支);枪手根据现场紧急情况确定带枪方式,检查备用弹匣;指挥员迅速观察现场,在观察现场的同时,也可以向围观群众询问情况;对现场情况做出评估,由于时间紧急,应边观察、边报告、边评估;打开执法记录仪,做好证据提取的准备。

2.接近。指挥员根据观察和评估的结果,下达简单的指令,根据到达地点与具体事发点的距离来选择接近的方式。由于情况紧急,一般采用跃进的运动方式;接近队形选用一路纵队的方式接近具体事发地;警组各小组成员的位置为,盾牌手在最前,指挥员与枪手在中间,警棍手在最后。

需要提示的是,接近时警组成员应同时剥离人群,疏散群众,压缩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空间。但是由于案发现场人数众多,人群盲目躲避奔跑,喧闹嘈杂,往往难以有效组织疏散。[2]所以在接近的过程中,枪手要护好枪,防止被抢夺或丢失。

3.处置。根据犯罪嫌疑人所处位置,决定警组站位。如果嫌疑人所处位置为“U”型墙体,嫌疑人无处躲藏,则选用“一”字形站位。枪手此时位置尽量在“一”字中间,正对嫌疑人,给嫌疑人以正面警告,同时出枪警示。出枪警示时,子弹上膛,打开保险,起震慑嫌疑人的效果,同时为盾牌手进行挤压控制创造时间和机会。如果嫌疑人背对一面墙实施砍杀,警组选用弧形站位,此时枪手站位应配合盾牌手在弧形两端,以防嫌疑人从两端逃离。如果嫌疑人周围没有墙体,警组选用合围站位进行控制,此时枪手应正对嫌疑人实施警告,并根据当时的犯罪情形使用枪支。如果需要开枪射击,则尽量选用俯角实施射击,避免误伤警员和群众。

(三)对多名犯罪嫌疑人持刀斧砍杀犯罪情形的战法

面对多名犯罪嫌疑人持刀斧砍杀的犯罪情形,其处置一般来讲分为两个阶段:

1.先期警组的处置战法。几个先期警组接到指挥中心的指令,同时到达现场后其处置环节与面对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处置阶段相同。不同的是,先期到达警组,根据现场情况要对多名嫌疑人分别处置。多名犯罪嫌疑人持刀斧砍杀极易造成更加混乱的现场,不同人流为躲避砍杀朝各个方向逃跑躲避。枪手需要及时接近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置,在接近的过程中,警察奔跑的方向与人流运动的方向相反,需要通过口头警示和利用身体格挡的方式穿越人流,到达现场实施处置。在剥离人群过程中,如果时间允许应做逃离人群的早期干预,尽量使人群有序撤退,配合警察处置。在剥离人群过程中,警察如果动作莽撞,不小心伤到群众,则有可能引发事态升级,人群不听从执法人员的命令并出现对抗时,处置就会极为困难。[3]

2.增援警组的处置战法。增援处置是先期警组无法控制事态,不能实施有效处置时,增援警组到达现场给予人力、装备支持的一种战术方法。

在应对人流密集场所的多名嫌疑人持刀斧砍杀的犯罪情形时,给予增援的装备主要是枪支。增援的枪手到达现场后,除了要观察现场,做出评估,还应尽快与先期警组的指挥员进行沟通,获得信息,迅速锁定目标,决定行动的方向和路径,以便尽快协同处置。作为最先到达现场的先期指挥员,对现场情况有着更为全面的了解,增援枪手必须具备配合意识,听从先期指挥员的指令,实施交替掩护,阻断犯罪嫌疑人窜入复杂场所(地铁、候车室、候机楼、商场等)。视线范围内的犯罪行为得到控制后,还应保持高度戒备,仔细观察中心现场情况,控制现场事态,防止再次袭击的发生。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先期警组枪手还是增援枪手,在枪支使用过程中,都要注意把握好利用地形地物、仰角和俯角的射击方法,保护警察自身和群众的生命安全。

3.心理应对。在人群密集场所警察使用武器对嫌疑人持刀斧砍杀事件进行现场处置,其心理应激高于应对其他犯罪:一是在现场处置此种暴力犯罪案件时警察的个人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二是顾虑因武器使用不当会伤及群众;三是对于此种犯罪,情形紧急,使用武器虽然是有效的处置手段,但由于对生命的敬畏,警察必然要承受对犯罪嫌疑人未经审判直接执行死刑的心理压力。

对于现场处置持刀斧砍杀的犯罪嫌疑人,能否在第一时间果断开枪,取决于警察内心的确信。内心的确信来自依法使用武器信念的树立和驾驭武器的能力。警察应通过研读法律条文深刻理解武器使用的原则,内心树立使用武器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执法的信念,这是警察现场开枪执法的行动指导;同时应通过有针对性的训练获得足够的技能自信。信念和能力是警察使用武器成功处置嫌疑人持刀斧砍杀犯罪的心理基石。

提高武器的驾驭能力,最简单的途径就是通过反复多次练习形成良好的射击动作动力定型。在人群密集场所,持刀斧砍杀的犯罪嫌疑人情绪激动,动作突然,警察必须注意力高度集中,将犯罪嫌疑人控制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此时如果射击动作有好的动力定型,则无需分配注意力在动作上,警察可以全力关注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行为,针对其犯罪情形,完全根据本体感觉做出处置动作。这种能力对于警察保护自身安全、精准命中目标、避免伤及无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常小龙,周鹏,关志峰.警察手枪技能对抗训练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2]李国军.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现场处置中的警察第一响应者[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3]刘乐斌,石斌.论警务战术原则[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责任编辑:刘永红)

【刑事侦查与技术】

On Shooting Tactics of Police in Coping with Extreme Violent Crime

——Aim at suspect cutting with knife and ax

ZHAO Ling-yun

(ShanxiPoliceAcademy,Taiyuan030021,China)

Abstract:When preventing suspect cutting with knife and ax, policemen have many considerations and objective factors which made them not handle such situations well. Effective application of shooting skills and tactics are important for policemen in coping with such situation with weapons. Shooting skills include aiming skills and shooting skills. Shooting tactics include the tactics to one suspect of cutting with knife and ax and tactics to several suspects of cutting with knife and ax.

Key words:policemen; shooting skill; shooting tactics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85X(2015)04-0072-04

作者简介:赵玲云(1975-),女,山西五台人,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警体部射击教研室副主任,讲师。

收稿日期: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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