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元旦起实施 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2015-04-08
新《环保法》元旦起实施 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2015年1月1日起,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环保法》修订草案就将正式施行。
雾霾天气持续不断、水污染事件频频发生、土壤污染超标严重等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被认为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作为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环保法》此次迎来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由于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这次修法进行了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新《环保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是一部能对怨声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拳的法律,它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并且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也将对资本市场的多个行业和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事实上,国家在环境领域的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导致对相关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及约束作用。
2015年元旦起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对企业惩治力度大大加强,修订后的第六章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企业违法可拘留责任人
与此同时,新《环保法》给予了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以更大的监管权力,允许其采取多种新方式进行监管。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还罕见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新《环保法》规定,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相关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如果企业不予治理污染,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新《环保法》引入了拘留处罚。违反《新环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问责措施严厉
新《环保法》在赋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更大权力的同时,也针对监管主体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新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在第六十八条提出,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等8种违法行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同时,如果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加强信息公开与民众参与
随着公众对于环境知情权以及环境监督权的呼声日益增加,此次环保法修订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成为新《环保法》最大亮点。
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来源:《商品混凝土》杂志社整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