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佳乐在绝经后取环失败再次取环中的应用效果
2015-04-02刘巧云方根萍虞玲玲
刘巧云,方根萍,虞玲玲
(彭泽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江西 彭泽 330047)
补佳乐在绝经后取环失败再次取环中的应用效果
刘巧云,方根萍,虞玲玲
(彭泽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江西 彭泽 330047)
目的探讨补佳乐在绝经后取环中的应用效果。方法对绝经后取环失败126例妇女在再次取环前7 d口服补佳乐,观察再次取环的效果。结果再次取环成功率99.2%,其中109例(86.5%)宫颈软化、宫口松驰,IUD直接取出;16例(12.7%)宫颈软化不充分,但探针能通过宫颈内口,扩宫棒扩至5号,取环钩进入宫腔后,将粘连嵌顿的IUD拉到宫颈内口,抽丝或钳夹取出;1例(0.8%)取环钳进入宫腔未触及节育器,取环失败。结论补佳乐可显著提高取环成功率,降低取环风险,可作为绝经后取环的常规用药。
补佳乐; 绝经; 宫内节育器; 取环
宫内节育器(IUD)是一种长效避孕工具。有不少妇女对绝经后取环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常在绝经多年出现不适才就诊要求取环,绝经后取环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首次取环的失败率较高。为了提高再次取环成功率,笔者在患者取环前使用使用补佳乐,取得了满意的取环效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8年5月至2013年4月彭泽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收治的绝经后取环失败妇女126例,年龄50~60岁。其中本站取环失败102例,乡镇医疗机构取环失败转入本站24例。126例妇女再次行阴道B超或X线检查,确诊宫内节育器位置正常,并排除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和乳腺肿瘤。
1.2 治疗方法
再次取环前7 d口服补佳乐(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2 mg,1次·d-1。按常规取环术使用取环钩或专用取环钳取环。
1.3 观察指标
1)宫颈软化及宫颈扩张程度:以5号扩宫棒能通过宫颈口为有效,不能通过无效。2)子宫内膜和子宫体弹性改变情况:取环钩或取环钳能到达宫腔为有效,不能到达为无效。3)下腹坠痛程度:轻度为轻微下腹坠痛,表情自然;中度为明显下腹坠痛可以忍受;重度为下腹坠痛难忍、恶心呕吐、出冷汗。4)取环结果:直接或抽丝取出为成功;不能取出为失败。
2 结果
109例(86.5%)宫颈软化、宫口松驰,IUD直接取出;16例(12.7%)宫颈软化不充分,但探针能通过宫颈内口,扩宫棒扩至5号,取环钩进入宫腔后,将粘连嵌顿的IUD拉到宫颈内口,抽丝或钳夹取出;1例(0.8%)取环钳进入宫腔未触及节育器,取环失败。再次取环成功率99.2%。术中取出塑料花环35枚,金属圆环87枚,宫型环3枚。125例取环成功妇女对再次取环过程满意,有轻至中度下腹坠痛,无重度下腹坠痛情况。
3 讨论
宫内节育器是我国城乡育龄妇女普遍运用的避孕工具,妇女在绝经期,卵巢功能开始衰退,雌激素水平随着绝经年数的增加而下降,出现宫颈、宫体萎缩,宫颈变硬甚至消失,穹窿消失,宫颈钳难以固定牵引,萎缩后的子宫与原来位置的IUD不相适宜,宫内节育器粘连嵌顿,尤其是过度倾屈的宫体,取环钩或取环钳难以到达宫腔,如果盲目操作,不仅会增加妇女的痛苦,发生心脑综合征,还会出现宫颈损伤、子宫穿孔等严重并发症[1]。绝经1年内雌激素水平下降不明显,内外生殖器无明显萎缩,取环成功率高[2],作为计生机构,应向放置IUD的妇女进行IUD种类、放置时间长短及取出时间等作相关宣教,建议尽可能在绝经6个月至1年内取出IUD,从源头上杜绝绝经后IUD取出困难的难题。
补佳乐是天然雌激素,雌激素可使萎缩的阴道、子宫组织松驰,增加弹性,首先雌激素可以使宫颈腺体分泌增加,黏液增多,可使宫颈变软,宫口松驰,易于探针或取环器通过;雌激素还作用于子宫内膜的腺体和间质,使子宫内膜的厚度和弹性增加,对已嵌顿粘连的节育器有松动作用;雌激素作用于子宫体平滑肌,使宫体变软,弹性增加,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一次性取环的成功率,还能减少取器时的不适,手术容易成功[3]。补佳乐的有效成份为戊酸雌二醇,戊酸最终代谢为二氧化碳和水排出体外,短期内应用不会导致子宫内膜的异常增生,安全性极高[4]。
本研究结果显示,126例取环失败妇女再次取环前口服补佳乐,再次取环成功率99.2%,其中109例(86.5%)直接取出,16例(12.7%)抽丝或钳夹取出;术中患者对再次取环过程满意,有轻至中度下腹坠痛,无重度下腹坠痛情况。表明补佳乐可显著提高取环成功率,降低取环风险,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1] 苏静.绝经后取环的临床分析[J].中外医学研究,2010,8(13):196.
[2] 乐杰.妇产科学[M].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365-366.
[3] 石晓敏,顾宁,曹云莉,等.戊酸雌二醇在绝经后妇女取环术前的应用[J]. 西南国防医药, 2009,19(5):518-519.
[4] 取小成,杜晓红,常军.补佳乐配伍米索前列醇用于29例绝经后取环的临床分析[J].重庆医学,2006,35(21):1986-1987.
(责任编辑:况荣华)
2015-05-11
R715.9
A
1009-8194(2015)12-0058-01
10.13764/j.cnki.lcsy.2015.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