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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湖北营产清理问题研究

2015-04-02

关键词:绿营湖北

冯 兵

(四川大学政治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民国时期湖北营产清理问题研究

冯 兵

(四川大学政治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民国时期营产主要指前清遗留绿营财产,亦称军产。多由绿营、新军驻守马厂、操练场地、城堡、战壕组成,是为民国时期公产重要来源。民国初建,出于军费开支与财政困顿,中央至地方均有营产清理之议。湖北营产作为全国性营产清理之缩影,体现民国政府公产清理政策动机、制度建构、机构运作等多方面相。政府通过设立武昌、汉口公产清理处等管理机构,颁行《营产管理规则》等章则,实现营产清理制度与实践深度结合。通过清理,湖北营产概况逐步清晰,产权佃权日臻巩固,侵占、隐匿状况改善。其成效与经验成为国民政府时期营产管理重要参考,亦为今日军队产业管理提供有益历史镜鉴。

前清营产;武汉;国民政府

因营产主要指前清遗留之绿营财产,有必要将已有绿营研究成果列举,以作行文参考。赵生瑞《中国清代营房史》,介绍了千余个县以上行政区划单位的名称及其以后的变更、八旗防御、绿营守备以上官员所辖部队和晚清各军、各类军事单位的番号及其沿革,对他们所住营房的规模、来源以及管理、维修等举措均有记述[1]。王晓卫《清前期贵州绿营营制及布防》系统论述了清前期贵州绿营营制变化及布防情况[2]。田玉洪、刘建春《晚清时期云南绿营的重建略论》着重考察同光之交易勇为兵政策的实施及在全国之影响[3]。陈峰《绿营的低薪制与清军的腐败》从绿营低薪制角度研究收入低下所造成的绿营腐败问题[4]。对绿营低饷政策进行研究的还有皮明勇《试论清朝的绿营低饷政策》[5],该文主要论述绿营低饷政策由来,低饷政策下绿营兵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及对清朝中叶以后军队建设带来的恶劣影响,并对清政府绿营低饷政策作了分析和批判。纵观已有成果,绿营建构、士兵收入问题已引起学界重视。研究涉及全国、地域性绿营概况。关于绿营财产即营产研究极为缺乏,并未引起学界关注。

一、营产概况

营产概念较为简单,就笔者所见,有营产、军产两种界定。事实是营产、军产指向内容统一,区别在于表达方式不同。《武汉房地志》载,1922年以前,公产分军产、官产、学产、旗产、局产等项,其中军产为清代编练新兵、成立绿营、拨购兵营产业及马厂、操场、城堡、护壕等遗址[6]。另据《武汉市志·财政志》载,湖北营产为清末新军遗留之产,具体指清末编练新军的马厂、操场、城堡、护壕等[7]。《湖北财政概况》提及湖北营产产生背景。清季编练新军,成立绿营,拨购营用产业甚多,历来马厂、操场、城堡、护壕等遗址皆属营产[8]。由此,湖北营产与清代湖北绿营、新军密切相关,主要为绿营、新军驻守之马厂、操练场地、城堡、战壕。

二、营产渊源

湖北营产主要来自清代编练绿营、新军产业。历史文献上绿营最初称绿旗,是清廷入关后在统一全国、巩固政权过程中收编的明军、起义军、晚明军及招募汉人的混建部队。顺治元年,清定鼎北京,关内地广民众,地形多样,八旗以骑兵为主,兵力不足20万,难以控御天下。为辖治全国一千七百余府厅州县,以汉治汉,遂收编明之降兵及招募丁壮组建汉兵武装。因八旗分用黄白红蓝诸色,遂令汉兵皆用绿旗以示有别,是为绿营。绿营大致可分京师、行省、边区三类型,兵种分马兵、步兵、水师。各行省皆有绿营兵,顺治时总数约八十万[9]。作为清朝经制部队各地绿营兵最初并无定额,视战争需要,时多时少,直到康熙二十五年始有稳定总额[10],长期维持在60万人左右,是八旗兵额的二三倍。

康、乾时期,绿营作为清军主力,替清政府南征西伐,屡建功勋。中叶以降,绿营衰腐,鸦片战争中表现令人失望。太平天国时,绿营作为清军主力地位终被湘、淮军为首之勇营取代。清廷从同治二年(1863年)起陆续裁汰绿营,至宣统三年(1911年)清亡,绿营兵所存已不过原来额定总数的百分之二三[9],绿营制度遂与清朝相终结。

以全国裁撤绿营为背景,湖北亦开始绿营整理。1911年6月,资政院要求总督瑞徵将湖北绿营全裁,办法如下:湖北全省绿营练军大小官弁兵丁一律裁撤,以当年六月底为截止日期;绿营兵丁匠夫共二千八百三十名,应照听领饷银米折算加饷之数,一律自裁营之日起发给恩饷,由藩司全数筹备。各标营照章具领,至裁撤之日按名散放,俾得改业有资,免致失所;湖北提督缺应裁与否,候奏明请旨办理;郧阳、宜昌两总兵缺应即裁撤[11]。需要注意,绿营裁撤于甲午中日战争后开始,甲午战争使国内各界清晰看到绿营低下战斗力和腐败不堪军事阵容,要求裁撤呼声日益高涨。战争巨额赔款造成之财政困顿强化了政府裁撤绿营之决心。绿营裁撤前提为筹建新军事力量取而代之,这样,以德国陆军为榜样的新军应运而生。编练新军与裁撤绿营几乎同步,利用绿营军费编练新军是各省建立新式军事体制之常态。

湖北新军是湖广总督张之洞于1896年建立的一支近代化军事武装。其建立与张之洞在两江总督任内编练之江南自强军有直接继承关系。张之洞在江南编练自强军时,曾从江南护军中挑选1000人接受德国将弁教练,经半年训练,步伐整齐,枪炮娴熟,颇有可观。得知自己将回湖广总督本任,即以湖北居长江上游,会匪出没,武备尤关紧要,鄂省财用支绌,无力招延洋弁为由奏请将自强军中已练成之原江南护军前营500人调赴湖北作练兵模范,奏折得到批准[12]。张回湖北后即以500人为班底编成湖北护军,设前营步队3哨,炮队2哨;后营步队3哨,马队2哨;另设工程队1哨。初成时全军共计弁勇1000人,马100余匹[13]。之后,张设法扩军编练,将旧军队改编成新军。主张裁营加饷,即裁减绿营、勇营等旧式军队,将军饷移作编练新军。这样,款不增而兵可练,人数虽少,较有实际[14]。几年后,张在湖北练就了一支以湖北护军为核心,以改编之原有湖北武恺军、武防军、武建军为补充的湖北新军。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湖北新军第8镇有士兵10502人,军官702人。第21混成协有士兵4612人,军官288人。全军官兵合计16104人[15]。且在宣统三年(1911年)前,未增新军[16]。新军编练及其继承的前清绿营产业即为湖北营产主要来源。

三、营产管理

湖北营产为全国营产缩影。营产主要指前清绿防各营或各旗、兵部所辖之建筑物及建筑物附着物。具体划分而言,一般将营产划归官产范围,数量在官产中占据核心。营产管理机构民国元年已有。1914年,陆军部、财政部联合发布营产清查规则,要求各省清查营产。营产管理权前期属财政部,后期归陆军部。国民政府时财政部再次负责管理营产,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大部营产被处分殆尽。此情况《民国续财政史(二)》有所涉及。前清绿防各营或各旗所属及兵部所辖一切含有营产性质之土地建筑物、营田副产等统谓营产,各省皆有,实居普通官产之大半。民国三年曾由财陆两部拟具清查规则通行各省,至要之点除关军事用途者应行保存外其余得由财部查明处分,乃行之数年。陆部以此项营产关系军政,会同财部将原规则加以修订,改归陆部处理。民国十七年,财部又为统一事权起见收归直辖。十余年来,辗转变更清理处分,殆尚不及五分之一[17]。

辛亥革命后,湖北财政困难,军费开支浩大。为解决这一难题,1911年12月25日,内务部会同财政部通令清理营产,变卖以济军需。通令指出,案奉大都督札开,窃维义旗首举,弊政悉除,戎马倥惚,筹饷为急,所有应提公款理宜裁出以济国用。绿营公产如提督亲标十营均置有官地,并有教场马厂。十营以外如宜昌镇标四营、宜城守备及施南协卫昌营、郧阳镇、竹山城守营、黄州协、汉阳协、驻省督标三营、抚标三营、武昌城守营莫不置有官地。以谷城提置而论,所置贩马厂每年收租七百余金,合全省三十六营统计为数甚巨。自今年六月裁撤后此项官地无人经理。今当需款孔殷之际,亟应选派熟习人员前往各处清理,绘图造册,收纳租课,以济饷粮。因绿营既裁,此项公地皆属旷废,如有就近人民愿备价购买,即行出卖,若得一律扫售可得数十万巨款,其于公家不无小补。否则越时既久,必被奸民侵占,公家损失多矣。本省营汛早经裁撤,所有各属官产田地自应清查丈量,绘图造册,收纳租课,以重公产,而济饷需。惟各属道路纷歧,与其逐一派员清理而人地生疏,不惟所费甚巨,亦恐往返徒劳。何如责成各地方行政官督同士绅就近调查明确,要为出租,以资保存[18]。

谕令表明,湖北营产主要来自绿营公产,具体包括绿营所置官地、教场、马厂及屯卫田地、武职卫署、军营、公所、驻防营舍、操场、牧场以及其他一切炮台、城基等[19]。营产处理方式为出租与变卖。省级成立清理机关,地方配合,先行清丈,其次绘图造册,进而发租或变卖。营产清理直接动机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营产数量庞大,如能如数清查处理于湖北财政不无小补。

为具体施行公产清理,1912年,湖北设立武昌、汉口公产清理处清查官产,营产清理工作为该机构职责之一。由于各署局文书案卷于辛亥革命中烧毁殆尽,营产清理困难重重。1915年5月,财政部派员设立湖北全省清理官产处,将武昌、汉口两公产清理处撤并。1916年5月,财政部由湖北全省清理官产处划出部分产业设立湖北清理营产总局管理全省营产。同年,王占元督鄂,设清理绿营公产处,武昌城内外土地及建筑物类似营产性质者由清理官产处划分管理。1922年,湖北官钱局因政府挪借数千万元,以致官票落价,濒于破产。湖北官绅开财政会议议决湖北官产营产及地方公产一律划归官钱局作基金,官产营产由官钱局管业[19]。由此,1922年后湖北营产与其他公产归并单一公产机关,不再专设管理机构。

1926年,国民革命军莅鄂,湖北省财政厅接管全省营产。1927年3月,清理湖北官钱局产业委员会改清理为管理,内部附设湖北清理官产处专门负责管理局产外官营各产,营产与其他各产合并为一。湖北营产管理情况,《湖北财政概况》这样描述,湖北营产为数至多,档册既不完备,图表亦不精确,租照存根残缺不全。各营佃所领租照历时已久,难免混淆,一经验换自易清厘。复于换照之时随同举行清丈,则其产额、面积、肥瘠得以确定。清丈既毕,即察其肥瘠规定租额,使人民负担平均,公家收入不难增加。及至租额既定,然后制定登记总册依次登记,使产权佃权均臻巩固,一劳永逸[8]。由此,湖北营产主要源于绿营、新军产业,数额巨大但管理混乱,侵占、隐匿时有发生。增加政府收入,充裕省库是为营产清理之必要。

截至1928年国民政府成立,湖北有武阳夏、荆州、郧西、施鹤七属营产[20]。营产状态极不乐观,非法处分较为普遍,流失严重。财政厅长张难先曾呈文湖北省府,据代理宜昌营产局局长冯金山呈,接管卷内关于宜昌公营各产在前军阀时期经前宜昌清理营产分局呈准变卖者固属不少,而革命军恢复武汉以后,宜昌驻军藉筹饷为名对于公营各产擅自处分以及所派经营员司营私舞弊或被私人侵占盗卖。当委严士忻驰往调查去后呈称,其应属营产者一为南湖康庄路东岸地皮约千余方,前因江南会馆与轩辕会馆互争,经三审终结判归公有。前营产局拟呈请省局收回管理,适因政变终止。现由宜昌地方法院暨湖北第一高等分院共同管理。二为宜昌环城内外一带约三千余方,均被人民侵占。前历任局长曾商榷地方拟具变通办法,因军兴停止进行。他如宜昌旧操防营、宜防营、箭道、古城、烟灯台各处经水打沙压沧海桑田,因官作荒,昔由县署兼管。而一般劣绅朦蔽官吏,贿赂公行,藉官吏之淫威肆行侵占之奸谋,官吏亦只求其有利于己,遂忍置官荒而不顾。一为旧商埠局管理地皮隙地。在昔成立商埠局时,所有建设筑路非属官荒即为营产,继或占有人民地皮胥皆廉价收买化私为公。自革命军到后,该局遂无形取消,其经理权系由宜昌商会负责维持,近一二月内始移归宜昌市公安局暂管。据此,宜昌公营各产为数甚多,历来经理情形极其紊乱[21]。

呈文虽以宜昌营产为考察重点,但湖北省营产情况已可见一斑。军阀时代营产利用主要为租赁与变卖两种方式,其中以变卖为主。营产处分后有三种去向,一为官方变卖。如引文所示,前宜昌营产分局变卖营产即已不少。二为人民侵占。侵占行为不乏官员参与现象,是为劣绅官吏勾结行为。三为行政机关占有。旧商埠局管理之地皮隙地归宜昌市公安局管辖是为例,该地营产租赁收入为公安局挪用并未上缴公产管理机关。由此,湖北营产总特征为数额巨大、管理混乱、流失严重、矛盾重重,清理营产以重公款而一事权势在必行。

1928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湖北省府将湖北有关营产案卷迅速编送。训令称,全国营产关系军事至为重要,亟应切实清查通盘筹划。惟代远年淹时移世易,迩来办理既非一致,各处情形益觉参差。兹将从事清理,应即调集案卷详加考察,方得早日就绪,以重戎政。各省营产如屯卫田地、武职卫署、军营公所、驻防营舍、操场牧场及其他一切炮台、城基营产等所在皆有。从前有归公产机关办理者或迳由各县承办者,应请转令所属各县政府及官产机关,迅将有关营产各项案卷无论已未处分逐类抄齐,限期迳送本会,藉备考察,而利进行。近闻各县对于营产有尚未实行停止处分者,有争持处分致起纠纷者,甚至贪污官绅闻及清理擅行串卖者,似此实与清查营产意旨多未明瞭致相背驰,若不严切厉行何以绸缪统一。兹再印刷布告并附列查报方法函送贵府,请烦查照分发所属各县政府及主管机关转饬切实遵照办理,并将布告实贴城乡市镇俾众周知[19]。

训令表明:地位重要,与军事密切相关为营产主要特征,营产清理利于加强戎政。种类繁杂,各省营产内容庞杂,包括屯卫田地、武职卫署、军营公所、驻防营舍、操场、牧场以及其他一切炮台、城基等。管理混乱,各省营产管理混乱,缺少统一管理部门,省级大多以其他公产机关或行政部门代理,县级由县政府管理。管理部门与方式混乱为营产清理埋下隐患。流失严重,营产私自变卖、隐匿、冒占与营产管理混乱、数量庞大关系密切。管理状态与流失数量成比例关系,规范管理产生之绩效能有效遏制营产流失;反之,部门不一、管理者素质低下会不自觉纵容甚至激励侵占、隐匿营产行为。正因管理混乱,监督缺位,使地方各县官绅相互勾结违法处分,清理营产日期愈近,变卖、隐匿、侵占活动越激烈。

之后,财政厅长张难先呈文省府详细阐释营产问题,省府第八十四次政务会议报告事项第十七案军政部为鄂省营产不得划归官钱局请转饬遵照。民国十一年湖北军政绅商开财政会议,以官钱局代垫中央军费一千九百八十余万元致台票根本撼动,始议将鄂省各属营产完全划归该局作台票基金。自经议决后营产即已处分净尽。今时易境迁,营产悉化为公产,事属实在实系无从查勘。若以为营产不能划归官钱局则是推翻数年久经确定之案,事关全省金融,必须另有相当产业及大批巨款始可抵偿此项垫款。职厅固知不能以一省情形变更成案,其所以未能遵办者并非变更军部成案,实因官绅会议定案在前原案有不能变更者。与其推翻原案无相当产业巨款抵偿,不如仍援前议如军防有必需设施在公产项下拨借较为简切[22]。

呈文从两个方面阐释了营产情况,一为湖北营产历史与现状。因国民革命时期垫付巨额军事行政款项,湖北军政绅商财政会议决议将省内营产拨归官钱局抵偿所垫中央军费。之后营产与公产划归一体,难以区分。二为解决军事委员会与湖北省府矛盾之道。张氏提出一折中方案,即军事委员会有军防之必要设施可拨借公产,既为军事委员会让步提供了台阶,亦维护了湖北营产之既得处理,且未推翻1922年湖北军政绅商财政会议决议案。

以此为基,湖北省主席方仁本复电军政部,说明湖北营产特殊情况,委婉拒绝军政部收归营产之要求。全国营产前经军委会规定清理期间一律停止处分,现归本部接管,未经核准擅自处分者概作无效等因过府。据财政厅长复称,鄂省营产于民国十一年划归官钱局作台票基金。前军委会通电系在十七年,鄂省处理营产系在十一年,与奉电后处理者情形不同。鄂省营产系拨抵官钱局,究与零星按产处分执管在民者情节迥异。鄂省营产划充官钱局台票基金,产权早经移转,如果查照军部迭函办理于事实有碍[23]。显然,围绕湖北营产管理权与处分权,军事委员会与湖北省府之间分歧明显。根源在于湖北省在国民革命时期的特殊政治地位,之后湖北营产管理并未真正归属军事委员会正是此情况的具体体现①。

四、结论

民国时期营产主要指前清遗留绿营财产,亦称军产。此项产业与清代绿营以及民国新军密切相关。清代营产为绿防各营或各旗、兵部所辖之建筑物及建筑物附着物。民国营产多由绿营、新军驻守马厂、操练场地、城堡、战壕组成。具体划分而言,一般将营产划归官产范围,数量在官产中占据核心,是为民国公产重要来源。营产清理直接动机为增进政府财政收入,摆脱财政困顿局面。民国元年,政府财政困难,军费开支浩大。为解决这一难题,内务部会同财政部通令清理营产,变卖以济军需。民国三年,陆军部、财政部联合发布营产清查规则,要求各省清查营产。营产管理权前期属财政部,后期归陆军部。国民政府时财政部再次负责管理营产,南京政府时期大部营产被处分殆尽。营产处理方式为出租与变卖。省级成立清理机关,地方配合,先行清丈,其次绘图造册,进而发租或变卖。

湖北营产主要来自绿营公产,具体包括绿营所置官地、教场、马厂及屯卫田地、武职卫署、军营、公所、驻防营舍、操场、牧场以及其他一切炮台、城基等。民国时期,湖北营产数额巨大却管理混乱,侵占、隐匿时有发生。营产大致有三种去向,一为官方变卖;二为人民侵占;三为行政机关占有。与中央营产清理类似,增加湖北政府收入,充裕省库显示营产清理必要性。为具体施行营产清理计划,湖北先后设立武昌、汉口公产清理处,财政部亦曾设有湖北全省清理官产处,几年后成立湖北清理营产总局管理全省营产。王占元督鄂期间还设清理绿营公产处,将武昌城内外土地及建筑物类似营产性质者划分清理官产处管理。直至1922年后,湖北营产才与其他公产归并单一公产机关,不再专设管理机构,统由湖北财政厅接管负责。可见,民国时期,出于军费开支与财政困顿需求,中央至地方均有营产清理之议。湖北营产作为全国性营产清理之缩影,体现民国政府公产清理政策动机、制度建构、机构运作等多方面相。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颁行营产清理章则,实现制度构建与理论践行深度结合。清理后之营产概况逐步清晰,产权佃权日臻巩固,侵占、隐匿状况改善。其成效与经验成为国民政府时期营产管理重要参考,亦为今日军产管理提供有益历史镜鉴。注释:①1930年,军政部曾颁《营产管理规则》,规定营产由军需署管理,地方上由管区内最高军需处管理。管理部门只有管理权,处分变更用途均应呈报军政部。营产未充军事使用时可发租或标卖,但须征得军政部同意。因湖北营产特殊,湖北省府虽将规则转饬所属,但实际并未执行。见1930年《湖北省政府公报》,第107期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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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晓卫.清前期贵州绿营营制及布防[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3]田玉洪,刘建春.晚清时期云南绿营的重建略论[J].军事历史研究,2009(专刊).

[4]陈峰.绿营的低薪制与清军的腐败[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2).

[5]皮明勇.试论清朝的绿营低饷政策[J].军事历史研究,1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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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白寿彝.中国通史·第10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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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李天松,陈祯连.试论湖北新军向革命的转化[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5):45.

[16]赵尔巽.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7: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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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纪念馆、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湖北军政府文献资料汇编[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 623.

[19]令湖北公产经理处将有关营业各案卷迅速编送[J].湖北财政月刊,1928(1):112.

[20]湖北省政府财政厅厅长张难先各种重要提案[J].湖北财政月刊,1928(1):215.

[21]呈省政府据公产处查明宜昌公营各产情形并拟具整理办法请转核示[J].湖北财政月刊,1928(4):6.

[22]呈复省政府呈为营产划归官钱局定案在前未便推翻复请仍缓[J].湖北财政月刊,1929(9):9.

[23]省政府准军政部函复湖北营产仍应查照本部以前各函办理[J].湖北省政府公报,1929(50):19.

[责任编辑:刘自兵]

K 258.9

:A

:1672-6219(2015)01-0083-05

2014-08-20

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学术人才项目“晚清民国公产清理与公私产权变迁研究”(skqx20140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第55批(126024)。

冯兵,男,四川大学政治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四川大学历史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四川省社科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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