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视角下制度异化的原因探析*
2015-04-02杨杰
杨 杰
(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北京100091)
哲学视角下制度异化的原因探析*
杨 杰
(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北京100091)
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关键历史阶段,在推进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制度建设的进程中,对制度建设的研究迫在眉睫,其意义举足轻重。从哲学视角来看,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制度主体的制度意识强弱是制度异化的实然原因,制度主体的道德心、制度主体的生物差异性是制度异化更深层的人性方面的原因。
制度;制度异化;道德心;生物差异性
一、制度异化的客观性
在哲学视野中,制度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文化现象之一,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制度,就是这样一些具有规范意味的——实体的或非实体的——历史性存在物,它作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中介,调整着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一种强制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与社会的发展。”[1]从人类伊始,制度就以朦胧的方式在人们的生活、交往中产生着重要作用。人们在交往中逐渐依据经验形成习惯,在大范围、长时间的发展中形成比较稳定的习俗。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阶级和国家的相继形成,这种被普遍认可的习俗以具有强制力的稳定形式固化,进而形成了制度。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观念意识形态,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受特定历史阶段社会生产力及生产关系发展程度的影响和制约。反之,好的制度也将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促进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自我完善。
制度异化是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奇特社会现象。制度主体对制度的应然功能做了充分的考量,期待制度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和谐秩序和价值指引,进而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然而现实中,制度失灵、制度异化的情境无处不在。有学者认为,“制度异化就是将制度的主体与客体对立起来,将制度的目的与手段颠倒过来,割裂制度的本意,扭曲制度的本质,最后将制度变成社会和人的发展的桎梏”[2]。制度是从人们现实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经验性共识,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但是,作为社会理性最形象的代言人——制度,是由特定的群体制定,在相当的程度上代表着特定地域内特定阶层的意志和价值取向。特定的制度内容与不断变化的社会实践、不断增长的人类需求和不断发展的人的自由个性之间有着内在不可避免的矛盾。由此可知,制度异化——从马克思的历史过程理论来看,在社会历史的发展中具有内在的逻辑必然性。
制度异化的客观性体现在它自身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社会制度作为人类的伟大创造是一个自然的历史发展过程。如果说社会是人类社会历史活动的舞台,那么,制度就是这个舞台上的活动规则。关于人类社会制度形态的发展和人类存在方式的变化,马克思有过经典的论述。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上的制度形态主要有“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3]33,也就是传统教科书上说的五种社会历史形态: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这是作为国家制度最形象化的历史表征。与此相对应,马克思认为人类存在的方式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4]104马克思对社会制度的历史形态和人类存在的发展阶段的划分,是从社会生产力的角度做出的客观准确的判断。制度异化作为制度自身发展的内在基因,同制度一起发展、消亡。正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说,“自我异化的扬弃同自我异化走的是同一条道路”[5]78。马克思把异化看作是一个动态发展的历史过程,并在自身发展中不断产生消除异化的因素和力量,最终扬弃异化。我们应像马克思正视人类社会历史中的劳动异化现实那样,正视现代社会发展中制度异化的客观现实。
二、制度异化的实然原因分析
对于制度异化,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而是要从它根源于物质的生产关系的异化来理解。制度是人们正常生活交往的秩序保障,也是秩序混乱的来源。试问制度为什么异化进而成为奴役我们的力量呢?如果我们对某种制度缺乏认同感,只是因为制度的规范性和强制力而遵守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就会成为奴役我们正常生活的力量。对于制度的认同和异化,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理解,这也是从实然方面解释制度异化的原因。
(一)制度本身的合理性
制度主体在设计制度时,是否对于制度本身的限度做了充分认识和考量。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一方面是指制度内容是否与制度的价值追求和目标一致。这里的一致,不仅包括制度与制度的宏观目的一致,比如与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一致,而且还要与其对应的现实目标一致,做到各个制度层次的目标一致。否则,制度不是大而空泛,就是小而有限,进而引发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制度价值的矛盾,最终导致制度异化。另一方面是指制度本身是否符合生活实践的交往规律,是否符合实际的行动规则。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生产关系的总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需要”。从这些经典的关于人的本质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人的行动交往规则与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社会物质生产和人的需要有着本质内在的联系。所以,制度主体在设计制度时,应该对制度作出符合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本性、社会物质生产规律和人的需要的制度设计。
有学者认为,造成制度异化的原因是“制度内容的相对稳定性与人的社会性的客观变化之间的矛盾,是制度规则的有限性和人的发展需要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2]。从本体论上来讲,有限性和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一直以来是人类理性范围内的难题,是哲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从制度自身的矛盾出发,寻找制度异化的原因完全符合辩证法的矛盾动力学说。而这一切理论追问从形而上学来讲,还是制度本身合理性的问题。当然,制度的合理性本身是受特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历史条件限制的,也就是说,制度设计者要考虑到制度的合理性的社会历史发展的限度。
(二)制度主体的制度意识
制度主体是指在社会历史这个大舞台上生活着的、现实的和受制度影响的人。制度的制定者和普通民众都是受制度影响和制约的制度主体。制度主体的制度意识正确与否、强与弱,都直接影响着制度的实现。制度是处于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理性的实体性表征。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既要尊重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社会理性标准和规则,又要充分认知到制度的局限性。不是说有了一个好的制度,人类社会和人的发展自然就完备了。制度只是实现人的自由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还有政治、文化和科技等其它社会因素影响着人作为人的实现和完成。有学者在制度哲学研究中论及“制度悖论”问题时认为,“制度悖论”是指一方面制度造就秩序,而另一方面制度也是混乱的来源。造成这个悖论的原因,就是因为制度主体的制度意识出了问题,制度观出了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普通民众有着制度神话的迷信,另一方面又制度意识淡薄。制度万能只是一种美好的幻想,面对一个蔚蓝的星球和无垠的天宇,想设计一套完美的制度来实现人类的美好愿望,这无疑于镜中花、水中月的乌托邦幻相。同时,如果缺乏对制度认同,我行我素,在现实生活中难免处处碰壁。这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关于制度悖论的最经验性直观了。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6]140在哲学视野里,制度意识的培育是对人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的培养,不仅要培养制度主体的辩证思维方式和制度文明观念,而且要通过现实生活中的制度实践来完成。改造世界需要主体的意识革命推动,如果制度主体的制度意识淡薄或是错误的,必将违背制度设计之初衷,制度也必将成为奴役制度主体的异己力量。因此,制度主体制度意识的强与弱、是与否,是造成制度异化的实然原因之一。
三、制度异化的人性原因分析
以上从制度本身合理性和制度主体的制度意识方面分析了制度异化在实然方面的两个原因,它们一定程度地体现了制度异化的客观性。制度异化不仅有客观实然方面的原因,也有更深层次人性方面的原因。制度在制定和运行的过程中,制度主体的道德心将是影响制度好坏、制度价值判断的重要因素。同时,不同制度主体之间的差异及在此差异之上的生活交往,也是制度异化的重要因素。当这些因素起消极作用时,它们就成了制度异化的重要原因。下面从这两个方面来分析制度异化的人性原因。
(一)制度主体的道德心
从制度的自然发展形态来看,制度产生经历了一个有习惯到习俗、习俗到制度(法律)的自然发展过程。制度本身的价值与人们的行为旨趣及人们的道德判断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制度经济学创始人凡勃伦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活理论。如果就其一段特征来说,则这种精神态度或生活理论,说到底,可以归纳为性格上的一种流行的类型”,“一种自然习俗,由于被习惯化和被人广泛接受,这种习俗已经成为一种公理化和必不可少的东西。它在生理学中的对应物,类似于各种习惯性的上瘾”[7]138-139。在此,凡勃伦也认为制度与人们的行为规范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把制度与习俗和公理联系起来,并认为制度与道德有着某种内在的关联。制度主体的道德心是制度得以存在的历史根基。道德起源于人们在生活交往中对同类命运的关怀和良心发现,以公共理性为内容,以制度、法律等形式存在。所以,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如何,从元意义上来说它取决于人们内在的道德心如何。英国学者麦考密克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永远力求执行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中默示的实用的道德命令。”[8]226由此可见,法律真正的内在的灵魂是人们内心默认的道德律令。但制度之根基的道德心,不是某个人的道德心,它是多数人认可并且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道德准则在人们良心中形成的道德共识。
由于制度之所以存在的道德准则与私生活领域产生的个人原子式的道德准则有差异,所以才存在了所谓制度认同、道德认同的问题。从制度主体的道德心层面来讲,制度异化产生于制度主体在私生活领域与公共领域道德心的矛盾。如果制度主体在私人领域的道德观念和公共领域的道德观念不一致,出现了分裂,那么制度异化就必然会发生。毫无疑问,对公共领域的制度认同,首先需要制度主体对制度内在的道德价值认同,而制度主体本身的道德心是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这和制度产生的环境以及制定群体的道德心有着诸多差异。而这些由于具体与一般之间的基本矛盾,在制度主体道德心的比较中,作为制度发展和道德进步过程中的矛盾存在着,这既是造成制度异化的原因,同时,也是制度消解异化实现进步和发展的必由路径。
(二)制度主体的生物差异性
制度异化作为众多社会异化现象的一种,是异化现象在一个领域、一定对象上的反应。制度是一种社会性的、历史性的和关系性的范畴,它的存在与人的生活交往和劳动分工相关。笔者曾就异化这种普遍社会现象的根源做了研究分析,通过对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异化根源(固定化的强制分工和私有制)的进一步追问,笔者认为,“因为人类原初的生物学差异(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差异),分工便成了必然,而在生产力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下,这种分工也必然不能是自由的,而是强制性的(每个人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职业),这种强制性的分工是异化的社会学基础”[9]。作为制度主体(制度制定主体和普通民众)之间的这种原初生物差异性,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交往中的不同分工,不同的职业选择,虽然它不是唯一的原因,但它是导致社会意义上人与人之间差别的始发因素。这种人的原初差异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这种差异所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和效果,在复杂的社会交往中,既有被制度克服的积极一面,也有被制度主体吸收、进而对制度的合理性和制度的实施效果产生负面影响的一面。因此,需要一套符合人性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制度,来矫正由于这种原初生物差异(当然是间接意义上的,因为它要经过社会交往之网)所引起的制度异化现象。
我们说,制度主体的生物差异性是制度异化的原因,这既是形而上学的,也是间接意义上的。制度异化作为异化的二级概念,异化的根源当然也是制度异化的间接性原因。然而,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学和哲学范畴,它有自身的内在规定性和外延,有着自身的原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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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5]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0.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7][美]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关于制度的经济研究[M].蔡受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8][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M].周叶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9]杨杰.哲学和生物学视角下的异化根源[J].大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60-64.
(责任编辑:周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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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695(2015)04-0014-04
2015-03-28
杨 杰,男,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2013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