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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理论视角下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再认识

2015-04-02孙悦悦

关键词:小农经济集体经济

孙悦悦

(福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多元理论视角下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再认识

孙悦悦

(福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摘要:文章从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经济发展总方向这两个根本性问题上展开理论碰撞:一方面对土地私有相关论断展开种种清算;另一方面对小农经济消亡论和小农经济稳固论分别深刻剖析。其分歧点在于对家庭经营性质定位的不同,实质是要跳出线性认识论的桎梏,将其置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样的双重维度中分析。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应在集体土地所有制和集体经济的总方向下改造现有小农,即尊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载体的多样性、共存性,加强合作性,政府也须为此改善一定的外部环境,真正有效强化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力量。

关键词:土地私有;小农经济;集体经济;“两个飞跃”

收稿日期:2015-06-28

作者简介:孙悦悦(1992-),女(汉),江苏阜宁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农村经济和城镇化方面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16X(2015)12-1213-06

Recognition of the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under Multiple Theories

SUN Yue-yue

(CollegeofMarxism,FuzhouUniversity,FuzhouFujian350108,China)

Abstract: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theories from the rural land system and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directions. On the one hand, it discusses the variety of arguments of private ownership of land; On the other hand, it deeply analyzes the theory of the demise of the peasant economy and the steadiness of peasant economy respectively. It points out that the disagreement lies in the different positioning of the nature of the family-run economy, in essence, to get out of the shackles of linear epistemology and place this analysis in the dual dimension of productive forces and production relations. Based on the above analysis, it is concluded that farmers should be transformed under the overall direction of the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and collective economy, that is, to respect the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to achieve diversity and coexistence of different carriers, strengthen cooperation, and the government must improve some external environment to improve the development of a truly effective force in China's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Key words:Private ownership of land; Small-scale peasant; Collective economy; "Two Leaps"

我国农村改革在20世纪80年代取得了瞩目成就,但是在强调“四化同步”的今天,农业现代化已然滞后,针对这样的新问题、新困难、新状况,2015年“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1]而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题中之义,且在发展三农道路下廓清发展思路,明确农村经济的根本制度和总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的基本准则。在此背景下,根据农村经济领域中极具争议的热点理论及重要梯度,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论上的阐述,并结合具体的历史实践进行深入剖析加以适当评论:一是我国农村经济的根本土地制度,土地私有还是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总方向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还是发展集体经济,即现有的小农需不需要改造;三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根本前提,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总方向的条件下,如何改造现有小农经济。

一、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土地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和制度运行机制越发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城镇化和工业化的逐步推进使得更多农民进城务工,土地闲置或者浪费现象日益凸显,同时社会化大生产又要求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土地流转的要求已十分强烈,就如何让土地平滑流转,很多学者在此或明或暗地提出土地私有。而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早就决定了我国土地制度,即土地集体所有制,孰是孰非,大体通过理论论证和历史经验即可一一清算。

(一)土地私有与我国国情背道而驰

极力宣传自由经济和私产制的张五常学者认为,容许土地所有权的自由买卖,一方面可以增加家庭财产收入,填补支出;另一方面可以解决目前政府的财政困难,减低税收及简化复杂的左抽右抽的制度[2]。也有学者认为,养老和扶贫在农村到城市呈现规模报酬递减问题,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因此要在土地权利上大做文章,把所有权优先还给中西部的农村人口[3]。来自澳大利亚社会科学院的学者杨小凯更是大胆提出,土地私有了,地价就会随之大大涨,地方政府的土地交易税和财产税都是上升,政府就会像西方那样富有[4]。对于以上学者提出的种种美好的发展脉络,笔者认为是不切实际的。

我国土改历史早就明确了土地私有化的后果。党中央在1950年6月28日废除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从封建主义的剥削和统治下解放出来,变成了私有小块土地的个体劳动者”[5]。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农民与农民之间如生产技术、劳动力以及劳动熟练程度等存在较大差异性,这就导致生产能力偏低、熟练程度较弱的农民将土地以租赁或买卖的方式抵押给了高产户的农民,随着租佃关系的形成以及土地买卖的增加,大量贫民产生,地主回归,贫富不均又形成。“据湖南省淑蒲县1953年10月对103个乡的调查,有302户出卖土地、房屋和山林,占农户总数的0.85%,共出卖土地266.7亩,平均每户出卖0.88亩。”[6]可见,土地私有制在建国初期已得到充分尝试,其苦果也已然吃到。那么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下日益复杂的经济链以及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虽然农民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土地所有权,但生产技术、劳动力、劳动熟练程度等差异依然存在,且土地一旦上市自由买卖,土地兼并会更加迅速,规模也更为庞大,除了两级分化,恐怕国家也会由此动荡不安。

(二)市场化改革须坚持土地集体所有

有学者认为,中国因市场导向的改革才能够在过去30年里取得成绩,今后仍然要继续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当前我国农村未能完全用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导致了“三农”的一系列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十分容易,只要界定清晰产权,实行土地私有,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允许资本下乡流转农民土地即可。更有甚者,有学者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阻碍中国农业农场化经营和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这种制度暴露出的弊端完全是由其自身弱点与内在权利冲突造成,因而提出用“新永佃制”替代土地集体所有制,即土地归国有,农民拥有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且可对其土地进行买卖,继承、出租、抵押等完整的自由转让,不受任何干预。[7]

显然,这些提法是西方经济学的逻辑,私有产权能够平滑地在市场上交易,因而视土地私有为市场化的前提,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促进土地规模化,形成规模效益,增加收益,农业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就具有强有力的竞争,这点是符合经济理性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市场化+私有化”的模式給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是无法自拔的“发展陷阱”,对巴西、墨西哥和印度等国家土地改革的误导和危害比比皆是。可见,在纯粹依靠土地规模经济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成功范例在发展中国家是没有的。且发展农业市场经济须实行土地私有这样的论断,也是犯了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无法兼容的错误认知,只是它体现在农村、农业的改革领域。二十多年前邓小平南方谈话中强调了计划和市场只是手段,关键是看哪种机制与方法对我国发展有利。可以说市场经济体制与土地私有相互之间并没有充分必要关系,土地集体所有与计划经济体制之间同样不存在这种关系,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得好不好关键是看何种机制与方法对经济发展有利。

当然,也必须承认,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也并非完美,如土地产权的不明晰、土地使用权制度的不规范等,唯一出路不是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根本性制度,而是不断完善现有的土地制度,明确集体所有权的所属主体,建立一套完整的土地流转机制,强化农民的自主经营权等。

(三)土地私有无法保证农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

倡导自由主义的部分学者认为,自由不仅是劳动力的流动自由,更是土地的流动自由,农村土地确权目的就是土地自由流动,以土地所有权、住房和宅基地也可换取进城安居所需,称之为拔根与落地并举的城镇化。这种想法无异于缘木求鱼。首先,土地私有后,城郊的农民包括所有非城市市民会提高土地地价,这对于政府进行土地规划十分不利,甚至是会阻碍我国城镇化进程,从而减少了城镇容纳农民的数量。其次,距离城镇相对较远的农村土地带来的效益较低,即使农户卖掉自家全部小块土地,恐怕也换不来城市商品住宅中的一角,这种现象在一、二线大城市中可能尤为普遍。再次,目前我国实行的“农民兼业经济的无风险制度”,土地通过分配得来,大多数农民也不愿意拿到市场去交易,这片地既可养活一家人吃饭,年轻子女又可出去务工,是利益最大化而风险趋于零的选择。最后,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实行这么久的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广大农民并没有提出土地集体所有变私有的要求,反倒是这些大学者们极力推出土地私有的意见。

因此,土地私有制既不利于以农为业的农民,也不利于我国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为充分保证9亿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在全球化背景以及国际国内的特定条件下,土地集体所有这一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制度在深化改革农村经济的过程中是极其深刻的和必须坚持的。

二、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总方向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已实行了30余年,如今农地严重“细碎化”的小型家庭农场所代表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结合已处于“不和谐”的状态,换言之,分田到户的“体制性转型的制度红利”已经消耗殆尽。近十年来,国内众多学者又齐齐将小农经济推到了风尖浪口,且而小农经济是否需要改革也十分关系到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问题。我国的小农经济何去何从,在综合我国相关学者的理论论述中辨析出以下两大立场:一是认为大规模农业必将替代小农农作的“小农经济消亡论”;二是认可小农经济的优势及其在我国存在的合理性的“小农经济稳固论”。

(一)关于我国小农经济命运的两大立场

持有“消亡论”的学者一部分深受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影响,还有部分是以西方经济学家以及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作为指导范本。张新光学者认为,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大农场排挤小农场的客观经济规律不可逆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小农制趋于衰落”的论断并未过时。要解决小农与现代农业的矛盾,农村土地生产要素就必须市场化和资本化,另外还要通过扩大农产品国际贸易来缓解国内农产品需求的缺口。李金铮、邹晓昇学者认为,在人多地少的实际条件下,小农经营是农民的一种被动选择,是贫困化的一种生产形式,既代表不了先进的生产力,更不可能成为今后农村经济的发展方向。未来发展方向应是高效率的土地大规模经营,可通过城镇化工商业去吸附农民,使农民不再依赖土地生活。[8]而持有稳固论学者中,李应春学者首先指出,不能将小农经济等同于传统的自然经济、封建经济制度,也不能等同于随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发展必然衰亡的事物,传统理论中对小农经济存在很多误区,事实上,东亚和欧洲的实践已经证明小农并没有随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消亡,它能够在多种社会形态中共存、可以产生多元模式的农业生产。[9]贺雪峰学者坚持继续保留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现行农地制度,认为“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符合劳动力再生产结构,且一旦高度发展的城市发生危机,这样的“半工半耕”结构就会为整个国家度过危机提供缓冲,认定城市是中国现代化的发展极,农村是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体制性的城乡二元结构与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是我国小农经济存在的合理性解释,小农经济存在是合理的且在不断自我发展中[10]。

(二)小农经济于我国的特定内涵及其命运

判断小农经济的命运首先跳出有关小农的线性认识论桎梏,了解我国的小农经济是什么,我国的小农经济实际是指以家庭经营为模式的农民经济,再结合以上学者观点就不难发现,双方争论的分歧就在于对当今农村家庭组织方式性质的不同态度。持有小农经济消亡论的学者是把现阶段的农业完全等同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语境中的“小农”,却不曾看到当前阶段我国的家庭经营与社会化、专业化大生产的现代农业经营之间的过渡转轨关系,而实际上家庭农场的出现正是家庭经营层内部的优化和整合,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进一步发展。支持小农经济稳固论的学者主要是以发达国家家庭农场的成功范例来论证我国家庭经营的适应性,殊不知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农户与西方土地私有制和土地的所有、使用和收益的高度统一为前提的现代大规模家庭农场不可同日而语。一方面,我们不应照搬西方和东欧小农经济改造成功的已有模式,其所有制的不同带来的必定是整个社会利益的迥然有别。另一方面,我国的家庭农场在本质上仍然具有传统农业家庭经营特征多些,这就要求我们应将家庭农场这样的新型组织形式放置在“统”“分”相结合的基本经营制度下,尤其要强调改变“统”弱于“分”的窘况。另外,家庭农场也不是主要抑或唯一的经营组织形式,这种偏重家庭的农场仅是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生产环节,需依靠各种合作组织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才能实现与市场的对接,即强化多种模式的合作经济,增强集体经营层的宏观控制力,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

据以上意义上来讲,我国小农经济既不会“消亡”也不会“稳固”。对于小农经济的态度,不是对新大陆模式的盲目崇拜,也不是对中国小农的过分贬低。概言之,我们要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样的双重维度中来分析,即把小农变迁置于特定的时间、空间背景下来分析,分析这些特定时空下的不同生产要素对小农的影响,随之进行因地制宜的改革,发展、壮大我国集体经济。

(三)集体经济于我国的必要性和优越性

在我国,旧三农问题关注的是农民、农村和农业在国家政策中的弱势地位,而在新三农问题中,更加关注的是怎么样把农民作为一个整体,以及防范农业资本化的危险,这就要求我国农村必须加强集体经济力量,阻止农民的内部分化以及农业资本化。长期以来,农业现代化的主流模式基本是规模化、资本化,即以美帝都为代表的新大陆模式,抑或“旧的农业范式”,这一模式首先不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甚至它会使我国重新走上让农民半无产和无产的老路,且将带来严重的生态危机。而发展我国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利于将村集体土地集中起来实现适度规模化,发挥机械化优势,有利于在集体中按劳分配,分享收益,真正实现农业现代化。其实,邓小平同志在20世纪90年代早就高屋建瓴地提出: “中国农村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与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就是过一百年二百年,最终还是要走这条路。”[11]根据邓小平的思想,我国农业的总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且需要尊重农民的主体性和实际境况逐步展开,而不是人民公社期的行政命令式的一刀切,做到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及“因人制宜”,从而发挥出集体经济应有的优越性。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对于人民公社的过失不应矫枉过正,而是应反思变迁过程中政策冒进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当今,更应理性看到集体经济在我国贫富差距、工业发展、资本使用率以及公共农田水利设施方面所带来的巨大效益,这是一家一户单独经营无法达到的。

三、发展壮大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路径及对策分析

通过上文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和小农经济命运的理论分析与现实剖析,要求坚持土地集体所有不动摇,且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作为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总方向。中国恰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我国粮食安全要求单位产出率的保障,广大农民需要耕者有田,这决定了我国不能走“大而粗”的农业道路,更适合走传统国家的农业现代化模式,即以小生产者作为主要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来实现农业现代化。我国新型农业集体经济的实现载体具有多样性,主要包括“小而精”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性专业合作社和村级社等,这就要求政府坚持“循序渐进,自下而上,多样共存”的“大合作”模式以及为其发展提供一个较为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注重新型集体经济实现载体的多样共存性与合作性

黄宗智学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大规模的乡村工业就业和城市就业这样的非农就业与近年来人们的食品消费转型构成了小规模农业的发展契机,而适当推广新时代粮食兼肉-鱼、菜-果这样具有中国特色的小规模劳动等密集型农场,有利于解决中国隐形失业问题,提高农民收入,以及缓解农村劳动力过剩问题,并建议通过市场机制和法律来促进土地流转,包括回赎权和定期转租权,扩大适度规模的农场比例,以此实现“小而精”的家庭农场[12]。也有学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能够较好地处理农民、合作社与市场竞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需要,但是应提防“公司+农户”的形式运营,这种运营方式易使农民处于组织内部的边缘或不利地位。而支持综合性农业合作社的学者认为,中国可借鉴日本、韩国、台湾模式,改变传统农业和农村各种生产要素在配置过程中的粘滞状态,因而政府应当发挥金融宏观调控和财政的手段实现传统部门和现代部门生产要素报酬的均等化。另外,还有学者把合作经济置于以村为单位的村集体,从历史角度考察农村发展的脉络,支持村社范围内通过自下而上地引导发动农民参加合作社,并依靠农民精英、社会精英以及外部结构性力量的介入,同时利用乡村原有的制度、组织资源和制度,促成社会资源转化为社会资本。可以看出,不论是“小而精”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性农业合作社还是村级社,一定程度上都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境况,而开展哪一种方式不能一概而论,且这些方式之间也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从我国国情来看,当前和未来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小规模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将共同构成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13]。家庭农场优势在于农业生产,而其他合作化组织优势则在于生产与市场的对接环节。目前看来大部分的合作化组织尤其是专业合作社并不是生产粮食的经营主体,而是提供农户以生产服务来降低小农户的生产成本,弥补劣势。现实中,不同经营方式能否发挥比较优势、找准自身定位是能否共存发展的关键性问题。而国际经验也表明,专注于生产环节的家庭农场在发展过程中会不断增加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从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功能不尽相同,村级社在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还富有社会、政治责任,而其他经济组织不用承担,两者之间需要协调合作,实现共赢。这样的“大合作”模式实质上是要加强村集体的“统一经营”,加强村集体“统”的一面,真正做到把广大普通农户联合起来,加强其生产者主权,使其在市场中免受“中间商”的剥夺。

(二)政府加大相应的外部性支持力度

首先,实现载体需要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和法律保障。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载体作为新生的组织形式,其相关规范在法律层面来看十分欠缺,也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当务之急应抓紧修订农业合作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各种实现载体有法可循。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更需要关注土地资源的融资功能。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农民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转包等流转方式,而《物权法》却又规定,我国宅基地、耕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就得不到充分和完整的发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经营流转和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和担保权,即将抵押权和担保权注入承包经营权这样的论断,则有利于扩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农地的生产经营功能,也有利于盘活、利用土地使用权的金融功能,在实践中更能有效缓解新型农村经济实现载体的融资难问题,加快其顺利发展。

其次,在这些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会面临很多挑战,这既需要农户与其他市场力量的积极参加,更需要政府的科学设计及适当引导作用。虽然农业合作经济受到众多农户的欢迎和期待,但是仍然会受小农文化的影响,他们的生活习惯近于小农,其集体观念和资源动员能力较为薄弱,这就需要动用政府“统”的力量,加强“统”在农民心中的地位,增加对农民集体经济文化的教育,对新的产业组织进行间接引导和扶持。一方面政府在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的同时,对资金分配、使用加强落实与监管力度;另一方面,提供针对农村集体经济有效载体更为合理、合法的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由于这样的合作经济资源配置不断扩大,政府财政项目资源的直接投入将会带来更好的社会效果。反之,政府在面对私人资本主导的合作组织应足够重视和防范,托马斯·皮凯蒂曾指出:“一定要将私有化控制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例如税收、账户转移等措施,让私有制比例保持在可以接受的程度”,[14]从长远看,政府的金融和政策支持容易在市场经济下丧失应有的公平性,这将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严重影响农村、农民、农业的发展以及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

最后,在内部环境中需要完善运营机制和组织机构。在运营机制方面,实行企业式管理,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为一股一票;在组织机构方面,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在建立健全民主决策规范与制度的同时,提高参与决策者的素养;在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分配方面应对稀缺生产要素加以关注,其他生产要素应在坚持按交易额分配前提下,适当兼顾按股分配,换言之,分配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在创新市场经营内容方面,既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专业化、市场化水平,也要因地制宜,进行特色产业发展,有选择地发展旅游观光农业与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绿色蔬菜产业等具有众多不同特色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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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武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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