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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法学传奇的史鳞片拾与沧桑浩叹

2015-04-02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3期
关键词:东吴大学东吴法学院

范 忠 信

东吴法学传奇的史鳞片拾与沧桑浩叹

范 忠 信*

(一)

近现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在1840年以来的中国文明史上有非常特殊的意义,可以视为中国与世界文明沟通程度的标志。在170余年的近现代史中,学子出洋留学研习外国法律,国内开设学堂讲授法律,二者大约经历了三次高潮:清末变法新政时期,南京政府黄金十年,新中国改革开放头二十年。三个时期彰显一个共同的特征:凡法学教育空前兴旺繁荣的时期,一定是经济社会发展朝气蓬勃、与世界主流文明沟通畅达的时期;反之则否。一部东吴大学法学教育史,创业艰辛、业绩辉煌、命运坎坷、结局悲怆……,是近代中国法学教育史的缩影,也是与世界主流文明沟通历程的缩影。

关于东吴法学教育往事,特别是“北朝阳,南东吴”传奇,自西南政法大学攻读本科时起,我就常常听到张警、杨景凡、林向荣、张紫葛、俞荣根等先生谈及。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时,更常听到杨鹤皋、张晋藩、张国华、曾宪义(后两位在法大兼课)等先生谈及。因多年嗟叹“予生也晚”并对东吴法学格外“心向往之”,所以当1992年初夏恩师杨鹤皋先生把我推荐给苏州大学法学院郑裕国院长时,我着实为能够从首都北京的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脱身而出并获得古城苏州的一个东吴法学院传人单位的教席而欣喜异常,全然没有别人放弃中直机关职岗和北京户口时的那般失落感。到苏大后,在杨海坤、周永坤、艾永明等师友的率导下,我参加了重光东吴法学工程的一系列工作,包括筹划《东吴法学大系》研究项目及编书方案(1993)、申报第一个法学硕士点(1994)和博士点(1998)、组建“东吴比较法研究所”(1994)、编辑《架起法系间的桥梁》文集并筹编“东吴法学丛书”(1994)、创办《东吴法学》杂志并请倪征先生题写刊名、筹划(通过王绍堉先生)争取东吴校友整体资助法学院建设方案等等。后来虽赴北京读博士并奉父母命回鄂,但仍“心常系之”,仍以苏大法学院编外职员自许,继续蚂蚁负土般参与东吴法学重光事业,比如自1998年开始与胡旭晟、王健等友人一起编辑“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在法大出版社出版,其中校勘整理再版的泰半是东吴先贤的法学著述(已出版四十余种)。再后来,艾永明兄发起编辑“东吴法学先贤文丛”,把我列为“学术顾问”,我也因此常思再续前缘有所真实贡献。

(二)

东吴法学教育,历史很短。从1915年东吴法科创建,到1952年学校被撤,总共不过37年。一所大学或独立学院,短短37年由极盛而骤亡,不过历史长河中烟霞一瞬,或文明海洋中浪花一朵,似乎不足以引后人关注,不足以引史家究心。但是,东吴法学受到的历史关注,特别是最近十几年受到的格外关注,改写了这一规律,让我们十分诧异。东吴法学教育,虽然在民国时就已享有盛誉,但她真正的不朽丰碑——今日稍有历史常识的法律人有口皆碑——似乎是最近三十多年才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在作为教育机构的东吴法学院被政令撤销之后,围聚在她的废墟或遗体旁边,忆念她往昔生龙活虎、五彩缤纷的故事,追寻她沟通中西、绍述法治的不朽灵魂,无数法律人抚今追昔、感时伤逝,在二十多年不约而同地“浅吟低唱”的嗟叹、思索、感悟、联想中,才真正共同提炼加工出了一部“东吴法学传奇”或“东吴法学神话”。可以说,新中国以来的人们认识东吴法学,大多并不是凭借关于东吴法学院本身的教育和学术历史的具体素材(即使在政治学术气氛最低限度正常的年代,除了艰辛深入故纸堆的少数专题研究,一般人们几乎终身没有机会接触到那些历史素材或历史真实),而是凭依一种沧海桑田的历史感悟和浩叹,特别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痛苦历史感叹。

东吴法学传奇,我理解,在新中国以来国人的心目中,是由以下诸多因素共同促成或共同谱写出来的——摧毁民国及其法制体系造成的沧海巨变,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的凄凉印象,卅年国门重闭后轰然重开的历史震撼,与文明世界重续前缘使苏联模式的荒诞空前凸显,改革后法学教育的废墟起步与清末民国法学成就的“重新发现”……,这一切都促使人们不约而同、不谋而合地共同加工制作了一部东吴法学传奇。很多关于东吴法学的“拍案惊奇”故事,即使不一定是严格的历史事实,却常常包含着一种痛定思痛的历史感慨和反省。这种感慨和反省,更多来自一种“历史竟然曾经是这样”和“历史竟然可以是这样”的心灵震撼。

这样促使国人特别是法律人集体无意识“共谱传奇”的历史因素,大致可以从以下九个方面去梳理和理解。

第一,东吴法学院是近代中国最早由教会建立的法学院之一。

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朝廷官办学校最早可以追溯至1905年的“直隶法政学堂”和1907年的“京师法政学堂”①曾宪义、王健、阎晓君:《律学与法学:中国法律教育与法律学术的传统及其现代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89-290页。,国人私立的法律学堂大约始于1910年正式废止《奏定学堂章程》的“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条款之后②曾宪义、王健、阎晓君:《律学与法学:中国法律教育与法律学术的传统及其现代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2页。。外国政府在华设立的学堂最早可以追溯至1909年德国在青岛设立的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法政科③曾宪义、王健、阎晓君:《律学与法学:中国法律教育与法律学术的传统及其现代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23页。。至于西方教会在中国设立的法律学校,最早有法国天主教耶稣会在上海建立的震旦学院于1911年开设法科,但最早真正形成规模影响的当属东吴大学法科。1914年,东吴大学校长葛赉恩(John W.Cline)委派在东吴大学讲授政治学的美国律师兰金(C.W. Rankin)到上海昆山路东吴大学第二附中主持校务,次年9月3日兰金主持创办的东吴大学法科正式开学④[美]艾利森·W·康纳:《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王健译,《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第187-188页。,此为东吴大学法学院之始。

这一历史,让我们这些经过红色时代大脑格式化教育、视政法为阶级专政政权禁脔的新中国法律人脑洞大开:原来在过去不久的我国,法律曾经也可以作为一般社会科学,由绅民私人开办学堂教习,或由外国教会开办学堂教习;中国的法制和法学,曾经也经历了一个可以与文明各国共有知识、共享信息的时代,并非一开始就是一个与文明世界鸡同鸭讲、驴唇不对马嘴的时代。

第二,东吴法学硕士班是近代中国最早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之一。

1926年,东吴大学法学院正式开设硕士班,这是近代中国最早开办法学研究生教育的范例之一。自那时起至1951年,东吴法学院断断续续地进行了二十多年研究生教育,总共有31名学生通过答辩获准毕业并被授予法学硕士学位⑤孙伟、王国平:《中国最早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东吴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第114页。。

这一历史事实,让我们这些在红色中国出生成长、改革开放后才初习法律常识的人多少有些困惑:新中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在五十年代中国人民大学一度开设过研究生班之后,全都随着“反右”“文革”运动特别是“砸烂公检法”而烟消云散了。作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我最早听说有“研究生”之事是在1981年秋。在学校举办的学术讨论会上,我聆听了文革后首届研究生俞荣根先生的学术发言,方知中国还有“研究生”这样一种教育层次和形式。历史在这里凝固或时光倒流——你简直没法想象这是一个在半个多世纪以前就已经有了与外部世界接轨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国度发生的事,你简直就如眼睁睁看着烟柳画桥的繁华都市经异族金戈铁马征服变成杂草丛生的废墟牧场一般的历史震撼。

第三,东吴法学的外语法律教学及西式学制开风气之先。

自创始时起,东吴法学教育即大致采英美学制。东吴大学是“第一所得到美国承认的中国教会大学,其毕业生可以不经考试直接升入美国的州立大学或挂钩合作的大学深造,并可获得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①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1页。。两次担任东吴法学院院长的盛振为博士说:“本校课程之编制,除依照教育部令所颁布之法学院法律系课程外,更参照欧美各国法律学校课程之优点,使本校学生毕业后,除在国内法界服务外,得免试插入世界各国之著名大学院,继续其高深法学研究。”②盛振为:《十九年来之东吴法律教育》,载《法学杂志》第7卷第2期(1934年)。其入学招生即要求先上二年预科,或者至少有其他大学二年学历;加上法科正科三年,其总学制长达五六年。多数学生系在东吴大学文理学院攻读三年后转入法科③王凯:《东吴法学院传奇》,《法制日报》2015年8月23日,周末版。,也有部分学生系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东吴法学院专攻法律④[美]刘伯穆:《二十世纪初期中国的法律教育》,王健译,《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第23页。。除中国法以外,所有课程均用外国语教学,教师一般均由各国在华律师、法官充任,“使用原版教材,且模拟英美法庭实行判例教学。……精英式的教育方式,使得东吴法学院的学历得到国外著名大学的承认,这又进一步使东吴毕业生有了留学深造的便利机会,抗战前即有15%的学生出国”⑤袁凌:《东吴法统的余晖》,载《财经》杂志2013年第19期。。这些在东吴法学院后期虽有一些改变,但这种与国际真正接轨的教育体制大致坚持到了1949年。“东吴法学院在开办初期,形式上的确犹如一所搬到中国来的美国法学院。”⑥曾宪义、王健、阎晓君,《律学与法学:中国法律教育与法律学术的传统及其现代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0页。

当年东吴法学院的这种“与国际接轨”的办学水准,半个多世纪后才作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提倡标准”被正式提出来,尤其是“国际类法学课程以外语进行教学”、使用国外原版法学教材的要求直到2000年前后才列上日程,至今在很多大学仍主要是做做样子,多数法学院的学历至今仍不被欧美大学直接承认或衔接。六十多年过去了,你竟发现今日中国的法学教育反而不如当年东吴有国际性,反而与世界主流更加凿枘不合,你就不得不为东吴法学当年传奇而感慨万分!

第四,东吴法学院的比较法和英美法教育开风气之先。

1915年东吴法科成立之时,即通过英文名称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中国比较法学院)标明了其办学宗旨。“东吴法科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通晓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罗马法及希伯来法体系。让学生在比较中掌握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⑦[美]文乃史:《东吴大学》,王国平等译,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使学生充分掌握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的基本原理,致力于中国法学的发展与创新”⑧[美]刘伯穆:《二十世纪初期中国的法律教育》,王健译,《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第23页。。即使后来增设了中国法课程,但“对国内法的教学建立在对英美法及民法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是一所“真正名副其实的比较法律学校”⑨[美]文乃史:《东吴大学》,王国平等译,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这一事实,对新中国后出生成长的我们而言,简直是“崇洋媚外”、“丧失国格”。但是在当时,这一教学方案对于租界林立、中外杂处、万国通商、洋务诉讼繁杂,特别是领事法庭众多的大上海之现实紧迫的法律人才需要而言,正可谓对症下药、雪中送炭。在中国境内,开设这样一所以培养洋务法律人才为主旨的法律学堂,处理中外交往中的紧迫法律问题,哪里有那么多神经兮兮巫教一般的忌讳?开设外国法课程就一定培养“洋奴”、“买办”吗?一个甲子之后的今天,我们不是仍为这类法律人才奇缺、中外法律交涉困窘而痛苦吗?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在苏大工作时,我曾听说有恢复东吴大学校名的请求通过费孝通、雷洁琼、孙起孟等校友转达庙堂深处,得到的竟是“为何热衷于恢复帝国主义教会大学名号”的申斥。

第五,东吴法学院是长期没有专职教师的法学院。

东吴法学院建院之初,条件极其简陋,所谓“正式教师”其实只有教务长(实即院长)一人,其他教师都是由上海、苏州、南京等地的法官和律师兼任①王凯:《东吴法学院传奇》,《法制日报》2015年8月23日,周末版。。1996年12月4日我和胡旭晟、王健、丁小宣等友人拜访倪征先生,先生曾告诉我们:东吴法学院的专任教师,长期只有曹杰、陈晓二人,其他都是兼职②王健、胡旭晟、范忠信:《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创办记》,载《中西法律传统》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7页。。先后任教的外籍教师如兰金(Rankin)、刘伯穆(Blume)、罗炳吉(lobingier)、巴西特(Bassett)、佑尼干(Jernigan)、萨莱德(Sellett)等,中国籍文史教师章太炎、林语堂、胡适之、徐志摩等及法律教师王宠惠、吴经熊、杨兆龙、陈霆锐、倪征、梁鋆立、盛振为、孙晓楼等,起初均系兼职教师;即使被聘为法学院院长或教务长,也不一定就成了专职教师;专职教师最多时不过数人。因为课程设在下午4点30分至7点30分,身为法官、律师的兼职教师们才可以白天上班,夜晚来东吴讲课;学生也可以白天打工晚上听课,真正半工半读。今日的人们难以想象:一所“法律夜校”性质的学校,不但没有像新中国的电大、函大、职大、业大、夜大那样办得乌烟瘴气,而且其课程设置和教学正规化程度都为今日很多正规大学不及。今日法学院,专任教师动辄五六十乃至上百,还有专任行政、政工人员一大堆,尚且天天叫嚷人手不够、忙不过来,那么民国的法学院是怎么活过来的呀?他们的党务工作、思政工作、青年工作、工会工作、计生工作、妇女工作、统战工作、保密工作、安保工作、维稳工作、信访工作、反邪教工作……都是怎么开展的呀?与此同时,今天在法学院挂兼职教授名号、偶尔做个摧毁学生理论兴趣的讲座,觍颜以权力换取被“傍”的机会的法官、检察官们也难以想象:民国时的同行,竟然还会每晚夹着皮包到大学讲一整门课、领很低的交通补贴(不是酬金)、还要回家批改作业的兼职!如果按照东吴法学院的办学思路,今日中国的多半法学院,裁掉四分之三的教师和职员照样可以运转!

第六,东吴法学院较早开办法学留学生教育。

东吴法学院不仅派遣学生赴美国或欧洲留学,而且还接受美国来的留学生。据了解,至1930年秋季,东吴法学院已接收了7名美国留学生,他们分别来自美国的哈佛、密西根、康乃尔、纽约等大学,其出身“有习工程者,有习文学及商科者,亦有尝习法律者”③盛振为:《法学院概括及本年度大事记》,载《东吴大学年刊》(1930年)。转引自杨大春:《吴经熊与东吴大学》,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他们来东吴法学院学习法律,与他们在欧美各国大学留学攻读法律没有区别。

八十多年前的中国就有这样一种与世界接轨的留学生教育,也让我们大为诧异。经过那一场“革命”以后,中国的留学生教育至今还没有超过语言教育、文史教育、中国法教育的范围,至今还不能想象外国人可以来中国学习英美法、大陆法、比较法!

第七,东吴法律人在民国法制建设中担当重要角色。

在短短几十年里,东吴法学院培养了一代法律精英。这首先体现在培养了一大批活跃于大上海洋务中的著名律师,“东吴派”律师享誉上海乃至全国,时有“无朝(阳)不成院,无(东)吴不开庭”之美誉。当时著名的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八大律师”中,七人为东吴法学院毕业生④杨大春:《中国英美法学的摇篮——东吴法学院院史研究》,载《东吴法学》2003年卷。。其次体现在东吴师生的学术影响力,仅1947年首届中央研究院院士遴选时,法律界总共提名六人,就有王宠惠、郭云观、李浩培、吴经熊等四位东吴人在其中,其中吴经熊、李浩培更是东吴法学院的毕业生。四十年代中期,海牙国际法学院曾评选全球五十位杰出法学家,中国有王宠惠、杨兆龙两人入选,二人均为东吴法学院教授。再次体现为参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创建及贡献。吴经熊、杨兆龙、盛振为等先后任立法委员和法典编纂委员会委员;吴经熊更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1934年以个人名义发表了《吴经熊氏宪法草案初稿》,投石问路以供争论,成为1936年《五五宪草》的蓝本。杨兆龙也曾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参与了诸多重要法典起草工作,还翻译《联合国宪章》并协助美国法学家庞德从事国民政府法制顾问工作。吴经熊、盛振为等还参加了作为“六法全书”主干的民法典、刑法典和商法的起草工作。短短几十年里东吴法科毕业生总人数不超过两千人,但却有如此高比率的精英人士光耀母校门庭,也是很罕见的。就招生人数而言,东吴法学院并不是最多的;朝阳大学法学院以21年间毕业生超过10 000人而有压倒东吴的优势,但其精英人才效果似远不及东吴①[美]艾利森·W·康纳:《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王健译,《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第207页。。

在一个重视法制、追求宪政的国度,法律人理所当然地担当了重要的角色;在一个迎合国际潮流、重视普世价值的国度,长于外国法知识的法律人理所当然担当更重要的角色。东吴法律人有幸两者兼备,当然就格外脱颖而出引起历史关注了。一旦这两个条件被删除,他们就被“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就被“苍天不仁,以人为刍狗”了,这就是他们在新中国以后命运悲惨之故。

第八,东吴法律人在国际法律舞台上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

东吴法学的辉煌,最引人注目的是东吴人在国际法律舞台上的贡献。1946—1948年间,反法西斯同盟在东京设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除代表中国出任大法官的梅汝璈先生外,中国工作团成员中七成是东吴法律人,包括检察官向哲浚,检察官首席顾问倪征,助理检察官裘绍恒,检察官顾问鄂森、桂裕,法官秘书方福枢、杨寿林,检察官翻译高文彬、刘继盛、郑鲁达等②王凯:《东吴法学院传奇》,《法制日报》2015年8月23日,周末版。。由美国英国主导的国际审判,主要使用英美法程序,长于英美法学的东吴法律人就当仁不让地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此外,与东吴有学缘的王宠惠曾联合国创建大会中国代表团成员,吴经熊担任中国代表团法律顾问(并自1946年起担任驻梵蒂冈教廷全权公使),梁鋆立曾任中国驻美使馆秘书及日内瓦会议中国代表团秘书,薛光前曾任驻意大利大使馆及联合国总部职员等③参见杨大春:《中国英美法学的摇篮——东吴法学院院史研究》,《东吴法学》2003年卷。,说明了东吴法学院在培养外交人才方面的贡献。至于国际法院(庭)大法官选任,更说明了东吴法律人更出类拔萃——新中国首任海牙国际法院大法官倪征、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大法官李浩培,均是东吴法学院的毕业生。

面对这一事实,我们不能不特别感慨:新中国成立三四十年之后,我们仍不得不依赖北洋军阀、国民党“反动统治”下由“帝国主义教会”办学培养出来的法律人到国际法律舞台上代表我们发言或伸张权利④1994年继倪征出任国际法院大法官的史久镛,是前教会大学圣约翰大学政治系毕业生;1996年出任国际海洋法庭大法官的赵理海是前教会大学燕京大学毕业生;前南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大法官王铁崖先生是有由教会大学震旦学院转变而来的复旦大学的毕业生。加上倪征、李浩培两位,新中国以来出任国际法院(庭)法官者共五位,全部都与旧中国教会大学有关。,至今没有培养出一个可以真正与国际法律社会畅达沟通并为国际法律社会接受的法律人,这叫新中国教育体制的主创者们情何以堪!

第九,东吴法律人在“革命”后的悲惨命运是新中国法律人命运的缩影。

作为“旧法统”的代言者,新中国成立后,东吴法律人命运多舛。1949年后,因为“外国色彩过浓的起源,而且在学院的整个历史上与资产阶级有着过于密切的联系”,还因为东吴法学院“很难找出一名共产党员”,因此“东吴法学院从一开始就受到怀疑”。因为旧中国法律被彻底废止,讲授“旧法”的东吴法学院也随之关门,“与东吴法学院的关系最终成了许多毕业生和教师的一种罪过”⑤[美]艾利森·W·康纳:《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王健译,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第208页。。1951年4月27日夜,已经卸任的东吴大学代理校长、法学院院长盛振为在上海富民路31号的住所被捕。先后被捕的还有该院原教务长鄂森,训导长刘朗泉,教授艾国藩、林我朋、郭云观,以及毕业生高文彬等人⑥袁凌:《东吴法统的余晖》,载《财经》杂志2013年第19期。。这是一个东吴法学人“反革命团伙”案,盛振为后来以“反革命罪”被判刑十二年,鄂森被判管制三年;艾国藩先被判刑七年,后在狱中因申诉被加刑至无期,终于瘐死狱中;高文彬获刑十年。此外,教师陈晓被指控为美国特务,历尽磨难;杨兆龙因为一篇主张法律继承性的文章被打成右派,进而升级为反革命,被判处无期徒刑,一度险些被处死。在反右文革期间,有的毕业生因为受尽了折磨而过早地去世了,还有的不堪忍受而自尽。即使是在红色政权下“表现最好”的倪征、李浩培等人,在反右文革中也受到一定程度冲击,先后下乡或进“学习班”、“五七干校”接受教育①参见倪征:《淡泊从容莅海牙》,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96-199页。《李浩培先生年谱》,载《李浩培法学文选》,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36页。。

东吴法律人的命运,就是法制在新中国的命运的缩影或写照。直到改革后重提“加强法制”,东吴法律人才重新获得一些承认!即使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日,东吴法律人及其后继法律人的地位,也常因为法律之外须讲“大局”、讲“规矩”而晦显不定。这一情形,格外引得我们这些法律人常常不由自主地忆念昔日那个也许并不完全真实的东吴法学传奇或神话。

(三)

关于东吴法学人物或法学教育的历史,近二十年里已经有了卓有成就的研究。康雅信、王国平、高积顺、许章润、艾永明、杨大春、薛波、孙伟、李洋、袁凌、侯强等中外学人已经做了很多探微发隐工作。我这篇短文无法在他们已经做的工作之上增添什么,只想就他们已梳理出的历史库藏中拾取只鳞片爪,根据个人的阅历智识做一些粗浅评议,发表一些个人感叹。

作为一篇非学术性的文章,通过对东吴法学命运的感叹,我想特别表达的意见是:我们该为昔日腥风血雨地摧毁“旧”法制法学而深刻反省!

红色革命改朝换代六十多年过后,我们一旦冷静下来,当如何看待旧政权下的法律体系和法学教育,如何重新认识那些年在“社稷丘墟”剧变中被摧毁的法律文化,如何重新认识我们一时间不理解、不接受甚至厌恶、“必欲去之而后快”的法制文明成就,这一问题必须重新提上日程。“公牛进了瓷器店”一般地“砸烂旧国家机器”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尊重并赓续人类法制文明进步的共同成就。

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遗产、大陆法系的法制遗产、英美法系的法制遗产,其实都是人类共同遗产,我们不要因为懂得少、理解浅就颟顸地否定它们,并狂妄地幻想能把它们变成一张白纸,然后去根据马列主义宇宙真理绘出一幅“最新最美的图画”。文明层次或进化等级的鸿沟有时是无法跨越的,藐视文明进化规律最后是要遭天谴天报的——反右文革的“毁灭文明”之祸,就是上天对我们民族的谴告!

当此之际重温东吴法学教育故事,重拾六七十年前那些仍然闪光的历史鳞片,我们应该有一种“投胎转世”、“悔不当初”的历史悔悟!法律文明,首先是人类社会治理科学探索的结晶,并非首先是阶级斗争工具。就算作为统治工具,其本身并无固定只为某个阶级服务的内在属性,就如新式武器、发明专利不会只能为某种社会制度国家或某个阶级集团所用一般。

话题最后还要回到东吴法学教育本身。有位学者的观点正合我意,特引以作为本文的结尾:

“诚然,若以殖民视角加以考量,美国法律职业群体对东吴法学院的创建,以及英美式法学教育模式、案例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模式的引介,其所描述的俨然是一种“法律帝国主义”观念的推广过程,皆可将之视作一种殖民话语下的侵略与蚕食。不过,后发式法制对于先发式法制的继受,本身就夹杂着诸多无奈,绝不会因秉持民族情节固守姿态而减弱半分。这也正是此种被动继受的法制近代化在最初阶段屡遭国人愤恨,却最终不得不依此路径步履蹒跚地开启艰难历程的内在因由。”②李洋:《罗炳吉与东吴法学院》,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杭州师范大学特聘教授。

(责任编辑: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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