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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吴经熊法律思想的浪漫因素

2015-04-02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3期
关键词:吴氏法学台北

杨 奕 华

● 东吴法学先贤之研读

论吴经熊法律思想的浪漫因素

杨 奕 华*

吴经熊毕业于东吴大学法科,系法科改制后首任东吴法学院院长。他法学根底深厚,学贯中西,融合儒、道、禅哲学,以中华文化的玄妙精髓参悟唐诗的意境,并进而体会法律的艺术有其动人因素及美感经验,坚信均衡利益之冲突有赖法律人的智思心觉和直觉与耐心。他认为法之本质需通观整体,概观与个观兼备,法学研究应融贯理性与经验,实践可印证学理。浪漫因素是不断突破与创新的动力,从浪漫主义注重人的生命力与感受力,以及自由与丰富生活,获得方法论研究态度之启发。终其一生,吴经熊的法律思想几经转折,最后依归宗教,其动因与过程,浪漫因素有以致之。视吴氏为浪漫的人本法学家,不亦可乎!

吴经熊;浪漫因素;理性;经验;法律的艺术;智思心觉

一、从东吴法学院的百年院庆说起

东吴大学法学院今年庆祝创院一百周年,超越世纪的东吴法学院,各式各样的庆祝活动热烈开展,两岸的东吴法律人,欢欣鼓舞,喜气洋洋,法界学界,也纷纷共襄盛举,同声祝贺。

经过百年的耕耘,东吴法学享誉海内外,人才辈出,吴经熊博士是其中一位相当令人瞩目的人物。吴氏在1920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科,其后4年间,留学美、法、德三国,除获得密西根大学法学博士外,还结识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贺穆斯(Olive Wendell Holmes)大法官,从学美国社会法学派的创建人庞德(Roscoe Pound),认识了法国新经院学派的谢尼(François Gény),并投入德国新康德学派的史丹木拉(Rudolf von Stammler)门下。1924年返国,回母校东吴大学法科任教,1927年,出任改制后的东吴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

在上个世纪初叶,中国新旧文化正处于蜕变转折阶段。吴经熊的法学造诣,扮演了一个承先启后,导向未来的角色,其法律思想并不因时代的推移而脱节,于21世纪的今天,依然引人深思。笔者特别留意到吴氏发表的著作,常常出现一种强烈的诚笃热情,如斯的情怀,跃然纸上,就像挑动了琴弦般,总会引发共鸣,细细品味之下,不觉直呼:浪漫啊!

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法律思想有浪漫的因素吗?本文之撰写,纯属笔者个人研读吴经熊的书文所获得的体会,如有谬误,尚祈学者专家,不吝指正!

二、法学研究与浪漫因素

(一)法学方法论与研究态度

研究法学必然有一套先设的假定作为准据,确定基本的研究立场后,接续展开法学理论之建构,而研究所采取的立场,事实上有研究者内心状态因素的存在。此一心理状态,乃是一种研究态度,在研究者的内心深处,发号施令,居于关键地位,影响研究出发点之选择与决定。简言之,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态度之展现,研究态度择定了研究历程的开端,也启动了整个研究活动。①关于法学方法论之定义,请参阅拙作:《法学方法论研究范畴之商榷》,载《法制现代化之回顾与前瞻:杨建华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月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53页。

因此,研究态度是法学方法论的本质因素。若欲深入了解一个法学理论的形塑架构,绝对不能忽略此一架构形体的内在精神,而此精神即显现在研究态度上。吴经熊博士的法学研究,从方法论的观点看,其研究态度确实值得花心思去体会,与其远观其巍巍的法学大厦,毋宁进其堂奥寻其心态,本文所欲尝试而努力以赴者,正以此也!

(二)浪漫与浪漫主义

“浪漫”一词,在日常生活中,被用来指放浪不拘之意,苏轼有诗云:“年来转觉此生浮,又作三吴浪漫游”②苏轼:《与孟震同游常州僧舍诗》,转引自《大辞典》中册“浪漫”条,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2632页。,诗中语“浪漫”即有此意味。“浪漫”也是英文romantic之别译,有想象丰富,行为豪放的意思③苏轼:《与孟震同游常州僧舍诗》,转引自《大辞典》中册“浪漫”条,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2632页。。鲁迅曾谓:“革命尤其是现实的事,需要各种卑贱的、麻烦的工作,绝不如诗人所想象的那般浪漫”④转引自《辞海》中卷“浪漫”条,台北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007页。。鲁迅将浪漫当做与卑贱、麻烦相反的事看待,无关诗情画意,也无关想象唯美,一般人却总是将浪漫跟传奇、冒险、幻想、风流韵事连结在一起,予人一种脱轨、放肆、不规矩、放浪形骸的印象。值得注意的,“浪漫”一词,还有深受理想主义(idealism)影响的意涵,且含有热心的(ardent)、热情的(passionate)和热烈的(fervent)等意义⑤The Randon House Dictionary of English Language,The Unabridged Edition,Jess Stein(Editor in Chief) & Laurence Urdang(Managing Editor),1966,see“romance”and“romantic,”p.1242.,具有正面肯定的属性。这正是本文所特别重视之处,因为一则此属性与吴经熊的法学研究态度息息相关,二则又与欧洲18、19世纪的浪漫主义(romanticism)有本质上的互通印证。

浪漫主义的领导人物席雷格(Friedrich von Schlegel)的基本诉求是反对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对理性及普遍观念的过分强调,强烈主张丰富的生命整体,相信只有透过人、民族和人类的有机情况,才能够理解实在界(reality),是故,十分看重民族精神、语言与历史。⑥布鲁格编着:《西洋哲学辞典》,Romanticism(罗曼主义)条,项退结编译,台北国立编译馆1976年版,第322页。德国历史法学派(Historical School)创建人萨维尼(Friedrich Karl Savigny)力倡法律不是创造的,是在一国的民族精神(volksgeist)里被发现的,即是受到当时浪漫主义风潮的启发。

“浪漫”一词寓涵理想主义和热情,“浪漫主义”注重人的生命力和感受力,二者确有以人为本,认同自由、创造、丰富人生,追求理想的共通性,此一内在的联系,在法学研究上,即是一种引人注意的研究态度,更是研究者法律思想的一个形成因素,名之曰“浪漫因素”,不亦可乎!

(三)法的生命与法学家的浪漫

美国法学家贺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向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The life of law has not been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经常广为法学界所传诵,在此将它用来说明法律思想的浪漫因素,指出法学家研究法学的浪漫,最为贴切,最为入木三分。浪漫主义是反格式,反规矩,反系统,反秩序,反条理的,也就是反对理性主义的形式和冷酷,僵化和无情,概念和逻辑,呼吁以人的生命热情,热烈感受生活。法律绝对不等于法条,法律如果有其生命,它的生命就是来自于经验,也就是来自于有血有肉,有七情六欲,会哭会笑,有痛苦会欢叫的人的生活经验!

一个法学家,以其生命的热情做学问,不逾矩放浪,拥有的是一颗炙热的心,一个热烈的胸怀,要如何将充满理性的规则律条赋予丰美的生命呢?德国哲学家费希特(Johnann Gottlieb Fichte)有一段对学者的描述:“我的使命就是论证真理;我的生命和我的命运都微不足道;但我的生命的影响却是无限伟大。”①[德]费希特:《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梁志学、沈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5页。

将这段话用在法学家身上,尤其用在法学家的生命影响力上,是别具意义的。正是法学家以生命的热情,活化了苍白死板的法律,使法律获得生命的活力,从而为人类作出它排难解纷的贡献!而这一切,法的生命,法学家的浪漫,何尝不能在法学研究和法律思想中,归结出一个形成的动力因素─浪漫─呢?本文的主人翁,一位中国20世纪的杰出法学家,吴经熊博士,其长达一甲子以上的法学学述生涯,当然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切入探讨之,既然吴氏具有法学家的浪漫,以浪漫因素着手考察之,可谓顺理成章矣!

三、文化底蕴直通正义之美

(一)中华文化的精随

吴经熊学贯中西,在文化层面,观察相当深入。吴氏认为中华文化,内容丰富,历史悠久,基本的出发点,是尚书里所云“道心惟微”的“道心”,“微”是微妙,不是微弱,氏谓微妙的道心是无声无息的,却可以驾御千变万化的人心。②吴经熊:《内心悦乐之源泉》,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9年版,第27-28页。道心就是王阳明所说的“良知”,也就是朱子的“源头活水”,也就是禅家的“无位真人”与“本来面目”。③吴经熊:《内心悦乐之源泉》,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9年版,第28页。吴氏以良知连通东西文化,指出良知是文化的活水源头,中外皆同。④吴经熊:《内心悦乐之源泉》,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9年版,第28页。但中西文化自古以来各有偏向,中国的学人重伦理和艺术,西方学人重科学,各有所偏,各有园地。⑤吴经熊:《哲学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71年版,第51页。

谈到道,吴氏引用老子《道德经》的一句话:“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道是形而上的,是常无,却也是常有,氏指称道超乎有无,而兼摄有无。一方面,道是常无,是“欲以观其妙”,就是说无会变动,会从无到有,要观察此变动的一刹那;另一方面,道也是常有,常有也会变化,“欲以观其徼”,徼是边界,尽处,终局,会从有复归于无,“徼”就是有到极点,再回复到无。⑥吴经熊:《哲学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71年版,第70-71页。吴氏这番以有无之往返互变论述道之理,点出了中华文化的精随,即是在于“妙”。氏以王摩诘的诗,“行到水穷处”,是徼,“坐看云起时”,是妙。前一句是西方的特长,以“有”为出发点,后一句是中华文化的妙处,以“无”为出发点。⑦吴经熊:《哲学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71年版,第71页。吴氏非常肯定妙的境界,直认是中国人生哲学对世界文化最有价值的一个贡献,因为妙是无和有之间的桥梁,是天人合一的要道,更是心物一致的秘钥。⑧吴经熊:《哲学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71年版,第76页。笔者在此探究吴氏的法律思想,从其关于中华文化的论述追本溯源,确已获得若干体会。

(二)儒释道融合之悦乐

人有追求快乐回避痛苦的天性,吴经熊论及中国的哲学时,就以悦乐的精神阐述儒家、道家和释家,认为三家虽各有所乐,一贯的精神不外“悦乐”两字。①吴经熊:《内心悦乐之源泉》,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9年版,第1页。吴氏比较说,儒家的悦乐源于好学、行仁和人群的和谐;道家的悦乐在于逍遥自在、无拘无碍和心灵与大自然的和谐;释家的悦乐,在禅宗则寄托于明心见性,求得本来面目,达到入世、出世的和谐。②吴经熊:《内心悦乐之源泉》,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9年版,第1页。吴氏将道心解为中华文化的基本出发点,而此出发点之妙正是中华文化的精随,能超乎有无而兼摄有无,此文化的妙境,重点就是有无之间的往返互变,而如是的变化,无论如何进行,总会呈现一个现象,就是和谐。就此和谐的现象言,吴经熊以人性追求快乐的自然倾向,将之解读为悦乐,国人若能将儒道禅的和谐融为一炉,那即是天下的至乐了。③吴经熊:《内心悦乐之源泉》,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9年版,第1页。

吴氏上述的天下至乐,可以说是其融汇中国哲学三大主流的核心概念,心领神会所得到的喜乐,斯种意境,纯属心灵层次,是自由自在,自得自适,富有创造的意义,是会让人展颜舒眉并感受到生命的丰富、圆满与美好的,这不就是本文所论述的浪漫意境吗?吴氏又以音乐进一步叙明和谐之乐,氏引述《礼记·乐记》说:“乐者,乐也。”和谐本来是音乐的用语,有和谐就有悦乐④吴经熊:《内心悦乐之源泉》,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9年版,第1页。,音乐的音符曲调和谐是音乐的本质,不和谐就不是音乐,而是噪音杂音,任何人都会掩耳逃避之。

(三)大和谐呼应正义之美

吴经熊所提及的融合儒道禅三家悦乐的大和谐,有其文化的底蕴,也有其人生哲学的诉求,更重要的,是能呼应而直通法律正义之美的境界。吴氏说:“正义就是美,而美就是正义。所谓美也就是平衡。”⑤吴经熊:《哲学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71年版,第104页。氏以绘画作比喻,浓的应该浓,淡的应该淡,颜色均匀,才是名画,反之,不和则不美。⑥吴经熊:《哲学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71年版,第104页。研习法律,论及正义,其基础是真,其目的是善,其本质即是美;美是恰如其分,恰到好处,有如美人“增一分则太长,减一分则太短,涂脂则太赤,施粉则太白”。⑦吴经熊:《哲学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71年版,第104页。吴氏谓,作法官的,在量刑时,必须斟情酌理,务期恰到好处,必须要用智慧和审美的眼光去细细衡量,才能求得理想的公平。⑧吴经熊:《哲学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71年版,第104页。氏强调,此处所谓美,并非指肉体之美(physical beauty),也非司法文书的文学质性(literary qualities),而仅仅是指判决自身之美(the beauty of judgment itself),亦即清晰又均衡(clearness and proportion)。⑨John C. H. Wu,Fountain of Justice,Taibei:Mei Ya Publications,Inc.,1971,p.255.

美儒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在其名著《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中主张,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⑩Edgar Bodenheimer,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RevisedEdi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chapter XII.,法律少不了秩序,就法律的稳定与变化(stability and change),命令因素与社会因素(the imperative and the societal elements)而言,如何取得均衡是秩序的首要课题。吴经熊论正义之美,注重均衡、和谐,二者的观念是互通的,秩序必然是一种均衡、和谐的状态,吴氏从美学的角度论正义,以中华文化,中国哲学为根底,当然极具说服力。然而,本文所关注的,则是视正义的本质为美,而以均衡、和谐表现之,如此的法学论见,其法学的研究态度,是有一个动力因素的,浪漫是也!

四、由生活的艺术到法的艺术

(一)艺术来自生活

法律来自于人的生活,日常的生活是人类肉体存在(physical being)的大场景,同时也是精神存在(spiritual being)的展示场,文化离不开生活,哲学离不开生活,艺术当然也离不开生活。人的生活样态是人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错综复杂的展现,吴经熊说,中国艺术的秘密就是从妙的立场来观看徼的过程,再由这个徼反观这个妙,所以能引人入胜,引人由徼而入妙,由妙而入神,而艺术家要达到妙境,发挥创造力,即是将有形的事物,用来烘托和唤起灵性的境界。①吴经熊:《哲学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71年版,第75页。如此的艺术妙境,如此的灵性境界,就是见诸人的生活,可以写人,也可以说景,李白的“美人卷珠帘,深坐颦峨眉。但见泪痕湿,不知心恨谁”,②吴经熊:《哲学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71年版,第73页。王摩诘的“江流天地外,山色有无中”③吴经熊:《哲学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71年版,第74页。,前诗含蓄,后诗高妙,描述出来的意境与氛围,生活的艺术即在其中,艺术的浪漫气息,也从吴经熊引诗释妙的文笔呈现开来!

艺术透过人的物质生活显露在人的心灵需求上,艺术的美感也肯定了人的精神存在。法律既然是人类生活的产物,法律的本质具有艺术的色彩是极其自然的。拉丁法谚有云:“法律乃善良及公平之艺术”(Jus est ars boni et aequi)。郑玉波(1916—1993)教授在译解此句法谚时,觉得艺术所追求者为真、善、美,法律何尝不如是,法官断案公正,原告被告均心悦诚服,达此地步,岂非艺术境界而何④郑玉波译解:《法谚》(一),台北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页。。是以,感受生活的艺术,同样可以感受到生活中法的艺术,因为艺术是人精神存在的一种象征,法律以人为本,法律的艺术当然是人的生之活动。立法者是人,法官是人,诉讼两造也是人,法律的运作,不能单以技术专业看待,法律不等于法条,除了法条,法律还有更多东西,法的艺术提升了法律的层次,也丰富了人的法律生活。吴经熊以其浪漫的笔触,将法的艺术娓娓道来,读其文而心向往之,洵不足为奇也!

(二)艺术的动人因素

艺术之所以为艺术,每每诉之于人的美感经验。文学家朱自清曾经自问:“我所追寻的女人是什么呢?我所发现的女人是什么呢?这是艺术的女人”。⑤朱自清:《朱自清全集》,台北黎明出版社1972年版,第23页。朱氏说道:“女人是自然手里创出来的艺术,使人们欢喜赞叹─正如艺术的儿童是自然的创作,使人们欢喜赞叹一样。不独男人欢喜赞叹,女人也欢喜赞叹。”⑥朱自清:《朱自清全集》,台北黎明出版社1972年版,第23页。朱自清以艺术的眼光看女人,得到欢美赞叹,这是艺术的美感经验,只要是人,不分男女,都会有这样的感觉。而吴经熊,以艺术的眼光看法律,也看出同一种感觉。吴氏说,生活的智慧在于鱼与熊掌的选择,每个人的口味不同,选择当然不同。法律的艺术,正如生活的艺术,也是在于法律活动中的选择,无论立法活动或是司法活动,都是需要作出选择,而选择的必然是有所得也会有所失。⑦John C. H. Wu,The Art of Law,Shanghai:The Commerical Press,1936,p.1.

吴经熊所谓的选择,指的是生活里艺术所不可或缺的本质─动人的因素(telling elements)。这样的因素就是上述美感经验之所自来,选择就是用智慧去抓住它,感受它,认同它,也同时实现了和谐致善的目的。吴氏说,动人因素在音乐就是音符(sounds),在诗词就是文字(words),在绘画就是颜色(colors),在法律,那就是利益(interests)。⑧John C. H. Wu,The Art of Law,Shanghai:The Commerical Press,1936,p.3.为了活下去,为了过美好的生活,人的各种生活上的需求之满足即成为法律上的利益,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就是以利益为其内涵,如此实际的东西,在吴经熊浪漫的眼里,却是必须用智慧去选择,充满艺术美感的动人因素,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言,印证了研究态度的一个决定性关键——有如何的研究态度,就有如何的法学立论。

(三)利益之均衡唯赖智思心觉

吴经熊疾呼:“法若非艺术,法即为乌有。”(Law is no thing,if it be not an art.)①John C. H. Wu,The Art of Law,Shanghai:The Commerical Press,1936,p4.尽管他视利益为法之艺术的动人因素,但无可否认的,在法律实务上,利益的冲突,如何化解,却是最实际的难题。面临如是的难题,吴氏的看法是最后唯有依赖法律人的智思心觉(a thinking mind and a feeling heart)去均衡这些冲突的利益。②John C. H. Wu,The Art of Law,Shanghai:The Commerical Press,1936,pp.1-2.吴氏承认,智思心觉这样的指南虽然主观而且可能犯错(fallible),但既不能找到更确定的指引,坦承主观易误,仍然可以因此找到人类所期待获得的最高度的客观性与确定性(the highest degree of objectivity and certainty)③John C. H. Wu,The Art of Law,Shanghai:The Commerical Press,1936,p.2.。因为利益之均衡需耐心进行,步步为营,不是一头埋入,急于笼统作出论述,将真理牺牲在虚幻的确信祭坛上。④John C. H. Wu,The Art of Law,Shanghai:The Commerical Press,1936,p.2.处理利益的难题,选择并非处于确定性的全有或全无之间,也非处于绝对的正义或绝对的不义之间,毋宁是居于确定性的或多或少之选择,也是多些或少些正义之选择,正当的感觉原本就是一桩感受之事(The sense of rightness is primarily a matter of feeling)。⑤John C. H. Wu,The Art of Law,Shanghai:The Commerical Press,1936,p.2.

吴经熊相信法的艺术没有外在的鉴识评价标准,但法律艺术家(legal artists)展现的浓烈情感、宽广视野和细腻辨识力,彼等经由这些修为,就不会远离公正的法律和均衡的判决。⑥John C. H. Wu,The Art of Law,Shanghai:The Commerical Press,1936,p.2.吴氏再三强调,法的艺术即是一种利益之和谐的艺术,正义即应用于人际之美,美即应用于现象界的正义⑦John C. H. Wu,The Art of Law,Shanghai:The Commerical Press,1936,p.4.。法律的活动是很实际的,调和利益的竞逐也是很实际的,然而法律之所以不致流于僵硬、刻板、枯窘、冷酷,之所以有其理想从而追求公平正义,之所以能温暖人心,满足性灵的需求,即在法的艺术。吴经熊通观法律存在于人类生活的道理,以其浑厚广博的学养,明白告诉吾等法律后辈,法律人不但要懂得理智的思维,更要懂得心灵的感受,只有法律专业的技术是不够的,至多只是法匠而已,真正的法律人绝对不是只操作法条只做机械裁判的法律人,令人钦佩赞赏的法律人,除了了解法规外,彼辈就是法律艺术家,彼等的智思,彼等的心觉,能参悟文化之妙,能体认生活的现实,能鉴赏法律的艺术之美,更能怀抱浪漫的情怀,使法律的社会工程任务,薪火相传,不断为人类的共生乐活,作出法律人应有的贡献。

五、法律思想的浪漫进程

(一)理性与经验之融贯

吴经熊的法律思想,在赴美留学期间有了第一次的浪漫转折,1921年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贺穆斯(Holmes)法官结识,建立了忘年之交,吴氏时年22岁,贺氏80岁。贺氏在当年美国的法学界享有盛名,系美国法律唯实运动(The Movement of American Legal Realism)的领导人物,其法律哲学在实际的案例中发挥巨大的影响。吴经熊与贺氏书信往返⑧两人交往十五年左右的期间,虽只见面两次,往来的信函却有大约一百零六封。参阅曾建元、陈佩琦:《吴经熊与何姆斯的心灵对话─吴经熊与何姆斯论对价理论》,载《法制史研究》第10期,第 286页。,深刻了解贺氏的经验主义法学研究,也非常认同。但吴氏在1922年负笈德国,投入德国新康德学派(Neo-Kantians)的史丹木拉(Stammler)门下,史氏提倡正义法律概念之建构以及正义法律原则之推演,乃是理性主义的法学研究。吴经熊从学史氏,其法律思想有了第二次浪漫的转折,也就是理性主义的思惟,进入吴氏的法学研究。

贺穆斯氏担心吴经熊会受到史氏系统性空洞形式的治学方法所左右,吴氏实际上则是以其讲求和谐的美学研究态度,在1923年3月发表《贺穆斯法官的法律哲学》(The Juristic Philosophy of Justice Holmes)一文于《密西根法律评论》(Michigan Law Review),提出调和贺穆斯和史丹木拉二氏法律思想研究方法论之见解①曾建元:《跨越东与西─吴经熊的人与法律思想素描》,载《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2003年第3期,第5页。,此融贯理性与经验的方法论,进一步的构想,是引用贺穆斯的唯实法经验主义,以荷兰的理性主义哲学家思宾诺莎(Benedict Spinoza 1632—1677)伦理哲学做基础,建立一个自己的崭新法律哲学。②曾建元:《跨越东与西─吴经熊的人与法律思想素描》,载《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2003年第3期,第5页。此一构想,是一个理论上的可能,是吴氏法律思想的一个浪漫遐想,有理想主义的色彩,但终未获实现。

对上述法学方法的融贯观点,吴经熊是以宏观的视角看待法律,亦即以通观法律整体去理解法律的本质,法律在吴氏的眼里,既须有“概观”(conception),也须有“个观”(perception),法律哲学探求的应是完整的知识,包括概观与个观,此二相异的研究立场,事实上同指一个目标,就是指向存在着的法律。③吴经熊:《内心悦乐之源泉》,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9年版,第170页。法律的概观须运用逻辑推理,法律的个观,则须运用经验和心理学知识,若要理解法律的本体,更需应用直觉的方法。④吴经熊:《内心悦乐之源泉》,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9年版,第170页。此一融贯的法学方法论,其背后是有一个强大的推动力,就是吴经熊的研究态度,就是其法律思想内在的浪漫因素!

(二)学理之实践体验

吴经熊于1924年春回国,旋获聘为教授在母校东吴大学法科授课教学,学术的研究有了扎实的根基,学理的实践与体验就深具意义。从目的论(telelogy)的观点言,方法必有其目的,方法论当然有其目的论,理论也不是为理论而理论,正如在天空飞行的飞机,不是为飞行而飞行,飞行只不过是手段方法,飞行一定有它的起落机场,一定有它的目的与任务。从1927年开始,吴经熊除了出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之外,陆续从事了司法与立法的实务工作,担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的民庭推事、任职司法部参事,加入起草民法作业,也起草宪法,任宪草初稿审查委员,整理宪法最后草案,主稿《联合国宪章》中文本,任国际仲裁法庭仲裁员⑤曾建元:《跨越东与西─吴经熊的人与法律思想素描》,载《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2003年第3期,第60-62页。,1930年秋天,还设立一家律师事务所,收入丰裕。⑥曾建元:《跨越东与西─吴经熊的人与法律思想素描》,载《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2003年第3期,第8页。

从上可知,吴经熊的学术理论确有丰富的经验落实,成效如何呢?先就上海临时法院推事职来说,吴氏自认是以贺穆斯的法学方法创造中国法律的重要机会⑦曾建元:《跨越东与西─吴经熊的人与法律思想素描》,载《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2003年第3期,第7页。,此番雄心壮志堪称吴氏法律思想之浪漫因素的一个实践。1928年2月,氏兼任刑庭庭长及代理临时法院院长,审理一件女裁缝与苛刻定作人有关定作物瑕疵与损害赔偿的民事讼案,处理得体,《上海水星报》(Shanghai Mercury)誉吴氏为“判决宝座上的所罗门王”。⑧曾建元:《跨越东与西─吴经熊的人与法律思想素描》,载《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2003年第3期,第7页。1929年夏天,吴经熊主审罗列特案(Roulette Case),强力证明中国司法的独立性,赢得相当广泛的赞誉。⑨曾建元:《跨越东与西─吴经熊的人与法律思想素描》,载《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2003年第3期,第8页。相对于外界的佳评,吴经熊执行法官职务,却有“余不得已也!”的内心自述:“每当我判一个人死刑,都秘密地向他的灵魂祈求,要它原谅我这么做,我判他的刑只是因为这是我的角色,而非因为这是我的意愿。……唯有完人才够资格向罪人扔石头,但完人是没有的。”⑩转引自许章润:“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法学的品格”,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4年第3期,第74页。倒是1930年的律师业务,财力大增,一度偎红倚绿,征歌选色,流连欢场。⑪曾建元:《跨越东与西─吴经熊的人与法律思想素描》,载《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2003年第3期,第8页。如此的生活经验,虽然短暂,吴氏的自我表白,直可视之为其法律思想之外,负面的浪漫体验。

(三)逃避乎?升华乎?─浪漫胸怀的诠释

回顾中外的法律思想史,法学家的法律思维立场转折者固然有之①例如史丹木拉,庞德指出史氏晚年由新康德学派转为逻辑主义,主张逻辑并非仅仅是精准的调查工作之工具而已,逻辑本身即是一个科学目的。Pound,Jurisprudence,Vol.1,West Publishing Co.,1959,p.154.,由理性与经验之融贯方法论者,转为虔诚信仰天主大力提倡宗教自然法者,吴经熊法律思想的蜕变,迄今仍未见第二人。极力为法的艺术发声,学识跨越东西方的吴经熊,许章润教授剖析其心路历程,撰文指出,如是的转变,乃是俗世的法律已不足以慰藉吴氏的心灵,信仰皈依,方能安顿吴氏生命历练的纠葛缠结。②许章润:“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法学的品格”,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4年第3期,第81页。许教授深觉吴氏饱受“两个世界”的折磨,这两个世界是存于氏心中的二元对立,成双成对,大大小小,它们是个人与时代,传统与现实,东方与西方,理性与经验,此岸与彼岸,灵与肉等等③许章润:“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法学的品格”,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4年第3期,第70页。。吴氏在回忆录中自称:“我年近四十,却仍未获得我可无保留地信奉的真理,真是觉得不幸之至。”④许章润:“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法学的品格”,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4年第3期,第74页。

一个人的理想既非梦想、空想、妄想,也非不切实际的胡思乱想,理想须以事实为基础,更重要的是面对艰难困顿的事实,真正的理想是秉持积极认真的态度,努力去超越现实而非逃逸回避。吴经熊是否成名太早诱惑多?是否为前述诸多的二元对立心陷矛盾无法自拔?贺穆斯描述吴经熊对法律的喜爱就像对待情人般的情绪⑤吴经熊:《内心悦乐之源泉》,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9年版,第171页。,何以这样的热情竟然从法学研究中消失?真的消失了吗?在一篇介绍吴经熊翻译圣经历程的文章中,作者所叙述的吴氏,热情并未消失,而是在读了圣女德肋撒自传“灵心小史”后,恍然大悟,找到归宿,找到吴氏用情的对象,发觉应该用吴氏炽烈的热情,用吴氏整个的心,来爱慕天主,遂在1935年,改信天主教。⑥方豪:《吴德生先生翻译圣经的经过》,载吴经熊:《蒋总统的精神生活》,台北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75年版,第249-250页。

本文讨论吴经熊的法律思想,焦点在其浪漫因素,吴氏在出国留学期间结识美、法、德的法学家,在研究态度上,是以多吸收,多接受新知新观念的态度学习西方的法学、法学研究方法,这种吸收新吸的观念,就是吴氏每每提及的“有机体”观⑦例如“中国文化是一个活活泼泼的有机体”,参见吴经熊:《内心悦乐之源泉》,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9年版,第53页。又如中国的“思想方式,往往是用一种有机体的象喻来表达抽象的概念”,参见吴经熊:《哲学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71年版,第81页。,氏在论及文化时说,文化“是一个有机体,就像人的身体,体格愈强健,它的吸收能力愈大,……对于人家的长处,也要尽量吸收。”⑧吴经熊:《哲学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71年版,第53页。有机体的观念,是西方18、19世纪浪漫主义所主张的论点之一,引伸的意义就是注重人的生命力和感受力,就是以人为本,重视自由、创造。法学家将热情投入法学研究,能勇于突破僵化的格式、框架,即是一种浪漫,可形成法学研究和法律思想的浪漫因素。吴经熊受困于多重的二元对立,皈依天主,转而寄情诗词,翻译圣经,吴氏的热情与浪漫情怀是依然存在的,只是花在法学研究的时间减少了,研究的取向也转变了。吴氏并未逃避抛弃法学,而是将法学同样依归到宗教,将法学与天主教融和起来,产生了宗教的自然法,1955年出版的《正义的源泉》一书,即是20世纪宗教自然法的法学专著。1964年,吴氏发表《我的法律哲学:在进化中的自然法》,1981年又发表《自然法哲学的比较研究》⑨此二文皆收录于《内心悦乐之源泉》中。,这些书文,采用融合的研究方法,正是吴经熊所倡言的法之艺术,有美感,会令人欢喜赞叹,那就是吴氏所说的动人因素。而吴氏对动人因素最深刻的析述,是利益冲突能够以智思心觉,耐心逐步调和之,均衡之,化解之,于是融合的美感出现了,此美感也宣告浪漫因素的来临。所以,吴经熊法律思想的浪漫因素,绝非空穴来风,而是其来有自,来自热情、理性、经验和直觉的大融和!

纵然吴经熊的法律思想依归到宗教,但宗教在人间,吴氏的浪漫胸怀并非消失,也非逃避,似出世而入世,见山依然是山,见法依然是法,只是渲染了宗教的色彩。其法学研究少了量,质的部分浪漫因素依然,是否可解读为法学研究的升华,就见仁见智了!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最后可归纳出下列五点结论:其一、浪漫因素是法学方法论研究态度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二、法学研究的浪漫因素是法学突破格局的创新动力;其三、浪漫因素以美感经验与法的艺术有其内在的连系汇通;其四、吴经熊的法律思想自始至终存在着一个浪漫因素;其五、吴经熊是一位浪漫的人本法学家。

The Romantic Elements of the Legal Thoughts of John Ching-Hsiung Wu

Yang Yi-hua

John Ching Hsiung Wu was graduated in law department at Soochow University,and served as the first Dean of the law school after the reform of law department. John C. H. Wu possessed profound legal knowledge,had a thorough knowledge of both western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Learning,fused the philosophy of Confucian,Taoist and Buddhist,understood the artistic conception of poetry of the Tang Dynasty from the spirit of Chinese culture,identified the moving factor and aesthetic feeling of the art of law,and believed that dealing with conflicts of interest depends on a thinking mind and a feeling heart,intuition and patience of lawyers. John C. H. Wu deemed that the essence of law can be comprehend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crography,conception and perception. At the same time,the reason,experience should be cooperated in jurisprudential study,for practice could justify theory. Romantic elements is motive power of constant innovation,and methodological study can be inspired by human vitality and sensibility,uncontrolled and abundant life,which is valued by romanticism. After a turning point,John C. H. Wu eventually converted to religion,romantic elements is a motivation.

John Ching Hsiung Wu;Romantic Elements;Reason;Experience;the Art of Law;a Thinking Mind and a Feeling Heart

D926

A

2095-7076(2015)03-0068-09

*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教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许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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