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巅峰何以形成——民国时期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教学探悉

2015-04-02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3期
关键词:东吴大学英美法法学院

黄 学 贤

巅峰何以形成——民国时期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教学探悉

黄 学 贤*

面对我国当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法学教育现状,法学教育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在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应当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特有目标为基础,并通过相应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课程体系等要素的科学设计来实现。成立于1915年的东吴大学法学院,以其特有的培养模式培养了一大批享誉世界的杰出人才。在培养模式上以比较法为核心的教学内容、以判例教学为主的教学方法、以广博为基础的课程体系、以司法伦理为引导的职业训练,为我国法学教育留下了一抹永不磨灭的光辉,其短暂而光辉的37年教学经验在今天仍然不失其积极的启示价值。

法学教育;法学人才培养;东吴大学法学院

民国法学界素有“南东吴、北朝阳”之美称,“南东吴”即是以英美法学和比较法学见长的东吴大学法学院。1915年建校后,东吴大学法学院培育了大批优秀律师、教授、立法委员和政府高官,更培育了从上世纪30年代到90年代末的全部6位中国国际法官。1946年东京审判中:检察官向哲浚,检察官首席顾问倪征,助理检察官裘绍恒,检察官顾问鄂森、桂裕,法官秘书方福枢、杨寿林,检察官翻译高文彬、刘继盛、郑鲁达均来自东吴大学法学院。胡适先生曾言:“在20世纪30年代燕京大学成为中国最著名的教会大学前,毫无疑问,东吴大学和圣约翰大学在中国教会学校中起着领导的角色”。可以这么说,存在于1915—1952年间,前后计37年的东吴大学法学院,以其特有的教育模式——“严格的标准、比较的方法和对于其他各种法律制度的广泛了解”,①艾莉森·W·康纳:《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王健译,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及其培养的一大批活跃于国内国际舞台的法学人才,创造了中国法学教育史上一个令人称奇的神话,甚至可以说造就了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个巅峰之作,成为中国法律教育史上一座令人称奇的丰碑。探寻百年中国法律教育史,东吴大学法学院注定会成为一个永远也绕不过去的历史坐标。1949年之后,我国法学教育在经历了恢复、发展、大跃进的历史时期之后,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遴选为标志,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时值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处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①“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是由我国著名法学家邓正来先生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一书中所提出,之后在我国法学界引发较大反响,具体可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魏敦友:《音调未谐的变奏——读八位博士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评论》,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任瑞兴:《全球化时代的主体性诉求——解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魏敦友:《“知识引进运动”的终结——四评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10期;吴冠军:《“何处去?”——再论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柯岚《谁之中国?何种主体性?——再读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李林:《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两个问题》,载《现代法学》2007第3期;张清:《迈向贫富结构中的中国法学——读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泮伟江:《走向一种“希望”的法哲学——试评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林来梵,郑磊:《基于法教义学概念的质疑——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0期;顾培东:《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的关键时期,我们再回头探望东吴大学法学院这座虽历经百年却日久弥新的富藏宝库,既是历史的恩赐,也是今天的使命,更是未来的召唤。

“法学教育的改革,核心在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科学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应当建立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基础之上,并体现为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教学等系列要素的规律性设计。”②黄进:《法治国家建设呼唤卓越法律人才》,载《中国教育报》2011年3月21日第1版。本文仅从东吴大学法学院以比较法为核心的教学内容、以判例教学为主的教学方法、以广博为基础的课程体系、以司法伦理为引导的职业训练等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几个方面,对曾经显赫一时并注定要彪炳于史的东吴大学法学院的人才培养作粗浅的探讨,以便有益于当今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我国法学教育改革。

一、以比较法为核心的教学内容

课程设计是大学办学宗旨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大学的教育理念。因此,教师教好、学生学好均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课程设计。东吴大学法学院,其最初之名即是“中华比较法律学院”(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简称“比较法律学院”或“法学院”)。顾名思义,比较法教学是东吴大学法学教育最根本的任务,从而也最为明显地显示出其法律教育特有的目标和宗旨。历史地看,东吴大学法学院当初这一教学目标和宗旨的确定,有其特定的时空条件。其办学地点位于堪称十里洋场的上海,20世纪初期的上海已经是一个著名的国际大都会,其繁荣的国际工商贸易使这座新兴的城市亟需大量的专业法律人才。其时,中国主要的法典还没有颁布,当然更谈不上自己的新型法律制度。因此,无论是实务工作的开展,还是借鉴他国经验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都需要对他国法律制度有充分的了解。东吴大学法学院正是“外以应世界之潮流,内以适社会之变迁”应运而生的。

为了给学生提供一种适应当时国家需要的法律教育,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做法就是讲授比较法,以比较法为核心设计其课程体系。内容涵盖大陆法、英美法和中国法三种不同法律体系。当然由于20世纪20年代后期之前中国法律还很少,所以,在事实上讲授的中国法也很少,而主要侧重于英美法。这从1915年东吴法科的第一份课程表可以看出:

一年级上学期(5门):法制纲要暨案牍研究、法学大纲、家族法、债权(关于契约)、圣经;一年级下学期(8门):代理法、有价证券,罗马法(近世民法)、债权(关于契约)、债权(不法行为)、议院规则暨辩论术、法庭规则暨雏形法庭演试、圣经;二年级上学期(6门):私法人通论、货物委托与传递法、刑法概论、法庭规则暨情形法庭演试、物权法、圣经;二年级下学期(8门):公法人导论、买卖法、物权法、赔偿法、新发明之特许及版权、诉讼法、雏形法庭演试、圣经;三年级上学期(7门):宪法、保险法、继承通论、国际公法、证据、法律伦理学、圣经;三年级下学期(8门):行政法、合伙、财产转移法、国际私法、证据、破产法、法律伦理、圣经。

这份课表所显示的课程内容设置、课程数量以及时间安排,明显反映出东吴法学院教学中英美法的教学特征。这种重视“比较法”(尤其是英美法)训练的特色,使得东吴大学法学院即使在20年代后期中国的基本法典逐步形成以及政府加紧了对法学教育的干预之后,课程设置虽有所调整,但基本特点和原则却未变,仍然开设一系列以商事法为主的英美法课程,并长期保持比较法研究在课程设置中的重要地位。例如,30年代,东吴大学法学院告示的课程包括:中国法、现代大陆民法(法国,德国,日本和苏维埃俄国民法)、英美法、罗马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1932—1933学年开设的课程涵盖了代理人法、损害赔偿法、衡平法、买卖法、信托法、公司法、动产法、继承法、公共事业、担保和运输等内容。30 年代东吴法科的比较法科目还一直占有课程体系的三分之一,其中英美法课程占有相当的数量。

曾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务长、院长的盛振为教授坚持法学院应当自由讲授各种法律(包括苏联的或法西斯的法律),他亲自将原有的英美法教育加以本土化革新,形成中国法、英美法、大陆法的“三轨制”比较法课程。出于自由讲授中外法律的信念,1933年1月,法学院甚至发布启事开设“意大利法西斯社团法”课程,将之作为“一种最具创造性和表现力的政治概念”来研究。他认为,人们未必非要同意所讲的一切内容,“只是了解它是什么,而且如果你愿意的话,就对它进行批评”。①艾莉森·W·康纳:《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王健译,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这种坚持即使在1937年法学院的教学计划最终由5年减至4年之后也未改变。在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必修课中,还有中国法制史以及欧美等各国法制史课程,甚至还开设过比较中国刑事法。在讲授比较中国刑事法课程时,教师将当时正在形成中的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与传统的司法制度加以比较考察。由于这些课程囊括了古今法律,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这种比较法学习进路被其一位30年代毕业生描述为“纵横交错式的”教学方式。不仅如此,其他课程在讲授中也较多地运用比较的方法。

即使在政府当局严格控制的情形下,东吴大学法学院也在尽力维系其比较法的传统。到了1938年还有契约、侵权、财产、刑法、家庭和衡平法6门英美法课程被列为必修课,另外还有10门英美法选修课。直到1949年,英美法还是保留了其特殊地位,东吴大学法学院仍然注重“侵权行为”和“契约法”等必修课。同时,每年还开设大量的英美法选修课,如代理、公司法、信托、合伙、法律救济与衡平等。甚至在1949年政局发生根本性变化之后,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们仍然保留着他们在法学院讲授比较法使命的信念,因为比较法教学“始终是该法学院的特色所在”。在新中国成立后举行的首次教授会会议上,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教师们还坚持要继续讲授这类课目,尽管当时已经侧重民法法系而非普通法法系。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坚持并巩固东吴大学法学院比较法研究的传统。尽管期间也对课程体系作了许多修订。一个美国访问学者称东吴大学法学院是“我所知道的惟一一所真正堪称比较法学院的学校”。不同法系构成的课程体系为东吴法科学生提供了独特的职业训练和比较法教育,使得学生对于存在较大差异的不同法系都有较好的理解。东吴大学法学院1927届毕业生,于1932—1939年在东吴大学法学院任教兼任副教务长职务的孙晓楼先生认为,比较法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改善中国法,而不是简单地为外国法而研究外国法。他认为比较法对于中国尤其重要——外国人每藉口中国法律不合于近代世情,而拒绝放弃治外法权。他指出,如果中国的法律家研究了别国的法律,他们就会改进中国法律,并由此而免外人所得藉口。②艾莉森·W·康纳:《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王健译,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东吴大学法学院出于其“使学生充分掌握世界主要法津体系的基本原理,以培养可为中国法学创新作出贡献的学生”之宗旨,一贯坚持以比较法为内容的教学特色,而且从不固步自封,根据变化适时调整课程,以便始终跟随世界最前沿的学科研究和教学活动。例如,1927年之后,国民政府为了加强对教育的控制,严格规定了各法律院校的基本必修课程。东吴大学法学院一方面基于遵守国家政策的形势,对课程作了必要的调整,但同时仍然保持自身的基本特色。这从1933年—1934学年日校部的课表中可以看出:一年级上学期必修课主科(8门):国文、英文、第二外国语(日德法俄)、近代史、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通论;必修课副科(1门):党义;一年级下学期必修课主科(8门):国文、英文、第二外国语(日德法俄)、近代史、政治学、心理学、伦理学、法学通论;必修课副科(1门)军事训练。

二年级上学期必修课主科(9门):中国宪法,中国法院组织法、国际公法、中国刑法总则、中国民法总则编、议会法、罗马法、犯罪学、法律拉丁语;必修课副科(4门):中国法制史、违警罚法,政治思想史、第二外国语(日德法俄);选修课(4门)英文、商业常识、自然科学、伦理学;二年级下学期必修课主科(8门):比较宪法、中国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中国刑法分别、中国民法总则编、英美刑法、罗马法、监狱学;必修课副科(4门):中国法制史、指纹学、法律思想史、第二外国语(日德法俄);选修课(5门):英文、演说学、自然科学、法律伦理学、诉愿法。

三年级上学期必修课主科(6门):中国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民法物权编、中国民法亲属编、中国民事诉讼法、英美契约法、证据法学;必修课副科(4门):英美侵权行为、大陆民法(德或法)、第二外国语(日德法俄)、书评;选修课(6门):银行法、森林法、出版法、钱业法、工会法、考试法;三年级下学期必修课主科(6门):中国民法债编各论、中国民法物权编、中国民法继承编、中国民事诉讼法、英美契约法、商法概论;必修课副课(4门):英美侵权行为、大陆民法(德或法)、第二外语(法德日俄)、书评;选修课(6门);商标法、矿业法、渔业法、航空法、农会法、监察法。

四年级上学期必修课主科(8门):中国公司法、中国票据法、中国劳工法、中国民事诉讼法、诉讼卷宗、法理学、国际司法、比较刑法;必修课副课(3门):立法原理、诉讼实习、论文;选修课(8门):英美亲属法、英美买卖法、英美代理人法、英美公司法、英美保证法、英美公证人法、各国法制史、法律与宗教之研究;四年级下学期必修课主科(9门):中国海商法、中国保险法、中国土地法、中国强制执行法、中国破产法、中国行政法、法律哲学、国际私法、比较刑法;必修课副科(3门):立法原理、诉讼实习、公文程式;修选课(8门):英美继承法、英美信托法、英美运输法、英美合伙法、英美损害赔偿法、英美衡平法、法医学、国际关系。

孙晓楼教授曾将东吴法学院1933—1934学年的这份课表与世界其他11所著名法学院的课表加以比较研究,归纳出了法学院编制课程应遵循的五点原则,即: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先理论课后实践课、先普通法后特别法、先总论后分论,先辅助科目后专业科目。①杨大春:《中国英美法学的摇篮——东吴法学院院史研究》,载杨海坤主编:《东吴法学》(2003年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这一总结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从这份课表中我们还能发现,即使在政府加强了对法学教育的控制,强调中国法律的教学之后,东吴大学法学院仍然通过减少中国法律课程的学分,以便为英美法课程教学让出时间的办法,来保持其比较法和英美法教学特色。课表中第四学年的选修课基本都是英美法课程。

除了常规教学坚持比较法教学外,东吴大学法学院还仿效美国大学的讲座方式,不定期地举办讲座,讲座的内容也多是比较法。据记载,自1922年起,东吴大学法学院陆续设立了比较宪法自由讲座、比较法学讲座等长期讲座。东吴大学法学院师生在课堂之外所进行的科学研究中也以比较法为原则。

早在1933年,孙晓楼教授就骄傲地称“若于东方,其注重比较法学之研究者,当推我上海东吴法律学校”。②孙晓楼:《近代比较法学之重要》,载《法学杂志》1933年第6期。在短暂而又辉煌的办学历程中,东吴大学法学院虽经动荡与变迁,但坚持比较法尤其注重英美法教学的原则与特色始终未变。正是这种特色的教学无可避免地开阔了学生的思维,使学生掌握了大量的域外法律制度。这在世界经济、政治活动以西方法律制度为支配规则的历史条件下,其意义非同小可。著名的东京审判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同时,从实践和发展的视角看,比较法课程的开设也为中国法律的改造与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人才资源。①台湾地区现行各大学法律专业除东吴大学法学院外,均为四年制之学习课程,需修毕一百四十个学分方得毕业。而东吴大学法学院则因袭历史上东吴大学法学院的传统,必须修习廿四学分的英美法,故修习年限为五年,共修满一百八十学分毕业。目前台湾东吴大学法律本科生必须修毕五科英美法课程方得毕业,即英美法导论(Introduction to Anglo-American Law)、英美侵权行为法(Torts)、英美契约法(Contracts )、美国宪法(U.S. Constitutional Law)、英美刑法及刑事诉讼(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其它大学亦有英美法课程,有的列为必修课,有的为选修,但均不如东吴大学法学院传统以来即有系统的设计及重视。东吴大学法学院之英美法授课材料必须为英文,以英文上课,考试试题为英文,学生亦被要求以英文作答。美国夏威夷大学教授Alison W. Conner曾很有见地指出,东吴法学院1915年创办之时,中国法律制度正处摸索形成阶段,而东吴比较法课程涵盖大陆法、英美法和中国法领域(尤重英美法),使学生充分掌握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基本原理,最终目的在于改善中国法,而不是简单地为外国法而研究外国法。东吴法学院初期培养了大批法学与职业道德兼备的律师、法官和法学教师以及政府法制人才,并积极参与国民政府的编纂法典工作,对中国法律制度有深刻影响。②艾莉森·W·康纳:《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王健译,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二、以判例教学为主的教学方法

东吴大学法学院的特色不仅在于比较法的课程内容占据很大比例,更在于以英美式判例教学法取代“教科书式”的传统教学法。由于受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东吴大学法学院最初也采用“教科书式”的教学方法。在美国法学教育模式因受到霍姆斯大法官实用主义法律思想的影响,从概念法学转向判例式的教学模式之后,东吴大学法学院1923年以后,引进了美国法律院校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法”。即在教学中教师不是让学生简单地看教材,而是使用判例文本,在课堂上讲述判例的内容。具体地讲,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判例教学要求学生不是简单地学习从已经由法院作出的判决中推演出来的法律原理,而是需要在教师引导下自己做出有关案例的判例摘要,讲述案情事实、争议焦点、再作出判决并说明判决理由。通过这种判例教学,培养学生寻找判例、分析判例、寻找法律的能力。这种判例教学法比当时其他法学院普遍采用的照本宣科的“教科书式”更加具有创造性,对学生来讲虽然有一定难度,但其效果却非常明显。它能有效启发学生去思考问题,诸如,一部生效的法律是否一定会在实际生活中发挥效用、其效用的发挥是否偏离了立法目的等。而学生在这样的思考中也必然提升了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这种教学方法需要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运用法律或判例对具体案件加以分析和判断,这就需要学生事先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对案件进行预习。这虽然加重了学生的负担,但对克服教材过于强调法律抽象概念之弊端,提高教学质量,尤其是对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以及学生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实践具有其他教学法无法比拟的优势。

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判例教学法与我们今天运用案例阐释法条,或者将法条适用于案例的举例说明式方法有着天壤之别。他们要求教师课前给学生指定案例让学生预习,上课时采用双向互动式、启发式教学方法,教师与学生就案例进行充分的讨论,学生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这种方式不仅使得学生有更多创造性思考的机会,而且培养了学生的辩论技巧。这种教学方法十分注重平时的课堂讨论,学生在平时课堂讨论中的表现占据整个考评中的很大比例。这样能有效防止学生通过突击性的死记硬背应付考试。

东吴大学法学院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其判例教学不仅让学生在课堂上研习判例,而且引导学生在实践中练习判例,提高运用法律的实务能力。学校从成立伊始就开设“模拟法庭演试”课目,并于1918年成立了辩论会,每周六举行演试活动,以此提升学生的表达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学院经常组织学生到上海地方法院和特区法院观摩庭审,聆听中外律师的精彩辩论。1921年秋,正式设立固定的模拟法庭。该课程通常安排在最后一学年,最初将两周的辩论会中抽出一次,改成模拟法庭。后来,发展为每周六晚上举行。开庭时,经常由教授任会审官,有时教务长还亲自出庭,由学生自己充当法官、律师、翻译、证人、庭警,每月开庭两次,模拟审判程序,各色法庭人员还须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如法官(推事)作判决书、检察官作起诉书、律师作起诉状或答辩状等。每次都请法院的法官来进行现场指导,让学生在模拟法庭上通过诉讼实战的演练,掌握诉讼技能以加深对司法实务的认识。在每年举行毕业典礼之前,学校还要举行“模拟法庭”的公开表演。

东吴大学法学院在教材的选择方面大量使用英文原版教材,为了加强东吴的判例法教学,培养中国的英美法人才,其英文版教材又特别注重案例汇编。在学院创建和发展的初期,或者使用英文讲义,或者使用美国原版教科书,即使在20年代后期政府强调法学教育要中国化之后,虽然部分课程改用中文讲义或教科书,但为了培养学生的英语能力以及更好地掌握英美法,仍然有相当多的课程采用英文。这从东吴大学法学院在1929—1930学年的教科书或讲义、中外文教学安排可以看出。

1929—1930学年,东吴大学法学院本科(三年制)教科书或讲义、中外文教学安排:

一年级:民法总则,中文书、亲属法,中文讲义、继承法,中文讲义,刑法、中文法规、刑事诉讼法,中文法规、三民主义及议会法,中文书、侵权行为,英文书、契约法,英文书、商人通例,中文法规、法院编制法,中文、罗马法,英文兼用拉丁文讲义;

二年级:物权,中文书、债权,中文书、民事诉讼法,中文书,证据学,英文、公司法,中文讲义、票据法,中文讲义、德国民法,英文兼用德文书、法学论文,中英文;

三年级:法制史,中文讲义、新旧刑法比较,中文讲义、法理学,中文讲义,英文书、法律哲学,中文和英文书、立法原理、各国司法行政比较,中文和英文书、公文程式,中文、法律伦理,英文书、假法庭联系;

另有衡平法、买卖法、代理人法、损害赔偿法、海商法、合伙法、保证法、保险法、运输法、动产法、信托法、公法人、法医学等选修课,教授语言及教材待开学前公布。

东吴大学法学院通过判例法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独特的职业训练和比较法教育,使得其毕业生可以对于差异巨大的不同法律体系应付自如”。①孙伟:《近代中国最著名的法学院——东吴法学院之研究》,载《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11期。以比较法为核心的教学内容加上英美式判例教学法,再加上侧重英美法且采用英文授课。使得当时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能非常娴熟地处理公共租界里的涉外事务。这使得其毕业生在当时的社会舞台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②在这方面,作为东吴大学法学院重要一支的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大学部采五年制修业课程,除研习国内法之外,教授英美基础法律课程,以英美法院判例、成文法及法学专论为教材,上课方法采双向启发式原文教学法,籍学理与实用并重,期望能造就优秀法律专业人才,使得学生不仅具备处理国际事务的视野,也具备撰写英美法律文件以及资料检索的能力。

三、以广博为基础的课程体系

法科学生的学习当然是以法律课程为主。但是,由于法学教育与政治、经济、历史、科技等学科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如果具备了这些方面的基本知识,就能更好地为学习法律、了解法律以及今后走向社会之后更好地适应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正是法律学科的这种特殊性,使得法科学生将来要想真正成为法律家,就必须具备广博的学科基础。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法律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法律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91页。东吴大学法学院建院伊始就有着这方面的明确而又宏大的教学目标,且通过严格的录取条件和入学后的课程设计,来实现其目标。

东吴大学法学院在1915年创立时,要求所有被录取到法学院的学生必须是正规中学毕业后在被认可的学院或大学里修满两年的课程,并且具有运用英语的能力。在1924年到1925年的学校招生布告中提出了新的要求:“所有计划进入法学院、特别是希望到国外继续研究深造的学生,都必须要在入学前完成文学士课程(或至少三年课程),这是参照美国著名法学院目前的入学要求。”谭金土先生在其《回顾东吴大学法学院》一文中提到,一个准备就读法律的学生首先要在东吴大学文理学院修完3年课程,然后再到法学院专攻法律课程,他花6年时间才可以取得文学士和法学士双学位。这种捆绑式的法学教育是美国著名的法学院校采用的办学方式,这样做也大大提高了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教学质量。②谭金土:《回顾东吴大学法学院》,载谢泳、智效民等:《逝去的大学》,北京同心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171页。即使在政府加强管制之后,东吴大学法学院仍然坚持4-5年的学制,并通过在大学教育之外另设三所附属中学的办法,让学生把基本的课程学完,然后再学习法律。这种做法确保了法学院生源的高质量。

曾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务长的刘伯穆在1923年撰写的一篇论文中,曾揭示了当时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他指出,当时中国的许多法学院教育水准普遍欠缺,教学内容贫乏,教科书不足,不合格学生被录取,甚至毕业。③王健:《中国法律教育研究文献述要》,载《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5年第2期。刘伯穆认为,法学教育中这些问题的解决在于提高入学要求,即要求学生在入法学院之前至少修满两年大学,这也就是当时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做法。东吴大学法学院后来还开设了本院的预科,以确保进入法学院之前学生的高层次。东吴大学的法律预修课包括二年或三年的社会科学和其他的课目,如修满三年预科再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即可同时取得文学士(B. A.)和法学士(L L. B.)学位。学生在完成二年法律预科后也可转入法学院一年级学习,但只取得法学士学位。30年代中期,东吴大学法学院的预科必修课目包括近代史、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和论理学等课程。这种设计正是基于真正的法律家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基础之理念。学生在从事法律职业训练之前,必须学习各种广泛的课程。东吴先贤孙晓楼教授就主张,这些广博的学科构成法律研究的基础,因而成为真正理解法律所必需。他认为经济学是法科学生最重要的辅助学科,因为经济是法律制度的基础,法律与土地、继承和劳动问题有着具体的联系。他把哲学和逻辑学看成是法律推理的必要基础。同时,孙晓楼还建议要更进一步地提高入学资格,确信这将是美国法学院必然的发展趋势。④艾莉森·W·康纳:《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王健译,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由于东吴大学法学院有着明确的教学目的,不仅注重英语以及英美法教学,同时又考虑到当时上海的国际性商业环境,通过多种途径为学生开设了大量的其他课程,包括涉外关系的科目。其毕业生除了律师执业以外,还能从事政府机关、商业、教育、司法、甚至教会工作、新闻报道和翻译等广泛的职业。⑤关于法科学生基础课程的设置,作为东吴大学后人重要一支的台湾东吴大学,其办学经验不可忽视。他们强化通识教育,以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培养具有专业、通识、宏观之人才为目标。因此,除了各领域专业课程外,也特别重视共通教育的内涵与改进。2002学年度起实施共通课程新架构,包括基本科目(国文、英文、历史、民主、法治)、广博科目(含“人与文化”、“思维与方法”、“哲学”、“文学与艺术”、“社会与发展”、“自然与环境”、“经典选读”等范畴)、体育、军事教育及全校性选修等五类。为了提升通识教育的水准,2004学年度起增设“东吴通识讲座”,以五识(知识、常识、见识、胆识及赏识)为内涵,规划相关课程,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授课。

四、以司法伦理为引导的职业训练

司法伦理是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人服务社会必备的特有的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确保整个法律职业享有崇高社会地位的重要条件。陈霆锐曾经总结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四大特色:“一曰科目之完备,二曰人才之众多,三曰宗旨之正大,四曰教授之适宜。”所谓宗旨之正大,即指东吴大学法学院以“造就有守有为之法学家,以为改良司法之先导”为办学宗旨,既不能办成孜孜为利的“法律函授学校”,又不能办成一味敷衍的私立政法讲习所。为了培养和造就才德俱佳,服务社会的一流法律人,东吴大学法学院自建校起就每年发行一本学校章程(或称“学院一览”)。在这些章程中都有“设立缘起”一栏,其中或注明“夫处于民主立宪时代,最为急务者莫若设立法律学校,养成法律人才,以助司法之设施。东吴大学深知此事之重要,爰在上海设立法律科,已备有志法学者所问津焉”,或注明“政局变革,五权分立而司法实居其一。求司法机关之无备,端在司法人才之充盈。于是乎,法律学校尚矣。且观今日之中国,司法上之革新急不容缓,而司法人才廖若晨星,殊未足供时势之需要。本大学有鉴于此,爰于民国四年九月三日增设法科于沪滨……”。由这些关于设立缘起的阐述可见,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教育目的是培养适应社会需求,推动法律革新的法律人才。①杨大春:《中国英美法学的摇篮——东吴法学院院史研究》,载杨海坤主编:《东吴法学》(2003年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东吴大学法学院以东吴大学校训“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为最高宗旨,强调司法道德和有节操法律职业人之训练,认为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不能仅仅探究学识和法律技巧,而首先应当品德健全。从现有资料看,东吴大学法学院从办学伊始就注重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创办者查尔斯·兰金在阐释东吴大学法学院创建的原因时,就特别强调了法律教育中的道德方面,他指出,律师,人民的天然而正当的领袖……他们应率先抵制堕落并维护美德。他们应凭其娴熟的技艺和公正的智慧,机警地辨识社会公害,并迅速而果敢地抵制之。而当成为人民的法律顾问和法庭上的辩护人,他们应采取这样的行动准则,即无论站在何方立场,其唯一目的即要为当事人和法庭提供尽其所能之帮助,以求达于公正。兰金认为,律师不应只是探究技巧和学识,还应成为一个品质无暇、完美无缺的人。曾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务长的刘伯穆认为,法官和律师的道德品质问题是法学院教学中面临的问题之一。他认为,在缺乏一种为道德规范所约束的独立的法律职业的传统社会中,这是一个严峻的问题。在他看来,这种状况在1910年代,由于容忍低劣的职业行为标准而加重了。因此,法学院必须强调法律伦理教育。刘伯穆认为,解决低劣的道德标准问题,在于伴随着法律教学的同时讲授伦理学,并强调道德的价值。在刘伯穆任教务长的整个任职期间,“基督教伦理学”和“法律伦理学”被作为全体学生的必修课目。东吴先贤孙晓楼先生也曾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孙晓楼教授主张法律伦理学应作为一年级的一门必修课;他认为学生应在其学习的初始阶段就学习这门课程,而不管他们是否希望将来执法律业。孙晓楼教授认为,讲授法律伦理学并不能保证学生今后养成有道德的律师,但法科学生至少应被赋予他们对社会所负真正使命及其责任的某种观念。②艾莉森·W·康纳:《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王健译,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孙晓楼教授不仅对法律伦理教育的重要性做出过深刻的论述,而且在他为东吴大学法学院设计的新课程表中,将法律伦理课作为2学分的必修课。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兆龙、丘汉平等著名学者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皆有许多深刻论述。东吴大学法学院一直强调法律职业的理想和道德,即使在其他的法学院几乎不讲的情况下,东吴大学法学院仍然继续开设伦理学课程。

注重法律伦理教育,使得东吴大学法学院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教育模式,这种模式展现出宏大的法律教育观和法律职业观,这种教育观向人们进一步展示的是,法律职业是一种受到道德和职业约束的特殊职业。而正是这种教育观的熏陶,使得东吴大学法学院在那个特定时代取得了良好的信誉,吸引了大量优秀学子,铸就了东吴大学法学的辉煌。

五、余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在内的各项措施,就是基于其自身的条件并针对当时法学教育的弊端而采取的。尤其是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课堂教学呈现的三大特征,即英语、判例和比较法,可谓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独具慧眼。正是由于其特别注重比较法的教学内容、判例教学方法、广博的知识基础、以司法伦理为基础的职业训练,使之获得了极高的教育水准。这使得东吴法学院的学历得到国外著名大学的承认,也使得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有了更多的留学深造的机会。正是这种基于敏锐的洞察力所发现的真实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使得东吴大学法学院在不长的办学过程中形成了特色。这种特色形成的过程本身就是令人侧目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东吴大学法学院独具特色的严格的法律训练,不仅对民国时期处于形成阶段的中国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学术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且由于其坚持英语教学和比较法教学的特点,使其学生在国际国内舞台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我国著名历史学家章开沅教授在《中国教会大学史研究丛书》的序言中说:“中国教会大学诚然是与西方殖民主义相伴而来,并且其初始阶段又主要是为基督教的传播服务。但到20世纪20年代,在中国民族主义浪潮的猛烈冲击下,中国教会大学不能不作相应的调适,经过本土化、人间化、学术化的艰苦历程,逐渐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我国目前高校管理中的科研定量化、教学标准化、培养模式化以及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法学教育空前泛化的现状,如何改革?或许东吴大学法学院短暂而光辉的37年教学经验在今天仍然不失其积极的启示价值。

Climbing to the Peak: A Research on the Education of 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an Era

Huang Xue-xian

In recent years,the callfor legal educational reform has been increasing in facing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legal education that is multi-level,multi-channel,multi-form. The core of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s the innovation of the model of training legal talents.The way of realization of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 mode is that,on the base of unique goal of the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we should scientific design the teaching content,teaching method,curriculum system and so on. Soochow University Law school founded in 1915 has produced a galaxy of outstanding figures by the special talent fosters mode that is made up of the comparative law as the core teaching content,the case teaching as the principal methods,the broad of curriculum system and the judicial ethics as the vocational training. This fosters mode not only lefts anindelible glory in the legal educational history of China,but also is still valuable and revelatory to the present law education.

Legal education;the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

D926

A

2095-7076(2015)03-0049-09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娄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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